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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服务是非贸易结算吗

发布时间:2021-08-27 23:17:49

A. 国际旅游是国际贸易结算还是国际非贸易结算

你好!国际旅游属于
国际非贸易结算
,但如果是国际旅游购物则属于
国际贸易结算
范畴

B. 请问:国际结算和国际支付有什么区别

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支付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以一定的支付工具和方式,清偿因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的行为。

2、支付方式不同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

(1)现金/货币结算。这是原始结算方式,就是买方一手交钱,卖方一手交货,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现在较少采用。

(2)票据结算。

(3)凭单结算。

(4)电讯结算。

国际支付的支付方式:票据化的支付方式,即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

3、作用不同

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

国际支付买方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要求银行以单据为抵押向出口商融资,使银行信用引入普通的国际支付业务中。银行的融资使商人增加贸易量,银行本身也得以扩展业务,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贸易支付与融资相结合为特征的和以银行为中枢的国际支付体系。

C. 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国际贸易是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国际金融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而产生的货币资金的周转和运动。

2、组成不同:国际金融由国际收支、国际汇兑、国际结算、国际信用、国际投资和国际货币体系构成。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

3、学科范畴不同: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国际金融作为一个学科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国际金融学(理论、体制与政策)和国际金融实务。

(3)国际金融服务是非贸易结算吗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注意事项:

1、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相关的贸易国别海关对船务相关单证的要求有什么不同,从而针对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贸易方式和结汇方式,如:中东国家,北美和中南美洲国家对运输的船务文件有特写的要求。

2、采用灵活变动的运输方式有时可以提高运输的速度和时间,在尽可能快速的前提之下,最大限度地减低运输成本。如采用海铁联运,海空联运,铁海联运等方式。

3、每个贸易商对信用证船证的要求常常是大相径庭,所以熟练掌握和运用船证要求,可以避免贸易过程中对方欺诈或者是恶意设下陷阱,避免事后索赔事件的产生。

4、选择不同的承运人所产生的运输的效果有可能是不一样的,熟练了解一些可靠的承运人对贸易的准确完成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金融

D. 国际贸易和金融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很多,具体如下
概念上的区别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专和服务交易,一属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金融就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而产生的货币资金的周转和运动。
学科构成的区别
国际贸易: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
金融:国际收支、外汇与汇率、外汇管理、国际储备、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货币体系、外汇交易(包括国际衍生产品交易)、国际结算、国际信贷、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银行业务与管理等等。
主要操作内容
贸易是有钱有货,是对钱货交易的操作
金融主要是管理钱财,是对金钱的操作管理。
工作内容上的不同
国际贸易主要是实践从事经营性的商务活动,是传统意义上的买卖、交易过程
金融主要是幕后操作,对金钱的观察、操作,更加倾向于理论。

E. 非贸易结算主要方式有哪些

以货币结算国际间进出口贸易货款以外的债权和债务 。国际贸易结算的对称。非贸易结算内容包括贸易交往中的各项从属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以及其他与贸易无关的属于劳务性质的非实物收支,如出国旅游费用、侨民汇款、外币收兑、国外投资和贷款的利润、利息收益、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企业的经费、专利权收入、馈赠等,又称无形贸易结算。
最初的非贸易结算是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后来发展成市场票据,开始以光票的收据进行非贸易结算。现在国际非贸易收支是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主要通过银行对票据进行清算。小量非贸易外汇,也可采取携带自由兑换的货币,到国外兑成当地货币的办法。国际非贸易结算在两国或多国以双边或多边方式进行。不论使用何国的货币,支付时一般均折付当地货币,或将资金存入有关货币的中心地点的帐户。例如汇至伦敦的美元存入收款人在美国开立的银行帐户。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劳务、各种服务,不需要出口商品,所以多数国家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多收汇。中国在争取华侨汇款、旅游外汇和调回私人存在国外资金等方面,订有各种优待办法。非贸易结算可用即期或远期方式。即期票据在提示时即付款。远期票据在提示时先办理承兑,待票据到期时付款。

F. 非贸易结算及其特点

非贸易结算是指由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货币收支和国际债权债务的结算。无形贸易与有形贸易的结算方式不同。有形贸易结算是指一国对外进出口商品所发生的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结算是指由国际运输,金融,保险等劳务或服务引起的跨国收支,非贸易结算的特点是不需要组织商品出口,主要以相互提供服务换取外汇,单方面转移通常也是非贸易结算的重要内容。

G. 请懂国际金融结算与金融贸易的兄弟们进

贸易术语一般作为买卖合同单价条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贸易术语除了明确价格构成,还涉及运输、保险、货物交接地点、风险转移等问题,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与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条款存在关联。本文试图分析其与买卖合同中主要交易条款的关系,以便在业务操作中加以理解和应用。

▲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

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规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国际贸易价格构成也显得比较复杂,并与国内贸易价格明显不同。如国内商品报价“大米:2300元/吨”,而国际商品报价“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计量单位、单位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4部分组成。可见,一个价格的具体费用构成要依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定,贸易术语直接影响价格。

具体而言,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种商品的成交价格,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商品从产地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中,各种费用究竟由谁承担,谁去办理运输和保险,风险如何划分,进出口手续又由谁去办理等一系列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卖方承担的责任较重、费用较多、风险较大,则出口价格相对较高;反之,出口价格相对较低。如采用EXW术语成交出口,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都是最小的,因此按这一术语成交时价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卖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价格最高。可见,买卖双方责任风险的划分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从这一点上说,贸易术语与价格条款有着必然的联系。

▲贸易术语与装运条款

在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交货时间、装运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装运、转运、装运通知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当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某一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装运条款产生影响。

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采用C组或D组术语,卖方必须自担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目的港(地)的运输合同。而选用E组或F组术语时,卖方不负责办理运输事宜,即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装运港(地)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

(一)交货时间

贸易术语还会影响到对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和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两个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组术语和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付给承运人,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这两组术语下,交货时间就是装运时间。可是,应当指出,在这类合同中,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运输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这种“交货”与采用实际交货术语合同中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的“交货”是完全不同的。在实际业务中,即使按F组和C组术语达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装运时间”、“装运地点”,以避免产生误解。

至于E组和D组术语,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交货时间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交给买方的时间,而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所以,按照E组和D组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交货和装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须强调,在C组术语下,货物风险与费用的划分界限相对分离。即卖方虽然负责办理运输事宜,但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延迟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如买方不仅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时间,还要求规定保证货物到达的时间。这种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确有必要,卖方一般不要接受,或改用D组术语成交。

(二)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因此,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然而,交货地点往往与在买卖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有密切联系。

在E组和D组术语下,卖方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便完成了交货,此时交货地点在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地)将货物装上船或交给指定承运人,便完成交货,此时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地)。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地),或对此仅作笼统规定时,在F组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或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选定的装运港(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在C组术语下,可由卖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定一个最适宜的装运港(地)。

Incoterms2010规定,对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MainPorts,E.M.P)之类笼统的规定方法来表示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因为欧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

(三)运输单据

Incoterms中的A8条规定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目的在于证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然而,贸易术语会影响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种类。在E组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向买方提交作为交货凭证的运输单据;在F组术语下,如果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不是运输单据,卖方应在买方的请求下,协助买方取得运输单据,且费用由买方承担;在C组和D组术语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另外,在C组术语下,若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可转让的,且该种运输单据签发数份正本,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全套正本。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关于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的义务,Incoterms2010的规定较Inco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co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术语,卖方只需提供“通常运输单据”,而CIF和CFR还附加了“quentbuyer”这一规定。但Incoterms2010为了适应连环贸易的发展,对所有的C组术语都附加了这一规定,这也弥补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贸易术语与保险条款

自海上贸易产生以来,人们就有获取风险保障的需求。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海上保险也相应地发展,他们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依存关系,由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贸易术语反映出来。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一般均含有保险内容,所不同的只是由于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投保人、保险险别、保险金额、提交保单的义务就会因此而不同。

在Incoterms中涉及保险义务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贸易术语下的保险都是由某一方自行办理,与对方无关。凡按CIF或CIP术语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含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详细约定卖方必须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一)保险险别的约定

根据CIF或CIP术语的规定,运输途中的风险本应由买方承担,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的,属于代办性质。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只需投保ICC或类似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当然,买方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投保适合货物的保险险别,但需与卖方明确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做出额外的保险安排。在CIF或CIP的货价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的费用,因此,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术语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它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卖方的费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问题。由于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投保,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与买方的利益相关。若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提出保险应加成多少,则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三)保险单据及其转让

只有在CIF/CIP术语项下,卖方才有义务向买方提交保单。

保险单据的转让一般指保险单权利的转让,即被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单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这种权利的转让与被保险货物本身所有权的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当卖方转让已经保险的货物时,该项货物的保险不能自动地转让给买方。因为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财产的附属物,不能跟随货物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要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表示转让之意思,才能产生转让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保单的转让必须在货物所有权转让之前,或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虽然此时卖方是代为买方办理海上货运保险,但在卖方尚未转让保单之前,卖方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货物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因此在此期间,卖方具有可保利益,拥有索赔权;然后,卖方凭提单、保险单等单证向银行办理押汇,直至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以前,银行则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拥有索赔权;最后,买方从银行手中获得代表物权的单证后,买方才获得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拥有了索赔权。

总而言之,在CIF条件下,卖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卖方再以背书的方式将货物保险单的有关权益转移给买方。

▲贸易术语与支付条款

贸易术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会产生影响。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种:汇付、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从卖方的角度考虑,为降低收汇风险,卖方应根据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组等实际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交易中,不宜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因为在此类交易中,卖方或通过承运人直接向买方交货,卖方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对于C组术语,就可以选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为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卖方可以通过控制单据控制物权且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所以卖方可以选择跟单信用证方式,或在买方资信状况较好时采用跟单托收(如D/P);对于FOB和FCA等术语,虽然卖方可以凭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交货和付款,但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宜选择托收的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收汇风险无论如何都是存在的,卖方为了降低风险,应该尽可能采用如CIF、CFR等能够有效控制物权的贸易术语,避免采用如EXW、FOB等过早转移物权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权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与检验条款

国际上一般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但是买方在何时、何地检验货物,各国的法律并无统一规定。不过,检验的时间、地点往往与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贸易术语会影响检验条款中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检验工作应在货物交接时进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货物经检验合格后,买方即受领货物,卖方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不再承担货物发生品质、数量等变化的责任。但是,必须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条件,买方对收到的货物可以进行检验,也可以不进行检验,假如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对于E组术语,应采用“出口国检验”的办法。因为卖方在其所在地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随即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受领货物。同理,以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应采用“进口国检验”的办法。而以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情况则大不相同。由于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但此时买方并没有收到货物,自然没有机会检验货物,所以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最为适宜。

关于货物的检验费用问题,Incoterms2010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因为这是为了买方利益进行的。如果是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其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在EXW条件下,仍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

贸易术语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还对合同其他主要条款如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和检验等都产生影响。同时,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证双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应特别注意,尽管贸易术语与合同主要条款密切相关,但由于它没有涉及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个完整的货物买卖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条款。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需注意贸易术语与相关条款的衔接,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相矛盾,否则可能因衔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尤其是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H. 什么是非贸易国际结算 它的现状 有什么发展

国际非贸易结算
international nontrade settlement
以货币结算国际间进出口贸易货款以外的债权和债务 。国际贸易结算的对称。非贸易结算内容包括贸易交往中的各项从属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以及其他与贸易无关的属于劳务性质的非实物收支,如出国旅游费用、侨民汇款、外币收兑、国外投资和贷款的利润、利息收益、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企业的经费、专利权收入、馈赠等,又称无形贸易结算。

最初的非贸易结算是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后来发展成市场票据,开始以光票的收据进行非贸易结算。现在国际非贸易收支是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主要通过银行对票据进行清算。小量非贸易外汇,也可采取携带自由兑换的货币,到国外兑成当地货币的办法。国际非贸易结算在两国或多国以双边或多边方式进行。不论使用何国的货币,支付时一般均折付当地货币,或将资金存入有关货币的中心地点的帐户。例如汇至伦敦的美元存入收款人在美国开立的银行帐户。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劳务、各种服务,不需要出口商品,所以多数国家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多收汇。中国在争取华侨汇款、旅游外汇和调回私人存在国外资金等方面,订有各种优待办法。非贸易结算可用即期或远期方式。即期票据在提示时即付款。远期票据在提示时先办理承兑,待票据到期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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