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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0-12-31 14:01:53

① 财务公司是金融企业吗

金融企业的范畴可大了,财务公司可以说是服务咨询类企业吧。和一般人观念了的银行,投行,保险公司哪一类的国企可不一样,一般财务公司也有民营的小公司,没执照也敢哄人的黑公司。

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考核

目前,银监会按照以下指引及规定监管并考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13号)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1号)
1、管理状况评价
重点分析财务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评价
从织架构、决策体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评价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发挥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时、有效沟通的机制。
功能定位评价
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经营计划中能体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确;财务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是否能体现强化服务功能的具体安排,并非过度强调盈利措施;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对财务公司功能定位应是否有较为准确的认知,并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符合财务公司应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较高的认同度;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整体经营状况、成员单位整体服务需求及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财务公司对改善自身服务能力以满足集团及成员单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适当的安排。
内部控制评价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内控制度执行的职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与财务公司实际状况及发展战略相符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内部控制政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盖财务公司所有的机构、部门、业务和管理活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并实行了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度;是否及时对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是否针对财务公司股东、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制定了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规性管理评价
是否设立相应的部门或人员专职负责合规性管理,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履职相匹配的素质和经验;是否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对财务公司所面临的主要合规性问题进行一次评估,提出完善计划和措施并加以整改;是否明确合规管理人员的权责,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应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确合规管理的报告路径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员的职责,对报告内容、方式、频率等应有规范要求;是否建立奖惩制度,追究违规责任,鼓励主动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各项监管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是否财务公司不存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禁止的严重违规行为;是否财务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规调整形成的禁止事项,应遵循监管部门规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内部审计评价
是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制度形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相应权限等;是否机构设置及制度规定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是否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数量及审计技术手段与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相适应;是否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与评估,并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时报告高级管理层;是否财务公司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统评价
是否采用了与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为相关岗位提供及时、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测试,并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并达到实时监控各项监管指标的水平。
2、经营状况的评价
主要从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果。
资本充足性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率;净资产要大于注册资本;连续两年未是否出现资本不足的情况;资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适应资产正常增长的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资本得是否以较充分的运用;资本的增长是否是不以扩大非主营业务为目的;业务发展计划是否充分考虑资本充足水平和经济资本约束;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持续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维持适当资本充足水平的机制;利润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财务公司的自我积累和持续发展;是否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本补充计划;在资本不足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应急补充安排。
资产质量评价:包括良资产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担保比例资产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偏离度是否较低,偏离情况能够是否得以及时纠正;不良资产的处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资产是否持续减少,资产质量是否趋好;实行综合授信管理,单一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维持合理水平,风险可控。
市场风险评价:包括短期投资比例;长期投资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是否正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做好分类管理和限额管理;是否具备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是否自营投资和受托投资分户管理、分账核算、运作规范;是否投资产品结构合理,综合风险度较低。
盈利能力评价: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后的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保持较高水平;经营效益比例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收入结构是否与主要业务结构吻合,盈利稳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审慎。
流动性评价:包括流动性比率、同业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动性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是否根据成员单位资金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有效调剂头寸,头寸管理不过度依赖主动负债;是否合理利用主动负债工具满足临时性的头寸管理需要。
服务水平评价: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评价。资金来源包括对以下3方面的评价(1)成员单位的存款集中程度达到较高比例;(2)财务公司尽力归集集团内资金,集团内负债占财务公司整体负债的比例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证明其在集中成员单位存款方面已尽其所能,为满足成员单位的结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对影响资金集中和结算服务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资金运用包括对以下3方面(1)运用于成员单位的资产占财务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2)成员单位贷款需求满足程度较高;(3)财务公司及集团能够以充分的资料和数据证明其在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方面已经尽其所能,或对影响资金运用的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说明。其他服务包括对以下2方面的评价(1)努力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方案设计、银团贷款等服务;(2)在不违反现行法规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通过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成员单位需求。
3、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
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
核心监管指标内容如下:
1、监控指标
资本充足率为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加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之比不得低于10%。资本净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资本扣减项。
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是指承担信用风险的各项资产,包括各项贷款、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存放同业、银行账户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用风险资产。
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
各项贷款是指财务公司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证券、各项垫款等。?不良贷款是指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的各项贷款之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
信用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针对各项信用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所提取的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算中暂不考虑一般准备和特种准备充足情况。?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应提准备之比。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财务公司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仅反映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情况。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
自有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可计算价值之和减去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2、监测指标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所有者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之和的平均余额之比。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利润与资产平均余额之比。
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现金、存放同业的总和与人民币各项存款之比。

③ 已有财务公司运作金融事宜的汽车厂商,为什么还要另设汽车金融公司

1、经营范围有重合,但是不一样。财务公司只能贷款给自己品牌的车,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贷款给其他品牌的车。

二是为购买指定品牌(通常是其自有品牌,部分汽车金融公司如上汽通用也有做非自有品牌的)的顾客提供零售贷款服务;三是汽车租赁(包括经营性租赁及融资租赁)等其它衍生业务(目前他们这类业务不成熟)。你所指的车贷应该是第二种的零售贷款业务,是直接跟汽车金融公司发生交易取得贷款,没有第三方的参与。 二,担保公司的本质功能是为不能够满足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以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公司,收入来源主要为担保费。说句不好听的,担保业务是寄生在银行业务上的。担保公司服务对象多为中小企业(也有为风险高的大项目提供担保的),目前开展个人业务的担保公司相对说还是少数,而且更多参与的是住房等比较可靠的担保,介入汽车贷款的更是少数。

④ 西门子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有哪些特点

资金集中管理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财务公司是实现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最为重要的载体之一。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在集团的规模和地狱跨度越来越大、组织结构和经营领域越来越复杂化和多元化的发展形势下,无论是从集团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考虑还是从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细节考虑,无论是从集团外部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考虑还是从集团内部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考虑,随时掌控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资金状况,并从集团整体的利益出发在集团范围内对资金进行集中调度、合理配置、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大型跨国集团都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随时控制集团内部的资金流动和财务状况,并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优势,实现集团整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西门子财务公司为西门子集团及其所有成员企业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金融咨询服务和金融财务支持等,有效地控制了企业集团的金融风险,提升了紫荆管理的效率,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西门子集团单独设立财务公司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出于战略管理的需要,中央财务部负责整个集团的金融战略与政策制定,而财务公司则负责政策的执行与具体运作;二是独立设立财务公司有利于金融业务的系列化扩张,不仅便于适应当地的法律和政策要求,灵活多变;三是便于控制风险,金融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组建独立的公司对集团内部的金融业务进行经营,有利于专业化推进,也便于控制业务风险,将金融风险与集团经营风险分割管理。中央财务部和财务公司是西门子集团两大财务管理部门,职能上有区别,前者主要负责金融战略和政策制定,后者主要负责政策的执行和具体运作,两者都听命于集团的CEO。
西门子财务公司在管理集团资金时,主要通过司库及资金管理部来组织全集团的资金运作,相当于集团的“内部银行”。它不仅对内部提供诸如头寸管理、资金集中、内部结算及对外支付、风险管理与外汇交易等功能,而且也参与资本市场交易,向集团和成员企业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它还向外部(第三方)提供咨询、技术培训、顾问等服务。该部门内部分为四个业务板块:现金管理与支付业务、风险顾问与融资业务、资本市场业务,以及负责信息交换的IT部门。此外,西门子集团为加强资金管理,强制成员企业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并在全球建立了60个资金池,与60家银行进行合作,签订“资金池协议”,建立零余额账户,既满足不同地区成员企业资金支付结算的需要,又将集团自今年余额控制在较低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避免闲置。
西门子单独设立财务公司并赋予其相应职能的做法与集团公司设置财务中心进行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独立法人,而财务中心是集团内部的职能机构,两者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不同,对外承担的责权不一样,管控的成本和风险也不同。
从西门子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中获得的启示:
(1) 企业集团要实施资金集中管理,财务公司是最佳工具,是唯一平台。资金集中是现代企业集团最重要的战略管理手段在大多数企业集团内部多以行政命令或者规定的方式,将成员企业纳入到统一集中的资金管理体系中。
(2)进一步明确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是充分发挥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集团理财能力的关键。充分明确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推动财务公司通过专业化的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管理部门”和“经营实体”的双重作用,是企业集团实现财务集中管理目标、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3)完善的信息系统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风险有效识别与控制、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的基础,需要企业集团与财务公司高度重视。
(4)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专业化的高端人才,在国内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升级的时代,财务公司必须尽快提高人才专业化程度。要提高财务公司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需要财务公司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增加外部高级人才的引进和内部合适人才的培养,加快专业化能力的整体提高,同时要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的各项创新活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学习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并不断创造金融产品,服务于集团需求。不能因噎废食,因循守旧,止步不前。
(5)监管政策应充分考虑财务公司的特殊性,创造良好的金融创新与发展环境。

消费金融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内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容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按财务活动的主要环节,可以分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按可控程度分类,可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

⑥ 因财务问题而出事的公司有哪些

毕马威案件

与德勤帕玛拉特案件

1月5日,挪威历史上最大破产案中,毕马威合伙人John Haukland因未能审计出债务托收机构Finance Credit财务账目中存在的问题,被被判入狱30天,而毕马威挪威分所被免于处罚。

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此前检方和投资者同时对毕马威挪威分所提起索赔诉讼,不过,奥斯陆地区法院认为,毕马威整个事务所不应为Haukland及其团队的会计疏忽负责,因此驳回了检方对毕马威罚款1300万克朗的诉求。这个案例说明,个别审计师因为失误或者有意造假,而未能在审计中发现公司存在的财务问题,不能成为处罚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据。

与这个案例异曲同工的还有意大利帕玛拉特案件,这是最近一件具有全球影响的财务丑闻事件中,作为意大利食品业巨擘帕玛拉特公司主审计师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也被告上了法庭。不过,意大利公诉方提起的帕玛拉特刑事诉讼中,受到指控的是直接负责帕玛拉特的德勤意大利分所的两名合伙人,而不是德勤事务所。因为,或许就像“挪威毕马威案”一样,公诉方可能猜到法院同样会免于处罚整个事务所。

日本嘉娜宝案件

与安达信案件

2005年10月,世界上最大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日本的分支机构,中央青山-普华永道三名会计师因卷入嘉娜宝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被检方起诉。普华永道这三名会计师在对嘉娜宝公司2001财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不仅“无视”该公司存在的财务问题,而且和嘉娜宝管理层共同“参与编制”了虚假财务报表,这种行为的性质远远超出了会计疏忽和审计失误,构成了“共同犯罪”。

检方在掌握其确凿犯罪证据的基础上对会计师提起了诉讼,不过,即使是这样性质严重的会计师犯罪,日本政府在处理这一事件所遵循的原则,依然是十分谨慎的,检方仍然决定不起诉中央青山-普华永道事务所。
不知是不你想要的答案

⑦ 金融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区别

财务风险是一个广泛的词语,泛指以现金收支为主的资金收支活动存在的风险;金融回风险指的是资金融答通,主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三个方面存在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划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企业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主要面临着以下几种金融风险:外汇风险,利率风险。

⑧ 开财务公司的必备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银监局:
现将修改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银监发〔2006〕78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虽然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须经银监会核准。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没有不良的从业记录。
(四)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五)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除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
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经验。
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或者具有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熟悉资金计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设立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并由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将筹建和开业申请材料报送至财务公司拟设地银监局。
第二十条 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筹建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六)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七)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八)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书面承诺。
(九)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说明。
(三)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四)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五)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
(六)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预测及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条 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
(二)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三)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3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
如果社会大众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做出特殊说明。
(五)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2年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出资人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及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二)出资人的出资来源证明。
(三)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其3年以上成功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战略投资者的组织结构、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控股(含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信用评级的报告。
战略投资者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二)战略投资者应将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三)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开业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申请表(见附表二)。
(二)申请开业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准备情况,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报告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设立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四)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证书。
(八)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的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十一)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二)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财务公司应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十三)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
(十四)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十五)财务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拟设立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二)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权利和义务,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五)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的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该申请书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见附表三)。
(三)集团母公司或现供职单位任免机构对拟任人品行、有无不良记录、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拟任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应经申请人盖章并由银监局负责验证原件。
(六)由拟任人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集团母公司任免机构负责人签名的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九)股东大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提议材料。
(十)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见附表四)。
(二)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关键岗位人员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四)由关键岗位人员签字的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五)有权部门出具的关键岗位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的经验证明。
(六)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二)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
(三)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字样。
(四)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五)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二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且字体不小于五号。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
(七)申请书抬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受理、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筹建和开业申请由财务公司拟设地银监局受理。
银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如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银监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银监局受理筹建和开业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全套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查并批准。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应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筹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银监会不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筹建的书面批复。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的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可延期一次,但筹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银监局在上报对开业申请的审核意见前,应对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并邀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室以外人员参与监考和考卷评价;同时应召开开业申请答辩会并组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
(一)参加答辩会人员为本规程规定的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开业申请答辩会由财务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主答辩人。
(三)银监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有所侧重地分别对其进行谈话。
(四)答辩会及谈话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风险管理及审慎经营意识、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分析等。
(五)银监局应将考试试卷、考试结果、答辩和谈话记录及考察评价意见随各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一同上报银监会(答辩会记录和谈话记录见附表五、六)。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自收到银监局上报的开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同时抄送银监局。
银监会不批准开业的,向申请人下发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批准开业的,向申请人下发批准开业的书面批复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开业批复后,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一)开业批复。
(二)验收合格意见书。
(三)金融机构介绍信。
(四)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或银监局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监会或银监局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金融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应凭开业批复、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银监会或银监局备案,方可开始营业。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银监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财务公司筹建申请表
二、财务公司开业申请表
三、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
四、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
五、财务公司开业申请答辩会记录
六、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记录

⑨ 我在一家金融公司当财务,现在老板让我去办张银行卡给公司用来放贷,这样我是不是风险很大

没查都没事
有事的时候,需要承担责任的
其实道理你都懂
看你自己要不要拒绝了

⑩ 怎样看待财务公司入市

长城财务公司总经理冯觉民几天来一直很兴奋。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让这家原准备撤消的财务公司重新焕发了青春。在得知新办法允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进行同业拆借,并可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后,长城集团公司表示将对财务公司追加投资3亿元。
有同样心情的绝不止长城财务公司一家。在日前召开的“学习贯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大型企业集团金融服务工作”座谈会上,多家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对投资有价证券和进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表示了浓厚兴趣。那么,新管理办法出台,对证券市场、企业集团以及下属的上市公司将带来什么?
增加市场资金供给 分散国有股上市压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企业集团内部的小银行”之称,它与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一样,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依托于大型企业集团存在。中国最早的财务公司出现在1987年,至今已有13年的历史。它主要是为企业集团服务,原来的业务范围主要限制在集团内部,而新规定将财务公司的功能从短期信贷业务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为主。
新规定中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一是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新《办法》明确在“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的前提下,增加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的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财务公司的融资渠道,特别是中长期的融资渠道。二是资金运用方面,增加了“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这意味着财务公司被获准投资股市
而财务公司运用发行中长期债券所获得的中长期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对股市来说,无疑能使资金供给增加。另外,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可以使集团属下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通过股权投资置换得以盘活,解决国有股难以变现的负担,并将盘活的资金再用于充实企业的社会保障资金。这样,不但从根本上扭转了上市公司因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的法人股权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不合理的局面,而且将国有股分散到债券投资者身上,减缓或者减轻国有股上市流通的压力。
规范股市投资行为 提高理性投资成分财务公司入市,对广大散户和中小投资机构会不会带来不公平竞争?这或许是不少投资者关心的话题。确实,在1996年之前,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自身与银行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非常方便地从银行获得资金,投资股市,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过度投机,一方面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竞争。1996年底,《人民日报》发表特邀评论员文章,对当时股市的过度投机行为提出了警告,不久,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出台政策,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股市。
3年多来,我国证券市场已经逐步走向规范,通过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商业银行也越来越注重防范金融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像从前那样方便地贷得资金。1999年9月,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获准投资股市,但必须持股满6个月方可抛出。如今,财务公司获准投资股市,表明这一限制已进一步松动。
有关专家指出,过去虽然明令禁止企业入市,但在暗地里,仍有许多隐蔽的变通办法。而众多机构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在股票市场上运作,会加重市场的投机氛围。如今让企业财务公司从后台走向前台,实际上是对股市投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因为,按照规定,财务公司投资股市的资金,主要源于公司发行的债券。而债券发行的程序非常严格,这就对财务公司的投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同时,规范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加,也将提高股市理性投资的成分。
另外,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新《办法》要求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总资产不得低于8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由15亿元提高到30亿元,年销售收入由50亿元提高到60亿元,利润总额也由1亿元提高到2亿元,财务公司最低资本金由1亿元人民币直接提高到3亿元。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新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突出了集团公司及股东单位对于防范和化解财务公司风险的责任,如要求长期欠款不还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二是结合财务公司特点,对一些重要的监管指标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的较高要求,并限定财务公司对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高于其集团内负债,以防止个别财务公司的单一集团风险演变成社会性风险;三是树立了全方位监管的概念,增加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进行检查及实行行业自律等有关内容。
塑造国企蓝筹股形象 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到目前为止,已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有69家,他们基本上分布在传统产业中的钢铁、汽车、石化、纺织、电力等行业,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骨干企业,又是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国泰君安证券的刘勘认为,这类板块由于总股本和流通盘较大,股性呆滞不够活跃。新《办法》的实施,将使这些企业获得政策支持下的优先发展权,有望塑造出个股题材,进而形成市场亮点。
据统计,这69家大型企业集团总资产近3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全部国有资产的1/3。因此其资产运作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人士强调,《办法》中提高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管的规定,目的是使这类在中国尚属新兴的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地发展。而支持财务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力争在中国培育一批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一系列经济调控政策不断优惠扶持这一板块,似乎意味着政府在着力塑造国企蓝筹股的形象。这不仅将对国企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还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股市多年来宽幅震荡的走势,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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