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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银行拆借

发布时间:2021-10-03 16:54:57

❶ 参与同业拆借的双方银行有何好处和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
一般同业拆借有三条途径可以选择:
1、直接与对方接触交易,谈拆借金额、利率期限等;
2、通过资金经纪人从中媒介,买卖双方见面议价,经纪人收佣金
3、通过代理银行进行买卖,拆出或者拆入资金的公司通过电话通知代理行,由代理行沟通成交。
加入了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后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拆借效率,更多的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这点非常重要)使拆借交易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都有较高的透明度,易于开展工作。
总之加入了联网肯定对贵公司有很多好处,特别是如果贵公司平时就有为数不少的拆借业务。

补充:
1、F系统提供债券计算
2、费用方面我不是特别清楚,怕耽误了你,我建议你最好直接打电话询问一下。

❷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❸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租赁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

❹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一、三者的风险不同:

1、同业拆放的风险:同业拆放的大于同业借版款和存放同业,同业通常需权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

2、同业借款的风险:同业借款的风险介于同业拆放和存放同业之间。

3、存放同业的风险:较小,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进行质押。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同业拆放的概述:同业拆放是国内银行向国内外银行同业拆借的各种货币资金。

2、同业借款的概述:同业借款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

3、存放同业的概述: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三者的期限不同:

1、同业拆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2、同业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

3、存放同业的期限:4个月至3年(含3年)之间。

❺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拆借资金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第六条 下列金融内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容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❻ 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什么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固定收益证券是指能够提供固定或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现金流的证券。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指的是银行之间为了解决短期内出现的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相互调剂;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咨询机构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智力服务,协助企业制定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效益的活动。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❼ 什么是资金拆借行为那里需要资金拆借

概述
资金拆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这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同业拆借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同业拆借活动。在同业拆借中,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编辑本段原则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 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 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 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编辑本段方式

资金拆借最基本的两种形式是同城拆借和异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主持要求交换时,利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头寸信息,为资金有余和短缺双方牵线搭桥,帮助办理资金调剂的活动。同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要同票据清算相结合,参加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活动的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发生头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场统一使用会员基金调剂解决。
2、异地拆借 异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双方开展的资金拆借活动。跨地区的同业拆借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场办理;二是由拆借双方自行联系办理。凡自行办理的,拆借双方要及时向本地的金融市场报送成交情况报告单,报告单上要写是拆出拆入单位、拆借额度、期限、利率、资金用途、拆借余额占存款或资本金的比例等。
编辑本段相关问题

订立资金拆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2、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偶像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7、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编辑本段我国情况

1996年1月,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传(1996)35号《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这个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强化了利率对市场供求的调节作用。人民币拆借市场的操作是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在交易中心设有席位,完全通过电脑直接交易。由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全国银行间的拆借业务保持着平衡运行和健康发展。
至于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97)245号文中也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所有的场外拆借行为;同时规定评判公司拆入资金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如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拆借业务,并规定了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的措施。这项规定主要是控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

❽ 银行允许和金融租赁公司做同业借款吗

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看,其资金的运用主要集中在租赁项目的投放上,而资金来源最主要是同业借款。
由于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投放类似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被业内称为类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相比,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企业和个人的存款,经营范围中所涉及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是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对新成立的租赁公司而言,其资本金则是增量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因此,租赁公司一般会根据未来项目投放或是同业借款还款需求安排现金流。

❾ 为什么说向银行借款只能是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的“权宜之计”

“为降低整体负债成本,一些公司在近年进行负债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增加同业拆入资金规模、提升中长期资金占比两种方式,前者强调利率随行就市,后者旨在减少短期负债成本波动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近年市场资金面相对紧张,金融租赁公司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出现“融资难”问题。这是行业普遍的问题。目前,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以短期银行借款或拆入资金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其租赁资产则多数为中长期,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是普遍问题。
近来,依靠股东背景进行“被动负债”的情况正在改变。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始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改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另一方面,不少金融租赁公司选择通过增资、上市、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增加资本净额,相应提升公司业务规模。
短期负债占比高
负债能力是金融租赁公司竞争力的基础。不过除了有央企和部分上市公司背景的租赁公司外,行业目前可投入使用的资金渠道绝大部分来自银行。数据显示,目前银行贷款在金融租赁公司负债端占比大致在70%至85%之间。
而银行贷款对租赁公司的资质要求又相对较高,特别是看重股东背景和担保情况,银行系租赁公司因其股东信用等级较高而具有明显优势。但如果股东信用等级较低,那么这种固有的融资成本势必要转嫁到承租人一方,造成公司竞争力和利润率下滑,难以开发优质客户。
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财务数据中发现,从贷款期限看,较多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短期借款余额占全部银行借款的90%以上,而金融租赁业务主要是中长期项目,期限一般是3~5年;对同业短期借款过于倚重、“短拆长用”的业务模式也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集中在1年以内出现流动性负缺口,需要不断借新还旧,加大流动性风险。
也有金融租赁公司在负债端重视同业拆入资金,而非银行借款。如招银租赁、哈银租赁拆入资金在负债中占比就超75%,江苏金融租赁占比也接近60%。
一家中型金融租赁公司中层认为,与银行借款相比,从银行间市场拆入资金方便、灵活,价格也比银行借款稍低,但不同公司的负债管理策略和能力不一样,所以在短期负债结构上分布重点也不一样,“同业拆入对流动性管理要求较高。”
管理好资金成本
此外,和商业银行一样,金融租赁公司也面临资产定价慢于市场利率变动的问题,受利率市场化进程影响,行业负债成本已快速上升,利差水平逐步收窄。此时,一旦银行收缩信贷政策,提高资金成本或者全市场资金成本显著抬升,都将对其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造成巨大影响,融资稳定性减弱,金融租赁公司息差被进一步摊薄。
“资金成本的变动也会影响下游客户的承租预期。” 一家千亿级金融租赁公司高管认为。他表示,对于已承做项目,假设资金成本发生变化,尽管公司可以调整下游收费情况,但如果收费调整的影响不能及时向下游转移,短期公司业绩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上半年不少金融租赁公司遇到“融资难”的问题。“这也是整个金融行业都面临的问题,市场利率从去年底开始上行,市场资金面紧张,金融机构都缺钱,有些短期负债占比高的租赁公司租赁利息支出增长明显快于业务收入。”前述高管称。
这对金融租赁企业的主动负债管理能力无疑形成巨大考验,为降低整体负债成本,一些公司在上半年进行负债结构调整,但由于自身情况不同,所以具体操作方式不一,主要包括增加同业拆入资金规模、提升中长期资金占比两种方式,前者强调利率随行就市,后者旨在减少短期负债成本波动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以交银租赁为例,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由年初的922亿元减少至785.96亿元,在负债中的占比较年初下降14.76个百分点至44.02%,与此同时,公司长期借款与债券发行余额合计占比较年初上升12.86个百分点至44.45%。
拓宽中长期资金来源
针对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期限存在错配及融资稳定性不可控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也在发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数据显示,已有10家金融租赁公司合计发行243亿元金融债,期限一般为3年,浦银租赁亦获准发行不超过30亿元金融债。而全行业只有10家金融租赁公司完成280亿元金融债发行。
工银租赁、交银租赁、国银租赁还在先后完成合计50亿美元的债券发行,合计获得101亿美元认购,其中,国银租赁日前发行的两笔新债合计获得超过42亿美元认购额,认购倍数达4.2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年初以来市场资金成本的抬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发行利率也高于去年。整体来看,以来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达到4.6%,较去全年高出1.3个百分点。皖江金租发行的13亿元金融债发行利率甚至达到5.49%。
近年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腾挪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热情也愈加高涨。从交银租赁发行第一笔租赁资产ABS至今,已有9家金融租赁公司完成438.48亿元租赁资产ABS发行,其中招银租赁和华融租赁发行总额都在百亿以上。

❿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句话错在哪里啊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

(10)金融租赁公司银行拆借扩展阅读:

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租")、转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赁")和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三个类别。

(1)直租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向该用户企业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固定资产并出租给该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直租分直接购买式和委托购买式两类。

(a)在直接购买式直租中,金融租赁公司以买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条件同出卖人订立以用户企业指定的货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以相关买卖合同的货物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同融资租赁合同关联的买卖合同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相关的买卖合同中应该考虑列入以下内容的条款:"出卖人知悉买受人的购买本合同货物,是为了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出租";"出卖人同意。

本合同的货物装运单证及发票的正本在向买受人提交的同时,还应向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提交";"出卖人同意,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同买受人一样,有在交付不符时向出卖人追索的权利。双方约定,买受人与本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不得同时行使上述对出卖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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