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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与金融机构贷款之间的相关关系

发布时间:2020-12-30 19:47:42

『壹』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关系是什么

您好
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一)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含义:(1)直接融资:盈余部门直接把资金贷给赤字部门使用,即赤字部门通过出售(发行)自己的债务凭证融入资金,而盈余部门则通过购买这些凭证向赤字部门提供资金(直接证券)。(2)间接融资:盈余部门和赤字部门以金融机构为中介而进行的融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需求者,出售间接证券融入资金,盈余部门则买入间接证券。作为供给者,买进赤字部门的直接债券融出资金,而赤字部门则卖出直接证券,融入资金。 2、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都是资金的融通活动。(2)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区别:(1)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不同: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是核心中介机构。资金赢余者——银行——资金短缺者。在直接融资方式中,以证券公司为核心。资金赢余者——证券公司甲=证券公司乙——资金短缺者。(2)特点不同:间接融资比直接融资的风险小、成本低、流动性好等优点 3、二者的优缺点比较:(1)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社会安全性较强;(2)授信额度可以使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及时方便地获得解决;(3)保密性较强。缺点:(1)社会资金运行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较多地依赖于金融机构的素质;(2)监管和控制比较严格和保守,对新兴产业、高风险项目的融资要求一般难以及时、足量满足。(2)直接融资的优缺点:优点:(1)筹资规模和风险度可以不受金融中介机构资产规模及风险管理的约束;(2)具有较强的公开性;(3)受公平原则的约束,有助于市场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缺点:(1)直接凭自己的资信度筹资,风险度较大;(2)一般逐次进行,缺乏管理的灵活性;(3)公开性的要求,有时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需求相冲突。(二)金融证券化对融资方式及其结构的影响 1、金融证券化:指把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即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背景: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 3、资产证券化的最初形式是将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住宅抵押贷款等金融资产集聚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 4、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1)资产证券化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加速了资金周转,增加了收益;(2)资产证券化使间接融资方式和直接融资方式变得界限模糊,使银行贷款证券化后的持有人与抵押资产有了直接联系;(3)资产证券化还将银行借贷市场与证券市场、抵押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等有机的连接起来,对金融市场各个局部和整体的深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4)资产证券化也刺激了投资银行在发展国内业务的同时,

企业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取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1.间接融资特点
(1)贷款条件高.需要较硬的抵押条件(土地证,固定资产).
(2)审批程序复杂.国有银行正在改制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嫌贫爱富"是其经营理念,对贷款的风险控制正成为终身责任制,导致许多银行"惜贷"现象较严重.
(3)融资风险大.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必然导致企业变卖资产以至破产,企业难以借助改善
融资结构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负担.
(4)融资成本刚性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使金融成本"钉死"在银行贷款利息上,企业金融成本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银行调整利率政策,特别在银行紧缩银根,利率提高的情况下,就会使企业的融资成本刚性上涨.
(5)资金使用受限制.通常银行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归还,对贷款用途有明确的规定.如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使企业难以灵活运用资金.
(6)难以享受银行的国民待遇.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具有政治风险.银行中长期贷款主要支持产品有市场,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

『贰』 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名称

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名称为工商银行的“幸福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中国银行的“理想之家”、中国建设银行的“房易安”和“速贷通”、中国民生银行的“易富通”、中国光大银行的“天天省”、

中信实业银行的“中信家家乐”、交通银行的“易贷通”、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邮政储蓄的“好借好还”、渣打银行的“现贷派”、招商银行的“循环贷”、深发银行的“气球带”等等。

(2)调查项目与金融机构贷款之间的相关关系扩展阅读:

各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一)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政策性银行委托,代为办理政策性银行因服务功能和网点设置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办理的业务,包括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主要包括财政性存款代理业务、国库代理业务、发行库代理业务、金银代理业务。

(三)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指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例如为委托行办理支票托收等业务。

(四)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例如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等。

(五)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委托办理的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各类有价证券的业务,还包括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代发股票红利、代理证券资金清算等业务。此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受托代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一般包括代售保单业务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七)其他代理业务,包括代理财政委托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叁』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信贷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担保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调查;贷时审查就是在发放贷款时,经过贷款调查人员进行详细的贷前调查后向审核部门提供借款人申请借款的相关资料及调查报告等文件,再由...

『肆』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有什么特点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3、项目风险的分散性。

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4、项目信用的多样性

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项目风险。如要求项目“产品”的购买者签订长期购买合同(协议),原材料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供货等,以确保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5、项目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项目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资程序比传统融资复杂。且前期费用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与项目规模成反比,其融资利息也高于公司贷款。

融资结构图:

(4)调查项目与金融机构贷款之间的相关关系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形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5、海外融资

企业可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伍』 论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之间的关系

一 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中介通常说,金融机构就是融通资金的机构,其实,不少金融机构不仅在融资,而且在投资。融资与投资在实际工作中似乎难以划分清楚,但从理论上是应当清楚的。一般说来,融资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行为(双向);投资是通过资金运用取得回报的行为(单向)。在计算现金流量时,对融资、投资有另一种解释。融资活动主要影响企业的负债,增加负债减少资产(如现金支出),如发行股票、债券、向银行借款。投资活动主要是影响企业的资产,资产增减,如企业收回投资,减少一种资产,增加另一种资产,购置、处置各种资产。此外,经营活动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也产生的现金流量,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反映现金业务的发展状况;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反映未来业务的发展状况;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反映负债规模。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把金融业划分为四大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这是按业务活动的特征进行的大致划分,并且未纳入所有的金融机构,如果要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在内,则有直接从事融资投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也有间接从事融资投资的金融机构,如信用评估公司、信贷担保公司、专业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按其功能可分为:投资经营型金融机构、经纪服务型金融机构、公证仲裁型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型金融机构。一个金融机构可能具有单一的功能,也可能具有多种功能,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既融资,又投资,还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再如证券公司,有的只能从事经纪业务,则只能替客户买卖证券,有的除能从事经纪业务外,还能从事自营业务,则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怎样给金融中介定义?中介者,居间也;居间者,媒质也;媒质者,助也。如果这样定义,则严格地说,金融中介机构应当是从事融资活动和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那些金融机构。这就是说,从事金融投资活动的不具有“中介”的性质,它们应当是金融经营机构。准确地说,是经营金融商品的机构。如果要把经营金融商品的机构也包括在金融中介机构中,则是广义的金融中介机构。在一些文献中,有人把金融中介与金融中介机构等同起来,认为金融中介就是指金融中介机构而言。其实,这是一种大致的说法,严格地说这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广义上说,金融中介是指从事媒介融资、投资的活动;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事这种活动所形成的组织。形成了组织从事融资投资的媒介活动,是金融中介;没有形成组织仍从事融资、投资活动,也是金融中介。所以,金融中介与金融中介机构的含义是不同的。在浙江的农村有一种称做“银背”的个人,这种人一般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和社会地位,有钱、有势,在民间信贷中充当掮客,即吸收一部份人的存款,向另一部分人发放贷款,这是一些地区民间广泛存在的能够被人们认可的金融中介活动。这就是说,金融机构、狭义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做这样的区分,有利于确认它们的不同性质,考察它们的特殊供求,制定对它们区别对待的政策,选择对它们的不同的管理方式。现代西方的金融理论把金融中介组织划分为三类,一是吸存金融中介组织,简称吸存机构;二是基金型的金融中介组织,简称投资基金;三是经纪人型的金融中介组织,简称经纪人。除经纪人以外,它们认为吸存机构相对投资基金来说有三大特点:一是投资人(基金盈余者)把资金投资于吸存机构,其价值不受吸存机构资产组合的影响;如果投资人把资金投资于投资基金,其价值要受投资基金资产组合的影响。为什么前者不受影响,而后者要受影响?因为二者的投资交易合约不同。二是投资人把资金投资于吸存机构,回报是相对固定的,而把资金投资于投资基金,回报是相对不固定的。三是吸存机构的资产相当部分是“不可转让的证券”,对此,不需要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样的融资能适应那些出于保密不愿意提供信息的借款人的要求。它们强调经纪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要把资金盈余者的投资纳入自己的资产组合中,无论是吸存机构,还是投资基金都是这样。它们强调这一点是为了使资金盈余者的投资与自己的资产结合起来,以便“风险共担、利益同享”,有利于“保证投资回报”。“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要把投资纳入自己的资产组合中”,这样的论断也反映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它指出:“金融中介是从事买卖金融资产事业的企业”。把这种企业称作“金融中介”,是要表明金融中介在资产选择、组合当中的作用,应当说是广义的金融中介。而对相对狭义的金融中介而言,实际上是“金融经营”。这样的概括基本上符合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说它“基本上”符合实际,是因为在那里有的金融机构运作中,没有资金盈余者的投资与自己的资产结合起来,比如“契约型基金经理公司”,它具有单纯的中介机构的性质,只有“公司型基金经理公司”才把资产盈余者的投资与自己的资产结合在一起。在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是介于企业、个人之间,为其服务、沟通、监督、协调为主要职能的社会组织。它主要由三类组成:一是行业性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研究会;二是公证性中介组织,如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等事业事务所以及证券、仲裁等中介组织;三是服务性中介组织,如就业、广告、房地产等服务组织。在考察金融领域的中介组织时,必须服从于市场经济中中介组织的传统和习惯,即长期以来已经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同的含义和能够接受的概念。因此,我们更倾向于把金融经营组织与真正的金融中介组织区别开来。二、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和发展的理论支撑1.代表性的金融中介理论:交易成本说和信息对称说。金融中介机构为什么能够存在和发展,换句话说,它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靠什么理论支撑解释?于是就产生了各式各样的金融中介理论。最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中介理论是“交易成本说”和“信息对称说”。“交易成本说”认为,金融中介机构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能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金融中介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信息对称说”认为,金融中介机构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能够缓解资金融出者与融入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二者的信息是对称的或容易把握的,金融中介机构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两种学说密切相关:金融中介机构的存在能降低交易成本,就在于它掌握信息的系统性、广泛性和专业性,可信性和分享性,也就是说,它在融资中能够系统地、较大范围地掌握融资双方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经过专业化的分析、加工,提高它们的可信度,使得每个投资者都可以分享,因而能大大降低每个投资者参与金融交易的成本。除“交易成本说”和“信息对称说”外,用来解释金融机构存在和发展的金融中介理论,还有“规模经济说”、“防范风险说”和“增强资产流动性说”。“规模经济说”认为,金融中介机构是“贷者的集中和借者的集中”,“积少成多,续短为长”所以能求得规模经济。“防范风险说”认为,金融中介机构能转移风险、分散风险和稳定风险。转移风险是指通过它的操作能使风险在时间、空间上变动;分散风险是指它通过对资产负债的“打包分拆”,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稳定风险是指它能够协调社会上风险偏好者与风险厌恶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稳定在一定承受力的水平上。“增强资产流动性说”认为,金融中介机构能够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商品,从而使资产的替代品多元化、连续化,能够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从而增强其流动性。金融中介理论虽然各种各样,但它们都集中回答一个问题,即金融中介机构为什么能够存在,或它们的生命力何在。尽管如此,它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仍有所不同或者说提出这种学说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交易成本说”、“信息对称说”和“增强资产流动性说”,是基于融资参与者的角度,分析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规模经济说”和“防范风险说”是基于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角度,分析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市场发展与金融中介理论的推进。20世纪60~70年代以后,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商品的增多,金融市场有很大的发展,但金融中介机构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多,企业和家庭仍然依赖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这种状况主要体现为“共同基金”的兴起。解释这种状况兴起的原因是“参与成本说”。“参与成本说”认为:金融市场具有有限参与的性质,即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无成本地参加交易的,参加交易必须付出成本,有了成本因而参与有限。换句话说,要参与金融市场必须付出成本即“参与成本”。参与成本包括学习成本和机会成本,学习成本是为了取得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能力,减少机会成本是为了节约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时间。由于存在“参与成本”,为了减少“参与成本”,不少企业、家庭仍然依赖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这也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阐明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与中介理论创新。上述解释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理论是基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现实,总的说来具有解释力和生命力。但怎样运用这些理论去解释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处于转型经济中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则需要研究。理论来源于实践并结合实践,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实际是寻求发展,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而一般说来,面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是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较大。在这种状况下,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是一般意义上需要金融中介机构,而是特殊意义上需要金融中介机构。其特殊性就在于:(1)不仅需要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而且需要它们积累资金;(2)不仅需要金融中介机构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需要金融中介调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3)不仅需要金融中介机构为家庭和企业的资产选择服务,而且需要金融中介机构为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服务。在这种状况下,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很大程度上或主要不是市场调节的需要,而是政府调控的需要。特别是在“信用必须集中于国家手中”的传统理论指导下,更是明显。所以,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解释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看到政府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可谓创新的金融中介理论:“推动发展论”。我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是转型经济的国家,现阶段的要务是发展的同时要致力于改革。不发展,经济实力上不去;不改革,经济体制难以转型。这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大的实际。面对这样的实际,不仅要推动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而且要促进其改革,而面对改革的最大课题,是如何促进国有经济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这种体制反映在金融领域长期以来的状况是:国有企业缺乏资本金,而流动性资金的需要主要由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供给。金融中介机构不仅为国有企业积累资金,而且几乎成43为国有企业的财务结算和现金出纳。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需要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方面、机制建立方面以及市场导向方面等,采取配套措施。也就是说,要从这一方面去理解认识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可谓又一创新的金融中介理论:“配套改革论”。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收入水平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的需求在变化。相当多的人不仅要消费物质产品,而且要消费精神产品;不仅要劳动就业,而且要赢得更多的时间休闲。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消费方兴未艾,是现阶段呈现出的新生事物。概括地说,金融消费是社会公众购买金融公共产品享受金融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与金融投资有联系,但有别于金融投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金融消费要付出,不能求得额外的回报,而金融投资一般都要寻求回报;金融消费不存在风险,而金融投资一般都存在风险;金融消费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的契约关系是承诺提供服务与享有服务的关系,而金融投资是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区别表明:沿用传统的或已有的金融功能是难以解释的;同时表明,社会对金融的需要促进了金融中介机构功能的发展。反过来说,金融功能的发展必须适应社会对金融消费的需要。所以,用以解释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和发展的金融中介理论,绝不能停留在已有的理念上。已有的理念主要基于发达的市场经济,立足于融资、投资、避免风险,它没有纳入金融消费。但客观的形势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逼着我们要从实际出发,要面对现实。基于这样的理念,在解释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应当纳入“金融消费论”,这可谓金融中介理论的重要创新。三、机构融资与市场融资总的说来,机构融资与市场融资二者体现的契约关系不同、技术安排不同、可选择的范围不同等。一般说来,机构融资要产生双层的契约关系,即资金融出者与中介机构的契约关系和中介机构与资金融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而市场融资只产生单层的契约关系,即资金融出者与融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双层的契约关系会产生多重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构;单层的契约关系会产生单一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构。由于机构在融资中能够提供一种信用资证,作为资金融出方资产的替代品,比如银行签发支票,在技术上能够转换。而在市场融资中,没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用资证作为资金融出方的资产替代品,在技术上不能转换。相对说来,机构融资可选择的范围较窄,而市场融资可选择的范围较广。是选择机构融资,还是选择市场融资,其影响的因素较多,重要的是融资的成本和效率。这取决于需求与供给双方的选择。一般说来,(1)机构融资由机构运作,具有间接性和集中性的特征,主体双方是既定的;而市场融资由供求双方运作,具有直接性和分散性的特征,融资的一方即融出方是不确定的。(2)机构融资,信息不需要投资者把握,外部信息内部化,信息可不透明,可“暗箱操作”;而市场融资信息必须要投资者自己把握,内部信息外部化,信息必须透明,不能“暗箱操作”,如果暗箱操作有违“公开、公正、公平”。(3)机构融资是一种复合型的融资,能够分散风险,风险由机构承担。而市场融资是一种单一型的融资,难以分散风险,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总之,机构融资与市场融资的划分在于二者有不同的性质、特点,是融资制度的安排。一般说来,融资双方只能在既定的制度中选择。但融资制度是融资双方创造的,是发展变化的,所以要考察机构与市场的关系。四、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关系金融市场不是一个空间概念,而是货币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供求关系体系。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应当是这一体系供求关系的孕育者、承担者和推动者。讨论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关系,也就是考察市场主体与供求关系体系的关系。它们的关系是相互支撑的、互动的、互补的和相互替代的。1.机构与市场应当是不同的组织或不同的制度安排,它们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这二者除具有不同的特性外,它们之间是相互支撑的。金融市场靠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支撑,金融机构的展业靠金融市场支撑。当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具有标准化趋于成熟时,这种产品就会成为金融市场金融交易的对象;当金融市场的包容能力增大、化解风险的能力增强时,金融机构的资产就能证券化融入金融市场。2.机构与市场相互支撑是静态的考察,如果从动态考察,则二者是互动的关系,即金融机构的有效运作将扩大市场供求关系体系,而市场供求关系体系扩大,又要求金融机构结构的外部调整和内部治理改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个人委托贷款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产生。个人委托贷款建立在对金融机构信任的基础上,但金融机构又不能作出承诺担保,它只能起着牵线、搭桥和公证的作用,要有效地运行就必须有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健全的信用制度。为此,就要求有信托性金融机构,担保和信用评估类金融机构介入,而当它们有效介入后,市场便扩大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建立在多方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的,这种契约关系要能保证实现,不仅要承诺应尽的义务,而且要享有必要的权利,比如掌握有关方面的市场营销和财务状况,这样就需要改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关系的需要。这二者的互动表明机构的展业必须适应市场的要求,而市场的需求促使机构的外部调整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美国经济学家默顿(Merton)认为,机构与市场之间的联系是动态的具螺旋式的推进,意思是进入金融交易的产品从无到有、从特殊到一般,从不成熟到成熟,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创新起着推动作用。3.机构与市场互补主要基于融资的多元化供给和多样化需求。以机构融资来说,有融资的“百货公司”,也有融资的“专卖店”;有公有银行,有民营银行。各种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经济实力、技术平台、市场定位又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面对着多元化的资金供给。怎样选择,有可能倾向于机构,有可能倾向于市场,也可能“半机构,半市场”。这样,机构与市场在选择中就起着互补作用。机构与市场的互补还体现在功能方面。一般说来,机构融资在特定条件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力相对集中但力弱;而市场融资在群体力量的组合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力相对分散但力强。这样就可能产生以市场融资去弥补机构融资的不足,或者以机构融资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这就是功能上的互补。4.机构与市场的替代主要基于交易成本、风险度和资产的流动性。当机构融资的交易成本低于市场融资时,选择机构融资,相反,选择市场融资;当机构融资的风险度小于市场融资时,选择机构融资,相反,选择市场融资;当机构融资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时,选择机构融资,相反,选择市场融资。这样的替代关系还会基于其他因素,有正常的,有非正常的。比如,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就可能产生“以债收贷”和“以贷承债”的情况,这也是一种替代,只不过是一种非正常的替代,会产生有损于投资者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替代。因此,考察机构融资与市场融资的替代,既要看到它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它消极的一面,既要评价它的正面效应,又要指出它的弊端。

『陆』 BOT项目贷款有什么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BOT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运用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分散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同时,由于高投入,高回报,获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时,由于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综合来看,有这几个类别:第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比如招投标的问题,所有权的问题,政府保证的问题,税收优惠的问题等等;第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比如投资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第三,违约救济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第四,BOT项目融资的问题,比如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
BOT投资的主体有政府与项目投资人(或称项目主办人)以及项目公司;发放借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项目贷款人;提供项目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转包人、分包人、提供机器设备等租赁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营运方,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等。多个主体有可能跨越不同国境。
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联系起来,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主管部门与该BOT项目主办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特许授权的内容是以项目公司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为核心,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一揽子”安排。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与核心;这个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相当于行政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相当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国家契约关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国外仲裁机构管辖,而必须在我国进行仲裁或诉讼。(2)项目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合同;(3)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4)承建公司与项目公司的交钥匙承建合同;(5)以及项目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使用、移交合同、与贷款人的贷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等等。BOT方式在运作时,就体现为上述各个合同的实际履行。[⑦]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政府保证义务,项目公司的担保义务,主要是投资回报担保和贷款偿还担保,以及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交付贷款、如期完成施工、转移所有权、如期供应原材料等等。
(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
BOT由于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额大,建设和回收成本周期较长,因此风险较大。政府之所以会采用这种投融资方式,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少直接财政负担,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在分担风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风险承担与权利获得的平衡。
总的来说,BOT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政治风险,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变(如税收增加、对基建项目进行限制等),政府行为的影响。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稳定也是政治风险,如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外汇管制、偿债危机等。以及包括国有化的风险、战争内乱险等等。为了减少风险,项目公司一般要求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项目的批准即构成对国家的约束力,即要求东道国提供政府保证,如发生上述风险,政府应给予补偿。同时,也会向投资者母国的保险公司、出口信贷机构、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投保,以转移政治风险。也就是说,这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和投保来分担。(2)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指的是项目参与者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的损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以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中,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补偿,只能由项目参与人通过协商等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摊,而诸如外汇险等,有些时候可以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政府保证外汇的稳定,有时候则需要项目参与人自己承担。这类外汇险也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3)经济风险,主要指的是BOT 项目所在的外部经济环境对项目建设和经营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这里,外部经济环境包括世界经济环境、国家经济环境及相关行业经济环境。比如,世界经济形势萧条,金融市场不稳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财政状况恶化;相关行业的风险,比如供应关系发生大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销售市场萎靡等。这三种风险都是无法为项目参与人控制的风险,可以称之为外部风险,需要审时度势尽量避免。比如,借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长期的供应协议。同时,需要按照权义比例协商分担。(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系指BOT项目在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又包括:完工风险,比如在建设过程中因出现监理问题、财务问题、资金问题等,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完工,造成违约;经营维护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装错误等引发的问题等等。[11]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协商分担。因为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做到细化,权责明晰。如果安排合理,这些风险即使无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术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而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项目参与人主动进行技术改良和更新,避免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风险,比如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获得贷款。
总之,项目参与人通过事前判断,事中控制,事后总结,识别不同种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把项目风险降低,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与分担措施,避免自身承担的风险过重,无法获得收益。
(三)违约救济与法律适用问题
违约主要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规定,由于BOT大多有外国公司企业的参与,利用的也主要是国外的资金,因此就涉及到适用哪一国法律或者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违约,当然可以采取合同法上的救济办法。比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视当事人约定而定。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采取救济措施的时候,应该依据什么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会涉及到多国当事人,比如,项目公司是外国公司,或者项目贷款人是外国银行等。这里又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称之为辅助合同。如前所述,对于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因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也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东道国法律,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法。由于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我们在此不予讨论。只看第二个问题。即其他合同或辅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明显看出,辅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根据一般的民法原则和合同法原则及规定签订的。因此,这类合同自然要适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BOT项目的投资者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资的,也可以是由东道国合作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项目公司通常都具有东道国内国法人资格。当项目公司与辅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时,则该辅助合同只能适用东道国法律。如果辅助合同法律关系中含涉外因素,则会涉及到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合同自体法模式,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为了公共政策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前面已经反复指出,BOT投资额大,单靠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资金都需要从别的渠道获得。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
(1)银行贷款,这是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按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是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作为担保条件,依靠项目自身的投资价值进行融资,是一项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这里的有限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规定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13]项目融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保证,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担保,其融资能力不受项目股东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限制。这为资金薄弱的中国建筑企业利用外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14]因此,这种贷款方式也可以分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即把一部分的风险转移给贷款人。这些银行既包括国内银行,也包括国际银行以及外国政府等。
这就会涉及担保法律问题,借贷法律问题等等,贷款人愿意在有限追索的情况下提供贷款,必定是因为对项目经过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会加入诸如完工要求等条件,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涉及到违约等问题。
(2)股权投资,它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入的股本组成的。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通常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如承建商、营运商、供应商、用户、东道国政府等,有时银行也可能成为合营者之一。除合营者认股外,项目公司还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特别是当工程耗损大而需要较多股本时,更需如此。[15]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方式,成本也较低,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筹集到长期稳定资金,同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以持续融资。因此,就会产生诸如上市、发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3)中间资金,或者说第三方资金。第三方是指愿意购买项目产品、接受项目服务,愿意为项目提供原材料设备等的公司和政府机构。它们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的考虑,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股本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等。包括“长期购买合同”、“远期购买协议”和“设施使用协议”,这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这类资金的地位以及清偿次序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偿位次排在银行贷款之后,股本金之前。
综上所述,由于可以大规模筹集国内外资金,并运用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经济建设,降低政府成本和经济风险,BOT成为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我们在运用BOT方式时,要处理好它在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柒』 商品流通贷款调查重点分析

一、基本资料调查要点
(一)准入条件调查。受理贷款时调查其主体是否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准入条件,是决定贷款的关键性问题,如果客户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可直接退件,而不必进入下一调查环节。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管理规定,准入条件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认客户真实性。调查公司类客户其经营证照是否真实,有无涂改等造假现象,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办理年检等;个人客户要调查其身份证是否真实。
二是调查贷款项目的政策性、合法性。属于特种行业的调查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业企业的调查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调查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劣质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调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调查公司或个人经营是否正常,有无亏损;调查产品销售合同是否真实等。
三是调查公司(或个人)资信程度。调查公司(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调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帐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调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将在人行查询的征信记录附后佐证。
(二)资料完整性调查。主要是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特别是关键性资料是否缺漏,缺漏资料应作理由充分的说明
(三)资料合规性调查(原则上按合作金融机构收集相关资料)。
一是资料及文本签字要求。调查人在调查采集的每份资料右上角须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人承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调查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
二是调查报告落款要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 三是调查申报资料内容是否衔接一致;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模糊不清等
二、抵押贷款调查要点
(一)调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要求;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有效的同意抵押的承诺。
(二)抵押物详细清单。内容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成新率、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指购买价或建造成本价)、账面价(指在报表上反映的价值)、评估价(指评估公司评定价值或信用社初步评定价值)、抵押价(指信用社在评估价基础上,最终核定确认的抵押作价或与产权人商定的抵押价,主要是防止评估公司估价虚高及通盘考虑变现能力)。
(三)抵押物价值依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
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所以说,贷款调查中必须防止房地产评估价值虚增风险。
抵押物价值有自行认定和评估认定两种:
1、自行认定。自行认定抵押物价值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取得抵押物的对价支付依据。如:购买合同或转让协议,建筑承包合同、自建购买材料等付款凭据、交易收据,企业固定资产帐等。二是抵押物同地段近期已售房地产价格。三是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报纸等媒体挂牌转让土地价格。以上有关资料要复印作证明。
2、评估认定。谨慎采用评估公司评估数据,必须以购置价为基础,评估价为参考,合理核定抵押价,防范抵押物虚高风险。调查中对一贯缺乏职业道德,瞎评乱估的评估公司要予抵制,对其评估结果一律不予认可。
(四)抵押物状况及抵押限制。 除了《担保法》规定的不能抵押的情形之外,调查抵押物时还应关注以下情况:
1.抵押物是否为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抵押物权属是否有争议;房主抵押意图;考虑抵押物变现能力。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6.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未取得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以划拨土地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抵押的在计算抵押率时因剔减出让金因素。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8、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6)抵押后对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限制等。
(五)调查须提供抵押物实景彩色照片。由于评审会成员一般不亲临抵押物现场调查,将抵押物拍成实景彩色照片,主要是为了加深评审会成员对抵押物的直观认识和了解。 抵押物实景彩色照片以15厘米乘20厘米为宜。
三、保证贷款调查要点
(一)无效担保。调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审慎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是否具有实际的代偿能力。但实际工作中,表现在为了追求表面上的担保手续合规,而忽视债务担保的实质内容,出现以小保大、以弱保强,交叉担保、连环担保等假性担保现象,即使担保有效,也难以实现担保目的。此外,并非所有具有代为清偿
债务能力的单位和人都可以作为担保人,以下为无效担保行为:(1)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2)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3)国家机关;(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的无效;(5)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或个人贷款担保的无效;(6)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二)公司担保调查。
1、注意调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调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2、调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应注意调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意调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
3、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调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四、企业财务报表要点
(一)必须提供近两年及借款人申请贷款日上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办理了年度审计的应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
关注其年度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并调查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报表与本社报表是否一致。
(二)调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报表必须字迹清晰,有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按照“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调查借贷方是否平衡、上年结转是否真实、近两年来财务变动异常情况等。
(三)重点调查科目。应重点调查的科目包括: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及长期负债、应付及其他应付款,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等。
(四)调查要求。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应付及其他应付款进行帐龄统计、列出大户名单;存货分类统计、存货积压的原因分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类统计、固定资产清单、购置价值、入帐价值等;短期及长期负债明细,包括贷款行社名、借款方式、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科目是否真实合理。
(五)现金流分析。分析现金流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现金流的数量,如果企业总的现金流为正,则表明企业的现金流入能够保证现金流出的需要。二是现金流的质量,这包括现金流的波动情况、企业的管理情况,如销售收入的增长是否过快,存货是否已经过时或流动缓慢,应收帐款的可收回性等等。最后是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如行业前景,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产品的生命周期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能力。
五、注意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谨
(一)调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和同意抵押的决议合法性;调查个人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的合法性。尤其是公司贷款要注意审核其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内容是否完整。
1、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计划、贷款方式等。
2、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和承贷社全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抵押物具体情况(含抵押物名称、地理位置、数量、状况等)、法律责任等。
3、个人客户贷款申请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等可参照上述公司类贷款文书内容撰写。
(二)决议或承诺必须本人到场在信用社监督下签字,本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应有授权委托书,不能由法定代表人一人独签或找人代签,防止因决议无效,导致贷款或抵押行为无效。
(三)防范股东假冒、虚假签字的方法。一是本人出示身份证,当场签字,并加按手印;二是核对公司成立时的章程中股东签字或贷款是股东提供的签字式样,核对笔迹。三是可查阅股东在信用社原来贷款时的签字资料。
(四)注意调查决议或合同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如果签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还要注意调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被骗而造成贷款损失。
(五)涉及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应由法律顾问对贷款行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撰写调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一)调查报告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概况、经营证照、关联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及计划等;二是客户资信;三是抵押物情况;四是风险提示;五是调查意见。调查报告落款处主审人、调查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签字。
(二)调查报告要求:内容精练,重点突出,语言措辞严密,判断得体,不得用模糊语言,不要说大话、假话、空话,少说美化色彩的好话。要对照调查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取舍,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抓住主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来写。
(三)调查评价要客观公正。调查中调查人员不要局限于调查报告的文字描述,要重物证、查依据、作比较,独立调查,冷静分析,提炼观点。调查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加强综合分析提炼,提出建设性的、实效性的意见和建议。

『捌』 政府怎么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减少政府采取干预政策时获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完善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减少政府因财力不足而干预金融的情况,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清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做到财权与事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建议国家应允许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放行地方政府债券,为地方政府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建议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责任不足造成的过度干预司法的行为,同时提高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贷款的效率。金融机构方面: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内部控制及纠错机制,提高抗干扰能力,确保系统规范、顺畅和高效运转。地方政府方面: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由原先的单一的以GDP增长为基础的晋升激励转向对社会公正、民众福利、环境保护等综合指标考核的激励机制,如将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政府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政绩考核指标。

其次、要减少不良贷款损失。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建设和完善以政府诚信为核心,面向企业、个人、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应完善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方面:要凭借天然公权力,借助当地的公检法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工作,加大对金融机构在债权保全、资产接收、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政策支持,敦促有关部门简化手续,减免税率,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减轻其在追债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杜绝地方政府自身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逃废债务等行为。金融机构方面:应积极引入社会信用体系及定期维护,引入信息挖掘技术,扩大信贷征信系统信用信息范围和含量,进一步提升系统的信用预警作用,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应积极探索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信贷风险评价经验交流,通过相互交流信贷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趋势,从信贷全过程监控角度探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减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环境上的投资并提高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减少并非指纯粹的投资额度上的减少,而是“同时”,即改善金融环境应注重效率,由麦金农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缓解金融抑制的基础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稳定的财政能力,由于政府本身资金并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环境的资金并非越多越好,而应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走访,促进信息交换,改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提高投资效率;政府应多引进金融咨询服务业,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满足金融机构的长期经营发展需求;改善金融环境,吸引辖区外金融资源进入辖区投资,促进金融集聚区的形成。金融机构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强行业分类管理,防止同质化恶性竞争。

最后、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均采取合作策略时获得的超额收益。中央政府方面:应放宽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权,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要求,从而形成良性互动。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运作透明度,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调查了解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求,有针对地推出相关政策,加强产业、研究所、高校、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培育市场为主体的金融资本配置制度,从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培育符合我国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场,扩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减少地方政府改革压力和成本,同时也让民间资本有偿承担金融风险,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金融组织结构。金融机构方面:积极主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创新重大项目的信贷方式和管理方法,实行跟踪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效服务;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状况信息透明度,善于引用研究所、高校对当地产业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当地产业、企业的需求,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玖』 (统计学二)一、单选题:1. 调查项目的承担者是( )

CB A D C C B A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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