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朋友看一眼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 2 号 第八条
如果需要批量身份信息验证,我们可以实现,不过是商业合作!有需要的话Q我
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记得采纳啊
③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有: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
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的兑付。
④ 按照《反洗钱》的规定,客户身份证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客户的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多少年
5年,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保存是指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核对身份证明的义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⑤ 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四个要求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更新;
2、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保存是指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⑥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回兑换、答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⑦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包括哪些(选什么)
A C
⑧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原则,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共同构成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立法确认的预防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反洗钱的三项核心制度之一,处于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其他两项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在防范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构建一套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不仅能大力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而且对于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和业务管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具有重要意义:
一、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构成了国际反洗钱标准及各国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也是义务主体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处于最为基础的地位。
客户身份识别中的身份既包括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也包括客户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特定地位。前者如自然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地等信息;后者包括是否为非自然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等。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亲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并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要求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并分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识别措施。
二、推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可以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没有有效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就无从谈起。通过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并监测分析客户交易情况、调查涉嫌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为相关部门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三、金融消费者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客户身份识别
1、 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身份,或是以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希望您在开立支付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1)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2)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将无法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3) 配合金融机构通过合法渠道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4)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8)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保存是指扩展阅读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具体条款如下: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7.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8.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0.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11.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该法还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的事项。
⑨ 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客户由复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制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