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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1-08-02 12:13:38

⑴ 中国对消费金融监管在哪些方面

2021年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办法》的实施,消保工作将内嵌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对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但是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中,涉及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此外,还存在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面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与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需加强消保管理


为更好地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二、监管评价要素由6项构成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其中,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权重为10%;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60分以下为四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银保监会每年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⑵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⑶ 金融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金融乱象行为如何才能有效消除

在现在我们都知道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十分发达的社会,并且我们的社会也在飞速发展,但是社会的发展自然也会出现很多的乱象,在我们进行购物的时候可能会遇到维权困难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平时进行消费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被商家套路这样的事情,我认为这些事情都是十分严重的事情。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样的事情其实就是在侵犯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们在办理这样的业务的时候一定要理解这样的业务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我们也要考虑自己是不是真的需要去办理这样的业务。

⑷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维权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⑸ 银监会划定2018年市场乱象整治重点有哪些

银监会13日晚间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2018年将重点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等八个方面的乱象。

《意见》就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提出10条方向性、原则性和指导性的工作要求,包括突出整治重点、严查案件风险、落实主体责任、把握力度节奏等。

《要点》共8个方面22条,明确2018年重点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利益输送、违法违规展业、案件与操作风险、行业廉洁风险等方面,基本涵盖了银行业市场乱象和存在问题的主要类别,同时单独列举了监管履职方面的负面清单。

在政策设计安排和文件起草制定上,银监会的总体思路是:注重处理好“稳”和“进”的关系,短期化和常态化的关系,合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关系,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关系。

监管双向穿透标本兼治

《要点》的8个方面中,公司治理不健全被摆在首位。《要点》明确,公司治理问题中,涉及股东与股权的市场乱象包括:股东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股东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隐形股东、股权代持;未经批准超比例持有银行股权;违规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权;主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认为,监管的双向穿透,向下是穿透产品、资金流向;向上就是穿透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和治理情况。银监会近日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以及《要点》对公司治理的关注,都是向上穿透式监管。

“治理乱象关键要治本,一笔笔核实底层资产更多是治标,要标本兼治。”郭田勇说。

根据《要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风险依然是整治的工作重点,银监会将就违规开展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表外业务及合作业务进行整治。

另外,银监会还将重点整治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市场乱象,包括: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购置费用提供各类表内外融资,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该整治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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