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美怎样监管互联网金融
对于网络银行抄,美国的袭监管方法是,根据网络银行特点,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电子环境。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络银行监管与传统银行要求类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
而欧洲中央银行则要求各成员国国内监管机构对网络银行采取一致性监管原则,并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重点监管银行间跨境交易活动、网络安全问题、服务技术能力、信誉和法律风险等方面,监管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
2. 美国互联网金融为什么没有产生
1.从经济结构上来看,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经济的四大支柱产业军事、科技、金融、教育,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各有千秋。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节资源,四大产业各自根基深厚,又有部分融合,但大体上都相对固定,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
我们国内的情况恰恰相反,产业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这和国家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但科技行业特别是互联网多数都是民营资本运营,虽起步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发展速度非常快,而随着智能手机全球渗透率的提升,国内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甚至有超过美国之势。国内互联网产生了一批世界级的巨头企业,其高速发展带动国内互联网行业走向成熟,而其激烈的竞争促使其不断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低效的传统行业的侵占和颠覆也成为其必然的选择。
2.从金融市场来看,美国的金融体制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金融市场经过百年发展,产品和服务都已接近完善。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金融机构或发展综合实力,或在具有鲜明特色的领域深耕,因而竞争格局相对稳定。激烈的竞争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作为全世界最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美国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多元化的产品,从贷款、理财、到风险投资等等。不仅投资品种丰富,而且服务到位,并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善用户体验。这一点和国内形成巨大反差,国内金融业高度垄断,投资工具少,利率尚未市场化,收费和服务极不对等,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通过其特有的渠道优势,以普惠、快捷、高收益的特色,普及了理财产品也激发了广大用户的理财需求,爆发出巨大发展潜力和规模。3.从监管体系来看,美国有着一套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如SEC认定包括Prosper在内的所有P2P平台运营模式已涉及到证券销售,要求其在SEC登记注册,将其定性为在允许范围内销售"附有投资说明的借贷凭证"的机构。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框架,而是适用于一般性监管框架。以产品的运营模式来界定监管的归属,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对产品的定性、风险揭示均有比较完善、透明的体系,加之美国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资本市场,比个人投资者有着更强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稳定的投资理念。而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有着明显的时滞性,给互联网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以很好的时机,新产品层出不穷,规模上升非常快,缺少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及安全性的全面考量。
3. 美国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对中国有哪些借鉴意义
可以借鉴的有这么几个方面:
4. 英美两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有什么区别
1、英国:抄行业优先、行业自律袭监管;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是:行业先行,监管后行。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相互补充。首先,英国的行业自律性强。行业协会监管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政府监管。
2、美国:模式多样,政府立法和自律监管并行 。
美国监管方面,相比于英国模式,美国模式更加注重政府监管和立法规范。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金融体系中进行监管,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兴金融形式调整政策和法规,扩充金融法律体系。
5. 英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什么样的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
6. 国外有哪些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去了解下美国的相关情况吧,他们相对成熟和完善。
7. 突然想问一句中美围绕P2P或者是互联网金融之间的监管侧重点的差别在哪里
监管的模式可以有很多,但是监管的初心和目的在全球范围来讲都是相类同的,就是内保护投资容者以及投资适当性的问题。通过有效有序的监管,令金融能够更加普惠,目的是一样的,但是它的方式方法可以是相同或者是不同的,至于中国的模式和美国的模式哪一个更好,我觉得不能这样直接比较。再说了国内的网贷你玩儿明白了?各平台都熟门熟路了?国内的搜易贷、宜人贷……不香吗 ?为什么要和国外比较,我们会有自己的监管方式干嘛一定要向别人靠拢
8.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国外金融监管的区别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9. 互联网金融,西方国家怎么管
西方市场没有产生所谓“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在美国的金融业得到广泛应用,并且产生了深刻影响。但互联网并没有产生新金融。这种认识上的清醒,使得西方市场没有产生所谓“互联网金融”概念。
当前热炒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更多是指P2P平台、余额宝以及移动支付等领域。它们的发展,主要源于制度因素。中国的金融体系长期处于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所描述的 “金融压抑”之中,利率受到管控,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而逐利的市场,必将试图利用任何由于管制而可能产生的套利空间。这就是目前所谓“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的基本逻辑。
其实,我觉得,最根本的差别是,美国的银民群众对理财的热度没有我国银民高。他们都忙着关心球赛、旅游、享受生活。攒钱是有危机感的民族、不热爱生活的民族、价值空虚的民族才会热衷的游戏。
知道为什么房价真的可以吹出那么大泡沫?为什么只有70年产权买房子还是每个中国人生活里不二的刚需---因为,每栋房子里都满满的是生活的空虚。要给空虚找个房间。
10. 中国与美国的P2P行业监管的差别在哪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已历经7年。最初三年P2P网贷行业处于黑暗探索期,市场质疑声不断,这一时期P2P网贷成长缓慢且艰难。经过三年摸索,到了2010年,网贷行业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开始陆续有创业人士前往尝试。
于是,一大批网贷平台在此其间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网贷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2013年9月,P2P网贷迎来疯狂爆发式增长,每天平均就有三、四家平台上线。截至2014年上半年,国内已有1184家P2P网贷平台,成交量为818.37亿元,P2P网贷贷款余额476.61亿元,平均综合利率为20.17%,平均期限为4.75个月。
然而,投资人在面对高收益诱惑的同时,又不得不面临高风险。作为金融行业,P2P网贷目前仍然缺乏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正因为如此,野蛮生长下的P2P,虽然发展迅猛,但在中国这个普遍缺乏诚信基础的国家,伴随而来的是行业风险的频频发生,也是在2013年,多家P2P平台关门跑路,给投资人造成了无法估算的损失。
P2P网贷在中国,最重要的是平台的诚信。那么,在经济最发达的美国,P2P网贷发展如何呢?
主要原因是美国并不将P2P网贷看成是金融创新,对其定位是类金融,并嵌入到原有的金融体系中,同时在完善的信用体系上,实现利率市场化。核心原因则是,P2P网贷在美国以慈善为导向,在中国体现的是商业利益。
中国与美国的P2P网贷平台的对比分析如下。
诚信体系
在国内,人与人之间、人与企业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对于中国而言,P2P网贷平台正在新兴阶段,并且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龙蛇混杂良莠不齐,欺诈、跑路、倒闭事件层出不穷,这从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投资者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感。
在国内的网贷平台,无一不在强调其平台的真实性、可靠性,需要申请各种权威机构认证,以各种方式增强投资者的信任感。并且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都有一个保本的机制,不然很难吸引投资人。
监控管理
在中国,P2P网贷行业没有入行门槛,没有行业准则,没有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谁都可以来分一杯羹。对P2P网贷没有注册资本的硬性约束、没有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定,甚至其网络软件平台都可以花几千块购买模版,可想而知,国内P2P网贷行业入行门槛有多低,从事这一行业的从员有多复杂。
美国P2P网贷的门槛非常高,美国证监会要求必须要有400万美元作为保证金,高昂的注册成本拦截了大部分市场潜在的进入者,这使得美国P2P网贷市场变得更为集中,有效的对P2P网贷企业形成监管。
另外,美国证监会要求每一笔在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通过证券登记的方式将其所有信息完整、透明、无误地披露出来,即美国P2P网贷的借贷信息披露公开透明,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和严厉的监管。
市场发展
美国金融市场经过长久的发展,已经成熟化,拥有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但也正因为市场已经完善,所以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相对有限,它只能在有限的传统大金融企业涉及不到的新领域里发展,发展的空间和规模远远比不上中国。
而中国的金融市场,由于对外政策保护,对内行业垄断,造成普通老百姓只能被迫接受高收费和低质量服务的双重压榨。中国互联网金融以其独有的普惠、方便、快捷的特点,点燃民众被压抑多年的对创新金融服务的极大需求,因此瞬间爆发出巨大发展潜力和规模。
个人理念
美国人基本上过的都是月光族的生活,甚至借债过日子,民众普遍也没有储蓄投资习惯,更不用说有什么闲余的资金用来在P2P网贷平台上投资,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人超前的消费思想,以及完善的社保养老医疗教育体制,没有蓄钱养老的观念。
而在国内,人们更愿意把钱储蓄起来,用于防老养老、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这与我国不健全的社保养老医疗教育体制以及个人对于消费的相对保守是分不开的。因此,中国人的存款额是非常庞大的,由此对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也很符合大众迫切的资金需求。
综上所述,虽然美国的P2P网贷在制度以及监管力度方面都要比中国完善,但是就市场前景而言,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空间更大更阔,也只有在中国这个独特的环境和时代里,才能产生这么朝气蓬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