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银行票据业务有什么操作要点
票据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发银行申请并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产品功能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远期付款功能,降低企业对营运资金的占用;2、票据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若急需资金可以申请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日前可以背书转让。产品特点包括:1、对于卖方(收款人)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2、对于买方(出票人)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低(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操作简便。适用对象为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条件包括:1、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开发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并与开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经营管理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4、真实合法的交易合同,且在合同上载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方式;5、能够按照规定交付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有效担保;6、无逾期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其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严重谴责事项。所需材料包括: 1、基础资料(1)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2)近三年度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对于缴纳100%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只要求提供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3)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证(或贷款卡);(4)若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其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承兑的决议或授权文件。2、承兑业务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2)申请承兑所依据的真实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且交易合同上载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方式。3、担保资料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手续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前三年度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等(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4、开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开发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开发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产品种类包括:1、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2、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产品功能为:汇票合法持有人提前回收应收票据款项,解决企业运营流动资金需求。产品特点包括:1、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2、贴现业务较短期贷款而言操作简便;3、减少企业应收票据,增加企业现金流;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企业财务费用;5、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使用效率。适用对象为: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持有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需要资金周转时,均可向开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申请条件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分行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办理有效年检手续;(2)在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并已办理贷款卡;(3)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4)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5)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授信管理的规定。2、商业承兑汇票向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分行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办理有效年检手续;(2)在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并已办理贷款卡;(3)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4)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5)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贴现申请人须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6)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原则上要求必须是与开发银行业务往来密切,信用等级较高的重点信贷客户。所需材料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并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2) 汇票票面审查不存在无效事项,且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3) 贴现票据项下的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原件与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4) 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及密码、经法人签署的对经办人的授权法律文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若持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及其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6) 贴现申请人最新的财务季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年报;(7) 贴现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并加盖贴现申请人公章;(2) 汇票票面审查不存在无效事项,且未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原件;(3) 贴现票据项下的合法有效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合同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及商品发运单据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4)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卡及密码、经法人签署的对经办人的授权法律文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 若持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如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其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6) 贴现申请人最新的财务季报和经审计的财务年报;(7) 贴现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转入)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商业汇票转贴现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本手册商业汇票转贴现特指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产品种类包括: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开行买入票据)业务;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卖断(开行卖出票据)业务;3、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逆回购(开行买入返售票据)业务;4、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正回购(开行卖出回购票据)业务。产品功能包括:1、调节银行信贷规模;2、调节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产品特点包括:1、通过资金融通最大限度实现资金收益;2、票据流动性强,手续简便。适用对象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申请条件包括:1、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2、具有上级或管理部门完整的授权文件,允许其经营票据买卖业务;3、具有主管机关批准拥有的“汇票专用章”并能自主完整地盖在背书上;4、资金雄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5、交易对手在开行有充足且可用的授信额度。所需材料包括:1、转贴现买断和逆回购客户(申请银行)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断和逆回购业务,需向分行主管同业合作业务的相关处室提交以下资料:(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 并加盖申请人公章;(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4)已由贴现行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5)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除提供普通发票外,还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6)已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7)加盖贴现行会计部门业务专用章的查询查复书复印件;(8)转贴现申请人转贴现交易资格证明文件; (9)开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Ⅱ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四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Ⅲ 银行票据业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付款期10天。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为银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出具的,承诺到期付款由银行信用担保;如果到期没有付款银行有连带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业信用担保的,由企业出具的。银行没有责任。
作为支票的收款人,必须将支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一般1~2天可以入账。支票现在只能同城交换使用。
作为本票收款人,收款人将本票存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收款开户银行核实后,可以当场入账使用。目前也只能同城使用。
汇票可以异地使用。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华东三省一市的汇票,在华东三省一市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可以当场查实后,立刻入账使用。如果是全国汇票,一般需要一天,如果开出汇票的银行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是一家,一般也提供当场入账抵用业务。
商业汇票收款人,同城的在约定的到期日到银行提出委托收款,异地的可以提前3天。同城一般1~2天可以入账,异地一般不超过1周。
商业汇票可以贴现使用。 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6个月,超过提示期没有入账,就作废,要找开具单位重新开。
Ⅳ 商业银行从哪些方面加强票据业务管理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Ⅳ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吗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交易中介,但是不能持票。也就是说,你最多只能拿几个BP的居间费,交易产生的利润是不能享有的。
Ⅵ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一、我国票据业务风险分析
近几年我国票据业务发展迅猛,这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企业对短期融资需求的增加。票据作为企业间、银企间的融资工具,兼具结算和融资功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越来越重视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票据以其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也成为国内金融机构竞争的焦点。票据市场的发展对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体系发育的不完善及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风险日益凸显。其原因有:
1、商业银行对票据市场的过度竞争是导致票据业务风险积聚的根本原因。票据市场的交易由供求双方完成,企业提供票据,是资金的需求者;商业银行提供资金,是票据的需求者。只有商业银行产生对票据的需求,才能完成对资金的供给,否则交易无法实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存在着追求业务扩张的动机,而且有急于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压力,在信贷规模受到存贷款比率等指标约束的条件下,票据贴现这一手续简便、收入有保证、规模容易增加的融资业务,便成为银行扩大资产规模、稀释不良资产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银行视为立竿见影的可行方法。同时,我国金融业内控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票据业务风险不断积聚。
2、利益驱动导致票据业务空转对倒。所谓银行票据业务的空转对倒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再把贷款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将银票贴现;贴现所得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将银票贴现……。这样一来,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就呈现出超常增长势头,而且银行信贷也被虚增放大。银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通过赚取利息和套利差,获取利润;二是可收取保证金,虚增存款;三是可扩大贷款,压缩不良资产,并获取利息收入。但是,这种滚动承兑、滚动贴现形式的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次承兑、再次贴现的操作方式,产生了巨大的信贷泡沫。据统计,2003年上半年以来,新增贷款中的20%是靠票据融资拉动的。
3、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导致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无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惩罚。信用评级的缺失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进行票据欺诈,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加大了票据业务的风险。一是票据贴现在非100%保证金开票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银行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后以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再次开具全额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票据融资中的信用泡沫不断加剧。二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与具有真实交易的票据混杂在一起。企业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通过贴现和质押方式轻易套取银行资金,银行承兑垫款不断增加,不良资产额也随之增大,信用风险急剧扩大。
4、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及票据真伪查询手段落后,导致票据欺诈案件日趋增多。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检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甚至采取默许的态度。目前银行票据查询手段落后,缺乏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效率低下。联行系统查询系统及其查询方式存在着局限性,无法完全识别票据的真伪。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员和内部人员勾结进行票据欺诈,骗取银行的资金,成为票据业务风险增大的又一个因素。
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措施
1、加快《票据法》的修订进程,强化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在当前我国金融业自律管理能力较弱及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有效方法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首先,要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堵塞现行票据交易法规存在的诸多漏洞,完善法律所应具备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其次,要加强票据市场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作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和规范承兑和贴现业务活动;第三,要加大执法部门对票据违法犯罪的查处和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减少票据诈骗案件的发生。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在票据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商业银行建立了完善的法人结构,注重自身效益和风险控制,作为票据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即使有再强的欲望和可能欺诈银行的资金,最终也难以如愿。将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承兑垫款计入不良贷款之列,强化对临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等控制票据业务风险的措施都必须以此为前提。也就是说,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控机制,也就难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
3、建立全国性的网络化、电子化票据查询统计,加强信用秩序建设,防范道德风险。进一步提高商业汇票防伪、防诈的科技含量,规范票据业务中的印章使用标准;通过全国票据联网,建立新的票据查询方式;优化票据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制度,规范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为银行全面、真实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提供保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通过制定同业竞争规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
1、给予处分;
2、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票据法中,关于玩忽职守的定义:
是指对某项工作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
三、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是什么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应审查而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票据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签章、记载事项是否欠缺、辨析票据的真伪以及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票据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额、持票人是否为票据记载的权利人等事项,而轻率予以承兑、予以付款、予以保证的行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误。对此,应当给予处分。
三、处分的种类
是指金融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四、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9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五、赔偿责任
票据法还规定,因上述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因自己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使委托人仍然要对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债务,资金受到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二者都负有赔偿的责任,当其中一方履行了这一赔偿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偿付他应当担负的份额。这样规定,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与监督自己的工作人员是非常必要的。
Ⅷ 我想咨询一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不可以从事放弃部分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有没有相关的先例或者规定谢
1.贴现业务原则上是银行的专营业务。
2.民间贴现行为是违法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回。如是真实的交易,即答支付对价,不是诈骗,则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问题。
3.非银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没有,更别说部分放弃追索权了。
4你提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那是否是证券或保险等,这个最好包装后处理,如票据收益权转让等。如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金融机构,建议不要直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包括部分放弃追索权。总之,非银经营票据业务,存在违规但不违法的问题。具体还要结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批准机构的要求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