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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6 02:02:48

㈠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四章 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特别关注,版并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权: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外部审计的事项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接受的由外部机构开展的审计一般可分为由国家审计署版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权施的政府审计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社会审计。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将外部审计定义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㈢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发布。

㈣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五章 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抄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审机构应当适时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阻挠: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
(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
(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负责人突然离职。
第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外审机构依法根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㈤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抄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袭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㈥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六章 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抄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㈦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三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条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外部源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㈧ 河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办法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联系与共同点。
(一)二者的共同点。
1.审计方法基本相同。
因为,不管是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现场查证中,基本上都要使用审阅、核对、复核、重新计算和统计抽样等常规的审计方法来发现问题;
2.审计程序大同小异。
常用的顺查法和逆查法以及进驻被审计单位前的通知、进驻时的见面会和结束现场后的座谈会,这些基本程序也都差不多;
3、审计依据基本接近。
内、外审计常用的法规依据一般都有:《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现金管理条例》、《会计准则》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以下简称“常用法规”);
行为依据也要有:审计通知或业务约定书等,名称虽然不同,但作用和意思都差不多;
(二)二者的联系。
二者的联系主要是:内部审计的结论,往往是外部审计在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范围时不可缺失的部分;而外部审计中发现问题和调帐意见以及《管理建议书》(或者是处罚决定)又成为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和加强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范围不同。其中:
社会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对委托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必要调查(也称为“风险评估和符合性测试”)和年度会计报告相关资料的审核(可称为“实质性测试”);
政府审计的范围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个的财务收支或者基建项目;
而内部审计的范围还包括内部控制的详细调查和经济效益的评价等。
2.审计人员不同。
进行社会审计的人员主要是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项目小组或团队(指大型审计);
政府审计人员是由厅、局领导派出的部门负责人和审计师及外聘的专家(特殊项目除外,如经济责任审计等);
而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均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在职职(员)工,只有涉及到复杂项目或者是特殊需要才会聘请一些外部的专业人才(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造价师等);但若涉及到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和经济效益审计项目,则还要有“三师”人员参与,即:会计师、经济师和工程师等。
3.审计目的不同。
社会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验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并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发表公允性意见,为报表使用者(如:金融机构,各级各类主管部门,包括:工商局、金融办、银监会、证监会、科技厅、财政厅和工信局及行业协会等)提供决策依据;
政府审计的目的主要是查错防弊,对照国家政策,运用审计方法,查出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2]),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占,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而内部审计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审计和分析评价,如何来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和经济效益。
4、报告格式不同。
社会审计的报告一般是简式的,分为:正文、三张主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等;
政府审计的报告一般都是详式的,分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等。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3];
而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4]。
5、使用人员不同。
社会审计的报告一般是在接受委托的前提下,完成审计程序后,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政府审计的报告一般是连带处理决定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而内部审计的报告只用上报给单位的主管领导或者董事会就行了。
6、审计权限不同。
社会审计所有的审计业务都必须是在接受被审计单位、上级主管委托或者签订了业务约定书的前提下进行的,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带有强制性;
政府审计的大都是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全国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和临时下达的审计指令进行的,带有强制性。
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则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董事长、总经理临时指派的审计任务进行的,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程度和分量则是不能与政府审计相提并论的。
7、管理体制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社会中介机构,只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自从1998年与挂靠单位(各厅、局)脱钩后,已经没有什么行政领导和主管部门了;
国家审计机关则要接受国务院、各省、市和县政府行政领导及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即“双重领导”)。
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机构只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一个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下只接受董事长或总经理领导。
8、审计依据略有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除了要依据上述“常用法规”外,还要遵循国务院和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法规(如:《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以及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等);
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除了要依据上述“常用法规”外,主要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各项专用法规(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
而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上述“常用法规”和内部管理的一些具体规定以及《内部审计准则》。
9、核算管理稍有差异。
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外,还要执行财政部专门下发的行业管理和核算制度(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而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肯定执行的是《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如:差旅费、会议费等都有专门的规定),具体的会计核算一般是由各级财政核算中心负责的;
而内部审计机构则是所属单位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个部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㈨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第二章 审计委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第六条 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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