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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华侨投资

发布时间:2022-03-30 15:17:38

1. 华侨生政策

2006-2007年华侨生高考信息一览表

一、华侨生的高考优惠政策
1、华侨生可以避免激烈的国内普通高考竞争,轻松考取国内知名大学。
①每年华侨生只有很少人报名参加华侨生高考;
②虽然华侨生(除政治可不学外)与普通高考考生所学的课程一样,但其试卷的难度远远低于国内普通高考试卷。
③不仅华侨生的考试试卷非常容易,而且华侨高考生的录取线仍远远低于国内普通高考生的录取分数线,第一批本科录取线一般400分左右;第
二批本科录取线一般300分左右;艺术生录取线一般200分左右,预科无录取投栏线,录取华侨生院校无专科。例如:清华大学1999年-2003年在华侨
生联招中的录取线依次为:400、375、390、404、417、400。
2、华侨生的录取名额灵活。
①华侨生的录取工作不经省教育厅。
②通知书的发放只经过学校与华侨联合招生办公室,也不经过省教育厅。
3、华侨生可确保考入高校。
①华侨生可报考相关院校的预科;
②预科一般无录取投栏线,由高校自行确定。
③预科生与统招生的待遇除毕业证晚拿一年外,其余都一样,这为华侨生的入学提供了一个十足的保障。
4、华侨生除享受高考政策的优惠外还享受其他诸多方面的优惠。
①以华侨的名义在中国投资,享受中国及地方政府给予外商,华侨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②自由来往于中国与移民国之间,便于开展国际贸易及向海外发展。
③华侨本人及子女可享有我国《华侨保护法》中的诸多权益。其中包括华侨及子女的就业、就学、财产保护等多方面;
④可在移民国工作,也可在移民国购置房地产业,子孙后代永久有效。
⑤作为华侨可以按照自己的家庭计划生育子女。

二、华侨生的考试安排与可报考的院校
1、文史类: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
理工农医类:语文、数学、英语、物力、化学
每科150分,共计750分。
2、华侨生的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29日-4月10日
考试时间一般为:6月24日--26日
录取工作一般7月中旬开始,7月底结束。
3、招收华侨生的院校都是国内知名学府。
①“211”工程及中央部委直属高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
②第二批录取院校也都是国家一类或二类重点本科院校。
4、重点推荐院校: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山东大学、首都经贸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等等。

2. 关于华侨高考的优惠政策

2006-2007年华侨生高考信息一览表

一、华侨生的高考优惠政策
1、华侨生可以避免激烈的国内普通高考竞争,轻松考取国内知名大学。
①每年华侨生只有很少人报名参加华侨生高考;
②虽然华侨生(除政治可不学外)与普通高考考生所学的课程一样,但其试卷的难度远远低于国内普通高考试卷。
③不仅华侨生的考试试卷非常容易,而且华侨高考生的录取线仍远远低于国内普通高考生的录取分数线,第一批本科录取线一般400分左右;第二批本科录取线一般300分左右;艺术生录取线一般200分左右,预科无录取投栏线,录取华侨生院校无专科。例如:清华大学1999年-2003年在华侨生联招中的录取线依次为:400、375、390、404、417、400。
2、华侨生的录取名额灵活。
①华侨生的录取工作不经省教育厅。
②通知书的发放只经过学校与华侨联合招生办公室,也不经过省教育厅。
3、华侨生可确保考入高校。
①华侨生可报考相关院校的预科;
②预科一般无录取投栏线,由高校自行确定。
③预科生与统招生的待遇除毕业证晚拿一年外,其余都一样,这为华侨生的入学提供了一个十足的保障。
4、华侨生除享受高考政策的优惠外还享受其他诸多方面的优惠。
①以华侨的名义在中国投资,享受中国及地方政府给予外商,华侨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②自由来往于中国与移民国之间,便于开展国际贸易及向海外发展。
③华侨本人及子女可享有我国《华侨保护法》中的诸多权益。其中包括华侨及子女的就业、就学、财产保护等多方面;
④可在移民国工作,也可在移民国购置房地产业,子孙后代永久有效。
⑤作为华侨可以按照自己的家庭计划生育子女。

二、华侨生的考试安排与可报考的院校
1、文史类: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
理工农医类:语文、数学、英语、物力、化学
每科150分,共计750分。
2、华侨生的报名时间一般为:3月29日-4月10日
考试时间一般为:6月24日--26日
录取工作一般7月中旬开始,7月底结束。
3、招收华侨生的院校都是国内知名学府。
①“211”工程及中央部委直属高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
②第二批录取院校也都是国家一类或二类重点本科院校。
4、重点推荐院校: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山东大学、首都经贸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等等。
5、2005年联合招收华侨生院校一览表。可咨询。

3. 是否在06年后就无新版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是的,最新就是06年版。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完)

4. 谁有深圳华侨城集团发展历程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于1997 年 9 月 2 日 成立,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华侨城集团公司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目前华侨城集团持有公司 44.7% 的股 深圳华侨城份。 1997年9月10日 ,公司 5000 万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公司通过 IPO 、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股权证和发行限制性股票,募集约 25 亿元资金。经过十年不断的努力,公司 2007 年末总资产为 124 亿元,净资产为 49 亿元。截止 2008 年 6 月,公司总股本为 26.21 亿股。 公司从事旅游及其关联产业的投资经营,是控股型集团公司。投资控股和参股了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 公司拥有数量最多、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主题公园群,是品牌卓著的旅游上市公司。公司经营管理的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于 2007 年 5 月被评为国家 5A 级旅游度假区。公司投资的主题公园截止 2008 年 6 月已累计接待游客超过 1.3 亿人次,累计实现净利润超过 25 亿元。 公司在巩固深圳旅游基地的基础上,积极向外拓展,通过对北京、上海、成都、昆明等项目的投资,形成了东西南北中的发展态势,初步完成战略布点布局,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3 年 10 月,公司通过 ISO9001 : 2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2 年— 2005 年,公司连续四届入选《中国证券报》和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评选的“中证亚商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 50 强”。 2006 年 6 月,在由《证券市场周刊》等举办的“ 2005 年中国 A 股公司投资者关系”评选中,公司荣获投资者关系管理 50 强。 2006 年 7 月,在由《证券市场周刊》举办的“ 2006 最佳成长上市公司”评选中,荣获最佳成长上市公司 50 强称号。 2007 年,公司入选第三届《新财经》中国“漂亮 50 ” 上市公司;入选《证券时报》 “ 2006 年度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百强”,并荣获“中国主板上市公司十佳管理团队”第 4 名;荣获由《中国证券报》评选的“ 2006 年中证百强”股东回报第 4 名和 A 股市场总市值排名第 32 名;第三届《世界经理人》“中国最受尊敬上市公司”。 2008 年,入选 2007 财经风云榜“ 2007 年度中国十佳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百佳奖”。( 2008 年 6 月)

5. 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前身为北京世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企业诞生之初,华瀚集团便秉承“为城市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实力成就不凡,用品质铸就未来。作为北京市地方政府企业,华瀚以城市区域运营为己任,承担了北京朝阳区东南部方圆4.5平方公里的规划与建设。站在城市运营的高度,华瀚集团整体规划、统筹开发,积极引进和整合国内外旅游、商业、文化和房地产等知名品牌,经过八载奋斗,把城市旧村建设成为一个集休闲、购物、办公、运动、教育、旅游、生态、居住于一体,拥有4大知名文化品牌、3个高档宜居社区、1个世界级旅游主题公园的城市复合功能区——四方新区。华瀚集团先后成功开发了紫南家园、世纪东方城、欢乐谷主题社区B区、华瀚国际和华瀚四季花园等项目,并与深圳华侨城集团合作,共同开发建设了欢乐谷主题社区A区及大型世界级主题公园——北京欢乐谷。2004年,华瀚集团在北京房地产业内率先通过了质量、环境与职业安全“三标一体化认证”;2006年2月,以优良的开发业绩一次性通过了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查,成为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企业;2006年5月,华瀚集团正式宣告成立;2007年3月,华瀚集团成立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成功走出“立足区内、面向北京、走向全国”的第一步。目前,企业总开发规模达200万平方米,总资产近30亿元,形成了以房地产为核心业务,集城市建设、资产管理、商业运营、物业管理与健身休闲为一体的大型产业集团。华瀚投资集团因品质造就荣誉,用荣誉累积品牌,用品牌赢得客户。华瀚集团秉承“主动进取、忠诚奉献、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弘扬正气、简单快乐、以人为本、共同成长”的核心价值观,积极提升产品研发、资源整合、资本运营、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市场竞争力,努力打造高素质、高绩效的专业团队,华瀚现有员工260人,其中工程技术 、经济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170多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数达到75%以上。华瀚集团以“为城市创造价值”为企业使命,秉承“脚踏实地、心存高远”的企业经营理念、“建筑未来、贡献社会”的开发理念, 坚定“立足区内、面向北京、走向全国”的“二五”战略。在“二五”战略实施期间,华翰投资集团将陆续启动北京地区多个储备地块的开发建设,加大实施“走向全国”的市场发展步伐,在集团全国跨区域的战略布局基础上,努力构建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竞争力的综合竞争优势,开发品牌产品,构建责任地产,努力成为一个受人尊敬、具有卓越企业文化的大型投资开发企业。

6. 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东部华侨城投资3250万元人民币,持有50%股权;华侨城集团公司投资1300万元人民币,持有20%股权;深圳市朝向东部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投资975万元人民币,持有15%股权;广东恒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975万元人民币,持有15%股权。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
成立时间:2006-11-08
注册资本:97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128400000751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泰州市姜堰区溱湖大道2号

7.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颁布时间:2006-4-2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合资、合作合同和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外商投资的公司营业执照尚未按本意见第六条载明公司详细类型,且又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出具“非自然人独资”的证明。

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九、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应当视为自己所有的资金,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以后可以作为该股东的出资。

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公司和公司登记事项在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一)注册资本;

(二)公司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营业期限;

(五)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六)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迁移(跨原公司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出地审批机关意见;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迁入地审批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公司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营业执照,出具迁移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的公司凭迁移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迁出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到迁入地审批机关领取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五、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资本变更时,对于作为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先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进口设备的凭保放行手续,在取得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以进口实物出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因注册资本的其他变动申请实物进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变更外汇登记或者开立、变更资本金账户;

(二)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时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或开立资本金账户;

(三)外商投资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减资核准件;

(四)外商投资的公司因资本变动而办理其他变更外汇登记。

十八、外商投资的公司的下列事项及其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资总额的变更);

(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

(四)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延期出资、实缴注册资本,不再办理备案手续,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备案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备案报告、证明备案事项发生的相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备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备案,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备案证明。

十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二十、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二十一、外商投资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二十二、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二十三、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相应文件。其中,清算报告还应当附税务机关的注销证明、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者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外商投资的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或撤销分公司,无须原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和撤销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确认文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十五、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二十六、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本条第一款处理,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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