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尽职调查的难点在于哪些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
一、银行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大多仅局限于客户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回有限的资料,答很难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进而很难按照“一法四规”中所要求的获取到“完整的客户信息”,从某种角度来讲 “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二、反洗钱工作虽被提为日常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网点前台工作人员紧张,反洗钱岗位人员均是兼职。而银行自身日常事务繁忙,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留于意识形态之中,加强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尽管有心但明显有力不从心。
三、银行对客户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很多客户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在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时难以获得客户认同,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自由支配权,凭什么要受你银行的约束,而企业则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银行也不能随便干涉。
四、网银业务、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大额资金转账均由客户自主操作,对金融机构而言无法对其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客户尽职调查存在盲点。
『贰』 调研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政策
贵银行的名称
中行
面对中小民营企业贷款的难度或风险有哪些?
还不了钱专
贵行目前对中小民营企属业贷款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抵押,担保,信用等
担保
贵行了解“物流金融”嘛?贵行有没有通过物理企业的担保等方式为物流企业服务的民营客户企业进行过贷款业务?
不了解
贵行对“物流金融”来支持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有何看法(提倡,不赞成等),主要原因是什么?
提倡
『叁』 民营企业的考察方法与战略研究
深圳民营企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报告
2003-6-26 15:47:00 -
本研究的对象民营经济是针对国营经济而言的,它不属于所有制范畴,而是属于经济运行的范畴。在内容上包括民有民营的私人、个体经济,国有民营经济和以民营为主体的其他形式经济,它不包括外资经济。
本研究中的“走出去”是指资本(包括实物资本)、技术、产品的各种形式输出,生产要素的国际间配置和产品市场国际化的过程。
本报告的宗旨主要在于,根据国内外的经济现实与趋势、深圳民营经济的运行特征,提出政府如何创造优良环境,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必要条件等的政策建议。因此,本报告的实质任务是针对政府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能否“走出去”的问题提出建议,而不在于民营企业是否“走出去”(这必须由市场决定,属于企业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
经济国际化作为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趋势,快速融入世界经济循环的中国正以较其他国家快得多的步伐走入国际,经济的国际化将是中国经济的重要趋势。20年来一直走在中国经济建设前沿的深圳,已经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实现经济国际化的规划目标,这表明,推进经济的国际化战略是深圳下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
经济国际化以要素的国际间配置和产品的国际间销售为内容,它是一个包括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产品在内的要素和产品国际间的“双向”流动过程。1980年以来,以资本为核心的“请起来”过程推动了深圳经济的长足进步,今后,深圳经济将从与外资合作到向外资学习,从向外资学习走向与外资竞争,在“请进来”与“走出去”过程中寻求发展空间。这表明深圳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必须依赖于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实施,而国际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又决定于一个十分关键因素——经济形态能否转变,即由过去外资支撑的外向型经济向以民营企业为重要力量的经济国际化转换。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现状
从总体上看,深圳民营企业“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走出去”的企业少,“走出去”的规模不大,“走出去”以商品贸易为主,“走出去”的方式单调,“走出去”的市场主要集中在香港及欧美,未能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结构。总之,深圳民营经济“走出去”与深圳的高度外向型经济不适应,不利于“十五”期间深圳经济国际化目标的实现。
从政策层面上看,目前出台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对零星分散、小规模的民企“走出去”无重大歧视性政策障碍,但现行政策与环境不能支撑民企“走出去”的进一步发展。
1、民营企业“走出去”尚处于数量少、规模小的起步阶段
(1)“走出去”以商品输出为主要内容
商品输出和实物资本输出是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两种主要方式。民营企业“走出去”往往是贸易先行,然后在建立起商品贸易网络和贸易经验的基础上展开实物资本输出。
目前,深圳市民营企业“走出去”仍处在商品输出阶段,且产品出口值远低于国有企业的产品出口值。2001年前5个月,国有企业出口值55.6181亿美元,占深圳市出口总值的39.41%。“其它企业”(非国有企业)出口值是2.5546亿美元,占1.81%。民营企业尚未成为“走出去”的重要力量。这与民营企业将成为“走出去”的主要力量的趋势以及深圳“国际化城市”的目标极不相称。
(2)“走出去”的目标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
从深圳市商品出口的目标市场来看,香港、美国、日本分别占据前三位。1999年,深圳对香港全年累计出口85.22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9.1%,超过对美国出口(81.85亿美元),香港成为深圳第一大出口市场。深圳对日本出口受日本经济影响而产生较大下滑,下降了12.4%。
不过,民营企业的现实能力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其“走出去”的目标市场不能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众多发展中国家才是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市场主体。
2、现行政策不能推进民企“走出去”的快速发展
虽然民营企业在现行的一些出口政策上没有受到歧视,例如在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上,没有所有制之分,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深圳市实施《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细则》中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可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都可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业务。另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出口退税时也没有先后之分。
但是,缺乏从整体上推动企业扩展国际市场的战略。“走出去”不是权宜之计,也不是短期目标,而是深圳顺应和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战略选择、是深圳在总结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经验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战略决策。为此在制定推动“走出去”的具体政策时,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的角度来考虑。目前,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已制订了“走出去”的规划性战略,北京也颁布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以立法的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目前深圳则缺乏从整体上推动企业扩展国际市场的战略,现行政策执行力度不够、结果还不到位,尚未对民企大规模“走出去”形成促进效应。
三、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主要问题
1、出口退税滞缓
深圳是一个经济外向型城市,外贸出口在深圳的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促进出口,促进外贸经济稳步增长的重要措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出口创汇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着深圳经济的发展。深圳市政府一直重视出口退税,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出口退税的措施和政策,但目前出口退税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出口退税额的差距
深圳市今年l—7月份的出口退税为30.76亿元,同比增长116.45%。而上海今年上半年累计办理出口退税106.34亿元,比去年同期的85.27亿元增长24.7%。两个城市退税的差距表明,深圳的出口退税额与其外贸出口额(自1993年以来,深圳外贸出口总额连续八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榜首)不相称。
(2)出口退税滞缓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通常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有些企业甚至需要半年或者一年。出口退税滞缓已成为企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针对这个问题,深圳市政府7月下旬出台了退税额度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但该办法仍待完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滞缓这个问题,它只是暂时缓解了企业的短期资金压力,而且对银行来说,风险较大,表现在:一是由于企业出口退税的时间不确定,加上企业不能提供任何担保,万一企业倒闭,则利息难以收回;二是由于企业出口退税账户的唯一性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确认,银行难以监控企业骗税情况的发生。另外,受广东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大案影响,凡是潮汕地区的企业不予退税,加上国家派专门工作组进行检查的时间较长等因素,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2、“走出去”缺乏信息沟通渠道
民营企业在国外经营的最大困难在于难以快速、准确获取当地的信息资源,关键在于两方面的信息:一是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环境的信息。二是当地合作企业、代理商、银行及中介机构的资信状况。这些资源和市场信息通常是可以共享的。但在海外经营的国内企业之间(尤其是同行业企业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渠道,无法实现资源和市场信息的共享。此外,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和资源有限,仅凭自身的实力来收集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相应的政府部门和中介组织的帮助——建立沟通和交流渠道、提供所在国政治、市场需求信息及金融、税收、法律等政策信息,以及协调企业间的竞争与合作。
3、民企“走出去”的市场服务体系不力
民营企业具有规模小、体制传统、人才不足、经营视野窄等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民企的国际经营能力弱,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缺乏,在国际舞台上没有竞争优势,这说明,在国内市场上都不具强有力竞争力的民企,其“走出去”需要大力扶持,但一直以来,无论是早期对民企的政治歧视,还是后来对外资的高度重视,都使得民营企业“走出去”未能受到足够重视,民营企业“走出去”没有得到资金、人才政策倾斜,民企没有从政府得到强有力的国际投资市场、商品市场拓展支持,使其“走出去”步伐缓慢。
四、民企“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民营经济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将以传统行业为主体,规范化、科技化、国际化为其发展方向。政府制定政策的着眼点是:“扶持、提高、发展”。政府的角色定位于:为民营企业创造条件,培育环境,着眼于投资促进和引导、投资保护和保障,并引导企业自主探索合适的海外投资模式和发展道路,不在于直接参与“走出去”的具体过程。
我们所提出的对策建议,立足于这样的基本思路:一部分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资源,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企业层面来看,是否“走出去”发展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走出去”,属于企业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而,制定政策和采取的措施,既要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要符合加入WTO的要求,有突破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1)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应明确“走出去”是我们应对WTO、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的最积极的措施,是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
(2)制定“放开”与“支持”两个层面的政策,适应不同层次的“走出去”主体。“放开”政策适用于一般的国有、民营和股份制企业,“支持”政策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集团。
(3)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盲目“走出去”发展,在创造大环境的条件下,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制定“走出去”的目标和战略,有步骤地向外扩张。
基于深圳市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提出了深圳市支持民企“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规划并实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强市战略
通过实施“2+3”战略,即出台并实施一套民企“走出去”的扶持政策,营造一个民企“走出去”的优良大环境,实现吸引一批民企来深圳“走出去”、组建一批民企集团“走出去”、扶持一批民科企业“走出去”,把深圳建设成全国民营经济“走出去”的强市。
1、出台并实施一套民企“走出去”的配套扶持发展政策。
民营企业能“走出去”首先需要民企在国内强起来,通过推出配套扶持政策,创造一流的政策环境,通过政策优势创造民企发展的“洼地”,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民企特别是著名民企来深发展。配套扶持政策必须包括:民企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民企融资政策;民企引进与使用人才政策;民企产品市场拓展扶持计划;进一步加快民企产品出口退税的办法;民企“走出去”的外汇管理办法。通过配套扶持政策的实施,推动民企迅速发展,进而实现“走出去”。
2、营造一个民企“走出去”的优良环境。
现阶段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在于缺乏良好的管理和社会服务环境。为适应“走出去”的战略需要,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应为企业创造宽松便利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供资金、体制和出入境管理等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并引导企业在境外建立销售网络、生产体系和融资渠道,进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的跨国经营,带动和扩大全市出口,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
深圳在创造有利于民企“走出去”的环境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发展社会服务体系。政府的重要责任是组织社会力量,为民营企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创造专业化的服务体系。要总结设立“创业中心”、产业孵化器的经验,发展创业辅导、投资咨询、管理诊断等中介服务,发展培训中心、技术市场、人才市场和信息服务等为民营中小企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市场准入、信息共享、技术援助、人才开发、资金融通。
(2)强调平等待遇。具体措施可从这些方面着手:制定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电讯、银行、市政建设与管理、供水供电等行业向民营经济开放;尽快设立民营经济指导、管理与服务机构,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定期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及民企管理、技术人员;支持管理和技术人才向民企合理流动;引导政府机构精简人员流向民企,积极创业。
(3)清理歧视性法律法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订条例、立法规不等于大功告成,要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努力。据了解,北京市限制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共有71项,其中北京市有权限解决的只有10多项,大多数的管理权属在有关部委。深圳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和歧视性法律法规。因此,发展民营经济,还需举全社会之力,加快取消对民营经济的不合理限制,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清理外经贸工作中对民营企业可能存在的歧视政策,对国有、集体和私营外经贸企业实行同等的各项外经贸管理政策。民营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扶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检验检疫等政策。允许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外经贸企业,非公有企业在外贸流通领域的出资比例可达49%(职工持股会出资比例可达100%),取消对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和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限制。
(4)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首先须端正工作人员为民企服务的思想,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的检查和监督。对民企在办理申报、退税及相关事宜时要有明确的处理时间、责任承担的制度规定。此外,还可采取如下措施:投诉和监督机制制度化;推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多种业务;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培养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吸引高素质人员。
(5)培育、规范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议由政府牵头设立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外经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努力提供信息、安全和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从而使企业把自己微观的海外投资活动与本市、本地区的“走出去”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同时,避免和减少国内企业在海外的盲目投资和无序竞争。社会中介机构中,一类是咨询机构,如市场咨询和投资咨询公司,它们具备比较强的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和一定的技术力量,可协助银行和企业切实作好项目的评估研究工作,避免决策失误和不良债务的产生。另一类是指有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但是,现在能真正担当起上述任务的咨询机构还比较少,因此应大力培养和发展此类机构。
(6)出入境和护照管理步向规范。建议政府对不同所有者企业出国经商人员发放统一护照;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也允许其持“因公普通护照”出境;实行出国经商人员“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办法。
3、组建一批企业集团“走出去”
组建企业集团“走出去”的目标在于真正打造出深圳自己的跨国公司,对此,我们建议两大内容:
(1)推动一批具有相当实力和一定品牌的深圳企业组建集团“走出去”。目前深圳有一批民营企业已具有一定的“走出去”实力。如国家重点高科技企业中兴通讯(国有控股民营企业),今年上半年实现合同销售额67.5亿元,交换机、智能网等产品进入包括北美等发达地区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因而政府重点扶持、推动一批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组建集团“走出去”,是把深圳建成全国“走出去”强市的重要举措。
(2)整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合力”走出去。从行业构成来看,深圳民企在普通机电产品、轻工塑料、服装鞋帽、玩具箱包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但这些行业的民企单个“走出去”面临的挑战和竞争相当激烈。因此,充分整合深圳现有民营企业的优势,组建民企集团形成合力“走出去”是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走出去”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另一重要举措。组建民企集团“走出去”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①帮助民企按照市场规范进行企业重组;②成立新型的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企业集团;③按行业重点扶持数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组建民企集团;④减少企业间不规范竞争,鼓励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市场。
4、引进一批外地企业进入深圳,壮大深圳企业“走出去”的队伍
在整合深圳现有企业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一批外地企业进入深圳、迅速壮大深圳企业“走出去”的队伍,是把深圳建设成为“走出去”强市的有力支撑。制定与实施比国内民企发达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条件,创造更为优良的发展环境,将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地区及国内其他省区的民企引进来发展,再扶持它们“走出去”。
5、扶持一批民科企业“走出去”
高科技民营企业正在成为深圳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目前深圳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已达8000多家,2000年产值达315亿元,年销售额占全市高科技企业总产值的比例已上升到32%以上。下面针对民科企业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提出发展民营高科技、促进深圳经济持续增长的几条措施:
(1)设立民企科技园区;中小型民科企业缺少科研和生产基地,进一步开发和扩大规模存在困难。市总商会在政协提案中建议政府规范一块土地建立民营高科技工业园,把目前零散的、有一定发展前景的民科企业及民科项目安排到该园区立足发展,同时在该工业园建立民营科技孵化中心,作为培育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成长的基地,将优秀的民科项目和民科企业推向市场。政府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带的规划中划出一块作为民企科技园区,为部分有发展前景的民科企业解决土地资源困难,并允许一定数量的专业性外贸服务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入园,以形成深圳市一级的民科企业孵化基地。
(2)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针对民营高科技企业设立的创业基金。上海市政府组建了包括上海创业投资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联创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在内的风险投资体系。到2001年初,上海市筹集的创业投资资金超过50亿元,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及管理公司超过40家。深圳市也初步形成风险投资体系,存在问题主要为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较大、投资收益低且缺少退出机制,因而继续发展、健全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引入国外的类似基金至关重要。
(3)营造留住高级人才的社会环境。高级人才的缺乏是深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大障碍。留住高素质人才需要为高级人才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形成高素质人才在民科企业创业的归宿感。具体做法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宣传力度;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民企和民企人才;提高民企人才社会地位和社会福利;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支持资助企业的人才培养计划。
(4)继续推出其它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措施。最近深圳海关为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集中推出了“便捷通关6措施”,即企业提前报关、企业联网报关、货物快速转关、海关上门验放、货物加急通关、企业担保验放。不过享受这种待遇的企业有严格限制,如年出口金额1亿美元以上、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等,更多的民科企业则难以受惠。海关、税收及政府其它部门可继续推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措施,并将部分便捷措施适当推广到范围更宽的其它高新技术企业。
(二)实施名牌战略推动民企“走出去”
名牌是具有与一般商标不同信誉价值的驰名品牌,利用名牌可以极大提高新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成功率,名牌延伸还能促进“走出去”的产品名牌发展为企业名牌。
1、推进深圳名牌“走出去”战略,使深圳成为中国名牌“走出去”的摇篮
从八十年代起,深圳创造了飞亚达、康佳、小护士、喜之郎、中华牌自行车、锦绣中华、招商银行等一系列在国内市场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消费品和服务品牌,而且已经成为国内地产、家电等行业名牌产品的摇篮。名牌产品是社会综合实力的表现。造就一个名牌并“走出去”可能花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基于此,深圳市名牌企业“走出去”应改变由企业自发孕育、形成名牌再“走出去”的模式,尽快推出一个扶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走出去”的中长期规划,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市总商会等部门为主要力量,在ISO9000认证、推介深圳名牌等方面扶持一批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走出去”,使深圳成为中国名牌“走出去”的摇篮。
2、快速推进深圳名牌企业的ISO9000认证
ISO9000国际标准自1987年以来己被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WTO将ISO9000证书作为国际贸易往来凭证,企业只有获得这种认证方可畅通无阻。因而快速推进ISO9000认证,是在加入WTO和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使深圳名牌企业“走出去”和进入国际名牌竞争的基石。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认为ISO9000认证起点过高、难以通过;二是缺乏政府部门在ISO9000认证上的支持和指导。事实上,ISO9000实际上是全球通用的质量体系的基础标准,即最低的质量体系标准。其次,深圳市的有关政府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应积极给予指导,加强认证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企业针对不同市场开发不同品牌,推动一批本地名牌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按国际通行标准“走出去”。
3、建设“走出去”的深圳名牌企业网
商会等组织则可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大力推介深圳名牌,树立深圳名牌的国际形象。国内部分省市如四川、云南等地已建立了地区性的名牌企业推介网站,深圳也可建设“走出去”的名牌企业的英文网站,与“中国品牌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链接,形成专门向海外推介深圳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的电子渠道。
『肆』 金融如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加快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力量。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金融机构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弊端。民营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很多金融机构在体制机制上设置了障碍,致使民营企业融资的门槛过高。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从改善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入手,逐步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针对民营企业的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上存,银行和民营企业之间长期存在“银行有钱贷不出、企业缺钱却贷不来”的“两难”局面。除了体制机制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缺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贷产品,其产品设计模式存在缺陷。 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有待改变。政府部门要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干预银行信贷投放,向引导服务金融机构主动投放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清晰、明确,服务到位、不越位。 民营经济发展所付的融资成本过高。由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底子薄、资质差等原因,很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融资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利率过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利率一浮到顶,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达到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贷款成本已经成为民营企业沉重的经营包袱。从长远来看,金融机构帮扶民营企业与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并不矛盾,在当前国有企业及政府性工程、项目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帮助扶持好民营经济,使民营经济良性发展,金融机构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希望各金融机构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让民营企业在利率水平上与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担保基金。可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出资、企业为核心、金融机构为后盾的联合担保机构,并设立担保基金,对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二是出台鼓励性政策,积极引进培育中小金融机构,拓展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更大程度上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三是通过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奖惩制度等手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松原”,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要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有效利用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积极争取民族用品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自“十五”、“十一五”开始,中央财政联合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对生产民族特需产品的企业贷款实行贴息政策,而且贷款利率优惠。目前我市有5家企业获得国家民委批准指定为生产民族特需企业。今年在市人民银行推动下,已经有一家长岭县的企业获得贴息贷款3000万元,少支付利息近100万元。其余4家企业尚未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尚有较大推广空间。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此项工作,推动更多民营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受金融机构业务品种、管理体制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影响,目前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可运用空间还很大。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一方面人民银行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为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提供保障。同时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利率优惠及使用条件方面的宽松政策。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也要努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获得更多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 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伍』 金融该如何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
.在利率政策上,同样存在所有制歧视 政府和央行对国有 企业 给予较多的利率优惠,而对民营企业则不实行。在实行浮动利率时,对民营企业的浮动幅度也往往比国有企业要高。少数 金融 机构还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方式,擅自或变相提高对民营的贷款利率。所有这些,都加大了民营企业的筹资成本。使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在直接融资方面,所有制歧视更为严重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虽然没有明文限制,但存在着事实上的所有制歧视。在“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机制下,民营企业要从相当紧张的发行额度中分得一杯羹,实在是难于上青天。到1999年,发行A股股票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已达900多家,但民营企业为数寥寥。民营企业基本上还是处于“望股兴叹”的境地。这与有关方面的指导思想有关,因为管理层一直将股票上市当作为国企解困的有效法宝。至于对民营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管理层也基本上持排斥态度,到 目前 还没有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的实例。 4.在中间业务方面,满足民营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 国有商业银行不对民营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当然更谈不上票据贴现。由于结算渠道不畅,资金进账时间长甚至发生梗阻,致使一些民营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 5.在金融组织机构方面,缺乏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 发展 服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 民生银行原拟专为民营企业服务,但现在越来越与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区别了。此外,对非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金融机构不能一视同仁,对国有银行呵护有加,利用国家权力和信用予以保护,而对非国有的金融机构,则轻易采取治理整顿、接管直至破产的办法,从而也限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主要对策 1.健全、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 这是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组织保证。近来,许多同志提出新建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这个 问题 要全面慎重考虑。要不要新建民营银行,应按照“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行”这三条原则,通盘考虑,审慎从事,以克服金融组织建设的盲目性。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基点,应放在大力发展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上,放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强化和业务拓展上,而不是简单地新建民营银行。否则,即使建立了这类民营银行,它们也会很快成为“二国营”(据说,一些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对象60%以上是国有企业)。应该看到,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经营信用业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已经没有明确的业务分工界限,利润最大化成为它们共同的经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摒弃“唯成份论”的做法,对原来的信贷政策进行调整,那么,国有商业银行也是可以为民营企业服务的。那些经营稳健、知名度高的民营企业,还有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贷款对象。1998年,为了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家国有商业银行大都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但是,由于小型民营企业不是国有商业银行传统的服务对象,加之出于降低信贷交易成本的考虑,这些银行还只能把规模较大、效益较优的民营企业纳入服务范围。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 信用合作社由于网点面向基层,与民营企业联系紧密,则可成为城乡范围内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主体力量。因此,要大力发展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造现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 2.通畅民营企业的贷款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 在贷款方面,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唯成份论”为“唯效益论”,自觉放弃“政府身份”,以平等的法人关系、契约关系来对待与民营企业的信用关系;二是政府财政要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除前面提到的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外,应尽快建立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资产规模、产业特点、组织程度、成长性等原因,在争取贷款上处于不利地位,因而政府扶持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惯例。当然,民营企业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度。 3.矫正有失公允的利率政策,消除因所有制成份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率差异 对同一种类、同一期限的贷款,对所有贷款对象都应实行同一水准的利率。在实行浮动利率的场合,超过基准利率的浮动部分,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补偿。其浮动幅度应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借款的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定,而绝对不应把借款人的所有制成份作为基本依据。中央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的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稽核,对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4.拓展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 应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应尽快对民营企业开办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此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5.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 应既允许民营企业发行A股,也应允许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行B股、H股、N股等特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如ADR),筹措外资。因此,有必要降低民营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门槛,或另开第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必需的市场条件。在资本经营已被企业普遍重视的今天,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与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谋求更大发展。世界上任何国有企业的收购兼并都离不开金融支持,中国的民营企业更为需要,在放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情况下,金融对民营的支持更为紧迫。此外,企业债券市场也应对民营企业敞开大门,允许民营企业在符合发行要求的条件下,通过发行债券筹资。
『陆』 辽宁省金融机构如何支持民营企业
针对民营企业呼吁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辽宁省最新出台奖励办法,并回设立全省金融机构支答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对于银行机构,辽宁省将按照银行机构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等标准,对相关银行给予不同的资金奖励,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最多可达5000万元;对于证券机构,服务辽宁民营企业上市、在资本市场再融资等将获得奖励;对于保险机构,辽宁省鼓励其与银行机构
合作开展贷款保证金保险业务,对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等给予奖励。
辽宁省还设立了转贷扶持资金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据介绍,辽宁省支持有关市设立上市公司纾困基金,采取市场化、法制化办法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辽宁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转贷扶持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市场平均费率下浮50%。
此外,辽宁省还将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双月座谈机制,搭建银政企对接交流平台,促进融资供需信息对称。
『柒』 金融机构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来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主自要应该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上着手。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时常面临着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流程,不仅牵扯精力,还有可能耽误发展时机。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捌』 金融机构如何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金融机构要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主要应该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内上着手。
小微企业发展的容一大障碍就是资金短缺,而向银行贷款时常面临着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流程,不仅牵扯精力,还有可能耽误发展时机。
所以金融机构应该在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流程,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撑。
第一,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满足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第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第三,创新贷款机制。
第四,创新担保与抵押方式。
第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