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职工持股信托为什么以工会作为受托人,而不是直接委托信托公司
一般有三个原因:1、信托法要求,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是100万起(当然还有年收入超过一定金额且有连续三年证明的,这个比较麻烦,我们一般不受理100万以下的),并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0万到300万之间的自然人不能超过50个人。
2、在资金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对资金投入进行分档,比如100万-300万,预期年收益8%;300万-600万,预期年收益9%;600万以上预期年收益10%等诸如此类。如果你们筹资超过某一档,获得的预期报酬率可能提升。
3、如果这个信托计划只有你们工会一个委托人,那么就是单一信托计划,这样会很方便。
因此,为了规避100万门坎和提升预期报酬率或者避免做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你们可能是工会将职工的资金集合起来,以工会作为委托人投资某一个信托计划。
② 邹城市总工会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个人如何购买
1,首先要确认这是哪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因为信托产品只能由68家信托公司回发,可以在中国银监会的网站答上找;
2,如果是正规信托发行的产品,就可以咨询信托公司,看产品通过什么渠道购买;
3,如果是总工会发行的产品,那么这就涉嫌非法集资了,要注意风险。
③ 我是山西省沁水县沁和能源集团的一名职工,公司工会让职工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表面上没说是强制,但实际
坚决不买,工人联合起来告劳动局,劳动局会出面解决的。
④ 2000年企业改制的职工是否拥有股权(急!)
没有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它涉及企业资产重组、员工安置、业务重组、组织再造和产权转让等方面,其中产权转让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既可能是全部转让,也可能是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也可以是外部投资者。
本文我们讨论的是转让对象为本企业员工的情况。员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员工持股总量和比例、员工持股资格的认定、员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员工持股的资金筹措、员工持股管理与流动。其中“员工持股的实现方式”是指企业员工通过何种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改制咨询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参与持股的员工众多,同时必须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决策效率,改制企业并不能选择所有员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方式。这样,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讨论国企改制时员工持股常见的四种实现方式:员工代表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壳公司持股和信托持股。
员工代表持股
员工代表持股是指在众多参与持股的员工中选择或推举若干股东代表,由他们代表其他员工作为股东参与工商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员工通过股东代表履行出资,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股东代表可以是普通员工,也可以是管理层人员。
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持股人数众多和保证决策效率的矛盾。员工通过选择自己信赖的人作为代表履行股东职责,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防止受托方侵害委托方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当委托方和受托方发生争议时,如何保障委托方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选择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委托投资协议的设计,如果协议条款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当,有可能带来一些遗留问题。
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
这种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工会或者职工持股会作为全体员工(管理层可以除外)的统一代表,受全体员工的委托,将员工出资投资于改制企业。这种方式与前一种方式相比,更为简便、易行,也更容易为广大职工所接受。
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活动经费有特定来源,不是赢利性组织,因此工会是否适合作为目标公司的投资主体,值得商榷。有鉴于此,工会是否可以作为改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各地在政策上并不一致,应具体咨询当地工商部门。其次,虽然职工持股会持股曾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国企改制员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于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并于2000年7月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正式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对此,工商部门的现行政策是,已经登记为社团法人的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未作登记或者新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持股主体。
壳公司持股
壳公司又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C。壳公司持股是指通过成立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或转让。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壳公司持股,尽管法律规范性较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这种方式仍然没有解决持股人数众多与公司保证决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从目标公司转移到壳公司。
其次,企业与个人的双重征税将导致员工的投资收益降低。
再次,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但是壳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将造成资金闲置。
现实中,这种方式一般比较适合大型集团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购,在中小型企业改制中较为少见。
四种方式的比较
下面从规范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对上述四种员工持股实现方式进行比较。
持股方式 员工代表持股 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
壳公司持股 信托持股
规范性 适用法律
《公司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工会法》 《公司法》 《信托法》
《合同法》
员工出资行为 员工之间签订委托协议 员工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签订委托协议 通过壳公司间接出资 员工与信托投资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股东权益保障 股东代表享有收益权和表决权;其他员工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 员工享有收益权和知情权,工会集中行使表决权 员工享有收益权和间接表决权 员工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包括收益权、知情权、决策权、信托财产分配权等
可行性 操作手续
复杂,不规范 简便,不规范 简便,规范 较复杂,规范
操作成本
无特定成本,成本低 管理人员的开支,成本一般 双重征税,资金闲置,成本较高 信托投资公司收费,设立和运行成本高
员工接受程度 可以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较难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释和引导
上述四种员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业应该权衡利弊,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持股方式,必要时可借鉴具有这方面丰富经验的专业咨询机构。
⑤ 购买工会信托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信托门槛一般在100万元,如果是这样的信托产品,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回,固定收益答类信托基本是无风险的,有刚性兑付的传统,即使有些意外,信托公司也会保底的,我这一有一款全流通股质押信托,收益9%,起点300万的。
⑥ 什么是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代持委托方虽然通过别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风险,但代持后的风险却随之而来,而且,这种风险有越来越大的可能。
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事情发生了变化,变得“说不清楚”,比如,有些人会突然“犯起糊涂来”,会和委托人讨论谁是真正的出资人。比如,当代持股人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权用来还债。这时候,真正的出资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无奈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
关键是,许多代持人之间并没有签署合法合规的代持协议,这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还有,天有不测风云,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就得卷入遗产继承案件中来,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此外,比如真实出资人由于被代持而无法行使资产管理权等等就更不必细说了。这些风险早已有之,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日益活跃,而在“退出”机制逐步由漫漫讨论层面开始走向现实的今天。代持股份的代价就越来越大了。这一点不可不察。
⑦ 哪些账户法院不能冻结
以下的账户法院不能冻结: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内扣容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14、工伤、交通事故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贴、赔偿账户不得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