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金融服务理念的创新
以客户为中心是金融服务理念创新的突出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这个理念不断深化,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当前金融服务理念的创新是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围绕这个中心,金融业的各项服务越来越个性化。
⑵ 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是什么意思
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再一次明确了“互联网+公证”及电子证据未来的趋势。
其中,(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意见》中明确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联网+公证的决心以及未来在线业务公证范围。主要涵盖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而事实上,“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是基于“电子公证书”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两种技术的应用拓展。
其中电子公证书核心技术依托于电子签章及电子合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则是在线对电子证据进行实时见证保全保管的手段。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1)首先要理解电子合同解决的是合同电子签署的问题,也就是让签署合同可以从线下转到线上,而且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2)电子证据保全本质上是取证存证,解决的是信息系统(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用户的操作系统)提供完整证据链的取证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完善的、合乎司法裁判要求的电子取证技术,可以减少后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审慎对包括涉及线上业务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电子证据要求。在线上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平台证明、CA机构证明、第三方服务机构证明等,这些机构的证明具有一定权威度,但是属于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却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 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做出了更高要求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近年来出台立法可见电子证据及电子合同对于线上系统以及司法科技等领域的重要性。从线上业务角度出发,证据链的完整性将非常重要,除了电子合同可以解决的确认身份及文件防篡改的技术,还需要从证据本身证明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比如证据本身与法律事实的联系性等。
例如赋强公证是由于需要当事人主动放弃诉权,到期逾期不履行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赋强公证在尝试互联网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诉权的放弃,所以在前置询问笔录采集的过程中应当具备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来主张后续的强制执行申请。
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作为基础设施,保证了线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线下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保全塑造完整证据链,保障客户在后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中保留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我们的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可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存证、司法鉴定、争议纠纷在线处置等环节的全流程线上处理。适用于银行、金融机构、地产公司、数据服务公司、大型制造企业等,所涉业务交易、HR流程、数据交互等场景。
⑶ 金融创新的观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金融发展将主要依靠社会经济机体的内部力量——金融创新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各种新型理财品种的推出,深圳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但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合理,企业的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工具品种单一,金融产品的发展不规范,无法律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如何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推动力效应发挥到最大?如何消除制约金融创新的因素?中国未来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是什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也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国情,照搬西方的金融创新理论显然是不可取的.如何在吸纳的过程中进行创造?如何将金融创新问题融合到我国的金融发展问题中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创新概念是由熊彼特提出的,当时指新的产品的生产、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新的市场开辟、原材料新供应来源的发现和掌握、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行等。金融创新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提出的。
金融创新背后的根本经济力量是竞争,它通常导致了执行金融功能的方式的改进。
金融创新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的观点衍生而来。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forc 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下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
⑷ 1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版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权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总括起来对于金融创新的理解无外乎有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将金融创新与金融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等同起来,认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它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
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信用创新型,如用短期信用来实现中期信用。
⑸ 金融创新的内容及方式
(一)金融工具创新
金融工具创新指金融业能为各种信用形式的演变和扩展而适时地创造新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如支付方式、期限性、安全性、流动性、利率、收益等方面具有新特征的有价证券、汇票、金融期货等交易对象。金融工具的创新是金融创新最主要的内容,它是所有其他金融创新的基础。如,金融工具创新导致在传统金融产品和一般商品期货的基础上产生了金融期货,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
(二)金融市场创新
金融市场创新指金融业通过金融工具创新而积极扩展金融业务范围,创造新的金融市场。欧洲证券市场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证券公司首先在伦敦的欧洲债券市场,然后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国际证券交易,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到了80年代,随着证券交易的国际化和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不仅可以从事跨越国境的股票交易和债券交易,而且也可以在其他国家发行本国的债券与股票,基本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证券市场。欧洲票据市场是在原有的欧洲银团贷款市场和欧洲债券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把信贷和债券流动结合起来,具有短期银行信贷和流动性有价证券的双重属性。
(三)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是指在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方面所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它既指各国金融当局调整金融政策、放松金融管制所导致的金融创新活动,如建立新的组织机构、实行新的管理方法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包括金融组织在金融机构制度方面所做的改革。
二、国际金融创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