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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户上的钱吗

发布时间:2021-07-25 20:17:11

1. 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开发商的保证金

在没及时还给银行按揭款月供的时候,银行会第一时间扣开发商的保证金用于及时、足额偿还该笔按揭贷款的当月应还款额。

房屋抵押是直接将购买的这套房抵押给银行,而开发商担保则是开发商对包括这套房在内的该楼盘所有在该银行做按揭贷款的客户一块给银行做一个担保,具体就是缴存按揭总金额的20%左右的保证金给银行。

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被法院冻结、扣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法院有时认为该保证金担保不属于动产质押,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即银行并无优先受偿权。

当购房借款人取得房地产证,并办妥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账户中的对应保证金退还给开发商。在此期间内,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由开发商代为偿还,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开发商开发房产前,必须向政府交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

(1)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户上的钱吗扩展阅读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按揭银行

(1)未按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的要求放款

开发商往往都不会书面约定按揭银行的放款时间,而由按揭银行根据自身的办事程序来具体确定。因此,现实中就存在按揭银行故意拖延放款,或者任意变更放款条件,导致购房人本来符合放款条件,而又变得不符合,或者购房人实际获得贷款与购房人之前要求的有所不同。

资金链是开发商的生命链,从银行处获取购房人的贷款,往往都被开发商列入资金回收计划中,并成为资金运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旦银行拖延或者拒绝放款,资金链断裂给开发商造成的困境就可想而知。

(2)怠于行使解除权

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对连续 3个月不还款或一年内累计6次逾期还款的,按揭银行有权解除《借贷合同》。但按揭银行并不急于行使解除权,这是因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是按揭银行将直接面对购房人,这种正面冲突费时费力,且很难取得效果。

相反,不行使解除权,按揭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从而直接划扣保证金帐户资金,迫使开发商去督促购房人履行还款义务。

2. 保证金账户属于一般还是专款账户

保证金存款,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3. 被执行人的贷款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扣划

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为明确金钱是否可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这是保证金质押的明确法律依据。

(3)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户上的钱吗扩展阅读:

贷款保证金等账户资金可以作为质押。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有将该账户用于质押的合意,出质人不论是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发生债务不能如期清偿时,可以特定账户的资金优先偿还给质权人的债权,且合意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该账户的资金应由质权人进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质人进行掌控,如果仅设立了该账户,或者仅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协议约定,但没有将特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则该保证金账户资金不构成质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划用于实现其他案件的执行。

第三,贷款保证金的账户需要“特定化”。这是一个容易发生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不容易把握的问题。

4. 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扣划相关规定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4)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户上的钱吗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5. 人民法院能否扣划银行兑汇票保证金了

1、可以的, 法院可以冻结,但不一定要执行。因为还要看承兑汇票的兑付情况,才能确定。 如果承兑汇票没有能兑付,保证金就应该退还,此时,银行可以凭借冻结的法律文书实施扣划。如已经兑付,保证金已经被使用,则法院的冻结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2、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法发〔2000〕21号 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 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 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扣划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存款人开户的 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时,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适用留置送达的规定。
三、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 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 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六、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到有关人民银行查询其在人民银行开户、存款情况的,有 关人民银行应当协助查询。
七、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时,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开户银行应当根据银发(1997)9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积极协助查询并书面告知。 八、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 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十、有关人民法院在执行由两个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共同上级法院的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4、第九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6. 法院可依法冻结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吗

可以冻结,但不一定可以扣划。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6)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户上的钱吗扩展阅读: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指企业向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开户行(承兑行)信用等级的不同所需缴纳的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的资金。

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银行可能要求企业缴纳足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差额成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对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客户,可免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核算:

1、开出承兑汇票存入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户

贷:银行存款

2、如果用承兑汇票支付购货款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3、如果用承兑汇票支付以前欠款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4、票据到期,承兑时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户

银行承兑汇票的作用: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在银行结算业务基础上发展的、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银行信用活动,是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发展和补充。

因此,对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增强银行服务功能,扩大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范围,对于促进卖方企业的商品销售,降低买方企业的经营成本,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银行承兑汇票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业拖欠货款而形成“三角债”,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加速社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等。

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的识别:

一查:即通过审查票面的“四性”——清晰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二听:即通过听抖动汇票纸张发出的声响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三摸:即通过触摸汇票号码凹凸感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四比:即借助票面“四种防伪标志”比较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五照: 即借助鉴别仪的“四个灯”来辨别票据的真伪。



参考资料:网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

7. 急!!!银行保函项下的保证金可以被法院划扣吗

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8. 客户如果不违约.保证金账户里的存款会退还吗

客户如果不违约.保证金账户里的存款会退还的

保证金存款,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
保证金存款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

9. 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法院可否冻结

法院有权冻结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保证金特点,担保保证金属于质押财产。该质押财产是针对担保公司所开展的全部担保业务的质押财产,其质押担保的比例是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贷款方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按债务总额的五分之一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视实际情况冻结保证金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9)金融机构有权扣划保证金户上的钱吗扩展阅读:

我国现行法律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有明确规定,而对银行信贷担保保证金的冻结和扣划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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