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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疫情便利措施

发布时间:2021-08-17 03:04:29

⑴ 公安部推12项便利措施 包括取消自动挡驾照“坡起”考试等

三、是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交管”服务

试点二手车交易登记信息网上转递

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在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实行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方便群众在车辆转入地直接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

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

申请人不方便本人现场办理机动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车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减少证明材料。

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

推行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信息联网,简化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程序。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在全国信息系统统一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主合同。

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在部分省份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交管业务时,网上核查交强险信息,群众无需再提交纸质交强险凭证。

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

在推行交通事故处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的基础上,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手机 APP 查阅、复制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

以上12项新措施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试点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申请货车电子通行码”4项试点措施将自6月1日起在部分地方先行先试,今年下半年再选择部分地方扩大试点,明年全面推行。为保证新措施顺利实施、精准落地,我们将制定配套制度规范,组织信息系统升级,精心组织推进,狠抓改革落实。

⑵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⑶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⑷ 我国在对应新冠疫情时采取的主要财政政策有哪些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提供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有关规定:

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由各地负责统计,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月审核,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次月垫付临时性工作补助,中央财政据实结算。

3、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5、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⑸ 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支持的深圳市南山区金融机构如何申请资金奖励

一、鼓励注册地在南山区内的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发特色金回融产品、设置专项信答贷额度、给予专项利率优惠、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予以还款展期宽限、减免罚息等支持,对力度较大、效果明显的通过2020年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表彰,并在后续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支持标准。根据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及支持企业数量进行综合排序,对排名前十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第一至三名)、80万元(第四至六名)和60万元(第七至十名)奖励。
三、申报材料。2月至4月期间为南山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放款证明及汇总表。
四、联系方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钟映, 0755-26542931。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⑹ 今年疫情对2021银行招聘有什么影响吗

感觉对银行招聘影响不大,但现在数字货币化,银行岗位会越来越少的。

⑺ 疫情期间,哪些行业对国家经济有促进作用

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国民生活停滞了了将近半年时间,抗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冒着生命危险守护我们的生命安全。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都没有渡过此次难关倒闭了,但是还有些企业却因为疫情的原因促进了我们国家的经济。比如说我们的;网上购物、远成办公、在线上课开会等等都在加快成长。这样体现出来我国的计算机行业的潜力。
网络发展带来了很多的便利

疫情当前,宅在家中的我们在网上娱乐的时间也有所增长,有些在网上点餐和购物的人数也有所增长,疫情的时候人们很少出门,这也促进了电商网购和快递的发展,网上超市和便利店也迎来了春天。疫情过后,国民的外出就餐和娱乐场所等地方的经济也会有所恢复。在疫情期间,国家和世界各国人民对于口罩,消毒产品和各种医疗器械的需求也很大,这也帮助制造业恢复了一些。

我国一向坚持与邻为善,加强和周边国家的密切友好合作关系。我国也在不断的加强外交的软实力,并且积极地维护我国公民和企业海外的合法权益,并积极的参与外交,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地位,声望。并加强了我国的对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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