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启示及完善的建议
一、 立法背景
由以前的各项险种的“条例”升级为“法”
作用:
1)增强执法力度
2)违法可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3)国家高度重视
4)统一标准
二、 解决的问题
1.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
由于人口流动大,各地社保相对独立,造成流动人员保险呈“碎片化”的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各地保险可以“无损”转移,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可以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很好的解决了因各地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待遇不同的问题。
2. 强制力度
目前,部分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目前之所以出现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 简单的法经济学常识表明,如果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话,法律责任主体必将选择违法以寻求私利。因此,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时,社保法通过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数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经合法途径对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划扣、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并拍卖等值财产等多管齐下手段,以期解决这一社会毒瘤。
3. 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提到了职工社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等多项险种,参保范围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人群(公务员参照国务院规定),甚至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将人民通通纳入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这是中国社会保险体制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进入全民参保的时代。
4. 基金监管和运营
《社会保险法》改进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自收自支、自管自监的模式改为成立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管的模式,并且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结构负责管理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增加透明性。
5. 信息安全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当保密,不得泄露,违者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几大看点
1.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现在一部分因企业改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的大龄职工,都面临无法缴费满十五年的情况,这影响到了职工和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职工是企业的灵魂,缴费不足不能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职工利益,也让企业面临两难选择,现在有了妥善的解决方案,能有效保障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凝聚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现行的规定中在职参保职工这部分是由企业承担的,现在转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降低了企业负担,保障了职工权益,是一大进步。希望各省尽快修订现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保持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3. 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条例原规定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承担,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及第三方导致工伤不支付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或第三方追偿,这将极有力地维护未参保工伤职工权益,扭转受工伤职工的弱势地位。
4.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原《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要求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际上相对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5.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原《生育保险条例》限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仅限参保职工本人。本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增加了支付对象的范围。
四、 猜想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没有提到前段呼声较高的延迟退休的问题。我们在此不妨作出一个猜想。
本着公平性原则,职工退休后应该享受待遇与其在岗收入相关,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比如同样退休后,企业职工就比公务人员拿到的退休金少很多,有的地区甚至差了几倍。有些员工由于单位以前的问题,少缴了很多年的保险,虽然在职工资很高,但是退休只拿到很少的工资。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但是根据现状,退休金是从养老保险基金里支出的,想要提高退休金必须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数量。然而根据中国老龄化的趋势来看,参保职工越来越少,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原来越多,势必会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但是一旦提高缴纳比例,势必会对企业和员工造成很大的负担。因此国家只能通过其他办法从侧面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量,例如本法出台的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我们不妨猜想,这一条可以看做是向延迟退休过度的一个标志,多缴费,少支出,只有这样才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让人们的退休金富裕起来。
❷ 2019年两会社保提案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回顾:历年全国两会政协一号提案都是什么内容
2013年
提交单位: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加强绿色农业发展”的提案
提案内容:重点关注了我国农业发展存在的资源浪费和破坏、污染日趋显现、农业生产能源利用率低等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
2012年
提交单位: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联合提交
案名称:“关于强本固基维护实体经济坚实基础”的提案
提案内容: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缓解中小企业生存困境,支持民间投资进入铁路、市政、能源等领域,对垄断性行业征收“暴利税”,对中小企业“少取多予”,同时,引导民间资本走向“阳光灿烂”。该提案交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银监会、财政部办理。
2011年
提交单位:农工党中央提交
提案名称:“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提案内容:建议下一步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新农保制度运行的突出问题。完善适应城乡社保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基层社保机构。要尽快建立起区农保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村级新农保协管(代办)员的管理构架。建立纵向分权、相互制约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透明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2010年
提交单位:九三学社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关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内容: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低碳发展,提出几个建议:第一、将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第二、尽快启动相关基础性工作,做到心中有数。第三、实施若干重大行动计划。第四、大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低碳技术是低碳发展的重要要素,是低碳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支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五、创新低碳发展体制和机制。瑞典的经验值得借鉴,通过对化石能源课以重税,引导企业主动降低能耗和寻找低成本的新能源,避免政府陷入补贴什么节能技术、补贴什么新能源、补多少、如何防止权力寻租的困境。第六、调动全社会力量建设低碳社会。
2009年
提交单位:致公党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解决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就业问题的提案”的提案
提案内容:在长期战略上,要确立以城乡统筹就业为核心的长期产业发展政策;确立以灵活就业为重点的短期扶持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同时,确立以就地就业为重点的短期扶持政策,有效缓解农民工返乡务工压力。
2008年
提交单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提案
提案内容:该提案认为,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应以合理投资为导向,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扶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为政策取向,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2007年
提交单位:民革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政府须直接参与经适房和廉租房建设”的提案
提案内容:提出政府必须直接参与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中去。提案认为政府作为住房发展商,不是为了取代市场机制和私人发展商,而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提案建议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施工、建造仍由私人建造商承包,但他们必须遵守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政府可以实行注册会员制,将私人建筑商纳入发展公共住房系统,与他们结成长期的合作伙伴。
2006年
提交单位:民建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
提案内容:提出了五大理由支持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是,目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必要性已显著减少;二是,继续实行所得税双轨制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也将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被动的竞争地位;第三,由于我国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使国民经济在2002年已基本走出低谷,2004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因而为实现“两税合一”奠定了良好基础;第四,现实财力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万亿元以上(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尝试实行较低的税率是在财政预算承受能力限度之内的,既能较大幅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又不会对外资企业带来太大的冲击。虽然短期内可能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第五,我国已进入WTO的后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内、外资企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只有“两税合一”,才能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2005年
提交单位:致公党中央
提案名称:关于“关于加快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内容:该提案认为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农业生产经营者对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广泛普及信息化能为广大农民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农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必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❸ 养老保险统筹的措施建议
(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在养老保险事业中的财权和事权
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事业,理应将事权归于中央政府,而且根据国际经验,大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多集中在中央,实行全国统筹管理。从理论上说,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养老社会保险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新旧制度断开、固化历史债务,培育新制度成长并使其具有可持续性;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平衡,能做到责权分明,平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减少政策执行阻力,提高政策效果。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后,应该做到大权集中,小权分散。所谓大权集中,就是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对大政方针(如退休条件、给付的待遇标准、随经济发展调整退休金的幅度、基金管理,使用的财会制度及保值增值办法等等)的制定、基础养老金的管理和调剂、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系统化管理等权力集中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只有执行权。所谓小权分散,就是在不违背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允许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改革统筹账户养老金记发办法,对基金结余地区实行经济鼓励
首先,统筹账户的基金分配方式与人们对改革的态度有密切关系。若以当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进入全国统筹,难免要遭到工资水平高的地区阻挠。假设:甲、乙两地为两个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甲地缴费者平均月缴费工资3000元,乙地缴费者平均月缴费工资1500元,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20%,则甲地缴费者人均一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7200元,乙地缴费者人均一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3600元。又假设:甲地和乙地缴费者人均工资连续15年不变,甲地缴费者人均15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108000元,乙地缴费者人均15年划入统筹账户的资金为54000元。而社保新人只要缴费满15年,都可以享受基础养老金,甲乙两地的缴费者缴费满15年后都不继续缴费。提高统筹层次后,甲乙两地人均对统筹账户的贡献相差54000元,可人均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却完全相同,这对工资水平高的甲地缴费者显失公平,必然遭到其抵制。只有建立基础养老金与缴费金额挂钩的机制,改革才能赢得富裕地区或发达地区的积极参与。
其次,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节余较多和保费收缴率较高的地区政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鼓励。这样,既可对其日常工作起到激励作用,也可降低其对全国统筹的抵制心理。
(三)加快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步伐
由于养老金收不抵支,加之养老保险基金混合运行,在职职工为个人养老金账户缴纳的基金只是在个人账户中记录了缴纳的费用和利息,这部分资金实质上是用于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支付,从而形成了“空账”。据测算,我国个人账户空账金额已达数千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问题将进一步加剧。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空账”问题如果持续存在,将直接导致“新企业”和在职职工承担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加重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负担。
笔者认为, 做实个人账户不能操之过急,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逐步做实、最终达到做实至8%的方式,这样既不会对养老金的当期发放形成过大压力,又可以逐步提高企业和职工对个人账户的信任度;中央政府在此过程中也应当明确自身责任,为养老金支付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并对做实个人账户地区的做实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扶持性、优惠性政策;最后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运营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拓宽投资范围,争取通过基金的自我增值来弥补收支缺口。
❹ 两会委员提案是否有关农民养老金问题
出席两会的胡晓义委员表示,今后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会浮动。过去几年都是版10%的调整,今年是权6.5%左右。这是因为确定调整的水平主要考虑这样几个因素或者说参数。
第一,经济发展水平去年是6.9%。
第二,财政的支付能力。去年全国一般性预算收入增长5.8%,中央一般性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都比以前年度增幅要低。
第三,物价水平。去年和这件事相关的城镇居民物价水平是1.4%,应该是比较温和的。
第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去年是7.4%。
第五,社保基金,就是养老基金本身的承受能力。所有这些方面的因素集合起来做一个调整待遇的方案。
因此,胡晓义委员认为取6.5%左右还是恰当的。当然不是说每个人都增长6.5%,预算报告里讲到,还是要对企业职工特别是待遇偏低的和艰苦边远的企业退休人员要适当倾斜,这就既体现了公平,也体现了差异。
目前,各地区还没有公布调整方案,因此,何时兑现只能等待。
没有专指农民养老金的调整,一般都会随职工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幅度小一些。
❺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的一号提案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今日开幕,5000多个提案中“民生”最热。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今日下午正式拉开大幕。
处于“十一五”和“十二五”的交汇点,我国实现了从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向第二大经济体的跨越。
但在一系列漂亮数字的背后,隐藏着诸多影响未来发展的问题。
回顾往年的政协“一号提案”,无不与当下社会发展中最热的议题高度契合,也无不获得广泛的政策效应。鉴于此,每年的“一号提案”都是社会各界的最大猜想,也是媒体聚焦的热点。
3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获悉,今年政协“一号提案”已敲定,农工党中央《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的建议》最终夺魁。
案号0001的“一号提案”锁定民生,其背后关注的“民生问题中的社会经济转型”亦是今年两会的最热话题之一。
瞄准城乡社保制度空白
目前,我国实际运行的社会保障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组成。
农工党中央在该提案中指出,尽管我国城乡社会保障获得了长足进步,但我国城乡社保一体化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仍然十分突出。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以身份为标准的社保体系继续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差距较大,乡村地区社保覆盖率不高,城乡社保存在很多“制度空白”。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级财政对新农保的补贴资金缺乏刚性约束、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没有相关办法等。
二:社保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包括乡、镇、街、村无新农保专职人员等。
三:社保基金监管不够规范。农工党中央认为,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而财政、监察、审计等外部监察不够有力。
对此,“一号提案”建议:
一: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新农保制度运行的突出问题。
二:完善适应城乡社保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基层社保机构。要尽快建立起区农保经办机构――乡镇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村级新农保协管(代办)员的管理构架。
三:建立纵向分权、相互制约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透明度。
四: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❻ 养老保险基金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是加强立法。《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中的责任,法律实施中要改变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确立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体制,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制度化。
其次是将财政投入比例明确化。《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政府对于养老基金的责任,但是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比例和增长幅度,从长远看,财政投入对于实现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必不可少,必须立法稳定现有6%~8%的正常投入,力争达到10%~11%的适度投入比例,法律还应明确财政投入的增幅与经济发展速度、最低工资增长幅度等之间的联动关系。 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度小步调高缴费率尽快将缴费率比较低的地区提高到缴费率比较高的地区的缴费水平。中国养老保险替代率在国际上属于比较高的区间,在保证退休待遇绝对值增长的前提下可以适度降低替代率,从而缓解支出的增长幅度。
完善柔性退休制度,上海出台了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政策,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可以逐步向企业以外的单位扩展,并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将延迟退休与适当增加养老金挂钩,形成鼓励所有员工推迟退休的柔性退休制度。
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就业状况和养老基金的积蓄量,借鉴国际推迟退休年龄的经验,适时实施逐步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从改革年度开始,每1年推后退休延长法定退休年龄4个月。考虑到我国人口生理特征,可直至男65岁、女60岁退休,同时给予女性自愿选择同男性一样65岁退休的权利。 养老保险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巨额的隐性债务,它是对老人、中人在旧制度下积累的预期给付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的负债。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对劳动者实行低工资制,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必须用于养老保险的部分,仅能应付现期的生活支出,而不能为未来时期的养老储蓄必要的资金。这部分劳动者现在已经或即将退出劳动岗位,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补偿,其养老的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社会必要劳动。在此基础上实行的工业积累是一种强制性积累,这种强制性积累则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这就是说,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不仅包含有剩余劳动积累的部分,同时也有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便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
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可有如下几种方式:出售竞争性领域内的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向居民出售部分国有不动产;对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上市或非上市交易转让部分股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减持国有股就是要让出一部分国有股权甚至大部分国有股权。国有股减持,可能有如下几种方式:国有股配售,即将国有股配售给原有流通股东;国有股回购,即公司动用自己的资金将股东持有的国有股权购回一部分;股转债,即将国有股份转变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按协议逐年偿还;向社会公众或一般机构投资者出售公司股份。这几种方式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国有股份定价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类是国有股减持过快过多,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导致股市疲软。出现这两类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国有股减持可以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股转交给养老社会保险机构,既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这样做,其实质就是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部分价值归还给劳动者。 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需要引入和完善市场机制。在尚未实现全国统筹之前,中央政府可以鼓励地方统筹区域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同时,中央建立国家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通过引入市场化投资运营手段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在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规,明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市场化运作原则,改革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制度性约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以风险能够有效控制为前提,优化基础养老金组合投资比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业股权和股票证券,养老保险基金首先要投资周期较长收益稳定的实业股权,同时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用于股票证券投资,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基金保值和增值,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效率。
优化投资管理模式,对证券投资和预期收入稳定的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可参考采用成立几家信托投资基金公司,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优选择。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多元投资体系,成立政府许可的养老金基金公司,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府要加强这些公司的管理,规范基金公司的运营行为。
个人缴纳的储蓄型补充养老金,应该有别于一般的个人商业保险。政府应该委托若干个管理绩效好的基金公司,管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养老金补充保险金应该品种多样化,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心理需要。
“以房养老”是个人储蓄养老的一种形式,不妨积极推进市民以房养老,缓解养老保险基金短缺压力。在条件成熟的城镇将“以房养老”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制定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当前,首先要通过试点,制定住房逆抵押贷款管理细则,规范住房逆抵押贷款行为,通过房屋交易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老年人用自有住房获取更多的补充养老金,形成社会示范效应。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从1950年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在股票总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场上养老保险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内增加了超过20%。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报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预计近两年将达到1000亿元,并在今后几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专家经验,当单一机构资金量占市场市值的10%以下时,该资金进入市场将不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
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证券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一个规范、稳健的投资环境,提供适合养老保险基金特点的投资品种;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注意选择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品种,如证券投资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组合形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资产组合能够有效地减少其中每一种资产所面临的风险。据有关机构估计,今后十年内我国养老基金结余规模有可能达到1.5万亿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资出路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紧迫。基金增殖途径的多源化无论对于保证养老金定额支付需求,还是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存款利息和购买国家公债实现基金增殖,这种办法虽然能保证基金运行安全,但增殖率极低。事实上,如税收融资、国有资产变现融资、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都可以弥补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条现实的途径。 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时遭遇拒绝或因性质与数额出现争议时,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基于此点,建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结构可为:(1)《基本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一法律,由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税收,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预算;(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根据这个法律,企业和职工共同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个人投资养老保险法》,与商业保险相结合,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依托和核心,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与平衡研究,积极开展途径解决危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❼ 某地养老社会保障的调研提纲怎么写
关于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市政协2010年度工作安排,3月份以来,在市政协副主席赵南军的带领下,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以市区为重点,就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专题调研组听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情况通报;赴各区和江都市召开部门以及街道(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了解我市养老和医疗保障情况,听取意见,并赴外地学习考察。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的基本现状
近些年,我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进程中,坚持民生为本,初步建立起以养老和医疗为核心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1、党委政府重视,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情况进展较好。自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连续9年以一号文件形式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就养老、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在内的民生问题出台有关政策意见,逐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市委、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市区率先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提出了明确目标。同年,维扬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意见》,初步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可接轨、可转换的社会保障局面。市和各县(市、区)公共财政向民生倾斜,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的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逐年提高,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的缴费补贴,如新农合的各级财政补助从2003年的人均20元/年提高到2010年的人均120元/年,从无到有,逐步增长;据统计,市、区两级财政2009年用于城乡居民参保补贴的开支为8659万元。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强化服务,积极推动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政策,通过稽查和服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卫生部门不断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网络,全面部署推进新农合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努力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统筹卫生资源配置与医疗服务提供,以满足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让更多的农民得到实惠;民政部门加强了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了城乡五保、特困医疗、临时救助等政策相配套的补充养老及医疗保障的社会救助体系,实施城乡“三无”老人养老补贴工程,标准逐步提高、范围不断扩大。
2、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且对接通道开始打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成了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多年,制度较为完善,目前覆盖了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32.14万人,9.25万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连续9年递增,目前市区人均1395元/月。2005年开始建立包括养老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征即保率达100%,覆盖了市区7.3万名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7年在我市启动,市区参保农民8.9万人。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扬、江都积极探索,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方面建立了通道,制定了农保转城保的接续办法,打开了农保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转换通道。
3、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构成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质态良好,报销待遇稳步提升,2009年底,市区参保职工46.23万人,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医保目录范围内平均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80%与90%。2007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职工医保范围之外的“老年居民、特困居民、未成年居民、一般居民”通过不同缴费、补贴标准的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医疗保障,实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2009年底,市区25.9万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包括7.7万名在校大学生,筹资水平400元/年,目录范围内报销达6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2009年为人均120元,其中个人交纳30元,由于个人缴费标准低、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平均报销补偿率为45%,大病报销支付上限一般为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最高可达10万,因而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认可,参合积极性提高,2009年底,参合率达99.8%,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深受广大农民欢迎。
二、推进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畅通城乡社保通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发展,扩大统筹范围,实行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迫在眉睫。当前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推进城乡养老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奠定了重要基础,但由于我市老龄化程度高,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8.57%,财政补贴压力增大、逐年出台的政策之间衔接不够等原因,使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推进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1、覆盖不全面,养老和医疗保障尚未完全实现应保尽保。养老保险方面:一是新农保实施后,城乡居民中还有两类对象未纳入养老保障体系,一种是男60岁、女55岁以上不到70岁的城市无业居民,一种是2005年前被征地农民中的非就业人员,养老制度上还有空白点。二是仍有少数开发区(园区)企业、流动性强的餐饮娱乐服务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尚未为所有应参保职工缴纳保险;原已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改制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职工、部分失业人员因续保的缴费标准偏高而断保。三是城镇无业居民和部分低收入就业人员虽可选择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保的方式,但因没有经济能力而游离于社保之外。四是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进入准备阶段,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医疗保险方面:一是由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缴费水平较低的居民医保,导致部分低收入就业人员在养老保险续保难的同时,失去医疗保障;二是部分困难企业职工退休时没有能力一次性补交最低参保缴费年限差额和“余命年”费用,面临断保的可能。
2、发展不平衡,养老和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差距较大。一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差距有扩大趋势。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连续9年以10%的速度递增,目前市本级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养老金达1395元/月。而农村的养老保障待遇较低,参加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人均60元/月,失地农民的养老补助平均也仅140元/月,尚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有差距。近年来,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绝大多数农民每年自缴30元就能享有医疗保障,但由于大部分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而新农合报销比例则随医院级别的提高而递减,农民进城看病的大部分费用仍由自己负担,大部分地区还不能即看即报,因而农村居民享有的医疗保障实际待遇低于城市居民。三是城乡信息化建设差距大。城镇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投入相对较高,基础较好,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效率较高;而农村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还较为滞后,工作方式及管理方式还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3、政策不衔接,社会保险难以有效接续转换。一是目前养老医疗保险工作维扬、广陵、开发区已与市社保中心联网申报,有关制度和政策相对统一。但邗江区政策规定与市不统一、征缴基数、征缴比例、享受待遇与市不一致,信息数据系统与市社保中心不衔接,市级统筹没有实质性形成;区域内在农保转城保方面也未建立通道。二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各不相同,且缺乏可持续性。2005年之前被征地农民没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设置,而2005年后设立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一次性划转金额的不同,最低享受60元/月、最高享受230元/月,其他多为110元、135元、170元/月等补偿标准,由于划转的土地补偿金额是有限的,逐年用完后,将难以为继。三是社会保险制度自成体系,缺乏有效衔接机制。我市扬府发[2008]140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意见》中对被征地农民、户籍农民及参加农保者参加或转入城保,以及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进入、有效衔接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存在诸多资金和技术上的问题,如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如何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后的城保费用如何缴纳,医疗保险相对独立,缴费年限也不能相互确认等,因此无法实现真正融通和有效接续。四是管理资源分散,政策机制“碎片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主管,而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救助则由民政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机制不尽相同,各有一套互不相连的独立数据库管理系统,出台政策时缺乏沟通协调,存在管理成本浪费和政策之间的冲突。如新农合要求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导致外出务工就学的家庭成员重复参加医保,而政策又明确规定不能重复报销,又如乡镇企业职工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合,但却不能转入城市居民医保。
4、宣传不到位,相关政策普及不够。一是对公共财政普惠城乡居民,加速推进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的紧迫性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对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政策,如劳动合同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全国范围内转移、流动人员医疗保险跨地区跨制度转移办法等培训宣传还不到位,调研中,社区干部普遍反映对具体政策缺乏了解,面对群众咨询难以解答。
三、推进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的建议
推进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让全体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市委“坚持以民为本,建设幸福扬州”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为此,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养老和医疗保障由制度的广覆盖到对象的全覆盖。一是持续强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根据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条件出发,全面贯彻实施市政府2008年140号文件精神,细化政策措施,制订配套规定,消除保障盲点,继续扩大养老和医疗保障范围。一方面,针对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服务行业参保率低的现实状况,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通过分期缓缴等方式,鼓励参保,将更多的就业人员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通过强化劳动监察、社保稽核等途径,督促所有用人单位及时参保和足额缴费。二是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快推进市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要积极筹措新型农保基金,保证资金到位,在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更高水平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在不断扩大覆盖面的基础上,稳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三是区别对象,将助保制度落实到位。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城镇困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使中断社保关系的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关系能够接续。如对于年龄偏大、收入偏低、就业能力偏差的下岗失业人员,出台优惠政策,通过认真落实我市相关社保补贴政策鼓励参保;对因其他历史原因未能参保的边缘人群,加大助保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政策,对城镇无业居民,按照有关条件,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保证其老有所养。四是切实解决居民医保问题。破除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壁垒,通过加强审核等方式允许困难职工和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其医疗保障从无到有的问题;调研中了解到,为解决部分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的职工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医保缺失问题,2005年广陵区通过“三三制”筹资模式,即财政、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区内所有退休职工病有所医的难题,这一做法可以推广。
2、加大投入力度,缩小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差距。一是加快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通过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财政投入及城乡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二是加大农村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投资重点向农村倾斜的机制,逐步加大新增财政用于养老和医疗等民生方面的社会保障支出。根据扬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城乡养老水平,在承认城乡待遇合理差别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村居民的养老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报销比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待遇适当均衡。三是研究失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是当前市区需要解决的突出个性化问题,调研中了解到,如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三五年后将会给当地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成为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影响稳定。建议政府加强对失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包括即征即保制度实施前人员情况的深入调研,采集信息,摸清底数,针对实情,通过增加筹资途径,逐步建立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就业培训等一体的保障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后顾之忧。四是统筹城乡医疗保障资源。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稳定的机制,将优质卫生资源从城市引向农村,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引导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人才支持农村,解决乡村医生待遇问题,提高基层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增添必要的医疗设施,加强基层合管办力量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市级以上大医院的监管力度,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评机制,江都市通过签订新农合协议的方式对各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的方法取得了很好效果,可予以借鉴推广;畅通简化登记、缴费、申报、结算、核报等程序,让农民能就近享受到更好更高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多实惠。五是实施城乡70岁以上居民老年补贴以后,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实行60---70岁城乡居民老年补贴制度。
3、加大创新力度,切实实现不同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转换。一是建议政府对我市的各不相同做法进行研究归类,梳理各地遗留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在市域内逐步制订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原则统一,灵活多样的政策措施。根据社会保险省市统筹的相关实施意见,围绕“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目标,尽快做到市区范围社保政策“同城、同标准、同待遇”,首先要解决好邗江区进入市级统筹问题,为过渡为省统筹创造条件。二是“立足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解决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方式方法,对已有的相关原则性规定,配套有关操作细则,畅通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渠道。建议借鉴已在外地实行的相关做法,逐步打破身份界限,建立统一制度体系下的城乡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充分考虑城乡居民收入的现实差距,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摸索创立多形式的社会保障“套餐制”,设置多层次的缴费标准和多档次待遇的选择,由城乡居民依据自己需求,自主选择缴费,最终在待遇上体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差别。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围绕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调研,研究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措施。对养老、医疗等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保障政策出台前,通过“公示制”、“听证制”等多种渠道,以民主的方式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真正使城乡居民知情受惠、好事办好、好事办实。明确牵头部门,强化工作权威,保证出台的政策之间连续,部门与部门之间政策衔接,做到决策科学化。四是建立互通管理信息平台,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从我市实际出发,寓监督管理于一体,理顺我市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之间的管理关系,避免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加强包括新农保、新农合在内的养老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议利用“金保工程”系统,建立市区信息数据库,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参保人员“同人、同城、同库”,医保实现“一卡通”,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规范化,逐步实现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的相互转换和衔接。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养老和医疗保障工作的认知程度和有关政策的普及程度。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城乡社保工作,健全城乡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促进城乡发展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既要考虑GDP,更要关注民生,考核杠杆逐步向民生方向倾斜。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创办社保专栏、专版、专题等节目,利用社区橱窗等形式,积极广泛宣传各类养老医疗保障政策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规定以及有关操作程序等,使惠及民生的社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导企业职工等各类就业人群及全体城乡居民了解支持相关政策并积极参保。三是加强对基层工作机构人员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对国家、省及我市出台的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保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的深入学习,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使他们深刻理解掌握各类社保政策,增强工作主动性,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我市城乡养老医疗保障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
❽ 医疗保险基金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❾ 村干部 社保 建议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村干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村干部养老保险之基金筹集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坚持政府主导、财政补助与个人缴相结合,并以财政补助作为基金筹集的主渠道。
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年缴费制度。年缴费总额暂定为1000元,其中,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即每人每年补贴7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即每人每年缴费300元。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省级财政对平凉市按二类地区补助,补贴缴费总额的45%,即人均每年补助450元;市财政补贴缴费总额的10%,人均每年补助100元;县(区)财政补贴缴费总额的15%,人均每年补助150元。
村干部个人年缴费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以乡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向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全额缴纳,逾期未交者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村干部上半年任职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下半年任职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政府补贴。村干部上半年离任的,从当年7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下半年离任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政府补贴。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额缴纳,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资金全额到账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未缴费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贴。
市、县(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
村干部养老保险之养老保险待遇
村干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论男、女,年满60周岁,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必须满3年以上。
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村干部年满60周岁仍在任的,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继续补贴相应部分,从离任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