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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解送达难

发布时间:2021-08-16 03:01:17

①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这种约定是对合同发生争议后,为了尽快地解决争议所采取的方式或者途径,是完全合法的,并不违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
对于这种约定,法院也是非常欢迎和提倡的。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
再比如2017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改成效数据报告暨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推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约定明确的司法送达地址”合同等方式,探索构建多元送达路径,从易到难、以点带面,成功破解了“送达难”问题。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② 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应该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1、太小的企业。无法上升到融资的概念。即:几乎只有ACCOUNTING的业务;而没有FINANCE的业务涉及及其问题。这是常识。甚至,连懂融资的人员都没有。更不用说去做这方面的业务和工作的努力。;

2、中国是世界存款比例最高的国家。不像美国人,存款的人数,只占全国总人口的大约6%。也就是说几乎全部的美国人,无存款,而全部有贷款。我国在2007年的数据,是全国股市30万亿;人民存款约30万亿。即使,不是很大的数字,也还有超过3亿人随时在赤贫的贫困线的边缘徘徊。随时坠入贫困人口的人群中。但是,户均存款比例高达97%。这是全世界最高的有存款的人民户均比例之一。那么,中小型企业,几乎是最大多数,利用自有资金发展,几乎是全部的事实。于是,把这部分,想像成需要融资的企业,是有问题的。;

3、贷款和融资。欣闻,人民银行,央行新批准了《文汇报》报载:8800家全国的私营贷款小型公司。但是,就看到此新闻报道之后,仅仅几个月里,打给我的贷款电话,就多达至百还多。?!几乎,全部是无数的高利贷;亦或认识银行的熟人的关系户。真正,做抵押贷款业务的:没有。!做融资金融的公司:没有。!

那么,您在此处,提到的所谓的问题,出自何处?!意味几何?!如何有的?!是个需要具体市场中,有完全事实和数据支持的如果是课题。!?

1、提高公司的服务理念,先进的产品技术或者服务理念
2、提高管理模式,提高公司的构架,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
3、融资难的一个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让融资者看到你未来企业的效益,让他觉得投资你这个项目是有价值的。
4、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③ 我国二十三家金融央企分别是

目前中国的中央金融企业为24家。

1、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

2、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金融企业是指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监管的国有金融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3)金融机构破解送达难扩展阅读

1、国家开发银行

(1)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 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

(2)国开行注册资本4212.48亿元,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比例分别为36.54%、34.68%、27.19%、1.59%。

(3)国开行主要通过开展中长期信贷与投资等金融业务,为国民经济重大中长期发展战略服务。截至2015年末,资产规模12.3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率连续43个季度低于1%,保持一流的市场业绩。穆迪、标准普尔等专业评级机构,连续多年对国开行评级与中国主权评级保持一致。

(4)国开行是全球最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中国最大的对外投融资合作银行、中长期信贷银行和债券银行。2015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企业500强中排名第87位。

(5)国开行在中国内地设有37家一级分行和3家二级分行,境外设有香港分行和开罗、莫斯科、里约热内卢、加拉加斯、伦敦、万象等6家代表处。全行员工近9000人。旗下拥有国开金融、国开证券、国银租赁和中非基金等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1)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目前在国内设有9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和5个代表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和巴黎代表处;与 140 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2)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简称中国信保,英文Sinosure) 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也是我国四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之一。[3]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公司资本金约300亿,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2)2011年5月14日,国务院批复了中信保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和章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政策性定位,大幅补充了公司资本金.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200亿元人民币注资已于2011年6月底到位。

(3)2011年11月,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批准,中信保领导班子列入中央管理。2012年3月17日,中信保升级副部级央企。

(4)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进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5)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信保通”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平台,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6)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7)截至2012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1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43.4亿美元。

(8)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9)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保险等服务,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重点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

4、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中国华融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前身为创立于1999年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旗下拥有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信托、华融租赁、融德资产、华融渝富、华融期货、华融置业、华融致远投资、华融汇通资产10家子公司,服务网络遍及30个省、市、自治区,可以为客户提供资产经营管理、银行、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基金、期货、置业等全牌照、多功能、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3)截至2011年底,公司总资产达2185亿元,净资本收益率达12.58%。公司注册资本258.35亿元,由财政部控股,持股比例为98.06%;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参股,持股比例为1.94%。在成立大会上,中国华融董事长赖小民表示,改制完成后,中国华融将稳步推进增资扩股,适时引进海内外优秀的战略投资者,择机完成IPO实现海内外整体公开上市 。

(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创立于1999年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国有银行改革发展、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作用。

(5)在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的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后,从2006年开始启动商业化转型。特别是2009年以来,经营业绩连续三年实现翻番,进入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华融集团总资产为2463亿元,集团所有者权益为344亿元。

5、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保险”)1929年11月20日始创于上海,由私营金城银行独资开设,资本为法币100万元。1933年,金城银行邀集交通、大陆、中南、国华等银行参股,并将资本增为法币500万元。之后通过收购丰盛、安平、中国天一等华商保险公司,开始集团化经营。1938年,太平保险拨款法币100万元,独资设立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2)太平保险除在上海设立总公司外,又在国内各大口岸广设分支机构和代理处,最鼎盛时,太平保险在全国的代理网点总数达900余处,还在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支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3)1949年5月,上海解放。经上海市军管会批准,太平保险于1949年6月20日恢复营业。50年代,国家对民族资本保险公司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1951年和1956年的两轮改组,包括太平保险在内的28家华商私营财产保险公司合并重组为公私合营太平保险公司。

(4)根据国家的整体安排,从1956年起,国内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太平保险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太平保险从此移师海外,在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开拓经营了整整45年。

(5)2001年12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太平保险全面恢复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业务,并对公司进行股权改造。

(6)改造后,太平保险的股东共有三家,分别为: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保险”,持股47.525%)、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保国际”,香港上市公司,中国保险业首家上市公司,持股40.025%)及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在港上市公司,持股12.45%)。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深圳。

④ 人社局下发的农民工工资保障范文

工资支付监管、工资保证金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举措各有侧重,但归根结底的核心逻辑只有一个,那就是升级劳务管理(事前预防)、全程动态把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事中监管),并对工资拖欠行为予以制止与惩戒(事后惩戒)。

1搭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2018年前后,多地着手依托监管平台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当前,省级支付监管平台已有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等,市级支付监管平台也有安徽省淮北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湖北省十堰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信息化系统以及江西省南昌市农民工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等。

如201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云南省保山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设有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工资银行代发、保证金管理、预警、失信曝光、一键投诉、统计分析八大功能,可实现工程建设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对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按足额代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

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6年由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至今已成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制度。随着保支工作的深入,保证金制度也发展出差异化缴存、三方监管等创新形式。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2019年12月全面推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三方监管制度,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主管部门、开户商业银行、缴存方三方监管制度。





该制度一般都配合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原金额的50%缴存;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企业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农民工工资入社保卡

同样在2019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11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签署了社会保障卡创新应用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人社部将开展拖欠工程款等财产入社保卡、农民工工资等资金入社保卡服务。这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相对应。

当前,这一创新形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也已释放出人社部将强化手段、加大政府监管手段的积极信号: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治理“拖欠工程款”相辅相成,对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作出系统的制度安排。

⑤ 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的发展有哪些

中国农业银行在服务“三农”和发展县域市场的战略下,紧紧围绕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和区域性特色行业发展,积极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形成了以市场为方向,以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向产业链最前端的农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入。据悉,"2012年,农业银行在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投放贷款1888亿元;在59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495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投放贷款4605亿元,有力促进了贫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农业银行还根据地方农业的特点和农户贷款规律,创新推出“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双联农户贷款、新农村民居建设贷款、三农‘市场+商户’贷款等多项特色农贷产品,满足了农户的金融需求,推动了小额信贷的发展,2012年共发放农户贷款3216.3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也纷纷推出小额信贷项目,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为沃尔玛上游供货商提供融资服务最为典型。沃尔玛的上游供货商大都是微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且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往往很难在银行得到贷款,因而,导致这些供货商长期的资金不充足,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工商业银行对这些供货商实行物流、现金流等封闭式管理,为沃尔玛供货商提供从采购、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融资支持。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迅速破解了沃尔玛供货商的融资困局。其他大型商业银行也都纷纷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小额信贷业务,不断扩展小额信贷的市场空间,使得中小企业贷款相对容易,相对便捷。

⑥ 东兴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 金融支持难题如何破解

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是我国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要求,面向东盟扩大开放开发而设立的。被列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之后,东兴在建设方面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如何解决金融支持的来源,以及如何选择金融支持方式,就成为试验区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 1 试验区建设的金融需求 根据试验区目前的建设发展实施方案,金融需求短期内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试验区将积极扩展互市贸易,包括扩大边民互市区面积,加快北扩步伐;启动建设北仑河国际商贸中心,计划占地1000亩、总投资52亿元,主要建设大型专业市场、仓储区、配套商住区及贸易区内的基础设施。 第二,重点推进一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体现试验区功能定位、具有较强带动力的试验区标志性项目。其中包括防城至东兴高速公路、防城港至东兴高速铁路、东兴新城、北部湾跨国旅游区、北仑河二桥、大型物流园区、进口资源加工区、国际邮轮码头和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 上述商贸中心、路桥建设以及城区、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将面临融资问题,政府资金的投入相对于这些庞大的项目建设而言显得微乎其微,需要金融资金的大力支持。 试验区其他产业的发展也会形成对资金的需求。如试验区正全面建设钢铁、金川镍铜等总投资超2000亿元的项目和其它若干重大项目,目的是建成冶金、能源、有色金属等2-3个千亿元产业和2个千亿元园区。此外,由于海域滩涂、浅丘荒坡可开发潜力大,发展旅游产业前景看好。目前作为重点推进的三大项目之一的金滩国际旅游区建设,预期利用东兴市京族少数民族品牌,把京族三岛、金滩景区建设成为国际旅游度假区,重点推进金滩国际海洋文化艺术娱乐中心、金滩国际海上休闲度假中心、北部湾国际游艇项目和北部湾跨国旅游区,以“激情海洋,运动天堂,跨国旅游”为旅游形象定位。 从上述项目发展现状及发展目标来看,这些项目的发展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会形成对保险、信托、担保、结算、现金管理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需求,为这些项目的发展提供现实的基础。 从试验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看,金融服务业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比较明显的一些需求就是基于国际经贸往来形成的货币自由兑换需求、国际结算需求、国际投资需求、国际货物保险需求等,这些需求将推动相关金融业务的发展,对实验区金融产业的发展形成明显的促进作用。 2 金融支持来源及方式选择 目前,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贷款等几个渠道。财政拨款属于预算内经费支出,是政府信用的一个体现,在资金来源上有所保障。但也因为是属于财政预算,因此投入金额大小受政府税收、预算比例的限制;同时,在时间方面,由于预算是事先确定的,在资金运用上也缺乏灵活性和及时性。 试验区建设企业投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作为投资者出资参股试验区的项目建设,二是企业作为发展的载体,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在实验区内进行自身的生产、规模扩大等。无论是哪个方面,企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来源还是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成本较低,企业运用资金的灵活性较大,能够根据投资项目的即时需要改变投资策略,但其也受到企业自有资金量的限制。 与财政拨款和企业资金相比,金融机构的资金具有资金来源广泛、资金量相对充裕、资金运用较为灵活的特点。当然,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虽要受一定的政策影响,但它毕竟属于盈利性组织,在资金投放方面还是着重权衡贷款回收的风险及收益情况。 就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现状来看,目前金融支持的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贷款支持。虽金融机构是盈利性组织,但从政策的角度而言,还是需要在尽量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放宽对试验区内各建设项目及企业的贷款条件,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就金融支持的方式选择而言,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第一,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的做法是成立管委会或开发投资公司,由政府提供资本金,其余部分的资金需求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第二,对实验区内的具体项目。通常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确定项目的建设与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筹集项目资金,大多数的资金也来自银行贷款。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投公司也可以发行债券,不过程序要复杂一些。 3 试验区金融产业发展 综观东兴金融产业的现状,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金融市场欠发达,主要表现为机构和融资手段单一,金融中介效率低;金融结构不完善,亟待优化;金融服务质量不高等。 只有积极开拓资本的各种来源渠道,才能更快更好地壮大东兴开发开放试验区,这就要求金融产业能够得到充分的完善和健康的发展。基于上述分析,对于试验区金融产业的发展,应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突破行政壁垒限制,创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现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定位,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明晰产权为重点,进一步创建东兴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大力培育区域新兴金融机构。尽快筹建相应的金融管理机构,为试验区提供金融管理和服务;有效地利用国家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机遇,合理规划和组建适合农村地区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以国家实施东兴试验区为契机,做好“引金入区”工作,积极吸引境内外股份制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来试验区开设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给予适度政策扶持,如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的税收补贴等等。 另外,还可以积极发展各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大力推动在区域内设立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比照执行新设银行机构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组建各类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为区域内的发展搭建融资平台;整合各类政府性资金,统一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 其次,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开展金融创新。加快试验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即完善区域支付结算体系、征信系统和征信市场,加强中小企业现代账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夯实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的基础。开展试验区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创新,即鼓励各银行机构完善信贷审批模式,提高贷款申办效率;开发适合试验区经济发展需要的信贷品种创新,推出适合各合作方需求的金融产品,增强试验区的企业融资能力和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 再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积极推动企业市场融资。制订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同时对试验区进行政策倾斜,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鼓励试验区企业发行股票。二是努力壮大债券市场规模。积极向中央争取在试验区开放债券市场及实行各种新品种债券的试点,尽快推出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和质押债券等,并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申报发行集合式企业债券等。三是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

⑦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⑧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这种约定是对合同发生争议后,为了尽快地解决争议所采取的方式或者途径,是完全合法的,并不违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
对于这种约定,法院也是非常欢迎和提倡的。比如2017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改成效数据报告暨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推动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约定明确的司法送达地址”合同等方式,探索构建多元送达路径,从易到难、以点带面,成功破解了“送达难”问题。
《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⑨ 打借条应注意的15个重要事项,借条该怎么写才合

打借条应注意的15个重要事项!借条该怎么写才合法?要注意哪些细节? 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认定进行明确规定。为保障自身权利,书写规范的借款合同尤为重要。最新借条范本的借 条: ① 为购买房屋②,现收到③小明④(身份证号:234567…0898)⑤以现金⑥出借的¥10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⑦,借期陆个月⑧,月利率2%(百之贰)⑨,贰零壹陆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小明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⑩。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XX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⑪。 立此为据⑫。 借款人:小红⑬ (身份证号:3502.....) XX年XX月XX日⑭ 备 注:借款人确认以省市区地址作为相关通知及诉讼等材料送达地址;若发生地址变更,应向出借人书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⑮。 使用说明 ①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②“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③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若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④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⑤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⑥“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以转账方式进行的,建议备注借款本金)。 ⑦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建议币种也要写明) ⑧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应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⑨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为年利率24%)。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小编提醒: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⑩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按比例承担),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无约定,则由原告(出借人)承担;为此,强制建议将上述费用约定清楚(在知识产权类、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件中律师费法定由败诉方承担)。 ⑪作为管辖法院,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导致需去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从而增加成本,建议此管辖法院约定为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⑫“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⑬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⑭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⑮送达难一直是原告、法院头疼的事,为防止出现送达难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设计该条款,届时法院可根据该规定依法送达相关材料,直接避免进入公告程序。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长久以来民间借贷的法律认定、纠纷解决方式产生的极大的调整。对民间借贷,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一、证 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生活中在借贷关系发生时比较常用的证据有借条、欠条、收据、借款合同、借款保证合同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总得来说,以上证据都可以看作是借贷凭证。但实际操作中最保险的是借款合同加上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几项证据组合使用,更能全面的证明事实。 如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证据,往往还需要进一步对借贷事实进行证明。比如只有借条,借条中又没有表明以支付借款,如果借款人抗辩说没有收到借款,如果是小额借款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是大额借款,这就难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给出借人造成不利影响。再比如说,仅有一张欠条,而借款人抗辩说此欠条是因其他事实产生的,并提供了合理的证据,那出借人就要再次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责任。 二、保证人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欠条、收据等字据中有多个借款人和保证人。出借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其中一部分人?是可以的。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除了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另外还应注意,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合法有效性 什么样的借贷关系收法律保护,什么样的不收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的情形都是将借款用于损害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金融市场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导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如何处理? 如果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或者对支付的利息收缴。 四、利息 (一)对于借贷期限内的利息的处理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 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 2、借贷双方仅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月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借贷双方既没约定借贷期限内利息,也没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对于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计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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