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有独资公司A和A的全资子公司B之间,对持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进行协议转让,定价依据是什么
我没看太明白!
如果B转让给A的话,可以走无偿划转的程序(详细请搜索 无偿划转办法专);
转让给其他人的话,属A和B说白了都是国有独资公司,其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转让时候,需要报批、审计、评估、备案。备案后的结果是转让的价格依据!然后再交易所挂牌转让!
『贰』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建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2、市场运作化。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建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3、实施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一)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二)资格股改造工作方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得再新扩资格股。现有资格股应采取以下方式改造为投资股:股东自愿转换股份的,可将执有的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的,可在资格股转让时转换为投资股;股东不愿转换或转让资格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阐释政策,引导其加快转换。(三)资格股改造促进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专人或机构负责推进股权改造工作,建全股权转换规章制度,实行有利于投资股的制度安排。全额持有投资股的股东在享受本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享有优于资格股的股东权利;股东所持投资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所持全部资格股只享有一个表决权;投资股的分红比例应高于资格股的分红比例。(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要求,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权转换方案,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至少应经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转换方案应呈报属地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报上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农村信用联社方式实施股权转换的,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具体事项由银监会授权属地银监局审批。三、着力打造科学规范的股权结构(一)股权优化总体要求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二)强化增资扩股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时,要以法人股东为主,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倾斜。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东最低入股起点,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资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三)积极引导股权有序流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集中,重点引导优质法人股收购自然人股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提供股权转让意向信息服务,公布与股权相关的财务信息,制作统一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格式文本;要对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受让方资格、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股权转让手续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按规定将大额股权转让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四)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要求,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的10%以下。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长期承诺”的原则,强化股东资质审查,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坚决防止关联股东控制。四、切实推进股权改造工作开展(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推进股权改造领导小组,督促省联社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政策指导,省联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二)分类实施改造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和产权改革现状,制定辖内机构整体股权改造工作规划,报银监会备案。对资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资格股转换工作;对资不抵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资格股转换;对确实有困难的机构,应借助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股权改造,并可给予一到两年的宽限期。对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法人股比例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机构,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强化监督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股权改造进展情况。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按季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监管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及市场准入相挂钩。对拖延或阻碍股权改造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约见省联社和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权改造工作力度。各银监局考核评估报告应下季初上报银监会。(四)平稳推进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做好公开宣传,正确引导 论,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 围。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完善配套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引进优质股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机构简单翻牌和股权强制转换。要对资不抵债机构,分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坚决避免出现集中退股现象和引发金融风险。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叁』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肆』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应当怎样设置
(1)农村商业抄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2)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4)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十名股东的名单。
(5)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6)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
(7)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伍』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5月18日由中华人民专共和国财政部以财金〔属2010〕4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补贴条件和标准,补贴资金预算管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2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1日,财政部以财金〔2014〕12号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6条决定,废止财政部2010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
『陆』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柒』 银监会有没有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股金处理办法的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58号 2005年8月9日)
(五)原股金处理。筹建工作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确认清理方案,经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股金进行确认清理。一是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后的股金(份)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无法确认以及死亡绝户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后再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后再进行处理。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捌』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
『玖』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拾』 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专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属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众多创造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空间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迅速腾空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