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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9 09:33:25

❶ 香港金融市场的香港的金融机构

1984年底,有银行140家,银行的分支机构1407家,外国银行代表办事处122家,财务公司343家,证券交易所4家。经营黄金交易的有传统的金银贸易场、以伦敦方式经营的黄金市场和黄金商品期货市场。此外,还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咨询公司以及数以千计的外汇经纪商、国际黄金商、证券商、投资顾问、经纪人等。香港的金融机构外资占大多数,在140家银行中,外资银行占101家,外资银行中又以美国为最多,其次是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1981年开始,香港当局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并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确立三级金融制,即持牌银行、持牌财务公司和注册财务公司。持牌银行最低实收资本为1亿港元,可经营一切银行业务,接受任何存款;持牌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7500万港元,只能接受存期不足3个月、金额超过50万港元的存款;注册财务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只能接受3个月以上超过5万港元的存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的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50~60年代香港已成为地区性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70年代以后,各项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并日益走向国际化;金融市场交易活跃,数额猛增。在十多年中,香港发展成为国际性金融市场。在香港经济中,金融业成了主要支柱之一。

❷ 香港营商环境包容性怎么样开金融公司都有哪些政策限制

香港整体的经营环境还是很不错的,尤其是税种简单,税率低。尤其是注册了香港公司以后可申请香港香港银行账户,无外汇管制,也可网上操作,方便快捷。
现在反洗钱查的很严,原来很多金融公司的,但现在就少了很多,但是相比内地来说,各项政策也还是宽松了很多。

❸ 香港地区都有什么银行和金融机构

香港很多国际来大银行,比自如:汇丰,花旗,渣打,恒生,星展等银行哦。
不过现在大陆朋友去并不好开了,要购买银行12万左右的保险产品才能开到账户。当然楼主确实需要一个香港银行的账户我们可以更实惠的帮上你开到账户

❹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由中国银行业监�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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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6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目录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编辑
2003年第6号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主席刘明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并以中长期投资为目标。
第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❺ 香港有哪些著名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金融机构有:香港金融监管局(HKMA);外汇基金(The exchange fund);土地基金(The land fund);发钞行(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以及香港证交所等。

❻ 请问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职责、业务相当于中国国内的什么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吧

❼ 香港联交所各项规定制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内,具雄厚实力的机构近年都会透过整合,以积极迎合各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市场机构一直致力带领香港金融服务业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香港交易所已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汇聚一身。

随着证券及期货两家交易所进行股份化并与有关的结算公司合并,香港交易所已于2000年六月上市。作为一间须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正积极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涌现的机遇,伺机开拓业务。香港交易所将以市场为本,管理各个业务主导的市场。

香港交易所拥有高效运作的商业营运架构,其业务按照功能划分,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业务部门,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决策机关,就主要的策略性及运作事宜制订相关政策。

香港交易所提供广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后投资服务。属下的业务部门包括交易市场科、结算科、业务发展科、资讯服务部及资讯技术科均致力为投资者、市场中介人士及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务。

监管与披露

在各地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市场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旧有界限日趋模糊之际,香港交易所为监管规条注入灵活性,并积极支持创设崭新的产品和服务。

香港交易所将致力履行本身职权,确保市场公平和有秩序地运作,以及审慎管理风险。无论任何时候,香港交易所都会以公众利益,特别是以投资大众的利益为行事的依归。

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构,再加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管,令香港市场的运作更趋完善。我们的市场能够维持良好声誉,续创超卓成就,实有赖监管机构公平有效地执行法规。

我们的监管灵活而富弹性、反应敏锐,且能为市场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发展潮流和各地投资者的需要;并适当地配合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兴行业与国际金融市场惯例的转变。

时至今日,集资市场的监管机制已由传统的以监管机构评审为本逐渐转向以披露为本。监管的取向旨在确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务求让投资者可在充份获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前瞻与展望

香港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与其他证券市场的伙伴关系和相互合作因此对中国内地也更具意义,而股本资金的投入对促进经济现代化和市场自由化更形重要。

香港交易所的成立,是香港致力维持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前领地位的有力明证。综观亚洲区内以至环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香港交易所的发展潜力显然无可限量。

重新整合的市场架构拥有庞大资源作后盾,将可确保香港维持其最重要市场的地位,为市场使用者提供主要对冲与风险管理设施,同时亦提供资金促进中国的发展。与此同时,香港在不断向前迈进的精神的推动下,将会发展成为资金高度流通、交易成本低廉的国际主要市场。

在已建立的稳固基础上,香港交易所与积极进取且实力雄厚的香港金融界将会携手合作,同心协力去实现发展成为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承诺。

三家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完成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联交所上市。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合并完成前, 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衍生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30家交易所参与者(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

香港交易所旗下的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的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股票交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❽ [奉送全部积分!]求高手告知:香港金融市场有哪些金融机构只能分别是什么相互之间如何合作和制衡

由于香港属高度外向和开放型经济体系,因此保持港元汇率稳定非常重要。香港政府的金融基本政策是 保持港元汇价稳定,并将之具体界定为在外汇市场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保持在7.80港元兑1美元左右的水平。于此,香港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管理和规划机构。其主要职能为:保持港元汇价稳定;通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银行是香港金融市场的运营主力,在1851年香港 有自己的法定通货后,东方银行在同年获得“特许”地位,可以发行钞票。除了东方银行外,有利银行于1856年获得“特许”地位,成为发钞银行,而渣打银行于1862年获“特许”资格开始发钞。要注意的是,除了辅币是由港府发行外,发钞活动则由商业银行负责,这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香港证券市场是金融业的主要运营市场,参与者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散户等。

除了证券市场,香港其他金融市场包括香港的黄金市场、保险市场、强积金等。例如香港的黄金巿场在国际金巿中之所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因为政治稳定、贸易自由、尊重私有产权、法治基础深厚,而且交通运输便利、通讯设备先进、金融体系健全、监管制度严谨等等。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香港位于亚太区,因为时差的关系,填补了纽约收巿后,伦敦未开巿前的一段时间真空,方便国际投资者继续在香港买卖,或进行对冲或套戥等活动。国际性的黄金买卖全日24小时在欧美和亚洲地区不断进行。

❾ 香港的金融机构监管严吗

那还用问,比内地严1000倍。

❿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占中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的比例。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两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由吸收投资的中资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直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吸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中资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吸收投资入股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资金融机构吸收投资入股的申请书;
(二)中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投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
(四)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五)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六)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中资金融机构还应当提交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外国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的评级报告和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中资金融机构账户,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四条中资金融机构因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已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境外金融机构增加持股比例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投资入股汽车金融公司,依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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