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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06 05:33:16

金融机构股权激励有什么方面的限制吗

您好,公司在上市之前抄和上市之后做股权激励差别很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方式比较灵活,在模式、数量、价格、激励范围等方面没有那么多限制,而公司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则被要求按照规范的方式来操作,限制比较多。例如,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模式基本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三种,数量上要求总量不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个激励对象数量不超过1%等。同时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需要报证监会批准,要求非常严格。

(2)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由于公司的股权没有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因此很难确定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这给定价及员工以后变现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但上市之后由于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实施股权激励进行定价和变现则非常容易。

(3)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价格往往非常低,上市之后给予员工的股票价格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其中折扣最大的为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得低于股票前20、60或1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

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上市金融机构的股权激励比例将被限制在5%以下。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⑵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⑶ 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探讨—基于国内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国内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盈利能力的现状分析对比,探讨国内商业银行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力求通过优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提高其盈利能力。
关键词:股权结构 盈利能力 商业银行
一. 国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盈利能力现状
1.以英美为代表的股权高度分散型
在英美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是高度分散的。以美国上市商业银行为例,股东平均持股比例非常低;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非常低,一般不超过5%;机构投资者约占30%-70%, 其余均为散户投资者。
股权结构多元化,在市场、股东等监督下,完善的外部治理机制促使经营者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完善的证券市场制度,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对银行经营的外部监管,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制衡,银行盈利能力较好。为防止股权结构高度分散造成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美国上市银行特别注重管理层及员工激励,通过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持有股权充分调动了内部人积极性,建立了公开、透明、正常的内部控制机制,共同促进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的提高。
2.以日本为代表的股权高度集中型
日本银行业股权高度集中于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法人,并且企业与银行之间相互持股。股权高度集中有利于经营者行为长期化,但外部监督很难,容易出现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但是,日本银行的内部监督机制是较完善的。通过监事会、董事会、经理会、股东会等对银行经营者相互补充的约束体系实行内部监督。较强的内部法人监管促使日本商业银行经营者不断提高自己的盈利水平。
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盈利能力的现状
随着上市银行的流通股比例不断增大,股权集中度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但不同股权结构的商业银行表现出不同的盈利水平。(1)对于同为股权高度集中的4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的典型代表中信银行,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却不尽相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从2002年的0.21%上升到2007年的1.21%;而中信银行资产收益率从2002年的0.45%下降到2004年的0.07%又上升到2007年的0.97%,表现为不稳定且较低的盈利水平。(2)在股份制银行中,以民生银行为代表的股权适度分散的商业银行,其资产收益率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但仍然表现出较低的取值。(3)对于股权适度集中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的资产收益率在增加的同时普遍较高,2007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兴业银行的总资产收益率都高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问题(1)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相比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从资产收益率来上,我国商业银行与花旗、汇丰银行相比差距较大,三大商业银行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不及国外六大商业银行的1/2,税前利润也远低于国外的商业银行。
(2)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流通性仍然较低
大小非解禁以后,股权流通性得到改善,但相较发达国家,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流通性仍然较低,这使流通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也致使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受到影响。
(3)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严重
国有股股东缺位和非流通性,引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此外,由于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银行经营者可能出现隐瞒重大信息、粉饰银行业绩、等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现象,最终危害银行的盈利能力。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提高盈力能力的启示与建议
1.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及股权集中度
我国大部份商业银行还属于股权高度集中型,且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不利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有效的发挥作用,代理链条过长也会导致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 ,近而导致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差。我国应努力寻找有效方案渐近的、适当的降低国有股比例,使股权适当分散,这不仅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规范我国的股市运作、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等,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优化董事会结构、加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我国应完善董事会制度;明确股东身份;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建立董事问责制;完善董事会工作程序。除此之外,还应提高监事会中外部监事的比例,并推行外部监事职业化。
3.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日本作为商业银行股权高度集中型的代表,仍有较高的盈力能力,与其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密不可分。目前看来,加强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是提高内部控制效果的有效措施。可通过将组织机构从金字塔型转变到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加大管理幅度;采取积极态度处理风险。
4.完善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制度
由于我国宏观环境不成熟,广泛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有很大难度,但我国在建立商业银行长期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薪酬委员会;股票期权激励授予价格与数量;与高管人员签定合约,要求长期股票期权,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加快上市银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立法工作,吸引员工广泛参与,可以考虑采用员工持股信托方式,并建立完善的员工持股流转机制,从而丰富股权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2]于瑞光.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关系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7.
[3]李成,秦旭.股权结构对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分析[J].北方经济,2008,(02).[4]汪来喜.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研究分析[J].海南金融,2009,(10).

⑷ 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新规出台了吗

近年来,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热情很高,但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去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收购银行股份的行为令人咋舌。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7日出台,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投资金融业不能“有钱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机构当自家“钱袋子”“提款机”。

进入金融业的大门,并不意味着这家金融机构就是你的了。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必须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则,包括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等。

针对一些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层持股、最终受益人不明确等情况,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地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针对一些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意见要求,一般关联交易应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报告。非金融企业在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时,应当提交与关联方外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

⑸ 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专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属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众多创造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空间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迅速腾空提供的其他资料。

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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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对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并占其一部分股权即为对该金融回机构的股权投资。

如某金融机构整体估值为答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对其投资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资产)并约定占其10%股份即完成对其的股权投资。若投资时约定好分得后续几年的利润,则第二年该金融机构获得200万元人民币利润时,其中的20万元需要分给上述投资者。

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⑻ 关于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

(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十三)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权设置

(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股金管理

(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十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股金证管理

(二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4、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二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二十八)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三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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