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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查在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27 05:51:20

㈠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冻结存款

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
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看来还真是搞尽职调查。稍后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样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立法层级规定。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确。另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 银监会。《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呵呵,这里面有临时冻结权,归入第三类可能有点不合适了。
(6)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丧失或部分查冻扣权力的机关
(1)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废了。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此,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承认了工商机关查询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的权力,这也算是冻结吧?
(2)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其实,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
5、一些权限不明的部门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比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承认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才是。
2、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这个弱势群体的救命钱、养老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三)银行职员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1、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团县级以上机关签发);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
(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2、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3、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
(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
(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
(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4、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三、对银行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点复杂,但愿能帮助你。。。

㈡ 哪些部门有权查封个人银行账户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2)海关可查在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查封个人银行账户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2、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3、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

㈢ 减免税货物无论是向境内金融机构还是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都需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对吗

是的,而且是减免税申请人和金融机构都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一)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二)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三)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海关在收到贷款抵押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减免税货物情况,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条
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第三十五条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签发准予延期通知,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

㈣ 失信被执行人我可不可以直接报警抓人

不可以,因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对其经济方面进行限制,而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报警抓人是讲不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海关可查在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规定目的

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㈤ 中国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不对信用证冻结

冻结的存款,冻结过程中的行为,以确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检查扣的权力和权威的“商业银行法”的法定权力。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部门权限如下:
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构有权查询单位监督安全部门,军队,安全部门的监狱,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军队,安全部门的监狱,海关,税务,单位有权扣除是非常小的,仅法院,海关税收。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分类根据的特权统计:
完整的查询,冻结,电力部门的净存款
(L)法院的充分程度。公,检,法部门的检查,冷冻扣“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法官(司法),因此,只有查询,冻结许可,不扣除本的法律基础事实是密切相关的公,检,法的定位。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查询...储蓄存款的犯罪嫌疑人。 “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冻结纳税人的存款金额相等的金额的数额的税收应付“,”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冻结存款预扣税后,债务人,如果没有一个结束时的权限,效率肯定会大大降低资金没有着落的政府支出将不会成为一个重大的事件吗?理解!
(3)海关。 6海关法“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至第61条的规定:“海关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开立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海关可以通知暂停支付的书面预提税纳税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很有趣,”海关法“措辞冻结的概念是一个长期的气“暂停支付存款”是的“海关法”第17条规定:“......如果有必要,可以通知的担保人或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被扣留在海关法“征收行政处罚23:海关调查是确实从走私存款,汇款的非法行为,海关,书面通知的银行或的后办公室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汇款人暂停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14的海关检查:“海关查询审核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只<BR / 2,电力部门的查询和冻结的存款,存款查询权,按照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穿帮!
这些部门:公安,检察,安全,安保部门,武装军队,安全部门的监狱和海关走私犯罪调查科的刑事诉讼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武装部队,监狱安全部门的刑事调查,而且还可以享受同样的权力,由公安机关。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市民参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部门的军队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行使调查权力“第125条的规定行使。犯罪的罪犯在监狱中的犯人所犯的罪行的调查。安全部门,军队,监狱办理刑事案件相关的应用程序法的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安部成立了一个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总署,2000年“海关法”,它清楚地表明,这是公安机关的权力一样。海关法条:“海关走私调查的公安机关,以进行了调查,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拘留,逮捕,审讯前的职责,应按照刑事程序处理人民守则”的规定中国。“
3,的查询存款电力部门
(1)检查和监督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21提供: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机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绘制采取措施,保??障人民法院根据的法定存款在银行或其他冻结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只能从事尽职调查和监管机构,让他们参与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合作,并行使这两个函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需要查询或冻结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名称,形式或认可的检查和监督机关的代表,应使用的检查和监督机关的代表县以上的团级监控仪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应该可以注意到,双方的检查和监督机关或要求银行向协助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在该规定的格式文本中使用,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文本文件的格式为“21中国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执行附件的格式(包括”审批表“的规定,书籍提请保存,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构。 “审计法”第33条: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据的权利。 “有没有明确的词的查询存款似乎真的进行尽职调查。后来,国务院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显然在这个问题上,“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金融机构存款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提供证明材料。的行政规则和法规,国务院此外,该条例还满足了立法层次查询存款,在规定的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审计委员会,中国审计机构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人民银行发出的吸引力,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通知审计机关适用于军队3月29日,1999 [1999] 35号)规定,审计机关部队,还可以查询存款。
(3)第一百六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事件相关各方正在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此外,为证监会期货的交易需求的行为,也可以查询存款,外汇管理条例”公布的国务院第52条的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有权查询单位事件正在调查相关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务部门。 “会计法”第32条规定:“......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国家财政部门的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监控经济与金融机构的监管单位账户查询,支持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的交易单位单位应被给予是否的情况下,包括银行存款,也没有指定,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查询有关的部财务和其派出机构的监管通知,在一个某些具体问题,但它是不清楚的经济处罚非法行为条例“第22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管机构的调查或检查,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根据调查,检查的单位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25负责反洗钱法“:”调查还需要进一步验证派出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会反洗黑钱或省的调查,一份可以访问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损坏的文件,数据可以被归档。第26节:“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客户帐户,资金转移海外的调查,审查和批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击洗钱,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哦,是暂时冻结,被列入第三类可能是一个有点不合适。
(6)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36:工人,有权利到我的查询,提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不拒绝“因此,工人可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银行的个人存款,非开个人查询,第1种。
4,冻结扣断电或调查机关
(1工商机关)的一部分。“投机性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9月17日发布,1987年,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权利要求冻结存款,所以这个相同的废物颁布的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业内人士猜测,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无权根据存款查询,冻结,扣除此规定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国的反人民的共和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的行为,不公平竞争,有权行使下列职权:向需要运营商能够成为检查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利害关系人和证人的行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其他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总行的结果,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协助查询,冻结和工作规则也承认说:“到工商部门查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的通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计划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县以上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六个月内,通知,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应该支持,并与银行合作。“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帐单禁赛半年,这将冻结?
(2)执行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法学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部分的行政规则和规章在法律面前,人民银行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净金融机构执行的存款后,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以冻结存款和净功率损失,以检查银行存款为人民银行的不同意见,”的法律和法律对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检查人民银行的银行存款,一些人认为,因此,人民银行有没有权利自己的存款和一些提供不良债务,如存款,贷款,结算,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中国法学32:“人民中国银行的任何时间,审计,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在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利有向被检查在任何时间,如存款,贷款,结算,不良债务的商业银行按照第二章第三,第四章的规定,章V,监督,法律文件的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人员的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和会计信息,业务合同和商业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这些结果表明,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利。事实上,人民银行存款的金融机构,在为了吸收的数量,类型,和的检查指定的息率,行为查询存款是否不同的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查询性能所采取的措施,以方便执行的债务负担,但检查银行?的行为。
5,一些不知名的权限部门
还有另外一个现实,模糊性和一般性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操作是很难把握的,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34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书籍,笔记,证书和其他信息,检查的价格,非法银行信息,银行信息“是没有办法理解是否包括银行存款,应注意提到的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前负责人办公室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不承认该部门负责的??政府机构查询!
(二)不能被冻结,扣除存款和特殊
存款准备金1任何主管当局应有权冻结,扣划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1998] 15)第34条规定:“向被执行的金融机构,其交叉储备和超额准备金不得冻结和扣”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准备金,并已被合并,法定准备金要求,的存款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不被冻结,的净金融机构注34,人民银行“,但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在其他人的银行存款可以冻结的分配,这个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引入之前,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改革人民银行的存款的存款准备金,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这一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可以不被冻结,按照这一规定,金融机构,扣除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分配的司法司法机构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做耐心
封闭贷款,司法机关不能被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实施临时措施封闭贷款管理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的”通知“规定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不被封闭贷款结算账户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不得被强制执行,针对的人封闭贷款的支付结算账户关闭暂行办法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 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不应该被冻结封闭贷款帐户,但不包括特殊账户的资金。 BR /> 3,国库资金不能检查冷冻扣
国债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存款,司法和行政机关,不应该被视为金融业的可执行财产查询,冻结,并网人民银行的资金向库务段,中国“回复”查询,冻结,扣除资金银函[1999] 48号),司法机关无权国库库款。查询,冻结,扣划。 BR /> 4,指出: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和处决,关闭,冻结,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约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弱势群体,养老钱,救命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不要冻结或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用于下岗职工从国家分配人民法院的国有企业不应该被冻结或者划拨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的公司。 <BR / 6,信的信用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的信誉保证金的信用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一旦依法成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方式,因此,应优先给予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能力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以冻结和扣减措施可以被采取在信的信用发行保证金(法释[1997] 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准则人民的法院和金融机构,以协助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上述保证金冻结措施,但可能不被扣除,只有在上述的边缘已经失去了保证金,如信用证的不合法或过期,拒绝支付字母的信贷和消除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支付文件的平衡,人民法院可以合法扣减措施,此外,在存款冻结的中国银行家人民银行承兑汇票及较复杂的问题,信(银条法[2000] 9号)条:“外汇保证金银行承兑追索权的抽屉银行承兑汇票和储备基金,这些基金接受银行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存款账户的建立,的抽屉里拿的最终付款义务的保证。此存款的保证金账户,支付,和平局是受到限制的银行,其性质信用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保证金,一个类似的信件发出保证金,因此,我们相信的是,在银行承兑汇票的信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除。文章:“接受银行已经不兑现,银行承兑汇票和抽屉失败,以满足在最后的付款义务,银行存款往来银行的承兑汇票正确的优先偿还。人民法院已冻结的存款,承兑优先偿还的银行应用的存款,到被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试行)“执行问题”,93,人民法院审理。“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作为安全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特别帐户的银行的出口贷款退税退税质押帐户应享有优先受偿的贷款。条:“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应该是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金额,承诺采取措施的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C)应注意的问题,银行工作人员
生效,2002年2月1日的财政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工作规则,
机构经办人员应确认程序如下:
(1)查询:工作文件+检查(集团发行或县级以上);冻结
(2):工作文件+协助冻结存款单存款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签字)+冻结存款切割(决定)书;
(3)扣除:工作文件+扣除存款单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法律协助仪器在武力或金融机构,以协助以书面的决定冻结扣除,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除存款单的单位或个人,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冻结或存款账户名称,用户名和帐户的金融机构,资本中扣除?量;
(2)协助在同一债务人的义务,按照本通知的法律文书;
(3)款确定的数额缺乏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的通知不匹配,退款的原因。
不能提供的帐户当局提供该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会?
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1)有权的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机构名称(3)财务调查; <BR /(4)查询,冻结,扣除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5)协助查询,冻结,扣除的时间和金额; <BR / (6)有关法律文书和符号;
(7)查询结果;
(8)其他独立决定

查询,冻结,扣除应有权登记表有关当局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名要求
(1)查询:有限的存款信息,可以录制复印,照相,但你不能带走原
(2)冻结6个月[ BR /> 4,计算方法 - 起始日期不包括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日期冻结反复冻融次助攻和解释的情况,和前发出通知,对合适的器官需要解冻冻结。
(3)减:分类指定的帐户所需的现金提款,当局不协助
银行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一)金融机构的具体要求,协助工作:
1,和金融机构协助主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完全冻结,净存款手续,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专款专用接待处,协助部门或个人;
立即收到请求后的援助不应该有任何拖延扯皮;
4,冻结扣除的通知,不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5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登记制度;
加强查询,冻结,扣除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绝协助的法律责任
收到冻结收回贷款及利息收入,还需要返回扣除的金额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通知;
拒绝协助处理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妨害诉讼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仍然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可能会被拘留,受到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并监测器官或器官。 “,”罚款数额是小于万元。单位的罚款金额低于人民币和30万元。 “
3,拒绝协助或存款人通风报信的金额转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转移支付;
4,拒绝协助执行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其后果是严重的,可以构成拒绝履行判决,被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点复杂,我希望能帮助你。

㈥ 经侦大队怀疑洗钱冻结账户给书面通知么

经侦大队冻结账户,会给书面通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封、冻结财产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根据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由此可知,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但是执行人必须造具清单,交付一份给被执行人。

(6)海关可查在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1、法院。

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是为国家收税的,可以有权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3、海关。

《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第三十七规定: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关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㈦ 以海关进口的货物抵押的,应当出具哪些东西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版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权关提出书面申请。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规单证: 1.减免税货物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2.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

(二)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还应当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凭证;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附件),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三)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二)点第1项或者第2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四)金融机构资质材料(保函或保证书办理须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境内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㈧ 在国外买了车,想带回国内,不知如何办理

需要是国家批准进口车型,经过海关缴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才可以带回国。国外买新车带回国严格分为大贸车,小贸车,办理手续基本一致。

1、要求是:

提交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港的商检证和进口许可证报关(三资企业有进口许可证),办理海关缴税,交材料就能通过。

2、运输问题:

(1)、在黄页上就有许多专门作国际货运的公司,打电话询问一下是不是有专门作车辆运输的价格就行了。运输费用应该已经包括保险、码头的杂项费用等等。一般你可以要求到达港。

(2)、记得盯嘱运输公司车上船后一定要把蓄电池的连线拔掉,否则车到港后电池会没电的,而中国海关车一到就要检查车的里程数以及其他参数,如果打不着火,会耽误时间。

(8)海关可查在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㈨ 纳税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关税的 海关一般采取哪些措施

如纳税义务人抄自海关填发缴袭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㈩ 农业银行卡被计生部门冻结了怎么办

计生部门是无权冻结你的银行卡及存款的,如农业银行未出示相关部门的冻结手续,你可直接起诉银行。
根据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具有或部份具有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权力部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权力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的权力,对于海关能否冻结存款,《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相当于对存款实施了冻结措施,因此,可以认为,海关也具有冻结存款的权力。
(二)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的权力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这是按照l997年1月1日修改后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同时,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三)仅有查询存款不能冻结的权力部门 :
监察部门、审计(含军队审计机关)、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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