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什么等政策性银行
1994年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㈡ 我国金融机构的演变和发展
20世纪70、80年代,随着非银行金融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发展,国际上,实施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其作为贷款人的重要性日渐下降。从资产业务方面看,资本市场、投资银行、租赁公司及外国银行纷纷抢走了商业银行的大批客户和业务。从负债业务方面看,居纷纷把积蓄投向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以图更有利的回报。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基金、股票市场和养老基金都成为银行负债业务强有力的竞争对手。随着这些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急剧减少,随之而来的是银行利差的急剧下降。为了生存,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找途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两大业务领域与投资银行开展竞争,规范和划分金融分业的篱笆逐渐的被拆除了。(谢平等《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1 1979年,中信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代,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组建,并采取固定分工的方式划定了经营范围,使资金在系统内自上而下分配。这四家银行分别面向农村、外汇、基本建设和城市工商提供金融服务。
1984年,组织金融体制改革研究小组专门研究综合经营的问题,基本上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赞同德国模式 ,百货公司式的经营;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模式。中国还是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开始阶段,德国模式在宏观管理上有难度,所以还是决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后来决定以交行作为试验田,单独搞综合经营试点。
1987年4月1日,作为股份制、综合类、现代商业银行的试验田,交通银行重新组建。它可以经营本外币业务,从事短期和长期贷款业务,也可以经营保险、证券、信托、投资、房地产等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综合经营试点银行。交通银行的重组,打破了资金的城乡分割、工商分割、国内与国外分割。
2 1986年建行成立中国投资咨询公司;1987年成立中国人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1989年,建行与其他境内外机构成立了当时国内最大的租赁公司——友联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3 1987年11月开始,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办保险业务。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将保险部独立出来成立了全资附属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银行行长戴相龙任公司董事长,并为太保拟定了著名的广告词——“太平洋保险保太平”。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保险公司之后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5年3月9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由交行全额投资改制为由交行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企业。
4 1988年9月,交通银行在其证券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币1000万元,是新中国最早的证券公司之一。1992年8月,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994年1月,海通改制为全国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币10亿元,为交行控股子公司,交行总部及各分支行一律不再经营证券业务。1994年9月27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正式设立,董文标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5 1993年11月,交通银行明确地勾勒出了一个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模式,“坚持综合经营和分业管理,逐步形成两大业务体系,即以交通银行本体经营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体系和以交通银行附属、控股子公司为主体的非银行金融业务体系。”
6 1995年,建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中外合资的真正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7 1992年下半年开始,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严重,风险集中涌现,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华人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银行法》和《保险法》也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确立。
8 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了一家投资银行,后来迁到香港。1998年,在香港成立了中银国际,这是第一家中资的投资银行,前身是始建于1979年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随后,中银国际和内地五家大型企业合资组建了中银国际证券公司,又投资了中国第一支产业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9 1999年8月28日,交通银行与上海市正式签定转让协议,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正式与交通银行“脱钩”,划归上海市领导,交通银行在两家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及相关权益也同时转让。
10 2002年3月,建行成为国内首家获得人银行批准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商业银行。2003,为了推动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建行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部。
㈢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㈣ 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最早产生的功能是什么
金融机构是为了提高资金运动的效率的。通俗的说,比如咱们国家罪早出现的钱庄当铺啊,解决有钱人保值增值,让缺钱的人有地可借。
㈤ 如何健全金融机构
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此次修订《细则》,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监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个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于1996年颁布《细则》。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承诺,国务院修订《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外资银行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变更,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细则》。
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新《细则》将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细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细则》中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条例》及新《细则》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原《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原《细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审慎监管原则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在以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细则》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监管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银监会于2003年9月份正式启动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进行了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银监会会内、会外有关部门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意见。新《细则》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对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是在《条例》的监管架构下,简化准入程序,增加审慎监管要求,加强法规的操作性,具体遵循了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专门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由此,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构也随之改变,因此,须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改。
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迈进。银监会成立后,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开放措施。通过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将开放政策和措施法规化,制度化。
不突破《条例》的框架。由于《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启动,本次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无法与《条例》修订保持同步,因此新《细则》不突破《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持原《细则》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为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因法规变动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大规模调整,此次修订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及主要监管比例和监管要求不变,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项、要求和监管比例。
突出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对原《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部分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修改一些不够审慎的规定,以便更加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简化审核和监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并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监管实践,尽可能将日常监管的实际做法和监管政策在新《细则》中予以体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监管效率。
遵循国际惯例,使中、外资银行监管规定趋于一致。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尽可能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问:新《细则》增加了哪些条款?删除了哪些条款?
答:此次修订共增加11条,删除4条。
增加的11条规定如下:
自银监会成立以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新《细则》中增加有关银监会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完善原《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的规定,将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与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审慎性条件分为两条,单独表述;
为适应目前外资金融机构重组转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机构重组为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重组为法人机构相关原则的规定;
在高管人员资格核准方面,新《细则》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授权给银监局,同时,增加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的规定。
为强调审慎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条款;
新《细则》增加了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增加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即新《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有关业务报告的规定;
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所应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优先偿付。
删除了以下4条规定:
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由于非现场监测系统中已反映外资金融机构异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情况,故删除有关外资金融机构需报告异地人民币业务情况的条款。
为简化审批程序,删除外资金融机构递交关闭申请后,转移或出售资产需审批的规定。
由于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已颁布,故删除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条款。
问:新《细则》对外国银行分行及法人机构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四亿元人民币和六亿元人民币调减至三亿元人民币和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问:新《细则》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变?
答: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问:新《细则》为什么增加了的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的规定?
答:为更有效防范风险,银行监管要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惯例,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及审慎监管的转变。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等。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对监管手段的具体化,是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
问:新《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与中资银行的管理规定相一致?
答: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界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按照银监办发[2003]6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会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界定“关系人”、“授信”和“关联企业”的内涵;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参照管理中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前,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约见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面谈。
㈥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㈦ 为什么说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非常特殊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人类世界在经济领域发生的最重要事莫过于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和货币的自由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与货币自由化催生了全球交易的虚拟金融市场,并带动了实体经济实现了自数字革命以来的又一次持续的高速增长,人类社会因此出现了时代的飞跃――新经济时代到来了。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什么?是劳动力价值的全球范围比较(比价);而货币自由化的趋势是什么?是货币(传统的)本质的异化:从一个国家内的劳动力价值比较计量尺度演化为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所有国家的劳动力价值的比较计量尺度,从一般的价值尺度异化为虚拟金融市场的炒做筹码。显然,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全世界流通和交换必然打破货币的国界(流通范围),而当越来越多的货币涌进虚拟金融市场时,必然催生全球化的货币交易市场。现在,全球外汇市场已经实现了一体化运行,可以24小时的连续交易,所以它成为参与者最多,交易量增长(同其他虚拟金融市场相比)最快的虚拟金融市场。
在飞快增长的国际外汇市场中,为什么保证金交易方式增长得最快呢?据有关资料显示,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成为全球中小投资者的“最爱”,增长速度高达25%——30%。作为一个相对风险较大的金融商品市场为什么增长得这么快呢?随着大多数国家的居民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普通人的投资意识增强,追求高回报的意愿增强,抗击高风险的能力也相对增强。据统计,英国5年来年收入超过60万英镑的富翁增长了60%,这些富翁长年活跃在投资品市场,而且选择的大都是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而中国的居民收入在2007年一季度增长了17%,这样快速的收入增长在全世界都是最快的,因此可以预言,中国的虚拟金融市场以及多元化、多层次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必将获得大发展,特别是那些需要较高风险偏好情绪支撑的虚拟金融市场——股票和外汇市场甚至期货市场。
与其他虚拟金融产品相比,外汇保证金交易独特的风险收益比设计也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在全球虚拟金融市场中有许多投资品种和交易方式,比如股票、债券、黄金、商品期货,甚至包括房地产的二级市场等。在这些市场中又有许多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方式设计,比如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所谓权证交易品种,又比如外汇市场中有实盘、外汇期货和保证金交易。
虽然全球虚拟金融市场的大多数投资品都有收益高、风险也高的特点,但毕竟风险收益比不同,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情绪适应的程度也不同,客观地说,公平性与投资价值也不同。比如在全球股票市场中流行的所谓权证交易品种,一天内的波动幅度可以达到100%以上,如中国股票市场的所谓钾肥认沽权证就曾创下数天时间内飙涨8倍的纪录,招行认沽权证也曾有过10天涨8倍的惊人纪录。但是,曾经涨到8元以上的钾肥认沽权证,很快就跌到0.001元——基本成了废纸。这种交易品种所必然产生的巨大波动幅度对广大投资者来说纯粹就是赌博,而对它的设计或经营者来说,无异于“抢钱”甚或“掠夺”。再如全球黄金或商品期货市场,虽然也为许多风险偏好极高的投资者所最爱,但这类市场上的大多数投资品一天甚至一小时的波动幅度就可以达到几百点,甚至上千点,结果只是导致极少数人爆富,绝大多数人瞬间倾家荡产的结果。这类市场的风险收益比显然太高。
高风险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利,低风险好不好呢?比如外汇实盘的风险就很小,不同货币之间的汇价变动1分钱,买卖者的赔赚也只一分钱,汇价变动一毛钱,赔赚的比例才有一毛钱。显然,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安全,但与银行存款相比,收益率基本差不太多。再如股票,虽然不少股票有长期投资价值,但它的波动率也很低,而且中国股市是只能买涨赚钱,不能卖空赚钱,只能在牛市赚钱,熊市是要被套的。有的股票每天波动不大,虽然安全,但挣钱的速度太慢。
相比之下,在外汇市场上做保证金交易,各个货币对每天都有100点左右的波动幅度,汇价每波动1分钱,投资者可以赔赚1元至2元钱,投资1万元,每天可能收益几百元(当然也可能亏损几百元),而且是既可做多挣钱,也可卖空挣钱,因此也没有了所谓牛市和熊市。应该说,它是一种风险收益比比较适度,适宜参与群体最广大的投资方式。
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飞速发展更缘于网络炒汇(技术越来越成熟)在全世界的兴起。网络炒汇是指专门从事虚盘衍生金融产品跨境网络交易的家庭式操作平台。显然,没有网络技术的大发展以及安全程度的大幅度提高,这种大范围的跨境交易方式是不可想象的。
网络炒汇平台的开发者、经营者即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国际外汇市场上的合格交易商或做市商。虽然在大多数网络炒汇操作平台上即可以炒外汇,也可以炒期货和股票、黄金等,但网络炒汇的称谓确实是因为这种平台的大多数交易额都与国际汇市相关。网络炒汇一词非常口语化、形象化,因此,它也成了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代名词。
网络炒汇的特点是无形化、小型化、虚拟化、全球化、人性化,竞争力极强。在最近的几年中,它在国际汇市的交易额占比迅猛增加,比如2007年1——5月,日本的网络炒汇交易额就增加了25%。全球外汇市场中的保证金交易额大约已占50%。由于网络炒汇的网络操作平台可以连接到家庭,而且网络炒汇的“操盘手”就是投资者自己。所以网络炒汇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参与者是自己在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与将财富完全交与别人代理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这也是网络炒汇之所以被国际市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的重要原因。应该说,正因为外汇保证金交易在诸多虚拟金融产品的交易品种中是风险适中、收益较大的,而且它的网络化程度最高,操作非常便利,因此能够吸引非常多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它被国外投资者喻为“个人理财产品的巅峰之作”。
中国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发展之路是非常曲折的。在网络炒汇尚未在全世界出现时,1992年和1993年,一些境外非法组织在中国大陆暗中推广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些交易大都不与国际外汇市场接盘,或者干脆就是经营者与投资者“对赌”,这必然造成广大参与者的巨额亏损,有些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段历史使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名声很臭。1994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保证金)业务。此后10余年,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外汇保证金交易及相关外汇交易一直持否定甚至严厉打击的态度。
2000年以后,随着网络炒汇在全世界逐渐兴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开始在中国境内招募网络炒汇客户。对此,我写了专门的调查报告。指出网络炒汇是全球虚拟金融市场大发展的历史趋势,也指出中国不可能回避或拒绝这一历史趋势,同时还指出现在进入中国的大多数外汇保证金交易商不同于1992年和1993年混入中国境内的那些专做骗人生意的境外非法组织。这一报告引起了国家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随后我又写了一系列主张“网络炒汇阳光化”的文章,呼吁大陆境内开放外汇保证金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参与竞争,与国际金融市场在外汇保证金领域率先接轨。
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期货交易,而且采用了保证金交易模式。这等于是开启了中国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和网络炒汇阳光化的大门。随后,交通银行全国各分行,招商银行全国各分行全面开展了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期货或保证金交易。再后,有外资金融机构已经获批在中国大陆经营外汇保证金业务;据悉,四大国有银行已在积极准备,即将推出自己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平台。中国外汇保证金交易(网络炒汇)大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当然,尽管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很多优点,市场前景也非常大。但必须强调,外汇保证金是风险巨大的投资品,不能一哄而起。再干净、再理想、再公平的虚拟金融市场,其本质也是投机市场,而只要是投机市场就随时会有“吃人”的现象以及“被人吃”的情况发生。所以,我不主张没有心理准备、风险准备、技术知识准备的人盲目参与网络炒汇,也不主张所有金融机构都争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控制和经营风险能力的人,请远离网络炒汇。
我写本书的目的不仅是讲授外汇保证金的基本常识、交易规则,以及分析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将我个人多年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心得告诉广大投资者,使投资者在参与这一游戏之前做到知己知彼,知道这个游戏的水有多深。
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我的体会是,它对赌徒是火,对投资者则是水,对聪明的投资者则是顺水风帆。由于有保证金的放大,它对赌徒会有巨大刺激——这不能避免,而投资者按规矩操作,一点点积累,恰是如鱼得水,而对聪明的投资者来说,讲规矩,会分析,加上保证金可以极大地提高杠杆比例,确实如顺水加风帆。总之,参与这一投资方式,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心态调整、心理素质和对市场分析技巧的掌握。这本书的宗旨就是用实践经验和基本理论教会投资者:怎样掌握技巧、调整心态、建立自信,这相当于我们作战前对敌我双方情况的掌握,或者说是做功课。没有做过功课的人,不适合参与网络炒汇。我们常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应该说,认真读这本书,就是知己知彼的过程。虽然读了这本书未必一定掌握百战不殆的战法,但胜率却肯定会大幅度地提高。应该说,在虚拟金融市场上从事任何带有保证金性质的交易,有60%的胜率已经不错,而这本书的读者若能真正掌握了其中的分析和交易技巧,以及我对在操作过程中人性弱点的不断提醒,应该有60%的胜率,甚至70%的胜率都是可能的。
参考文献:http://www.yangcai168.com/board/ 文文外汇
㈧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那些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专,即中国人民银行。属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㈨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