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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拓宽企业金融服务渠道

发布时间:2020-12-29 15:06:02

⑴ 营改增后银行怎样拓宽业务渠道增加收入来源

对银行业来说,贷款利息支出不可进项抵扣,导致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实际上相当于全额征税。同时以往免税范围缩小,买入返售业务、银行间线下拆借业务面临增值税征收,一年期以上的同业拆借收入可能被调出免征范围。银行同业业务或将因此缩小这两者的投资。另外,仅国债和地方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性金融债利息收入被纳入缴费范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转让价差收益也将按6%征收增值税。

“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税负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国泰君安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任泽平表示,“银行、证券、保险的人力成本占比较高,尤其银行的系统软件以自主开发为主,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可以通过更多地外购而非自主开发,加强增值税管理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提高,降低税负。”

由于增值税法规对不良贷款提供了优惠政策,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扣除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因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固定资产近项抵扣范围扩大,对金融机构来讲,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同产都可以分两年按比例进行进项抵扣,减少增值税税负。

由于银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不多,利润来源仍然主要依靠贷款业务,因此广发证券最新研报预计,营改增后部分银行整体税负水平可能会上升。“以公布年报的十家银行为例,静态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整体税负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净利润变动幅度在1%以内。”

为了减少重复增税,降低整体税负,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仅针对增值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文件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银行自营业务或将调整债券配置方向

根据广发证券最新报告计算,若依据四大国有银行与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银行2015年年报来计算,营改增后相比于以往缴纳的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缴税额平均上升约27.5%。货币兑换、账户管理、信用卡、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与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等平均缴税额平均上升2.8%。投资业务缴税额平均亦将上升2.8%左右。

“营改增后,受影响较大的是银行持有到期账户的利率债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债利息收入面临税率上的调整,而税收成本的增加需要一定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兴业证券最新研报显示:“现在金融业实际营业税税率为5.5%,如果以往金融债利息收入缴纳了营业税,税收由5.5%上调到6%,税收成本对应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约2-3个bp,较为有限。若以往这部分利息收入并未缴税,那么税率从0%调整至6%,增加的税收成本对应的名义利率溢价补偿较高,约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债及其他金融债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这将扩大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债及国债与信用债之间的利差。兴业证券预计,对于银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营改增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债的税收优势,不同机构也会根据自身情况对利率债配置做出相应的调整。

同时,所有债券价差收入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也会提升提高银行自营业务中债券交易的成本。根据政策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即年内债券交易损失可与利得相抵,不同品种金融商品损失与利得也可相抵,影响较为复杂。

但重要的是,卖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但交易对手方却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法规中特别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银行应进行税收筹划

广发证券分析师沐华和屈俊在报告中表示,针对营改增后部分银行可能出现的赋税上升,银行应该积极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措施包括从销项端和进项端进行税负转嫁;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从而合理降低税负;以及将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

他们建议,首先应该区分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发票后不能进项抵扣,所以税负较难转嫁;而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在原来同等收费价格下,客户的税费降低了,所以可以与之沟通协商,将原约定的含税价改成不含税价,或者提高价格。此外,不同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进项税额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过增加对高税率行业企业的服务,转嫁部分高额税负,降低相关成本。

“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同行价格动向。”他们表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是是连同收入一起向购货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税就会连同增长,却不能让购货方觉得价格增加得突兀而损失客源,所以应根据不同业务中买卖双方的强弱地位、市场竞争情况及价格透明度等因素,综合评估转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护原有市场份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价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报告并建议,银行应该进行业务拆分与业务外包,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合理降低税负。因为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而且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仍需要明确的问题

业界看来,目前营改增全面在金融业的推进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与贷款相关的直接金融服务,这将直接影响到服务定价和相关进项税抵扣。同时对于银行托管业务来讲,如果投资者持有银行理财产品或证券化产品,纳税人应改为投资人还是银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数增值税税制国家都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金融企业如何计算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问题的出现是由于金融服务企业通常有应税服务、免税服务以及零税率服务,而且很难划分各项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中国尽管目前的增值税法规对金融服务是普遍征税,但是大多数金融企业仍有免税服务,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增值税。

毕马威相关报告显示,根据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对于无法划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收入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但是,采购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除外,即使这些资产仅部分用于应税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许多银行的同业往来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较大,加之同业往来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极少,采用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国际经验的话,也许金融企业未来可以考虑是申请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进项税额。”报告称。

任泽平表示,鉴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业比重较高,“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水电、房屋租赁费用、软件系统采购、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取得。

⑵ 金融营销的分销渠道有哪些拓展策略

(1)增加自设渠道。这种模式适用于市场空间大、资金实力强的金融机构。

(2)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代理渠道。这种策略主要包括寻求更多的代理机构和更多的特约商户。如商业银行为争夺客户,将信贷员制变为客户经理制,由固定工资的内部关系变为提取佣金的代理关系;信用卡公司拓展更多的特约商户扩大刷卡消费覆盖面,信用卡的发行有一部分通过寻找代理人网点,代理人按发卡数量提成;保险公司招募经纪人销售保单;证券经纪营业部为拥有客户资源的理财专业人士提供佣金返还,促使客源和股票交易量增加。由于代理机构代理的金融企业可能不止一家,因此对代理机构品质控制和促进其积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3)通过并购快速扩张渠道。此种策略模式是金融企业拓展分销渠道最快捷有效的策略,尤其是跨地区和海外并购。按目标和行业性并购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①并购各种代理机构,使其经营本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如花旗集团以30亿美元收购零售连锁店西尔斯的信用卡部门。

②同业自身的纵向并购,如商业银行之间、保险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这种并购方式已成为金融机构扩大零售网络的有效手段,同时有助于增强企业实力,节省经营费用。如2012年6月深圳发展银行与平安银行正式合并为一家银行。两行的整合是国内金融史上史无前例的巨大工程,在两行合并完成之际实现了两行绝大多数业务的互联互通、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一致,原两行的特色业务也基本实现了共享,合并后的银行为广大客户带来了更加完善的产品体系、更加广泛的网点渠道以及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

③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的横向并购,即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的并购。如2011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收购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联盟拓展策略。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优势,建立合作互惠联盟渠道,相互提供服务,以增强自己的业务拓展能力。此种策略的优点是:金融机构不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租借方式拓展渠道;具有灵活性和选择余地大,避免并购不当产生的风险;有时可以用来突破政策限制,开展跨地区和跨国业务。

⑶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⑷ 请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状况谈一下企业融资渠道如何多元化

找了一篇文章,供参考。可见原文。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融资短缺严重地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拦路虎”。资金是维系企业生命的血液,资金短缺就会造成中小企业无法生存,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br><br>●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br>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中小企业难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小企业3000多万户,占我国GDP的56%,占社会销售额的59%,占税收的42%,占出口额的62%,占提供就业的75%。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不相称的。首先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少。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0%左右。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银行短期贷款的14.4%。可见,我国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信贷支持非常少;其次,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比例很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98.7%来自银行的间接融资,仅有1.3%来自直接融资。而且,我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条件很高,一般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融资的标准。最后,我国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缺乏,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靠自身积累、内源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大做强。据国际公司研究资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业主资本和内部收益留存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公司债券和股权融资占不到1%。<br><br>●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br>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br>1.现有银行体制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我国现行国有银行体制正在向市场体制转变,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在现行体制下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一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使那些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同时,我国现行的银行制度不允许设立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私营性质的民营银行,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br><br>2.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不完善,缺乏后续配套制度。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缺乏相应的实施条例,使得该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上很有限。虽然各地政府根据该法设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br><br>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造成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支持。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中小企业的诚信状况和资产质量都很难掌握,这就造成了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支持。<br><br>4.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建立,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我国证券市场现在还是以主板市场为主,一般向大型企业倾斜,虽然在主板市场中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块,但中小企业上市标准并未降低,上市门槛高使很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无法上市融资。加之低门槛的创业板迟迟不开,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被纷纷取缔,非正规融资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加剧。据有关数据表明,中小企业股市融资仅占1.6%,可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结构极不协调。<br><br>●中小企业多种融资的渠道<br>1.股权融资。股权融资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应采取的重要手段。股权在不同的财产组织形式上有着不同的体现方式,因此,股权融资产生了不同的融资工具。(1)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的,股份的实物表现形式就是股票,由于每一股份都是等额的,而且金额很小,使得小的投资者也能投资,为此,可以加速资本的集中。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程序复杂,需要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效益,审批时间会比较长。2004年5月,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块,为优强中小企业迅速壮大提供了直接融资来源。(2)有限责任公司,其具体实物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每一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都不是等额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只能50人,要吸收股权资本时,每一股东的出资额会较大,从而使得小的投资者无法投资,影响了资本的快速集中。以上两种融资方式都属股权融资,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基本的融资方式。<br>2.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中小企业基本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主要有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两种形式。(1)贷款。目前中小企业主要是采用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但由于银行体制性原因,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融资很有限。一般有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形式。(2)发行债券融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情况较少,但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我国对发行企业债券有着许多的政策规定,在现有政策条件下,比较适合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水利、水电、道路、桥梁等工程。取得这些项目资格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br><br>3.企业留存利润。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留存利润进行融资,是企业的股权融资行为,比较适合有限责任公司,既股东利用留存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行为。<br><br>4.BOT项目融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中小企业投资公共工程时,政府给予企业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采用BOT方式比较容易得到一些财团的支持,其在融资时主要是将项目抵押给财团或金融机构,然后进行建设,建设后从经营的利润还款,或卖掉某个经营期给金融机构或财团。这种方式比较适合投资规模较大的公共工程设施,比如,公路、桥梁、大型电站等,公司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吸收财团作为股东,然后以这个公司为工程建设承建主体,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政府通过银行给予一定的金融支持,并给公司一定的经营期限进行经营,经营期限满后,整个项目工程就归政府所有。<br><br>5.政府基金融资。我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政府为促进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设立各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农业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这些基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br><br>6.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创新形式,金融租赁也称融资金融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组合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金融租赁的基本含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它的实质是附带传统租赁商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作为创新融资的金融租赁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具有其他金融手段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是解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可行选择。金融租赁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融资功能,二是推销功能。理论上讲经济发展时期它的融资功能发挥主导作用;经济萧条时它的推销功能发挥主导作用。但两大功能的分立与融合还不能完全依靠经济的发展和萧条来进行严格的界定,它们在一定时期可能发挥独自的主导功能,但更广泛的却是两大功能相互依附、相互融合。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入世,实现金融租赁业同国际接轨,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br><br>●建议<br>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融资体制、信用环境、企业自身及融资机构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需要综合协调、配套解决。具体政策建议如下:<br><br>1.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持,健全的信用体系可以消除融资人与投资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人和债权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促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研究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奖励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对资信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应简化工商年检手续,逐步实行备案制。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对于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目前,有关部门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进行试点,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br><br>2.建立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政府金融支持机构应是对策之一,在形式上,可以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允许新创设立或改建设立区域性股份制中小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设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进一步壮大和完善为城镇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实力和机制;农村信用社应吸收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入股,加快改善股权结构,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新建一些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国有小型金融机构。如可组建科技开发银行,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等。同时,为满足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税收支持、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各类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实行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实行比例控制。<br><br>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继续发挥主板市场作用;在完善现有中小企业板块基础上,应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育成和辅导体系,适时启动创业板市场;逐步扩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整合和规范现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境外上市工作。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探索债权融资方式。应建立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体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允许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允许其在不同层次的债券市场上流通转让。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债券利息免征利息税,刺激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大力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通过税收减免政策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投资。<br><br>4.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中小企业辅助体系的建设。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据世界各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经验,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信用辅助制度的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的机构经核准可免征营业税。加快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br><br>5.加快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为了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金融立法。日本自50年代以来就开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立法,先后制定了3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它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有日本中小企业宪法之称。美国中小企业的立法也比较健全,从1953年开始,制定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和《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法规。<br><br>我国从1998年开始,有关部门陆续发文帮助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200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为此,应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加快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反垄断法》等法规,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定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明确鼓励和扶植中小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就成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重要的法律保障。

⑸ 怎样通过多种金融产品拓展金融市场

搞传销

⑹ 证券经纪人应如何拓展业务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不仅能为股票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避险工具,而且也为以后适时推出外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了经验,对股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股指波动性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推出股指期货后,投机的心理倾向难以很快改变,买空卖空股指期货会加剧股指波动。但是,国外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的存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增大股票指数的波动。之所以有时也会加大股指的波动,是因为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改善现货市场对市场信息的反映模式。 也有人担心,在股指到期交割日,股指可能出现异常波动。香港期交所的统计分析表明,股指期货到期日与非到期日股指的波动性没有显著的区别。 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 新兴市场开办股指期货的初期,往往会产生交易转移效应,即吸引股票市场的资金流向股指期货市场,从而使股票市场的交易大为减少,流动性大为降低。日本初开股指期货时就遭遇过这样的情况。但是,股指期货还有另外一个效应,即可吸引场外资金。由于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规避风险的工具,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因此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会吸引大量场外观望资金实质性的介入股票市场,此外还可减少一级市场的资金囤积。所以,对股市流动性的影响要看两个效应的相对大小。美国的情况是,开办股指期货交易之后,股市和期市的交易量都有较大的提高,呈双向推动态势。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大的机构投资者未介入或只部分的介入股市,加上银行存款不断增加,场外资金可谓规模庞大,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可望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对市场结构和操作理念的影响 统一的指数和股指期货推出之后,市场结构和投资理念会发生新的变化。首先,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如指数基金、期货期权等。堪萨斯期货交易所1982年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后三年,美国就出现了复合性指数基金。其次,我国传统的庄家炒股型格局可能因此而慢慢改变,在套期保值基础上的价值型投资理念将获得更多的认同和实践。 对券商业务的影响 券商可能通过经纪商和自营商进入股指期货市场,这意味着券商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收入来源的增加,同时对券商的传统业务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市场主流的投资理念逐渐转向价值型投资之后,投资者对信息和研究的需求将提高,因此,对券商经纪业务而言,目前以拉客户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将为人才、信息、服务创新等综合竞争优势所取代。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及业务水平的高低将决定着券商是否能够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留住客户和拓展客户;此外,对于自营业务,可能在调研的同时需要更多的量化分析和风险控制,包括利用股指期货合理的规避系统风险等;对于承销业务,鉴于新股一般与大盘走势有较大的相关性,大势好的时候,新股发行价可以定得高一点,而且多呈强势;大势跌的时候,一般发行价定得低,走势也弱。有股指期货之后,弱市下券商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对新股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部分承销风险。 对券商业务的影响 券商可能通过经纪商和自营商进入股指期货市场,这意味着券商业务范围的扩大和收入来源的增加,同时对券商的传统业务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市场主流的投资理念逐渐转向价值型投资之后,投资者对信息和研究的需求将提高,因此,对券商经纪业务而言,目前以拉客户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将为人才、信息、服务创新等综合竞争优势所取代。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及业务水平的高低将决定着券商是否能够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留住客户和拓展客户;此外,对于自营业务,可能在调研的同时需要更多的量化分析和风险控制,包括利用股指期货合理的规避系统风险等;对于承销业务,鉴于新股一般与大盘走势有较大的相关性,大势好的时候,新股发行价可以定得高一点,而且多呈强势;大势跌的时候,一般发行价定得低,走势也弱。有股指期货之后,弱市下券商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对新股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部分承销风险。 我来评论 相关内容 更多相关问题查看同主题问题: 证券 经纪业务 股指期货

⑺ 网络资本时代银行业如何拓展营销渠道求答案

银行业营销渠道面临的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资本时代的到来,跨国商业银行将成为未来金融业最有代表性的组织形式,再加上国际和国内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市场和规模意识空前增强,势必导致商业银行首先在营销渠道的争夺战上拉开阵势。 从技术环境看,信息电子和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必然造就一种崭新的网络金融环境,银行业务的清算交易将逐步全部通过电脑网络完成,传统的店堂接柜营销服务流程将为多媒体、交互式网上银行所取代。技术进步拓展了新的市场机会和新的营销渠道,使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得以更加细化和扩大化。 从经济增长方式看,商业银行已由过去的外延型粗放经营方式转向内涵型集约化道路,更多地利用技术、质量、管理、效率来实行规模扩张和全能化发展,以求提高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益。具有高科技装备优势的银行将在网络空间跨越行业界限和国界,对金融和相关企业进行并购,不断地造就更多的全能型金融百货公司。 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角度看,由于国际银行业风险意识的加强和各国国内金融监管环境的放松,以安全、便捷、高效为特点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新技术的催化下应运而生,商业银行能够设计出更多新的产品或服务,这样也对商业银行探索出新的营销渠道模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从竞争环境看,国际银行业的竞争将愈演愈烈,这从上世纪末的国际银行并购案例中可以窥斑见豹。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也不甘示弱,各种金融机构的量与质、规模与范围日益发展,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的争相进入,大量区域性、城市型商业银行的建立,以及银行产品的替代品(如债券、股票、基金、邮政储蓄、非银行信用卡等)的日益强劲,都将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营销渠道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从消费者的需求及行为方式看,个性化和理性是日益凸现的两大特征。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量体裁衣”,希望银行能提供适合他们行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不断发展的金融市场也为他们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商业银行如何为多层次、多需求的客户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营销渠道组合模式,都将显得非常重要。 国外银行业拓展营销渠道浅析 (一)国外商业银行的营销管理实践,目前正处于以网络银行模式为实质内容,以并购拓展模式为主要手段的捆绑发展阶段。随着电子商务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延伸和普及,这种模式将越来越多的应用和发挥作用,而传统的直接营销模式在实践中将逐渐萎缩。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近年来在迅速减少,同时基于共享同一网络结算系统为目的的银行间并购将更加频繁。所以,从发展趋势看,未来商业银行营销管理模式将主要采用网络银行营销模式,而并购是网络时代银行拓展营销渠道的主要方式;分支机构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可能保留少许机构充当后勤支援中心角色;ATM在一段时期内还将替代分支机构的作用,但随着电子货币、电子商业的发展和普及,现金流通量将大大减少,ATM同分支机构一样也将日渐趋微。美国银行家协会预计,20年后ATM将在美国消失。 (二)具体分析,其动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1.扩大规模,拓展营销渠道,占领市场。作为依赖公众信心而生存的银行业,规模大小对其竞争优势具有决定的影响,规模越大就越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提高市场占有率。美国几乎所有现存产值超过200亿美元的大银行均是通过收购合并产生的。 2.降低渠道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信息技术的发展促使银行经营方式发生结构性转型,21世纪的银行竞争将以有形的地区性网络走向无形的电子网络,网上银行令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各项金融服务,这一前景导致各大银行纷纷加大科技投入。然而,科技投入的代价是高昂的。由于电脑系统及其他电子设备软件属于固定成本,两家银行合并后只需用一套电脑系统,可减少重叠的技术人员,大大降低研究开发费用。另外,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网上银行的目标就是要使他们处于同一个结算系统而享受更优惠的价格,这也导致了银行并购的发生。据透露,美洲银行和国民银行合并后,通过使用共同的资料库,实现多种产品的联合销售,预计两年内可节约成本13亿美元。 3.营销渠道共享,产品交叉销售,实现协同效应。合并各方可以互相利用对方的客户基础、营销渠道,通过交叉销售扩大营销网络,增加销售额。其理论根据在于一家银行的某种产品(例如信用卡)的客户是它的其他产品(例如汽车贷款)的理想对象。比如花旗银行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拥有广大的客户基础,有3750个分支机构,在居民与企业存贷款、外汇交易、贸易融资、信用卡发行等方面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旅行者集团可以利用这些客户,推销共同基金、退休基金、人寿基金、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利用花旗银行的庞大海外机构及影响来弥补自己海外业务方面的不足。而花旗银行则可以利用旅行者集团在共同基金、退休金、特别是保险方面的广大客户,推销其消费者贷款、信托、外汇买卖、债券交易等产品和服务。 对我国银行业的一点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的营销渠道主要靠传统的直接营销——分支机构和网点来完成,近十年来也拓展了一些营销渠道,如ATM、POS、银行卡、代理行、电话银行等,这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经营意识的落后和对营销观念的误解,在直接营销渠道方面的巨额盲目投入,带来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沉重包袱和低效运转。我们认为,导致这种结果的两个根源是;一是缺乏市场意识,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后,没有对消费者的行为方式和需求层次进行细究;二是缺乏超前跨越和开拓创新意识,电子商务和网络世界离我们并不远,我们没有花大力气去研究国外正在实践的网络银行营销模式,而是墨守成规、按部就班地去实践国外银行七八十年代的管理模式,并集中在这一点进行攀比、竞争,这无疑是方向性的错误。 另外,国外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浪潮迭起,大银行通过并购逐步走向垄断和集中,获得更加明显的渠道规模优势。走进21世纪的中国银行业将面对新的经营方式、新的竞争者和新的银行概念的冲击。这种状况使得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相对降低,对中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业务、扩大市场份额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银行要缩小与国外银行之间的差距,也要走兼并重组的道路,通过兼并重组拓展营销渠道,扩张资产规模,提高技术含量,增加业务品种,最终达到增强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在渠道建设方面可从下几点入手:一是下决心切实关闭低效分支机构,及早进行机构重组和人员精简;二是对ATM、无人银行等的投入要控制;三是加大对网络银行营销实践和投入的力度。根据重点发展战略精神,可先在主要特大城市研究实施“跨越战略”,即跨过机构ATM这个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网上银行阶段,支持电子商务,培植网上客户;四是加大区域性银行的并购重组力度,通过这种方式快速地实施渠道扩展;五是针对顾客的需求层次和行为特点,优化组合现有的营销渠道。 作者简介:李作战,男,1971年出生。有近十年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暨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目前在广东商学院工商管理系从事企业战略和市场的教学研究工作。

⑻ 互联网公司为什么爱搞金融

一、互联网公司发展金融行业就不用再承担传统金融公司的风险。
互联网公司发展金融服务的资金都是在国有银行办理的贷款服务。而互联网公司也通过自身的金融服务将这些贷款分散给各个用户。互联网公司则会在这一过程中赚取额外的差价,所以互联网公司的金融服务其实就是把金融公司变成了一个银行贷款的中介者。

二、互联网公司通过金融产业赚取了暴利

这些年国内的各大互联网公司都开通了金融服务,而且金融服务在这些互联网公司的发展份额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甚至有很多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了这些互联网公司的主要支柱产业。之所以这些互联网公司的金融服务能够成为暴力产业,完全是由于互联网公司钻了相关规定的漏洞。

三、互联网公司可以利用大数据来规避风险。
互联网公司这些年通过获取用户的信息以及数据已经总结归纳出了一套用户的信用体系,因此互联网公司认为只要通过这一套信用体系就可以规避风险的出现。然而真正的风险往往并不是这些互联网公司所承担的,而是借给这些互联网公司贷款的国有银行。

这段时间有关部门也在加紧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严格监管,这样的话也会有效的规避互联网公司出现爆雷的可能。因为一旦互联网公司的财政出现一定的压力的话,那么必然会导致出现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⑼ 为何说智能技术有助于拓展金融服务的边界

据报道,日前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我国人工智能发内展的三步走战略和具容体的六大任务,2018年将是我国智能金融的元年,具有核心能力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将可能成为这一轮竞争的赢家。

专家表示未来无论是在前段、中端还是后段,人工智能技术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近年来颇受关注的普惠金融领域,人工智能更是大有可为。

⑽ 为什么商业银行要拓展经营范围以成为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联合体

因为传统的存贷业务杠杆率低,手续费有限。不如做中间人,代人高息借钱,可以两边都收高额手续费,坏债又与已无关,又不影响钱行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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