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是从金融消费者出发,在现金处理、小面额现金供应、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等方面所拥有的权益。而我国消费者现金业务受众面极为广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在人民币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纽带作用的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进行有效切实的保护。
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难、小面额货币存款难、ATM 取假币,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
我行对于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由分行零售线行长为组长,各支行零售线负责人为组员,全面推动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在专项小组的推动下,我分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做了如下改进:
首先全面推广自动柜员机、银行柜面配款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全面推动柜面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即回笼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要经过专门整点方可对外支付;在各营业网点设置残钞兑换、券别调剂、人民币真伪鉴别窗口,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和举报监督电话,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要求员工在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兑换服务;对于火烧、虫蛀、鼠咬等特殊币的鉴定,则帮助客户联系人民银行落实鉴定时间和程序。
其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协作联动。在办理日常现金业务中,我行形成了由专项小组牵头,分行服务质量小组配合的监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请总行“神秘人”对南京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暗访,通过“神秘人”反馈过来的信息不断对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次在内部实行以支行为单位的评比制度,不断改善我行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的态度、效率,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通过员工与服务质量小组之间定期交流办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情景演练,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由于现金业务情况复杂,办理繁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协调能力。因此我行通过外聘专业老师,每月对我行员工进行培训,着重介绍人民币兑换标准、真伪鉴定方面的业务知识,强调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
然而我行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时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改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至于有时候无意中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现金业务权益。(一)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机制、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二)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两类问题导致我行目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亦没有一个完善的指导办法,以至于我行在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过程中进展缓慢。因此经专项小组讨论通过,我行计划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尽快拟定《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内容包括相关情形的鉴定、奖惩措施。通过此办法,尽快将我行的现金业务办理正规化。
二、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我行将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希望人民银行和中银协能予以支持,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对我行员工进行技能及业务培训,对我行现金业务办理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同时通过参观现金业务办理示范单位,进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作出改善。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落后,而对于现金业务权益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行将重点加强爱护人民币的长效宣传,采取柜面、电子屏幕宣传与深入农村、社区服务站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村居民作为长效宣传的重点,让他们了解一定的人民币知识,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的良好习惯;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层次编制内容不同的宣传资料,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让客户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
四、开展现金业务“满意服务”评比活动。尽快出台“满意服务”评比细则,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业务知识奖”、“突发事故处理奖”、“服务质量奖”,通过该项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现金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尽管我行在保护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通过出台《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对内提升我行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对我行监督,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㈡ 国际消费者组织规定的“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每年的哪一天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㈢ 美国实施201条款后(钢铁保障措施案),对本国经济和钢铁产业又什么影响
关税征收带给钢铁消费行业的失业人数可能会多于钢铁生产行业。我这样说,不仅是因为三项独立研究报告(包括克兰德尔的一项研究),已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几乎肯定发生。只要想想,每生产一吨钢铁所需的工人没有生产等量的含钢铁产品那么多。因此,因关税征收而导致钢铁消费行业订单流失而导致的失业人数,将多于钢铁制造行业因关税保护而获得的就业人数。
为支持关税征收,布什发表了一份声明,这份声明要比他的撰稿人准备的官方声明更加切中要点。据《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报导,布什告诉记者,“我们是一个自由贸易国家,为了继续实现自由贸易,我们必须实施法律。这就是我所做的。我认为,进口正在严重地影响……一个重要的行业,因此,(我们)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政策,以使这个行业得以自我重组。”听明白了吗?正如林塞所说,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10月告诉同一个行业,他不会考虑采取保护主义行动,可能就是由于这个疏忽,才使戈尔失去了西弗吉尼亚州的支持,而把布什推上了总统宝座。因此,此次关税行动只是总统表示感谢的一点小小心意。美国总统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认为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政府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政府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12]
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政府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13]
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23]至此,中国正式采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附录一:费加罗报的评论
美国对众多的钢铁产品征收重税,布什是要“发动一场新的世界经济大战”,他的这一措施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害。从北京到莫斯科、布鲁赛尔,都及时对此做出了强烈反应。报道指出,布什的这一政策是“政治性的,既不合法也不经济”,他其实是在利用这一政策,安抚国内的钢铁行业,因为已经有数家美国的钢铁企业申请破产法的保护,布什希望此举能为将在今年11月将进行的美国国内的立法选举,有的报道则猜测,布什其实是想通过此项措施,来换取通过一项白宫在今后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有自由决断权利的授权,这项法案目前在反对派民主党占多数的国会参议院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但是,欧洲和亚洲的钢铁生产者指出,贸易保护主义是双刃剑,随着关税的提高,钢铁价格的上涨,最后将是美国国内的钢铁消费者,如汽车、机械制造、航天航空等行业将承担这些费用,成为受害者。
世界第一大钢铁企业、欧洲的ARCELOR和EUROFER董事长GUY DOLLE在接受费加罗报经济版专访时表示,美国的钢铁企业之所以陷入现在的困难境地,主要是由于它们的社会负担(主要是退休职工)太重,在美国的某些传统的钢铁企业,每吨钢铁的社会成本达到50美元,而欧洲只有27-29美元,如LTV 厂,一个在职工人需要负担7个退休人员!因此,把美国钢铁企业目前面临破产的困难只归咎于外国产品的冲击是不公平的,主要是美国的传统钢铁产业已经没有竞争力。去年,美国的钢铁生产已跌了20%。美国的这一政策出台是单方面的,与世贸组织原则不符,尤其是从去年以来,在经合组织框架内,各国已在就削减生产能力进行了数次多边磋商。在回答美国因如何重整其钢铁行业时,GUY DOLLE称,欧盟曾向布什政府提出建议,对所有在美国销售的钢铁增收2%的附加税,将此收入注入社会福利系统,欧盟曾经采取类似措施来帮助欧盟的煤炭和钢铁工业,并取得了成功。可惜的是,美国并没采纳欧盟的建议,而宁愿采取保护主义措施。
他还认为,其实欧盟受到美国的这次措施影响的钢铁产品只占了2%-3%,并且由于欧盟的产品比美国的产品要便宜20%-25%,加之美国国内的钢铁价格仍在上涨,欧盟的产品仍可以越过关税壁垒进入美国市场,但真正的威胁是,1200万吨其它国家生产的、从此不能进入美国市场的钢材会不会转而流向欧洲。欧洲的钢铁进口量近年来逐年增进(去年进口量比1999年增加了500万吨,比1996年则增加了1300万吨)。在钢铁领域,欧盟已是纯进口国(进出相抵后,净进口量为500万吨),而五年前,欧盟还是钢铁的净出口国(净出口量达100万吨)。他建议,必须马上采取保障措施,如设立钢铁配额,使进口量不超过2001年的水平。受限制的将主要是斯洛伐克和亚洲国家,因为欧盟同俄国、乌克兰已经有了协议。保障措施需要马上采取,因为现在是钢铁价格最低的时候,马上将进入钢铁消费旺季,各个钢铁厂的高炉就要开足马力生产了。
作为欧盟负责贸易事务的专员拉米(LAMY)已经发表数次谈话,他的态度无疑代表了欧盟目前对美国这一政策的官方立场。他表示,欧盟将同其它受害国(如日本、中国、韩国等)协调立场,欧盟的战略是双重的,即一方面要同美国的单边主义斗争,另一方面需要保护好欧盟内部的钢铁市场不受到冲击。欧洲将肯定会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并且欧盟内部将启动保障条款,手段为加税和实施配额制,他称,欧盟将采取的措施是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的。
3月6日,欧洲各大钢铁企业股票告跌,但跌幅不大,世界第一ARCELOR跌1.13%,世界第六THYSSENKRUPP跌1.67%,与日本的NIPPON STEEL下跌 4.39%相比,欧盟的企业算是幸运的。
在经济回声报的报道中,重点报道了法国政府对此事件的态度,还分析了美国国内的支持者和批评者。报道指出,布什这一政策的受益者将主要是80万钢铁工人(20万在岗,60万退休),其中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就有30万人。记得去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人们应该还记得最后在佛州清点票数的紧张情形,布什那次当选实在是如履薄冰。为了在今年底的国会选举中,改变佛州在上次总统选举中民主党的戈尔总票数微弱领先的局面,布什的这一政策可以说是一石二鸟。可为佐证的是,最大的美国钢铁劳动者协会已发表声明,祝贺布什作出了有历史意义的一个决定。在劳工者中占传统优势的民主党人也承认布什“得了一分”,国会的民主党领袖甚至称,应该把关税提高到40%,才可以有效阻止外国钢铁产品。布什所在的共和党则有人对此政策持批评态度,认为将损害其它产业的利益,尤其是需消费钢铁的中小企业主的利益。布什政府则为其政策辩护,称“美国是最主张自由贸易的,只是自由贸易应该符合有关法律,美国的钢铁业已受到了严重损害,需要时间进行结构调整”云云。针对欧盟的指责,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则反唇相讥:“在钢铁行业,欧盟自己的手并不干净,要记得欧洲联盟是从欧洲煤钢联营才开始建立的(意指欧洲在煤钢方面最早进行排他性的贸易保护)”。
附录二: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的形势及问题 (2002-06-27)
近25年来,美国钢铁工业一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生产能力曾从年1.5亿t下降到1亿t左右。尤其1997年末的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大量的钢材涌向美国,冲击美国的钢材市场,1998年进入美国的钢材达到最高点,为3760万t,比发生危机前几年进口钢材的年平均量增加了1000万t.随后两年美国的进口钢材保持在3570~3790万t的高水平上,加剧了美国钢铁企业的困难处境。正像伯明翰钢铁公司董事长Dr Correnti指出的,“美国钢铁工业的经济状况是25年来最差的时期。钢铁生产者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进口钢材的大量涌进、高的库存量、销售价格下降,而能源价格上涨使美国钢铁工业更是雪上加霜”。据统计,从1998年底到2001年初,美国已有近20家企业破产或申请破产,其中包括美国排行第四、国内最大的制管公司LTV钢铁联合企业在2000年末宣布申请破产。
一年前进口钢材猛烈冲击美国的钢材市场,而2000年上半年钢材市场还很坚挺,但到了下半年,形势急转直下,市场疲软,钢材价格下降以及反进口贸易导致月度进口量减少。今年年初进口钢材比2000年月度平均值的310万t约低30%。
据国际钢铁协会(IISI)的统计,美国2000年粗钢产量达1.015亿t,钢材0.98亿t,达到了近几年的最高水平,但进入2001年1月份,北美的钢产量是世界范围内唯一的与同期比较下降的区域,其中美国下降了16%。到2月份,美国钢产量继续下降,但预计今年下半年将稍好于上半年。
为了走出逆境,钢铁生产商采用了很多方法,例如,LTV公司加速关闭了年产630万t的Hoyt Lakes矿山,把镀锡厂出售给美国钢铁公司,并贷款7亿美元,以维持公司的生产,保持公司在用户、供应商和债权人的信誉度等。但由于LTV长期负债11亿美元之多,公司退休职工医疗费及保险金负债超过15亿美元,退休金和其它负债还有10亿美元,再加上近三年来净亏损超过6亿美元,使公司长期陷入困境,在这种大环境下,终究没有逃出申请破产的厄运。除了LTV钢铁公司外,杰尼瓦钢公司、格而夫斯泰茨钢公司、阿克梅金属公司、西北钢和线材、短流程钢厂Trico(其50%的股份由LTV公司所有)及美国最大的工程用钢生产厂家-共和技术国际公司等13家公司进入联邦破产法11条的保护。
市场环境的恶化迫使一些短流程钢铁生产厂廉价出售其产品,使其销售额急剧下降,甚至使部分钢铁厂倒闭,例如伊利诺州年产35万t的奥本钢铁公司受到关门的威胁,西北钢和线材公司去年12月也申请了破产保护。尽管在破产前,西北钢和线材公司采取了财务重组和降低成本的措施,而且已经得到6500万美元的财政贷款,但由于国内特殊钢市场的过量生产和进口棒材冲击,终于资不抵债,宣布申请破产。
美国第二大联合钢铁公司伯利恒虽没有进入第11条款的保护,但它的境遇具有代表性,它证明了整个美国钢铁工业受到恶劣贸易环境冲击的状况。但伯利恒公司一直表示很有信心,能够渡过当前的困难处境,他们努力寻找合作伙伴和合资经营的机会。尽管2000年亏损了1.18亿美元,比1999年亏损1.83亿美元稍好,但今年第一季度仍将出现亏损局面。为使净资产减至最小,伯利恒公司决定出售一些财产,包括占生产球团的Hibbing Taconite公司70%的股份、巴西生产铁矿石的MBR公司5%的股份及纽约州南布法罗铁路的股份。在过去两年里,还减少了2000个工作岗位并将进一步裁减冗员。
美国钢铁公司由于板带价格降到了20年来的最低点,1999年还赢利0.44亿美元,而去年净亏损达0.21亿美元。
在进口钢材和相应低价位的猛烈冲击下,也不是所有的钢铁厂都受到严重挫伤,仍有一些公司具有活力并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包括短流程的纽柯钢铁公司、动态钢公司和生产扁平材特殊钢的联合企业AK公司等。短流程俄勒冈钢铁厂今年第一季度交货量加倍增加,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他们认为,按这种形势,下半年的贸易条件会更好。纽柯钢铁公司尽管去年第四季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0.18个亿,但2000年销售额达46亿,利润达3.11亿美元,超过1999年销售额40亿美元。利润2.45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作为美国第五大钢铁联合企业的AK公司,通过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致力于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去年生产碳钢650万t,并成为美国最大的不锈钢扁平材生产商,其产量达90万t(100万短吨)。此外还有电镀板、电工钢板等,2000年销售额达45.2亿美元,纯利润达1.324亿美元,是1999年的2倍。这些公司之所以在困难的市场环境中能够成功的生存,在于他们努力了解市场和满足钢材用户的需求,开发用户需要的产品,从而改进工艺和提高生产技术。
在这种形势下,也有些美国钢铁企业试图通过提高价格弥补销售额下降的损失,尤其短流程钢铁厂,他们打算热轧带卷每短吨提价40美元,冷轧薄板和镀锌板提价30美元/短吨。纽柯钢铁公司和动态钢公司宣布热轧和冷轧带卷7月1日交货价格每短吨上涨20美元,同时AK钢公司、国家钢公司、惠林-匹兹堡钢铁公司和WCI钢公司也相应减少供货量以保持上述产品提价。去年冬天天然气和电价为主的能源上涨,使今年第一季度钢铁业雪上加霜,伯利恒钢铁公司宣布从2月份开始,每吨钢上涨8美元。随后国内许多特殊钢生产商也做出了类似的决定,但这些举动是否能够成功,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多年来,来自国外的进口钢铁产品一直是美国钢材市场的“缓冲器”,在国内钢铁产能不足时,进口产品有效地予以补充,但目前美国市场不同产品的价格几乎都高于其他市场,直接吸引各国大量钢材向美国输送,据AIIS统计,美国国内的钢材产品仅能满足75%的需求。美国钢铁工业本身就是最大的进口钢材用户,仅钢铁工业内部的深加工每年就需要进口约1000万t,其中包括850万t半成品,以弥补铁水的不足、合适的价格、质量,以及国内没有的特殊钢种。目前美国市场需要进口钢材的四分之三是由钢铁协会的成员单位提出的。
最近,为了阻止国外的钢铁产品进入美国市场,14位来自钢铁生产厂所在州的参议员日前致信布什总统,要求其动用201条款,以保护美国钢铁工业。这是继去年10月份国会议员致信克林顿总统以来,第二次要求美国总统启动201条款。他们认为外国钢铁在美国倾销激增,使美国的钢铁工业陷入极度困境,只有启动1974年美国贸易法案中201条款才能使美国钢铁工业从进口的冲击中得到暂时解脱,一个强大的、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国内钢铁工业对美国经济十分关键。如果不能阻止美国钢铁产业的死亡,未来的美国就只能依赖外国钢铁的进口。据分析,布什总统很有可能会考虑这些参议员的请求,动用201条款。一旦美国决定动用201条款展开调查,可采取的行动包括进口救济、调整措施、配额、有序销售协议、国际谈判、立法建议等多项行动。届时不仅是目前被诉倾销的钢铁生产企业,其他的钢铁出口生产商和经销商都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上述行动的影响,而且这一影响将会持续8年之久。
针对美国钢铁企业一味地寻求政府的保护,不求进取,并采用反倾销政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引起了世界钢铁生产商的不满,欧盟警告美国进口钢材不是美国钢铁工业出现问题的原因。不要对进口钢材实施限制政策,否则会引发欧盟、拉美、亚洲和独联体国家的钢铁生产出现问题,同时欧盟要求美国削减不良产能,与欧盟竞争在同一起跑线上。
总之,对于美国钢铁工业的现状及企业大量申请破产的事实,我们分析原因如下: (1)近30年的贸易保护,美国政府宁愿采取行动抵制廉价商品钢材进口,也不愿采取根本的解决措施,致使美国钢铁企业的竞争能力严重下降; (2)美国钢铁公司相对于其它工业发达国家的钢铁企业,规模小,产量低。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美钢联2000年产量为1068万t,仅占世界排名的第十三位,远远落后于新日铁、浦项、于齐诺尔、甚至宝钢公司,而现在已经破产的美国排行第四-年产量只有700万t左右的LTV钢公司,2000年排名仅为世界第二十三名; (3)美国钢铁工业不论是设备还是技术严重老化,研究、开发能力差。与世界排名前几位的大公司相比,技术、设备、规模远远落后,从而导致产品品种单一,成本居高不下; (4)大量进口钢材冲击美国的钢材市场,2000年进口钢材量相当于美国国内粗钢产量的37%; (5)能源价格上涨,导致钢材产品成本价格的提高; (6)美国经济近几年增长明显减缓,使市场需求受到一定影响。
鉴于美国钢铁企业的发展现状,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自由贸易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贸易壁垒将无法阻碍这一发展潮流。美国钢铁企业如果不努力提高自身的实力,强化经营的竞争能力,只依赖政府的补贴和贸易保护,必然是进一步衰退。
在钢铁工业发生困难的时候,也正是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好机会,寻求广泛合作,开发、研制新产品,抛弃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产能,共同采购废钢、能源,改善财务状况,并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使生产规模更趋于合理化。这是钢铁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失去这个时机,美国钢铁企业将无出头之日。因而如果美国总统考虑参议员的意见,动用201条款,实施保护政策,未必是挽救钢铁工业的上策,也不能彻底解决美国钢铁工业的问题。
附录三:钢铁关税给美国带来什么影响?(2002-06-27)
1999年,钢铁价格低迷,钢铁生产商受到冲击。钢铁行业工会组织了“支持钢铁的集会,旨在保留该行业的工作职位。当时,钢铁行业的工资水平已经比私营产业的平均水平要高出95%.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的投票通过了一个议案,决定对进口钢铁施加配额,但令人高兴的是,这个议案最后在参议院遭到了否决。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同年,石油价格处于历史性低点,原先受雇于各个独立生产商的数万名工人失去了工作。但没有一个地方出现“支持石油”的集会,也没有什么国会议案计划限制石油进口。
Cato Institute的布林克。林塞最近新出版了一本有关全球化的书,名为《Against the Dead Hand》,其中提到了对这两个行业的处理截然不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很快就会在加油站以及他们自己的暖气帐单上感受到油价上涨的影响。因此,政府并不插手,而是在钢铁等其他产品上做手脚。对于普通选民来说,钢铁等产品价格上涨所造成的影响远远没有那么明显。
3月5日,布什总统宣布,对某些种类的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对其他种类钢铁征收的关税稍低)。这一保护性措施主要针对的目标是欧洲、日本、韩国、台湾和中国大陆。30%的关税从本周开始生效,明年将降至24%,后年降至18%,之后便被取消。布什同时还表示,他将监督该行业实行的结构调整,钢铁行业被认为应该在关税带来的高价格保护伞下完成结构调整。
但正如Brookings Institute的罗伯特。克兰德尔在1月份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响应关税而进行的任何重组,可能会让缺乏经验的人们感到意外。在克兰德尔看来,效率更高的小钢铁厂,如Nucor、Quanex和Steel Dynamics,将受到价格上涨的鼓励而进行投资,进一步从效率较低的、综合性钢铁公司(如USX, Bethlehem和LTV)那里抢占更多的市场占有率。事实上,自从Nucor自称其市值大于任何主要钢铁公司以后,“小钢铁厂”这个词已部分地失去了其原有意义。除了可能出现上述结果以外,克兰德尔在上周四的一次采访中说,提高关税肯定会带来的一个影响是:牺牲全球削减冗余产能的机会。现在,唯一的问题在于其他钢铁生产国是否会提高自己的进口关税,进行报复。
在林塞看来,美国国内的冗余产能,存在于一些完全闲置的公司,如LTV、Wheeling-Pitt和Bethlehem,这些公司全都处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破产程序之中。正如国际经济研究所的加里。赫夫鲍尔指出的那样,自从2000年的总统大选以来,21家美国钢铁公司已申请破产保护。林塞说,“如果不是政府干预,这些公司中的多数今天早已不复存在了。”据赫夫鲍尔称,在华盛顿处理的各种贸易争端中,处理钢铁争端的律师最多。
克兰德尔特别强调产能过剩。他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美国并没有失去钢铁业,相反,它正在重新建设,允许小钢铁厂替代效率较低的综合性公司。
钢铁业的说客们,希望我们相信“整个国内钢铁业的命运系于一发”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是没有意义的。举个例子,在经济衰退的2001年,钢铁业生产了1,000万□成品钢,比1980至1995年间哪一年都多,比上一次经济衰退的1982年产量增长了60%.小钢铁厂目前占据了国内产能的40%以上,高于70年代的10%.曾出版有《Up from the Ashes: The Rise of the Steel Minimill in the United States》等行业研究报告的克兰德尔,上周四告诉我们,他坚信小钢铁厂将逐步掌握整个钢铁市场,不管政府将采取什么样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可以直接感受到石油关税调整带来的影响,而钢铁关税直接影响的是钢铁消费公司,包括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和福特汽车(Ford)等。但有近10万家的小型钢铁消费公司,为这些巨无霸供应元件,如刹车配件、弹簧和油箱。
这些小公司会真正感受到痛苦,因为他们中的很多需要进口国内没有的一些钢铁产品,这样就会面临关税带来的价格提升(30%)。或著更糟糕的话,他们可能会发现国外的供应商已决定彻底撤出美国市常还有更糟糕的是,不管他们是从哪儿采购钢铁,在生意竞争中,这些公司都可能会输给海外竞争者,后者突然获得了因关税而带来的成本优势。这些也能生产刹车元件和油箱等配件的公司,没有美国国内公司的钢铁关税压力。至少,就目前而言,布什总统还没有对含钢铁的进口商品施加关税,这项关税仅适用于进口钢铁。
综合上述所有理由及其他原因,关税征收带给钢铁消费行业的失业人数可能会多于钢铁生产行业。我这样说,不仅是因为三项独立研究报告(包括克兰德尔的一项研究),已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几乎肯定发生。只要想想,每生产一吨钢铁所需的工人没有生产等量的含钢铁产品那么多。因此,因关税征收而导致钢铁消费行业订单流失而导致的失业人数,将多于钢铁制造行业因关税保护而获得的就业人数。
为支持关税征收,布什发表了一份声明,这份声明要比他的撰稿人准备的官方声明更加切中要点。据《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报导,布什告诉记者,“我们是一个自由贸易国家,为了继续实现自由贸易,我们必须实施法律。这就是我所做的。我认为,进口正在严重地影响……一个重要的行业,因此,(我们)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政策,以使这个行业得以自我重组。”听明白了吗?正如林塞所说,克林顿总统于2000年10月告诉同一个行业,他不会考虑采取保护主义行动,可能就是由于这个疏忽,才使戈尔失去了西弗吉尼亚州的支持,而把布什推上了总统宝座。因此,此次关税行动只是总统表示感谢的一点小小心意。
㈣ 请问谁有《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文本容或者请问谁知道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核心思想就是加大了政府的权力,新的法案忒厚了,估计美国人自己看着都头疼。
奥巴马带领着美国走向大政府的这条不归路。
㈤ 多德弗兰克法案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说的具体一点。急急急
多德抄-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袭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新法案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目前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㈥ 监管“升格”震慑违规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再强化
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央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金融机构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2016年,央行印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并于去年修订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发布的《办法》中,央行结合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等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相关条款,也将原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
具体来看,《办法》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中划出多条红线。《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
针对个人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的保护问题,《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银行与支付机构有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等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央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㈦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