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后按重新评估价值乘25%
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内得税政策的通知》第1容 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版考虑到个权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㈣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版,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权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㈤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回币性资产交答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02/01
㈥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来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源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②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③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㈦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专笔经济业务同时属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内的公告》(国家税务容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收入要交所得税吗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货币出资基本上不涉及重大税务问题,但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产生一系列的涉税问题。然而实务中,投资方在投资时往往疏忽相应的税务问题,进而导致漏税甚至被认定为偷税,对整个投资行为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本文将主要介绍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企业中的税务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资产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最新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于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财税〔2015〕41号)。按照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按照正常销售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参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拓荒骆驼修改:根据财税[2014]57号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含税卖价/(1+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免征增值税。
四、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只要符合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投资行为,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产权变动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不符合此条件的投资行为,应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纳入营改增范围,2013年8月1日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对外出资,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现行税收政策未予明确。
五、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根据投资主体是否为房地产企业而不同。非房地产企业暂免征收,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以土地、房产投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适用48号文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之间或者非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以土地、房产投资,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5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此种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处理,如有增值则依法计算纳税。
六、印花税
一般情况下,在投资设立新公司的过程中,对于新设立的营业账簿,需要缴纳印花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房产,在进行产权变更手续时,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时,对于因设立公司需要签订的一系列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小结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涉及税种较多且较为复杂,加之没有系统的税收法规直接规定,有关投资产生税务处理散见于多年的税收行政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企业在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以避免过重税负,导致投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