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活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税专率是属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B.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差异
1、金融中介服务是指从事金融活动及为金融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专一般由银行金属融中介及非银行金融中介构成,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 2、直接金融服务是资金盈余部门与资金短缺
C.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内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容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D.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营改增后金融业如何纳税,税率的规定如下:
1、营改增后金融业和生回活服务行业一答般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税率是6%。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4、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5、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收费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三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营改增金融服务初级扩展阅读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F.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后,政策有哪些变化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2.同业拆借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
3.金融商品买卖按差额纳税。
4.融资租赁与金融业合并;
5.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G.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税率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回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答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来源于网络
H. 金融业如何推进营改增呢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应分阶段稳步推进
从当前的金融业税收制度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金融业税制与市场化发展不匹配,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金融业税前扣除限制多,存在所得税税基偏大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对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上。按照金融业“营改增”中“税收公平与统筹规划、税收中性与宏观调控、平衡结构与服务实体”的三大原则,以及对陕西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9家金融机构的“营改增”的效应测算,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可以按照“全部涵盖、稳步推进”路径进行,即把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全过程划分为统一税制和深化改革两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课税范围和增值税税率。具体如下:
统一税制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顺利推行金融业“营改增”,在这一阶段,金融业“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可暂时设定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保持一致,确保金融业能够纳入增值税征收环节,并参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中的一般算法确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法,对陕西9家金融机构的综合测算结果显示,一般金融机构按9%征收增值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4%征收较为适宜。按照测算的增值税税率征收,还兼顾了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稳定器作用,有利于金融业稳定、持续发展,不仅为金融业内部调整争取更大空间,也有利于各金融机构间的平衡发展,按照测算,税率经营状况差的金融机构税负会下降,有利于其转型发展。二是金融业整体税收保持稳中微降,在9家测算的机构中除1家证券公司税负增长超过10%外,多数金融机构税负增长均在10%以下,因此对金融机构不会造成太大压力,也为金融市场化推进创造更好的环境。三是突出城乡差异,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法4%的增值税税率征收,总体上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将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供给的增加。
深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对前一阶段的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深化,使之更加符合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是要进一步对金融业的主要业务进行划分,对核心业务采取免税政策,对于附属业务按照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课税。具体可以参照欧盟的基本免税模式或新加坡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模式。一是在征税范围上,将金融业务分为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和出口业务三类,对核心和出口金融业务分别实行免税和零税率,对附属业务以标准程序课税,消除金融业重复征税。根据我国金融业的特点,可基本判定:银行业的资产和负债业务为免税核心业务,而附属业务主要集中于直接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上,这也是标准税率的适用范围;证券业的代理买卖证券、证券承销、受托客户资产业务管理、投资为免税的核心业务,同业存放为附属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保险业的财产险和人身险为免税的核心业务,而同业存放、投资等业务为附属业务,按照标准税率征税。二是税率设计上,要以现代服务业整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参考,同时考虑到金融机构业务情况的变化。如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越高,增值税税率可以适度降低。还有,增值税税率档次不宜设置过多,这不仅会影响投资选择,扭曲市场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位于产业链不同维度的企业间增值税抵扣不彻底。另外,税率的设计还应考虑免税业务的抵扣比例和抵扣范围,抵扣比例越高和抵扣范围越大,就可以对附属业务设定更为优惠的税率。
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不同时期应各有侧重
针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路径,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在实施和推进的过程中,应围绕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近期推行金融业“营改增”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方向明确,“营改增”征税方案要突出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以减轻金融机构税负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为目标,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经济落后地区的税收减免力度,促进金融工具创新和提高市场效率。二是统筹规划,改革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的不顺畅环节,将金融业“营改增”与所得税征收全盘考虑,改革所得税征收中诸如资产损失计提、资产核销程序等不顺畅的环节。三是充分准备,做好金融业“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立合理的地方和中央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建立符合金融业特征的增值税发票体系等。
远期深化金融业“营改增”需要加强五个方面。
一是依据金融业作为融资中介的本质特征,重新认定金融业纳税人的范围,不仅包括银、证、保等传统金融机构,还包括从事相同或类似金融业务的企业。
二是适时推行金融业核心业务零税率,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业做大中间业务,为远期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对于银行存贷等传统金融中介服务,可以依据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设置增值税的征收比例,占比较低的可以使用优惠税率。
三是依据保险业务对象差异化设置征税方式,增强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的针对性。针对保险业务,可视其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不同的处理,并对出口业务实行零税率,促进金融保险业“走出去”,加快我国金融保险体系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
四是参照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趋势,构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可考虑由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转税,逐渐向直接税过渡。
五是借鉴国际税制经验,提早筹划应对金融危机的税收制度,不断总结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抑制金融过度膨胀、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I.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
就是说企业间资金拆借收取利息的,这个利息要按照6%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纳税
比如利息收入是A,那么相应的销项税额就是:A/(1+6%)*6%
J. 金融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来一般纳税人自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3%。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