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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02 13:29:47

Ⅰ 我国商业银行贯彻实施绿色信贷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与“绿色信贷”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近年来也开始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2007 年 4 月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第一次将银行的社会责任纳入监管范围内同年7 月,我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个《意见》的出台旨在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确立环境准入门槛,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资金来源。
(一)绿色信贷的含义及主要内容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 生产治污设施, 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 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邓聿文,2007)根据《意见》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今后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即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信息。 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绿色信贷” 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企业 149 江苏商论 2009.1 社会责任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一直是一种以透支环境和能源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模式。 面对这样的发展模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而同时, 全国大型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 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有力的措施, 但从现实来看,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两高”企业的扩张趋势。究其原因,不能不说“两高”企业能获得雄厚的信贷资金支持是其快速扩张的动力源, 这样中国的商业银行也成为了环境污染的间接帮凶(陶玲、刘卫江, 2007)。 如何让企业承担其社会责任,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外部金融机构对其经营行为的约束,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控制方式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金融机构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绿色信贷”就体现了银行业的这种功能,它是我国遏制“两高”行业发展、改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Ⅱ 什么是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回,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答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将通过金融杠杆来实现环保调控。

具体有: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并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拓展资料

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

其一,绿色信贷的目标之一是帮助和促使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金融业的核算和决策之中,扭转企业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粗放经营模式,避免陷入先污染后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

其二,金融业应密切关注环保产业、生态产业等“无眼前利益”产业的发展,注重人类的长远利益,以未来的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和环境反哺金融业,促成金融与生态的良性循环。

网络绿色信贷

Ⅲ 绿色信贷指引的文件解读

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以下简称《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宏观调控政策,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公开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增强节能环保相关企业融资能力。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余额已逾1.9万亿元。
银监会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绿色信贷,防范环境、社会风险的监测、引导和检查落实,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情况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Ⅳ 金融机构2010年绿色信贷余额是多少


了解一下

Ⅳ 绿色信贷指引的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Ⅵ 绿色信贷指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版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权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Ⅶ 什么是绿色信贷政策

银行其发放贷款的直接目的是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收回本息,实现收入。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任何风险因素都可能最终影响贷款收入的实现。银行所追求的,不能是单纯的“利润”,而应当是“效益”。这个“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包含环境效益在内的社会效益。

银行的安全性经营原则与贷款的环境风险紧密相关。获取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信息,对商业银行建设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环境意义重大。在环境问题与信贷安全上,我国曾有过深刻教训。据报道,1996年国家为治理淮河流域严重的环境污染,相继关闭了沿淮的近1000余家化学制浆小造纸厂。安徽省淮北市有42家小造纸厂在关闭之列,淮北市金融机构因环境污染治理因素而损失的贷款接近3.5亿元。可见,把环境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共享,保障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的联动,将是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

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亲密无间的合作,一能达到环保目标,二能预防信贷风险,能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银行通过信贷限制污染项目,将有效促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的政策性银行,对于影响环境的信贷就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这在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策体系。

良好的政策必须通过有效实行才能产生实际效果,而政策执行关键在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督把关,只有强化政策的衔接,确保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靠充分的依据实现真正的联动,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环保部门、银行和银监会及时充分交流信息,牢牢掌握第一手材料,互相通报相关方面的规定、制度并建立起可操作性的规程和措施,是保障绿色信贷政策有效落实的当务之急。要制订配套性的政策措施和标准,强调相互的关联性,明确审查和监督的衔接性,消除制度上的漏洞。不仅要让银行部门充分了解环评程序、环评文件的合法性,还要将对污染企业的通报以明了的方式传递给银行部门;不仅要让银行部门看到环保部门的工作程序,还要让他们看得懂、看得明白。而银行部门也应与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把相关企业的信贷信息传递给环保部门,便于环保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动向,提前介入监管。

环境经济政策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产生合力,而合力不仅来自于共识,更来自消除部门间专业认知上的障碍后工作衔接上的顺畅。

Ⅷ 绿色信贷指引的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Ⅸ 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管控,对中小企业有何意义

这个《指引》主要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所以对于一些环保、低碳、节能的中小企业有好处,商业银行可以优先贷款,但每家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也不一样,支持环保企业的力度大小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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