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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0-12-26 14:04:34

① 我在宜信普惠贷款平台上到帐158000元,他们收10个点,我也打7900元她们帐户上,

你被冒牌货忽悠了,宜…信在大多数城市有分部,都有区域限制,需要本人亲自当面申请,全程没费用的,本人任职过,你应当保留证据,立即报警处理,记住,先要钱的都是忽悠不可信。

② 您好彭律师,我想咨询您下,我是P2P信和财富金信网的投资人,...

及时报警解决寻求帮助,等待警方立案侦查,挽回损失

③ 有谁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看信息披露的,我觉得没有用!

你错了,当你看到这个产品时,实际上已看到信息披露的内容了。只不过,看得不够全面深刻而已,比如金汇金融的高端产品,还披露由评估项目方提供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增信措施,保障安全性。

④ 哪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备案管理,银行存管,信息披露

开鑫金服与江苏银行上线银行存管,率先取得ICP证,系统完全自主研发,主动进行业务披露和风险提示,定期发布经营报告,其所有的费用标准均在网站上明确公示。

⑤ 互联网理财产品怎么进行信息披露

银行业高管变动频繁
有报道称,中国建设银行原
网络金融部总经理黄浩将出任蚂蚁金服集团总裁助理一职,但具体分管领域暂未确定。2015年,商业银行高管密集变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
末,至少已有50位银行高管离职。与此前换届期间银行高管变动相比,银行高管离职打破了银行“圈内”循环的惯例,互联网金融、地方交易所、民营银行等新兴
金融业态均成为银行高管离职后的热门去处。
点评:业内人士分析,引发银行离职潮的原因,主要由于目前银行也利润增速放缓、不良包袱加重,管理人员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银行理财开年收益平淡
根据普益财富统计显示,银行理财开年冷清。自2016年1月1日至1月8日一星期内,虽有104家银行共发行了930款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数比上期增加23家,产品发行量增加340款。然而,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仅为4.37%,较上期减少0.06个百分点。其中,预期最高收益率在6.00%及以上的理财产品共5款,市场占比为0.54%,环比下降0.48个百分点。
点评:普益财富研究员分析指出,预计2016年降息次数不会太多,但继续降准的可能性则偏大,加之资产荒的情况较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改善,收益率恐将继续缓步下滑。
进出口行“一带一路”贷款逾5200亿元
1
月14日,在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进出口银行新闻发言人代鹏表示,截至2015年末,该行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贷款余额超过5200亿元人民
币。其中,有贷款余额的“一带一路”项目1000多个,分布于49个沿线国家,涵盖公路、铁路、港口、电力、通信等多个领域。据悉,进出口银行积极开展经
贸合作项目,仅2015年就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经贸合作项目384个,带动进出口商务合同金额超过1300亿美元。
点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相关金融机构也加强了此方面的布局。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在抓住这一机遇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把控风险。
据了解,2015年银行理财存续规模已突破20万亿元,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将进一步落实,有报道称,银监会近期将成立银行业理财托管登记中心有限公司,正式运营好理财登记平台,落实好理财产品的备案工作。监管人士指出,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下,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需要控制合理的规模增速,也需要避免恶性竞争,不能盲目高息揽客等。

点评:在股市震荡、信托刚性兑付遭遇危机、P2P跑路频发的大环境下,优质资产难寻、理财业务规模和成本之间的平衡难度加大,理财业务转型压力大增,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⑥ 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外文文献


2.信托
钱的投向
信托产品即所谓的“影子银行”,也就是资金需求方绕开银行直接向投资者借钱——资金多数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某项目(例如拆迁)或者某企业的资金需求(例如新生产线)。这些融资方一般在其它资金渠道枯竭后才会考虑信托,因为信托借款的利息非常之高,从借款人的角度,付出的年利率一般在20%甚至更高,相比之下,银行贷款的成本要低得多。
特点
(1)按照期限和借款人条件不同,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同,目前年收益率大致在10%-15%之间。信托计划收益率可以参考温州民间借贷指数,这一指数反映的是民间借贷最为发达地区的公开借款成本,该利率反映的是借款者付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要扣除信托发行方以及渠道收益(一般在5%左右),才是投资者收益。
(2)合规的信托产品最低起投点是100万,低于此门槛的产品多为集资购买这种擦边球的方式(也就是许多人把钱交给一个人去买)。
(3)期限一般是1-3年为主,中途一般无法退出。
风险点
(1)绝大部分信托理财渠道会宣传所谓的“刚性兑付”—— 也就是投资者一定会拿到本钱和利息,但实际上这是没有根据的。13年开始也陆续出现了刚性兑付被部分打破的案例。去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地方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表示中央政府不会替地方还债,之后信托发行量显著下降。对于“刚性兑付”这一预期投资者要保持清醒,随着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及房地产业的下滑,打破刚性兑付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2)从信托资金的去向不难得出结论,信托借款人一般有两个特征:一是本身已高负债(其它低成本融资渠道枯竭,需要借助信托这一高成本渠道);二是要为信托借款承受高额利息支出。用专业术语来说这一类企业都加了很高的债务杠杆(Leverage),资金链紧张。因此信托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高收益债(High Yield Bond),也叫垃圾债券。
(3)集资购买信托的行为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由于实际购买合同上只有一个人,而其他众多集资人并不是法律上认可的信托计划受益人,因此一旦出现购买人跑路的现象,集资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3.股票
钱的投向
如果你是企业首次发行股票(IPO)时认购,那么你的钱直接交给了上市公司;以后你是从其它投资者手上买入股票,钱并没有进上市公司的口袋,但由于你获得了股份,道理上来讲你买了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资产。
特点
(1)不确定的收益,且波动巨大,这一点不用多说。
(2)不确定的投资期限:你可以持有一天,也可以持有N年。
(3)较低的参与门槛:一般几百块钱就可以买股票。
(4)对投资者的真实要求高:知识、心理、操作等,但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
风险点
(1)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股市最大的风险是“你不知其中的风险”,多数人买卖是因为其他人在买卖,或者基于所谓的消息,而这种跟风的投资,最终总以亏损结束。
(2)由于股市的资金门槛低,参与人数多,加上各种媒体不停的炒作,对投资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响和压力。关于投资者心理的描述,我看过最好的一段是美国橡树资本创始人Howard Marks写的“投资者的投降”。
4.基金
钱的投向
按照基金类型的不同,投资者的钱被投向不同资产——股票基金投股票、债券基金买债券、货币基金主要是存款… 基金的可投资对象覆盖了以上银行理财、信托、股票市场的大部分,因此基金可以作为前面几个投资渠道的替代方案,我们一一做比较。
风险点
(1)缺少系统科学的投资计划,随意地跟风买卖(炒基金)是基金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基金本身的风险和这一点比起来其实要小得多。
(2)销售机构重推销,轻服务的现状加剧了投资者跟风买卖的行为。
5.私募基金
钱的投向
和前面讲的公募基金一样,私募基金也是把钱交给基金经理管理,按照基金不同的投资方向策略进行投资。
特点
(1)投资范围很广,几乎什么都可以投:从股票、债券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即所谓的股权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石油、黄金期货…)、房地产、基建项目…
(2)投资策略比公募基金更丰富,更复杂。
(3)基金除了收固定的管理费,还收取业绩提成。
(4)投资门槛和信托类似,一般百万起。
(5)有较长的投资锁定期(一般一年以上),期间不可退出,锁定期之后定期开放退出(一般每个月开放一次)。
风险点
(1)非专业投资者很难真正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因此难以判断该投资到底是否合适自己 – 单纯依赖管理人的过往历史业绩来进行判断是目前大多数投资人的唯一手段,加上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因此私募基金投资者比公募基金处于更大的信息劣势。
(2)私募产品变现能力(流动性)差,除了较长的锁定期外,还普遍存在惩罚性提前退出条款,当投资者发现基金表现不及预期往往不能退出或者要遭受损失。

6.P2P网贷
钱的去向
P2P网贷是最近两年逐渐出现的互联网理财模式。大部分网贷采用“投标”的方式,在网上集合投资者的钱,通过P2P平台,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一部分P2P借款人是满足个人消费(例如装修,车...)。另一部分是小额生意周转。
特点
(1)单笔交易小且分散
(2)期限多为几个月到一年
(3)约定收益率参考信托,目前一般是每年8%-15%。
风险点
(1)交易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由于单一借款额小,P2P平台缺乏有效的低成本办法逐个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风险评估,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像想象的那么低,甚至有的平台所宣传的零风险。
(2)近似纯信用贷款的模式,投资者和平台缺乏对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防范及保护。
(3)平台本身目前没有适当的监管,一旦发生较严重的借款违约,平台本身可能倒闭,事实上从去年以来就不断出现P2P平台跑路的情况。

⑦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管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 APP 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 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⑧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登记披露平台可以查询到最新的会员信息吗

你登录官网查下上面有没有披露就知道了。
通常协会那边要延迟一段时间才披露出来的,不知道现在有没有放出来哦

⑨ P2P监管:地方金融办如何担责

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依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原则,由银监会负责对P2P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而具体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则交由地方金融办负责。

但与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等行业不同,P2P行业没有鲜明的地域金融属性,不管注册在哪个地区,都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吸收全国各地的资金,也可以便捷、低成本地将资金分配到全国各地。对于P2P的这种完全“可贸易性”,地方金融办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经验进行有效监管?

“正是互联网金融没有地域性,所以监管更需反其道而行,制定地域性监管办法。”广州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属地管理、属人管理是目前相对成熟的监管思路。平台注册地、高管团队集中在什么地方,就由该地金融办进行监管。如果每个地方金融办都在一个平台监管上插一脚,管理将会变得非常混乱,监管明确性更有利于市场发展。监管只要抓住核心矛盾,管住平台的人和钱,将其圈在一个相对安全的保障机制里面,其他的规则留待市场检验就可以了。

对于如何提高地方金融办监管的有效性,朱青山表示,充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是最有效的监测手段,目前人民银行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着手进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利用现代化手段监控P2P行业风险。

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来看,无论是早期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抑或是近期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都对行业信披作了较大篇幅的阐述和要求。

地方政府、协会在信息披露推动工作上也不遗余力。今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研讨会,要求会员单位每天更新至少21项平台运营信息;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相继出台P2P信息披露相关指引;近期上海更是出台了全国首个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细则,要求每月披露包含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在内的共49项信息。

而在P2P深度洗牌之际,信息披露充分的平台有望在惨烈的市场厮杀中占据优势,不少平台伺机而动,快速响应。

朱青山认为,对于监管方来说,实现网贷平台透明,以统一的口径,向监管层披露平台风险管理体系和核心运营信息,减少平台与监管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监管层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开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创造必要条件,并能有效降低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

⑩ 有知道永道e贷这个平台么

网贷就是坑,全是套路贷,没有不被骗的,谁沾上最终都是家破人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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