A. 急求: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内容和作用(一个方面也可以)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①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③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④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B. 世界上最好的金融机构是哪个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2. 世界银行(World Bank),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4年,主要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一道,成为国际经济体制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3. 国际清算银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摩根银行、纽约和芝加哥的花旗银行组成的银团,根据海牙国际协定于1930年5月共同组建的,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现成员国45个;4. 美洲开发银行,即泛美开发银行;总行设在华盛顿,成立于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银行;5. 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合资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的规定,于1958年1月1日成立,总行设在卢森堡;6. 非洲开发银行(ADB)是于1964年成立的地区性国际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最大的地区性政府间开发金融机构;7. 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ADB),致力于促进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发展中成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性政府间金融开发机构。8. 特别的,还有近来中国牵头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AIIB),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总部设在北京。
C. 为何《巴塞尔协议》有关银行资本规定对国际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 意义
《巴塞尔协议》对银行资本衡量采用了全新的方法。其中,表内风险资产和表外风险资产测算是关键。对资本充足性规定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为了保持资本质量,避免银行集团内部的双重杠杆作用,新协议的适用范围将在全面并表基础上扩大到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 新协议还考虑了银行业的进步和业内对1988年协议的批评意见,明确提出五大目标,即把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工作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促进安全稳健性;在充分强调银行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激励银行提高风险计量与管理水平;资本反映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度;重点放在国际活跃银行,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银行。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D. 瑞士巴塞尔资本注册
海外注册可以规避当地政府的一些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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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Ⅰ》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但是其所确立的监管标准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日趋活跃。
各国在放松国内金融规则的同时,也面临着对国际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需要和挑战,要协调国际银行的监管。
为促进世界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立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规定12个参加国应以国际可比性及一致性为基础制定各自的银行资本的标准和规定。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资本的组成。
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即0、10%、20%、50%和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第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它是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并没有考虑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银行业更加需要一个对于风险更加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这也就是俗称的《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Ⅱ》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核心内容,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实现最低资本要求的有力保障,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了对银行全面风险监管的完整体系。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巴塞尔协议Ⅱ》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巴塞尔协议Ⅱ》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新标准,这一系列文件便构成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突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即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引入杠杆率、提出超额资本、建立流动性最低标准。
F.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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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参考:
http://ke..com/view/1844087.htm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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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及其演变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其主要内容有: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首要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2.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3.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4.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演变过程: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H.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是多少啊
根据2010年9月在瑞士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内强银容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该方案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巴赛尔协议II》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8.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加上资本留存,最低达到10.5%。这一要求需要最迟在2019年达到。
具体要求如下图:
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的最低要求
I.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是多少
根据2010年9月在抄瑞士召开的巴塞尔银袭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该方案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巴赛尔协议II》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为8.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加上资本留存,最低达到10.5%。这一要求需要最迟在2019年达到。
具体要求如下图:
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的最低要求
J.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定义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其中,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银行还需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此被提高至7%。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参考资料:http://finance.sina.com.cn/j/20100914/231286568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