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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12-31 11:41:50

㈠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印花税优惠吗

根据《抄财政部税务总局袭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㈡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㈢ 广东外国银行向我国家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所书的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属〔89〕粤税外字第263号)的规定,对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均免征印花税。对外国银行向我国家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所书的合同均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㈣ 目前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对吗

是的,主要是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回步促进小型、微型企答业发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㈤ 一、单选题 1、自2014年11月1日至(),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

B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㈥ 何种借款合同应交印花税

一、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7、与金融机构的贴现协议
企业办理汇票贴现,提前获得资金,将票据转移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利息,曾经山东地税的鲁地税函[2005]30号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法规已废止。根据理道的分析,贴现协议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8、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
9、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
10、小微企业的优惠
根据财税[2014]78号文规定: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除了上述的类型以外,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都需要印花税。

㈦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免征印花税吗

不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回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在免征印花税的范围内,因此需要缴纳印花税。

㈧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抄《财政部 税务总袭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㈨ 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吗

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4]78号)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专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属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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