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等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避税
你好!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专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属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做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难以查到,所以普遍造成避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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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可以不填吗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是必须要填写的,否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办理其业务。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个人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账户持有人签署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金融机构通过本机构电子渠道接收个人账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电子声明文件。
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声明文件。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
(四)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个人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账户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2)零售消极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一)机构开立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获取由该机构授权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声明文件应当作为开户资料的一部分,声明文件相关信息可并入开户申请书中。
(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要确认填写信息是否与其他信息存在明显矛盾。金融机构认为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应当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开立账户。
(三)识别为非居民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合伙企业等机构声明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可按照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税收居民国(地区)。
(四)识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识别其控制人,并且获取机构授权人或者控制人签署的声明文件,识别控制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识别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
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企业的,也应当进一步识别其是否同时为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五)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开机构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声明文件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应当要求机构授权人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机构授权人自被要求提供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能提供声明文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将其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管理。
㈢ 境外战略投资者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吗
境外战略投资者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㈣ wto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网络银行是银行电子化发展的产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银行电子化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
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PC银行、企业银行、家庭银行等)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
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始于60年代中期,当时尽管计算机价格昂贵,但已具有了商业应用价值,银行开始将其引入业务领域。一些银行类应用软件的开发研制成功,使得通过电脑进行数据输入、输出和账务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计算机进入了实际业务应用阶段。但此时每笔业务数据的审核、确认和录入,还完全依靠银行职员的手工操作,数据输出的对象也是银行内部人员。
到了80年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成本的大幅降低,为银行业广泛推广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内部网络电子银行开始兴起。银行客户可以用专线与其开户银行的专用内部网络连接,银行则向其重要客户提供专用软件和接口,从而使客户可以利用家中或公司里的PC机,进行相关数据的传输和交换。同时,随着银行将网络接线延伸到商业公司内部的财会部门和超级市场,ATM、POS开始普及使用。然而,这时能够利用银行内部网络的客户数量还较有限,费用也较大。90年代,互联网技术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各主要金融机构开始上网,建立自己的网站。最初,银行网站着重于业务广告宣传,并不涉及实质性的银行业务,其主要原因是浏览技术和网络传输安全性问题。1994年马克安德里森设计开发的NAVIGATOR浏览器和RAS①加密算法开始普遍采用,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银行网站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不仅提供其金融活动信息,也为用户提供账务信息查询等服务。随后,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和安全套接层(SSL:SecureSocketsLayer)技术的形成,使网络银行浮出水面。
网络银行在欧美出现后,主要形成了两种形式:
(1)网络分支银行。网络分支银行是原有的银行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结果,原有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其网上站点相当于它的一个分支银行或营业部,既为其他非网上分支机构提供辅助服务,如账务查询、划转等,也单独开展业务,但其业务方式和侧重点不同,一些必须依赖于手工操作的业务需要依托于传统的分支机构。这种形式的网络银行占了网络银行总数的90%以上。
(2)纯网络银行。纯网络银行起源于1995年开业的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本身就是一家银行,是为专门提供在线银行服务而成立的。纯网络银行也可称为“只有一个站点的银行”,这类银行一般只有一个办公地址,既无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对于现金收付、贷款监督与调查、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置等人工处理的业务,一般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委托代理机构,如邮政局、咨询公司、事务所等;二是通过ATM机、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合同风险明示等技术手段解决。据统计,截止到1998年第四季度,仅美国就有200多家银行建立了网站,约占美国银行总数的18%,其中网络银行有350家,占银行总数的3%,有5家是纯网络银行。预计,2000年以后,由于“千年虫”问题不复存在,网络银行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正是由于网络银行的发展速度很快,其标准、发展模式等都还处于演变之中,使得目前很难对网络银行进行规范的理论界定。不过,从现有的一些定义和实际模式中,仍可以概括出网络银行的一些基本要素。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帐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的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服务的银行(BCBS,1999)。这些定义基本上是对现有网络银行实际情况的概括,主要区别是对网络银行外延大小的认定不同。但总的来说,都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素:
(1)电子虚拟服务方式。网络银行所有业务数据的输入、输出,都以电子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采用“面对面”的传统柜台方式。
(2)运行环境开放。网络银行是利用开放性的网络作为业务实施的环境,而开放性网络意味着任何人只要拥有必要的设备、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进入网络银行的服务场所,接受银行服务。
(3)真实的银行业务。除了一些必须依靠纸介质才能进行的业务以外,网络银行提供大部分传统银行业务的服务,像传统银行一样,持有金融资产与负债,这是区别网络银行与一般银行根本性的一点。
(4)是业务实时处理。实时处理业务既是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便利,也是其生存的基础。
网络银行的这些内在属性,使网络银行较传统银行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自己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低廉的交易费用、能更好地扩展新的客户市场、在行业竞争中保持积极姿态、满足客户便利服务的需求以及增加潜在收益等。
二、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区别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在产业组织、业务种类、经营管理模式、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都已有所变化。
(一)在产业组织方面,经济社会中传统银行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能提供期限转换、风险转换、评价监督借款者行为、减少和节约信息加工成本以及提供支付机制等。这些功能之所以需要通过银行而不是市场去完成,是因为银行作为一个企业,在交易成本、信息完备性、监督的有效性等方面拥有优势,同时,银行还可以作为“流动性的蓄水池”,防止和缓解流动性对经济运行的冲击。银行的产业组织形式也正是按照这一机理而展开的,无论是单一银行还是分支银行体制,构成银行主体的是实施这种优势的各类业务人员,而且银行规模有不断膨胀的趋势。但在网络经济中,银行相对于基他企业和个人所具有的信息完备性、监督有效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优势正在逐步消失,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资金在网上可以迅速转移,使得银行“蓄水池”的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银行仍有必要存在的原因似乎回归到了最古老的概念:安全和人们对“面对面”服务的心理满足感。
显然,这些原因,已不能解释网络银行作为经济体存在的必要性。除了传统的因素以外,网络银行之所以会存在下去,还由于:(1)技术领先优势,银行业始终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由此形成了人们的安全预期和效率预期;(2)智力优势,消费者信赖银行提供的咨询顾问服务。这些因素加上网络银行的建立费用较低、运行环境统一等特点,使网络银行的产业组织发生了变化:进入这一产业的障碍减少,进入成本大为降低;大小银行几乎采用的是相同的网络接入服务,竞争方式已不再是主要靠其规模、分支网点的多少、服务环境的好坏等,市场更接近于完全竞争均衡;银行内部组织以专家型人员为主等。
传统银行和网络银行作为经济体制存在的内在差异,为两者边界的划分也提供了依据,对于安全性较高、费用弹性较低、知识水平和对专业信息需求不高的客户群,传统银行仍是最佳选择;网络银行能更好地满足效率性较高、费用弹性较大、信息需求高的客户的需要。
(二)在业务种类方面,网络银行并不仅是将银行业务“搬到”网上来做。传统银行的业务范围,从大的种类来划分,主要分为个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个人业务主要包括:储蓄业务、信用卡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等等;企业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企业贷款业务、国际业务、离岸业务等等。这些企业传统上需要银行职员与客户面对面地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的交流和收集都带有个性化的特点,信息质量与传播受到客观的限制。
网络银行虽然也从事个人业务和企业业务,但已有所变化。网络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一般只从事零售或小额的业务。对于一些必须依赖于人工操作的业务,网络银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些业务要么依赖于传统分支机构协助,要么需要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当然,网络银行也可以利用ATM机等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处理,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有限。相反,在账务查询、转帐、挂失、代收代徼、金融卡消费、咨询等方面,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了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便利。除了以上两种传统业务以外,网络银行一般还提供三种新的业务: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利率、汇率信息;经济、金融新闻等)、投资理财服务和综合经营服务。其中综合经营服务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网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务,也包括发行电子货币、提供电子钱包等服务,以及从事或代理证券、保险业务,提供网上金融超市等。
(三)在经营管理模式上,传统银行的早期经营管理模式侧重于解决流动性问题,其主要理论基础有资产转移理论(Shiftability Theory)、资料池(Pool of Funds)和预期收入理论(Anticipated Income TheoryA)。80年代后,银行的盈利问题受到了关注,银行的目标调整为:达到流动性要求,获得最大盈利。随之出现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Assetliabilitymanagement),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缺口管理。在这一管理模式下,弥补期限或利率缺口的主要途径有两条:
一是有效地增加储蓄;二是有效地控制资产质量,同时满足流动性的要求。流动性管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成为银行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经营模式。虽然资产负债管理仍是网络银行经营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网络银行产业组织和业务种类的特点,以及网络银行技术的复杂性、信息的多样性和竞争压力加大等原因,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它只能是网络银行正常经营需要考虑的因素。而系统安全性、效率、传输速度等因素,关系到网络银行能否生存下去。因此,网络银行更注重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
(1)综合配套管理。网络银行除了提供一般的传统银行业务外,为了发挥网络优势,抵御非金融机构的进入,保持竞争优势,往往还介入综合投资、代理等方面的业务,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及资金收、转、支的确认,有效时间戳等方面的综合配套安排,成为经营网络银行首要考虑的问题。
(2)技术标准管理。出于安全、高效的目的采用的数据传输、加密、鉴定以及与其他网络联接等方面的技术协议标准,需要在说明、监测、升级更新、原代码修改权限以及保管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
(3)个性化服务管理。个性化服务管理是基于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将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对其业务记录数据分析、统计等,进行归纳性的推理,预测客户行为,从中挖掘潜在的服务模式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一方面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正确判断即将出现的机会,调整策略,减少风险。
(四)在资产负债结构方面,贷款和存款始终是传统银行的主要资产与负债,其利率差也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一般占利润总量的85%以上,银行主要依靠的是规模转换优势和市场信息优势。网络银行除了这些优势以外,更强调发挥作为支付中介的优势。它为客户提供的快捷、便利、全天候的服务,大大节省了客户的交易费用。在资产结构上介于金融中介与金融服务商之间,近一半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五)在经营绩效评价方面,衡量传统银行经营好坏的一个有效指标是市场占有份额。传统银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市场份额的转移,由于从众行为的作用,其客户结构基本上不会改变。据统计,一家传统银行80%的利润来源于其20%的客户,他们构成了银行的核心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收集银行信息、转移个人业务过程中,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忠诚度和信任度的某种惯性。网络银行竞争的结果,一方面是市场份额的转移,另一方面客户的惯性下降,网络银行有可能迅速获得客户,也有可能迅速失去客户。因此,对网络银行来说,客户结构成为另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三、网络银行的监管
网络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涉及到三个问题:由于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存在着相当的区别,网络银行是否还需要传统形式的监管;如何处理创新、竞争力提升与监管可能形成的抑制之间的矛盾;怎样监管。
(一)监管网络银行的依据
一般认为,政府之所以要对金融机构实施广泛的监管,是因为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缺陷加上银行业较强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极易给消费者带来消极影响,引发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传统的监管体系正是在这一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判断网络银行是否需要监管,首先需要说明网络银行是否存在着以上缺陷。从表面上看,网络信息是以高速度、大容量、分布式传播。理论上讲,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能获得相对完备的信息,其信息来源和信息质量处在同一层次上,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同样,网络也为对经济当事人的活动信息进行广泛收集、追踪、分析,提供了便利,并且费用也大大下降,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成为可能。如果能够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网络银行似乎不再需要监管。
实际上,对于网络银行并非如此。首先,尽管信息的量和质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信息的甄别判断仍依赖于个体的收益费用比、知识水平和分析技能。特别是,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加高。其次,网络银行的交易频率要大于传统银行,储蓄者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其财产的转移,使得收集某一类信息上的成本不仅不会减少,还有可能加大。第三,由于银行控制其资产的能力不断提高,资产转移可以迅速完成,那些风险和收益都较高的投资项目似乎对银行更具吸引力,网络银行的风险偏好加大,同时储户的监督成本也增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网络银行面临的市场缺陷有可能更加严重,因而,仍需对网络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不过,现实情况与上述结论似乎不太一致,几乎所有的国家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这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
(二)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与规范监管的协调
虽然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可能产生另外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可能会降低国内银行的竞争力,造成银行业的衰败。网络银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超国界性,不仅银行业务可以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任何一个互联网通达的国家里,而且客户也可能来自四面八方。因此,网络银行从成立之日起,就不得不溶入国际化的竞争之中。保持一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技术进步和业务创新,过早或过于严格的规则都有可能抑制这种创新,而且会逐渐不适应今后的发展。第二个问题是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据统计调查,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都会向“软”规则的地区或国家迁移。
(三)监管方式与规则
基于以上考虑,欧美一些主要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首先是建立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其次是现有监管机构根据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修改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总得来看,监管方式采用的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一般不建新的机构,但由此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目前监管当局普遍关注的问题还只是如何为保证网络银行客户的正常交易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监管的出发点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主。在原有规则完善方面,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法律实施和国内国际协调三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网络银行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揭示、传递相关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标准及合法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账务信息的安全;隐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则。
法律实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银行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于加密的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
国内国际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自然的跨州、跨国界的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调与调整。针对网络银行而制定的新的规则或指导性规范主要包括:
(1)市场进入。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这些要求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其中,对于网络分支银行,一般还要求其母行承担相应的承诺。
(2)业务扩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机构等。
(3)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除此之外,对网络银行普遍要求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四、我国网络银行的状况与问题
自1998年3月,中国银行和世纪互联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国内首家网络银行以来,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十分迅速,目前至少有十几家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同国外相比,我国网络银行具有以下特点:
(1)跳跃性发展。如前所述,国外银行从传统银行发展到网络银行,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经历内部网络电子银行的发展阶段,直接由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进入网络银行发展阶段。
(2)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商业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络银行的转变。
(3)网络银行形式都是网络分支银行,其业务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络银行的出现。
我国网络银行的这些特点,反映了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和广阔前景。但快速的发展,也使现有网络银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就网络银行本身而言,技术安全管理尚不完善。由于具体的监管规则滞后,商业银行在创办网络银行时,有相当一部分未经过独立的权威机构或专家,对其交易的软硬件系统、管理监测制度进行的独立检验评估,也没有专业的评估和建议报告。一些银行为了加快发展甚至对那些涉及到核心技术与信息的软件,也是从第三方购买,或由其他公司开发、维护和保管。一些网络银行仍在使用64位的RSA加密算法,潜在的安全风险较大。其次,缺乏相应的风险揭示和责任界定规则,一些网络银行在吸收客户时,既没有与客户签订划分各自责任的法律合约,又未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置原则。第三,经营发展模式相似,业务雷同,基本上都将重点放在查帐和转帐上,缺乏创新和竞争力。在网络银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网络银行的发展离不开电子资金转移(EFT)体系,尤其是零售电子支付体系的发展。我国虽然建起了多套电子支付系统,但相互不能配合,层次也不清,效率不高,形成了网络银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在网络银行间相互协调方面,由于“金卡”工程仍处在推广阶段,银行间的授信系统还待完善,各个网络银行既无现成资源可利用,又不可能再建一套授信网络系统,各自的支付工具不能通用。同时,一些银行过于考虑眼前的实用性,开发出来的应用系统、业务项目自成体系,互不兼容。其直接后果不仅可能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而且会给整个网络体系今后的协调设置障碍。
在管理方面,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监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和规则都未建立,防范性的技术规则指引尚未开展。除了《合同法》以外,还未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看,是因为我们对网络银行的认识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存在着将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简单等同的倾向。实际上,金融电子化是利用电子化技术手段拓展传统的银行业务,而电子金融业务则是金融业务的创新,它包括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是IT产业与金融业务整合的结果。尤其是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并不仅仅是支付或结算手段在电子领域的延续,它们对中央银行的地位、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主要发达国家才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研究、监测和管理电子金融业务。我国目前是将这一业务划归各部门的科技机构负责,着重于技术的管理。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将电子金融业务作为一种科技手段来管理,一般会沿用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原则,甚至传统的金融电子化的一些规章制度,这与电子金融业务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多样化和技术、协议等的快速进化相矛盾,同时又形成一些业务领域的规则和管理的“真空”。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虽然可以避免竞争产生的重复投资和浪费,但也可能限制竞争的发展。事实证明,一国强制统一的电子货币或网络银行模式落后于世界金融市场,那么不仅会造成更大的浪费,还会形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二是由于知识和水平的限制,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强调在技术和协议上形成一套安全体系,但由于在金融数据统计、测算与监管;业务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方面关注的不够,其结果也可能最终会事与愿违。
我国可能将很快加入WTO,尽管国内对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地研究,但对一些基本问题,如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可能采取的策略、行为模式等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后不会广建分支机构,那么,他们很有可能利用网络银行的形式开展业务,如果这样的话,网络银行所具有的“吸汁效应”不仅会夺走市场上的优良客户和业务,而且会扩散到其他网上交易方面。因此,解决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这些问题,促进其发展,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战略意义。
因此,目前有必要尽快界定金融电子化和电子金融业务两者的界限,建立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诠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同时,应加快制订相应的指导性规范,在不影响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中央银行也应尽快建立起权威性的网络银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网站,供客户查询合法的网络银行名单及相关资料,防止金融欺诈与诈骗。建立并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制定外部审查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
㈤ 消极非金融机构跟个人信用有关吗
由于消极非金来融机构容易被当源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5)零售消极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个人信用衡量标准:
个人信用标准取决于契约约定的精心化程度。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到期不还款,就是逾期、违约,至于是不是不良贷款、造成多大损失,银行另有标准界定。
个人按期还款,并不一定就是守信用的好客户,它仍是一个相对守信用概念,因为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还款不属于违约,按期还款并不等于按日、按时还款。
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才能正确地判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准确地使用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概念指导工作。
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有着精确的判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外某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在贷后管理上以天约定,不是按月约定,还款日不还贷,就是违约,就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㈥ 中国crs规则什么意思
中国crs规则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
CRS译作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海外资产无处可藏。
CRS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地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简单来说,CRS就是各国政府通过“相互交换情报”的方式,掌控自己国民的资产状况,判断他们是否偷漏税、行受贿或者洗钱等。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功实现信息交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必须是已加入CRS的签署国或地区,二是双方必须“自愿匹配”成功。
(6)零售消极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CRS的运行机制:
以前,有涉外收入的人士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此逃避居民国的纳税义务。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六大部委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打击跨境逃避税,这被看作中国版的“CRS”。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㈦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吗
属于服务外包行业。
㈧ 邮局存钱为什么要签本人声明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存钱者到邮局存钱,邮局要存钱者签本人声明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的协议,是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
1、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2、《管理办法》采用的是税收居民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比较复杂,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3、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4、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5、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8)零售消极非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1、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管理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㈨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