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互联网金融管理可以从哪个视角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2. 什么是产业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引入核心企业、第三方企业(如物流公司)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授信及其他结算、 理财 等综合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的实质就是依靠风险控制变量,帮助企业盘活其流动资产从而解决其融资问题。
以传化金融举例,其为传化智联旗下专业从事供应链普惠金融的战略平台,依托传化网线上线下生态圈优势,打造支付、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保险经纪四大业务体系,为3000万物流人提供集“仓配运+支付+金融”一体化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
简单点说就是给一个产业链条内的相关人员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比如贷款、保险、理财等。
3.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的课程大纲里面包含了哪些内容有谁可以告诉我
互联网金融时代
通过全方位剖析企业金融投资、资本运营、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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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可能,使企业家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其中的精髓,抓住金融与互联网未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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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鉴别股市二级、三级市场的机会与风险
全球资本市场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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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发展和投资机遇:战略新兴产业
中国金融问题深度分析与风险防范
经济周期与产业周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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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策略与创新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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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的理念、原则、方法
证券投资与实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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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新三板、创业板的机遇
实现从炒股票到印股票的华丽转身
私募、众筹与互联网金融
学习方法、掌控边界、持续创新
企业家不紧跟时代的脚步就必将被时代抛弃
中小企业上市的利弊、思路、路径与条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核准
与流程
海外资本市场与各国上市利弊分析
创业板上市融资分析
新三板挂牌及融资上市
如何选择上市时机
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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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融资实务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策略及程序
如何选择投资项目与资金进入时机
互联网金融创新商业模式解读与研讨
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中应用
众筹的商业模式与利益分配方式
风投、私募和众筹模式案例分析与投资研判
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
+
的机遇与挑战
打通互联网思维模式与逻辑
创造互联网+传统产业的超常规盈利空间
打造符合资本偏好的商业模式
领悟资本应该选择怎样的商业模式投资
掌握如何设计商业模式才能被资本青睐
互联网思维的精髓是什么?
传统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变革
——(巧宇-老师)
4.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5.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商业银行发展有哪些竞争
趋势一:进军直销银行。目前已有北京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包商银行等约20家银行推出在线直销银行,参见表1。商业银行推出在线直销银行的直接推动力来自于以余额理财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因此,已上线运行的在线直销银行无一例外将余额理财作为主打和必备产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跨区域开展业务,则是众多中小银行倍加青睐直销银行的主要原因。从更深层次来看,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深入应用,社会消费习惯和商业模式将发生深刻变化,从而引发金融行为模式进而商业银行服务模式的改变。在线直销银行正是商业银行的提前布局。
趋势二:搭建电商平台。截至目前,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成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中小银行已开设网上商城,参见表2。如果说商业银行设立在线直销银行的推动力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客户分流和业务分流,那么开设网上商城的推动力则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阿里巴巴、京东等依靠网上商城所积累的大量商家和用户的交易数据,纷纷创新运作模式,进入金融领域,对商业银行形成挑战。依托大数据的创新,日益成为传统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在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中受到诸多制肘,无法获取第一手交易数据的情况下,自身主导搭建网上商城,积累交易数据,成为商业银行的最终选择。
趋势三:网上银行转型。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是国内最早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因其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深受商业银行和客户推崇,近年来实现快速发展。但由于其设计理念是作为银行柜台的延伸和产品的销售渠道,网上银行更像一个操作平台,只是面向自身客户,资金在银行内部封闭运作,不具有获客和经营功能。这正是其与当前所指的互联网金融的最大区别所在。无论是操作的便捷性,还是产品的丰富度,以及所谓的应用场景,网上银行均存在较大差距。基于此,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动网上银行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一是开发针对网络客户的专属产品,丰富产品线;二是打造应用场景,寻找入口,增加获客功能;三是引入互联网思维,简化流程,提高便捷性;四是整合线上线下渠道,形成网上银行优势。
趋势四:开发基于社交平台的金融服务。互联网、移动通讯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带来新的竞争对手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机会。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借助社交平台的便捷性及其积累的庞大客户群,推出微信银行、微博银行和宜信银行。一方面,丰富产品宣传和品牌传播渠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基于社交平台,融入网点查询、转账支付、交易提醒、理财购买、无卡取款等功能,构建起一种新的服务模式,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能力。此外,通过开发微融资、微理财等专属产品,在营业场所或其他场所引入自动获取微信客户并推送产品信息的技术,实现主动获客,提高经营能力。
趋势五:大力拓展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便捷性和高客户体验度。商业银行大力拓展移动金融正是对这一点的积极应对。概括起来,有如下做法:一种是传统网上银行移动化,推出手机银行,打造掌上移动金融服务平台;另一种是与互联网企业等跨界合作,推出专门的移动金融APP,融合金融服务、消费、娱乐等场景,构建移动金融生态,比如中国银行推出的中银易商,广发银行推出的月光宝盒等;第三种以浦发银行为代表,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出基于NFC-SIM卡模式的手机近场移动支付产品和服务。
趋势六:开发线上供应链金融。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关键在于,通过电商平台积聚商品供销的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的供应链或产业链,进而积累交易信息。这正是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拓展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所在。受此影响,商业银行纷纷开发线上供应链金融产品。在推进路径上,一种是与第三方合作,如中信银行与海尔日日顺物联网平台合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1号店合作电商供应链金融产品;另一种是自主开发产品,如招商银行推出针对电商和物流行业的在线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线上供应链金融更加智能和开放,银行从对资金的管理到对交易对手的管理,不仅为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支付等传统资金服务,还融入理财、订单管理,甚至账务处理等功能。
趋势七:实体网点智能化升级。随着互联网的深入运用,网点面对面的柜台交易日益被自助交易和网上交易所替代。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趋势。适应这一趋势,近年来,商业银行着手开展实体网点的智能升级。一是重新进行功能布局,增加智能化自助交易设备,如VTM、ITM、自助发卡机等,甚至打造无人值守的智能轻网点,打破交易的时间限制;二是在传统业务流程中引入智能元素,如借助移动pad,更高效和便捷地为亲临网点的客户提供服务,提高客户体验度;三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渠道和服务,打造O2O金融服务新模式。此外,一些商业银行还积极探索与咖啡店、商店等合作,推出新型网点业态。
趋势八:线下业务线上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丰富网上银行产品,实现线下产品同步线上化,主要集中在理财业务领域;二是开发线上贷款业务,实现线上申请、受理和审批,提高处理效率,如工商银行的逸贷、浦发银行的网贷通,以及建设银行的快贷;三是针对某项业务领域,整合线下所有相关服务,打造在线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如招商银行小企业e家,围绕中小企业存、贷、汇等金融需求,开发了企业在线信用评级、网贷易、惠结算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并实现了与银行中后台信贷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对接,形成了从客户接触、跟进营销、商机发掘、产品销售到在线业务办理的全链条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进军互联网金融面临六大问题
问题一:不对等监管制约优势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管的容忍。无论是余额宝,还是京白条,亦或是票据理财,都是事实上的金融产品,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仍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样开展此类业务的商业银行则需要接受严格的资本监管和产品准入审批。这种不对等的监管,大大提高了商业银行拓展互联网金融的成本,并限制了其创新活动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监管制约了商业银行优势的发挥。相比于互联网企业,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于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尤其是设计理财产品,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但目前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必须亲见亲签,第一次购买要签署协议。造成的结果是,商业银行无法像余额宝一样借助互联网开展理财业务。而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在于技术和平台,以此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理财业务则不受监管制约,既发挥了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提高了客户体验度,又绕开了监管约束,造成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远程开户,给予虚拟电子账户与传统银行账户相同的身份,这一问题将一直存在。
问题二:文化理念影响创新效率。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在于创新速度快、效率高,同时,竞争激烈,产品更新迭代快,生命周期短。商业银行长期形成的以合规文化(或称为严谨文化)为主导的文化氛围与这一特点有较大差异,制约了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在合规文化主导下,各项业务首先强调的是规范,因而设计了很多制约环节和监控措施,如业务授权与事后监督,以及系统控制等。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创新时,流程长,制约多,难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互联网企业以创新文化为主导,一旦发现市场商机,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创新抢占市场,并为此设立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和快速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情况下,速度放在第一位。因而创新周期短,产品推出速度快。
问题三:传统运作模式制约创新成效。商业银行的业务运作模式是基于资金流而设计的,是在银行体系内的自循环,没有直接介入客户的交易行为,更多是被动满足客户需求。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跟客户在银行的物理渠道办理业务所依赖的账户、信息、风险控制系统、业务审批和处理系统、核算系统基本相同,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运作模式。这导致银行借助互联网创新出的产品往往离市场和客户需求有一定差距。而互联网企业是从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拓展金融业务,并基于此设计运作模式,更贴近市场、贴近客户。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企业可以从交易行为中挖掘客户的潜在消费或投资需求,并据此开发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效更高。
问题四:风险控制影响客户体验。高杠杆经营的特性,以及严格的金融监管,使得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通常将风险放在第一位,风险文化在企业文化起着主导作用。加之在国内金融消费权益法律不健全,居民消费权益存在事实上的过度保护的情况下,基于防范声誉风险,以及避免客户损失波及银行的考虑,商业银行对推出的金融产品,不仅从自身角度,还从客户角度采取了诸多风险控制措施。如网上银行,为了保护客户资产的安全,银行通常要求客户使用U-key,同时需要输入密码验证,导致流程繁琐,影响客户体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互联网企业推出的在线支付,只需要简单的密码验证就可以完成操作,余额理财产品也是网上绑定银行卡号即可购买,后续购买及赎回非常便捷。互联网的特点本来就是便捷、高效,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金融产品更应秉承这一特点,如果仍用传统思维,附加过多防控措施,不仅影响客户体验,更有悖于互联网精神。
问题五:缺乏平台难以快速切入。市场需求是创新的直接动力,也是创新的活力所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样如此。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之所以发展迅速,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经过多年的积累,这些企业普遍构建起由众多商家和消费者构成的网络商业生态,有丰富的应用场景。而商业银行虽然有庞大的客户群体和客户信息,但主要是线下客户,缺乏互联网应用场景和网络经济平台。因此,其推出的以在线直销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情况并不乐观。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优势是精准创新、精准营销,即针对平台上的不同类型客户,基于交易行为特点,开发针对性产品,并引导其在对应的应用场景上使用。可以说,平台的缺乏是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短板。这也是商业银行推出网上商城的原因所在。
问题六:营销方式和力度无法与互联网公司比拼。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在加快金融创新速度的同时,也改变了客户的行为。一方面,由于新产品更新速度快,可选择余地多,客户的流动更加频繁,对单家金融机构的忠诚度快速下降;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使得客户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客户的价格敏感性同步提高,客户黏度更多取决于产品的知名度和价格水平。因此,营销推广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重要。正因如此,互联网企业往往出手阔绰,甚至不惜以贴钱的方式提高知名度,获取客户,如前期热销的票据理财产品,而商业银行受监管以及自身传统理念的制约,在营销的力度上远不及互联网企业,在营销的方式上也更为传统,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并对后续创新形成制约。
银行业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五大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监管,建立基于功能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架构。宽松的监管环境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特别是无监管状态下的零门槛使得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超过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拓展业务,导致风险积累,甚至于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诈骗之实,给金融安全带来冲击。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公平的监管环境限制了商业银行更多地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建立基于功能监管的监管架构是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一是,尽快将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纳入监管体系,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划分监管权限,确保从事相同业务的机构接受相同的监管要求,切实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业务开展。二是,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契机,顺应综合化经营和跨界经营的大趋势,尽快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监管之间的有效联动,探索建立类似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三是,鼓励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创新,在某些风险控制能力强、信息科技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中先行先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引入新技术,实施信息化银行战略。商业银行应转变信息科技理念,使信息科技从面向经营转向经营与管理并重,从科技支撑转向科技引领,全面推进实施信息化银行战略。核心是通过深入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尽最大限度提高业务运行效率、科学决策水平和客户体验度。具体来说,在经营上,打破传统银行基于资金在体内自循环的经营模式,主动延伸服务链条,使金融服务与客户交易行为(包括消费、生产、投资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并借助信息技术,整合交易上下游,搭建交易平台,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服务平台;此外,通过建立网上商城、与平台企业合作等方式,构建在线商业生态,积累交易数据,挖掘客户金融需求,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线上获客和在线经营。在管理上,加快整合内部各交易系统的数据资源,引入大数据技术,深度分析客户行为特征和市场趋势,实现基于客户分类的精细化管理和精准营销。同时,积极构建整合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指标规则,形成面向不同层级管理者的报表体系,提高管理决策的数据支撑水平。
第三,整合资源,打造四大基础平台。平台经济是互联网金融实现快速发展的基础。因此,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方向是,围绕“金融”这一核心,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以客户平台为基础,以服务平台、产品平台和功能平台为支撑的线上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客户平台方面,或者构建网上商城,或者与电商合作,或者与物流、电信等拥有庞大客户资源的龙头企业合作,或者通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实现客户资源的有效整合,搭建具有不同特色的众多客户平台,实现快速获客。在服务平台方面,打通网点、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客户经理以及客服中心等不同服务渠道,形成区别于互联网企业、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渠道优势。在产品平台方面,既要实现线下产品的线上化,更要致力于开发针对性的线上金融产品,更重要的是将众多产品按功能整合,形成一站式、全方位的综合产品平台。功能平台方面,围绕客户商业行为和交易行为,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合上下游商业场景,打造一个集生产、生活、消费、投资等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平台,实现客户与金融服务、产品之间的有效联结。
第四,借力发展,构建多元化合作渠道。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通过跨界整合实现金融与客户行为的深度融合。这需要建立相对完备的互联网商业和金融生态。在这方面,商业银行虽然拥有丰富的金融经验,但需要实现向线上的转换;虽然积累了庞大的客户群体,但缺乏将其转移到线上的应用场景,且没有实现集群化、平台化的整合。因此,商业银行需要与各类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打造适合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生态环境。一方面,积极与第三方支付、电商企业合作,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借助其平台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探索与电信运营商、手机生产商合作,将自身金融产品与其手机或服务捆绑,实现营销前移;第三,与实体商家开展合作,基于实体商家的线下商业环境,融合金融服务,构建线上以及线上线下结合的应用场景,实现批量获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模式;最后,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研发具有特色、适合互联网应用的金融产品,形成产品优势。
第五,探索体制改革,实施专业化经营。打破传统体制机制束缚,建立与互联网精神相适应的专业化经营体制,是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关键。为此,商业银行可以探索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或事业部,在公司内实现互联网化运作,建立与互联网企业相一致的薪酬激励、人才引进以及产品创新机制,以此解决银行体系内传统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或事业部实行相对独立的科技开发机制,避免银行传统业务的开发需求挤占科技资源,提高科技开发效率。同时,建立专门的客户体验团队,帮助产品开发人员充分理解客户需求,完善产品功能,从产品设计阶段就实现以客户为中心。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快、潜在风险或漏洞多、后续完善频率高的特点,建立快速补偿和风险容忍机制,对新产品设定风险容忍度,一旦客户使用新产品因非自身原因出现风险,则给予快速补偿,切实提高客户体验度。通过体制改革,重新建立与商业银行传统做法不同的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市场化程度,弥补与互联网企业的差距。
6. 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怎么做
在最初阶段,此类机构的存在仅仅是为了满足自有电商平台的支付需求,简单提供与各家银行之间的网关接口。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蓬勃发展,尤其随着海量用户数据的积累,互联网企业逐渐了解到用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偏好,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便开始从简单的支付渗透到了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在金融脱媒的背景下,这种渗透尤为显得令人担忧,意味着金融业和互联网企业的转型方向出现了战略重叠,均朝着“金融服务方案提供者”这条高附加值的路线进军。 在现今中国市场,根植于互联网行业的“类金融公司”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平台依托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商平台和庞大的用户基础,通过与各大银行、通信服务商等合作,搭建 “网上线下”全覆盖的支付渠道,在牢牢把握支付终端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包装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和息差,并进一步推广其他增值金融服务。代表企业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腾讯集团旗下的财付通、盛大集团旗下的盛付通等。 行业应用型。面向企业用户,通过深度行业挖掘,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务、营销推广、行业解决方案等一揽子服务,获取服务费、信贷滞纳金等收入。代表企业包括汇付天下、快钱和易宝。 银行卡收单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发展初期通过电子账单处理平台和银联POS终端为线上商户提供账单号收款、账户直冲等服务,获得支付牌照后转为银行卡收单盈利模式。拉卡拉为其中较为成功的典型。 预付卡型。通过发行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预付卡,向购买人收取手续费,与银行产品形成替代,挤占银行用户资源。代表企业包括资和信、商服通、百联集团等。 200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谓风起云涌。近年银行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闸发放支付结算、金融产品代销等牌照,更为此类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夯实了基础。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整合、定制化服务方面拥有核心优势。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定位服务等前沿信息技术大量进行金融服务创新;通过打通金融机构、移动运营商、商户、用户等产业链各环节进行金融服务整合;通过数据挖掘,精确把握产业链资金流向,以此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充满创新精神的互联网企业正在沿着数据的路线,迅速侵吞传统银行业的版图。 便捷与安全,互联网金融的两要素 互联网金融企业优势种种,最终落实在用户端只简化成两个字:便捷。“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互联网产品的设计理念在金融支付应用中亦体现得淋漓尽致。“小额快捷支付”使用户摆脱了U盾等安全防护产品的繁琐操作,二维码扫描、语音支付等近场NFC应用使“无磁无密”概念延伸到线下,阿里金融甚至革新了传统的信贷理念,以商家在淘宝或天猫上的现金流和交易额作为放贷评估标准,建立了无担保、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信贷模型,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 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使“便捷”成为多数用户的首选,这一点还体现在金融支付工具的功能集成化。与单独某一家银行或基金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虚拟钱包有更多接口,所能集成的功能更加多元,这无疑简化了用户的支付界面,更容易赢得使用者的青睐。 然而就金融这一特殊产品而言,便捷性与安全性存在显著的矛盾对立。如何保证自有资金、客户备付金、客户信息、运行和业务系统的安全,强化客户身份的识别,规范业务运作,是跨界的互联网金融公司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此外,以全新的信贷模式涉足贷款领域,未来究竟是否会积累巨大风险,新兴的网络金融公司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目前,互联网支付公司只有客户交易数据,没有资金流向数据,数据库不能有效掌握贷款人的资金流向,信用风险判断可能发生失误。交易数据是否能支撑金融模型,金融模型是否能确定把违约率降到一定概率,都需要时间来验证。 就风险控制而言,传统银行毫无悬念地完胜了互联网支付公司。此外,富有操作经验、对软硬件投入巨资的商业银行在处理大批量订单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持系统稳定性。“双十一”网络购物节当天,由于百万订单同时涌入,支付宝一度无法正常支付。根据易观智库预测,2015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将达到13.9万亿元,对于资本短缺、盈利渐薄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迟早会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或者也为传统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提供了砝码。 信息,决战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 过去,企业通过与IT公司、银行、物流公司三方合作来整合“三流”,如今出现了跨界于IT和银行之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本身就已做到“合一”,天然比银行更具有数据挖掘方面的优势。除资金流信息以外,互联网金融公司还留存了海量的结构和非结构化交易信息,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交互行为、海关进出明细等,可为精准营销和定制服务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增加客户黏性。 只有拿到更多的信息,做到精准定位和推送,才能设计出对客户更有吸引力的金融服务方案,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之间的核心战略冲突——谁都想将真正具有高附加值的、通过信息挖掘发现的增值业务拿在自己手中。在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未来蓝图中,金融业将会划江而治:银行的市场定位是金融基础网络、业务骨干和金融后台,支付公司则是业务触角和支付前端。它们将这种合作描述为“小江小河最终汇入大海”,商业银行的角色将成为只是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备付金和自有资金托管服务的工具。 这样的界线无疑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联系,因为谁掌握了支付终端,谁就掌握了客户的全部信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而产生一系列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如果客户不再使用信用卡,银行就不再掌握用户支付通道和该通道所连接的全部用户信息,无论产品开发、市场营销、交叉销售都成为了无根之源。当银行彻底丢失丰富的前端信息,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工具,其业务含金量就会大打折扣。以目前美国最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Paypal为例,该公司网上支付主要包括四个环节:终端、交换器、买卖处理器、清算和结算,只有最后一环连接到银行处理器,这一环节的清算结算业务免费提供给客户,前三个环节才是真正的数据业务,通过获得信息和交易细节形成收费性服务解决方案。免费的基础业务与收费的数据增值业务,这也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如果银行继续放弃对用户支付终端和信息的争取,其信贷转型(偏向零售和小微企业)和经营转型(成为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的服务型企业)将会遭遇来自行业外的强有力的冲击。 在巨大压力下,商业银行和物流行业纷纷往“三流合一”的方向探索,前者自建电商平台和物流公司,后者自建电商平台和金融服务公司。这不一定代表了通往未来的正确方向,毕竟行业分工精细化才是最终趋势,“大而全”的企业很难满足客户的全方位需求。但它体现出一种开放的态度,即在对“信息”这一宝贵资源的争夺中,必须超越行业的概念,与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和电信运营商充分竞合,尽量将自身划入“信息掌握者”这一疆域,才能确保在未来有蛋糕可分。 移动支付,零售银行如何破局 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掌握“支付通道”而对银行产生威胁主要落在零售方面(个人和小微企业)。在B2B领域,由于交易单笔金额较大,交易双方对资金安全顾虑较多,客户更愿意选择安全信用度更好的传统商业银行。然而在零售业务方面,如何通过握住支付终端来黏住客户,却是商业银行亟需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经常提到“ABC”这个概念,即Application(应用)-Bank(银行)-Customer(客户),希望通过牢牢掌握“应用”(支付终端),确保自身“客户”不流失。身处这个链条中的“银行”需要考虑的则是,未来如果“应用”意味着唯一终端,“客户”要么选择多功能银行IC卡,要么选择手机虚拟钱包,究竟要如何在这场非此即彼的零和竞争中胜出,避免有朝一日客户跳开银行,“ABC”简化成为“AC”。 在上一轮线上支付终端的竞争中,商业银行无疑失去了先机,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失去机会。事实上,目前第三方支付已进入战略转型期,趋势之一是O2O(Online to Offline从线上到线下),通过全业务线满足用户的整体支付需求;趋势之二是从自营电商到助力传统行业电商化,由满足需求向创造需求转型。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同样也看到了机会。所谓O2O,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3A”(Anytime, Anywhere, Anyway,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式)的消费需求,围绕移动支付解决方案展开。由于2013年将要出台移动支付国家标准,银行、第三方支付、移动运营商从去年起就蓄势待发开始布局。 2010年,美国移动支付公司Square方块刷卡器的出现引领了一场支付革命。丢弃了繁琐的现金交易和名目繁多的银行卡,只需要一部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就能完成付款,无现金、无卡片、无收据。其后,谷歌钱包和Paypal扫码技术出现,开始与移动刷卡器Square争夺市场份额。 可以说,即使在成熟的美国市场,移动支付市场也仍处于百家争鸣的战国时期。今天的中国移动支付市场,在成长性和竞争激烈程度上亦是如此。拉卡拉刷卡器采取类似Square便携刷卡器的发展模式,支付宝钱包类似于谷歌钱包,微信扫码类似于Paypal扫码,它们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全银行支付功能的聚合。在信用卡刷线下POS机的时代,银联提供了这种聚合;在网上支付的时代,第三方支付提供了这种聚合;而在尘埃尚未落定的移动支付时代,究竟哪种产品更受欢迎,是“移动刷卡器”,“虚拟钱包”,还是即将换代的可实现NFC近场支付功能的“金融IC卡”;究竟哪种合作模式更容易胜出,是“第三方支付+银行”“银联+通讯”“银联+银行”“银行+手机制造商”,还是跨平台的广泛合作,所有人都不得而知。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简便易用是永恒的方向。现金的发展用了300年,银行卡的发展用了50年,网络支付发展已经有10年,而移动支付成为主流,也许速度会更加惊人。 从互联网金融角度重新审视商业银行运营 立足客户体验提升,重新审视金融产品设计。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异军突起,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提供了更加简便和个性化的金融解决方案。介质单一化、功能多元化是未来的大方向,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重新思索“用户界面”,是在柜面摆满琳琅满目的信用卡、理财或者其他产品,还是给客户提供一个唯一的使用终端。这个终端(可以是卡,手机或者其他)的初始状态或许只加载了最基本的使用功能,如果需要其他附加功能模块,可以到“在线商店”自助添置,选择是单币种还是多币种卡,是货币基金信用卡还是特约商户信用卡,是可以在线购买贵金属还是扫描支付出租车费?在理想状态下,它应该做到“一卡走天下”。自2013年起,新一代金融IC对磁条信用卡的替代将会持续提速,给银行支付终端的更新换代提供了绝好契机。在掌控支付终端和提供增值信息服务的战争中,银行的“国界线”究竟怎么勘定,勘定在哪里,需要银行充分地参与竞争合作,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参与并力争主导用户习惯的培养和跨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将之体现在产品设计理念中。 立足客户结构层次演进,重新审视金融渠道建设。在线上支付时代,电子银行与物理网点两种渠道属于互为补充的并存关系。当电子支付从线上进入线下,可以随时随地满足任何环境下的金融服务需求,物理渠道因时因地制宜的个性化设计就显得格外重要。银行网点不应该也不能再“千人一面”,从最初选址到产品陈列,从前台风格到后台处理,未来银行物体渠道应当体现精准定位和区别化服务的概念,做到因时因地因人制宜。 力争客户服务效率改善,重新审视银行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开放合作的契机。“三流合一”的非金融企业通过精准定位零售客户的偏好,向其推送包括金融产品在内的各种消费品和服务,这种毛细血管的发达也许可以降低银行微零售的成本,或者间接带来银行日常涵盖不到的客户,从而使银行变得更加高效。未来,零售业务的标准化和批发化运作,可能离不开与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其他非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当客户越来越要求服务的个性化和集成化,银行或许需要重新考虑管理的“集中”和“分布”概念。在业务需求挖掘、客户评价反馈、产品回收机制方面,贴近客户的各地分支机构与手握海量数据的数据中心或许可以承担更多的职责。如何依托数据挖掘和信息平台,个性化满足每一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是商业银行仍需细化思考的问题。 立足跨行业资本竞争,重新审视上市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即使对于成熟的美国市场,O2O也是一个全新概念,可以说,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支付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改变着地球两端金融版图的面貌。在这方面,中国的银行业并没有太多可以借鉴的对象。虽然目前,境内外银行业分析师还没有来得及将目光转移到这个问题上,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向其实已闻风而动。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无疑是看好的,阿里巴巴集团私有化引入PE投资20亿美元,名单包括了中投、国开金融、中信和淡马锡。京东商城再融资4亿美元,领投方为加拿大安大略教师退休基金。上述投资者都在资产组合中重仓配置了银行股,或者更偏好稳定而具有长期回报的公司。“资本总是稀缺的”,这种投资偏好的重叠和竞争方向的重叠同样令人警钟长鸣,提示商业银行在未来市值管理和资本规划中,需要更加关注资本市场资金流向及相关投资者行为的变化。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7. 供应链与产业链为什么互联网金融能很快的介入。
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现代经济模式也愈发趋于细分化,产品的生产工序也被分解为各个环节,并分配至若干企业共同完成,其背后是一套完整的产业链。虽然精密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从而降低了制造成本,但是各环节间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运作模式给其中的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上下游之间往往需要垫资才能开展业务,这便是供应链上巨大的融资需求。而互联网金融运作成本低,筹集资金迅速,覆盖面广的特点能够有效满足供应链上的融资需求。因此互联网金融很够很快介入供应链。同样,产业链的资金需求也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解决。
从本质上来讲企业融资困难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快速介入的直接原因。无论是供应链还是产业链,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由于资产规模很小、经营状态微弱,商业前景很难估量。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用传统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和挑战。而互联网金融运作成本低,筹集资金迅速,覆盖面广的特点能够有效满足中小的融资需求。但是,互联网金融介入带来的一个最大问题即是风控。众所周知的是产业链金融的核心是风控,把控风控的核心环节就是把项目产业链化。以资金为导向,拆借支付账款,介入上下游企业资金核心环节,分担企业的现金流错配,分摊企业的资金管控风险。
8.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主要影响有三方面:
1、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影响。
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形成挑战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基金销售模式和P2P信贷服务,尤其是余额宝模式不仅具有传统存款的特点,并且具有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动性,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竞争力,获得了较好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基础,余额宝和P2P信贷服务的出现,不仅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产生了影响,并且因为存款受到影响,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开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2、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P2P贷款和众筹模式。P2P贷款和众筹模式的出现,为潜在的贷款需求企业和个人在融资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而与商业银行复杂的贷款手续不同的是,使用P2P贷款和众筹的方式进行贷款不仅手续简单,而且贷款的流程也大为简化,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影响。
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传统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我国政策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发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业务不仅使用方便而且费用较低,而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业务,手续复杂,不同的商业银行间办理支付业务时还面临较多的困难,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效的克服了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