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看待税收经济效应
税收效应是指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应,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税收对经济所起的调节作用.税收效应可以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
税收效应概念
税收效应是指政府课税所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政府课税除为满足财政所需外,总是要对经济施加某种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愿,纳税人对政府课税所作出的反应可能和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与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比如课税太重或课税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纳税人不敢去尽心尽力地运用他的生产能力。又如政府课征某一种税,是想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但执行的结果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种种,都可归于税收的效应。
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在实际分析中,根据需要,税收的效应还可进一步分为储蓄效应、投资效应、产出效应、社会效应、心理效应等等。
一、正效应与负效应
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如果课税实际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政府课税目的相违背,税收的这种效应则谓之负效应。例如,我国曾开征的烧油特别税,课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税,以达到限制和压缩烧油,实现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数据说明,通过一年或若干年的课税之后,政府课征该税所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则说明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应税油品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发挥的效应是正效应。税收负效应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47年英国课征的窗户税,征税的目的是想取得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是纳税人为了逃避该税纷纷将窗户堵塞。显然政府通过该税的课征不仅未能使财政收入逐渐增大,反而使纳税人将窗户封塞而减少了舒适。
政府课征某税究竟是在产生正效应还是在产生负效应,可用课征该税取得收入的环比增长率来测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环比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正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是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负,则说明该税没有产生正效应甚或产生了负效应。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有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负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为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下,则说明该税无效应或产生了负效应。
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在于应经常对税收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要根据产生负效应的原因,及时修正税则,使课税产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二、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
三、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
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
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
四、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
税收激励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包括增税或减税)使得人们更热衷于某项活动,而阻碍效应则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但政府的课税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
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
(一)宏观税收效应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
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
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二)微观税收效应
经济全球化还会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的消费范围不再局限于其居住的国家。一国有可能将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国家中来,并对这种消费征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国的居民从其他低税国家购买商品,并且在将这些商品带回本国时不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收的话,那么这对该纳税人的居住国而言,则是税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国政府对生产要素课税较重,但却不能相应地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那么将对这些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力)产生“挤出”效应,使它们流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再次,一国居民若将储蓄存在国外,可能会少缴利息税,或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少报收入。此外,市场的全球化对不同类型税基的弹性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对金融资本的效应最强,对高技能的劳动力等因素的效应次之,对土地、已投资资本和低技能的劳动力的影响最小。另外,随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至少必须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趋于均衡。否则,税负的差异将进一步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并带来更大的扭曲效应,从而降低资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国际标准化税制的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如增值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等世界性税种的内容,只存在着大同小异的具体规定。此外,税制建立以后,还应建立科学合理,并具有国际化标准的征管制度。主要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便利,使纳税人能够根据税法规定自觉、切实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事项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缴纳;(2)税务机关进行严格的纳税监督和稽查,并有权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对纳税人实施征收管理;(3)征收管理手段体现现代化和科学化,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4)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产生异议时,有权要求复议及至诉诸法律,政府有责任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权利;(5)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加强国际税务联系和合作,防止国际避税行为,保护税务信息的相互提供。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应更多地考虑与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惯例接轨,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借鉴和运用国际上的税收经验和通行做法,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税收国际化、“标准化”的原则和要求,比较和分析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税制结构功能缺位,各个税类、税种的地位、作用和税种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税制结构整体合力不够。具体表现为:(1)各税类、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存在着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主要体现组织收入的功能,所得税主要体现经济调控的功能,社会保障主要体现稳定社会的功能。我国税制的现状是: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能达到对固定资产的充分抵扣;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导致税收的稳定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在所得税上,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税种设置重复。(2)现行税率结构与国际相比差异过大,企业税负过高。1994年税制改革,税率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税率结构趋于简化,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与国际上同税种的税率结构相比,我国的实际税率仍然较高。在流转税方面,我国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表面看,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20%和5%左右的税率差距不大,但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型的现实约束下,外购固定资产扣除不同于西方国家“消费型”增值税,其所体现的实际税率水平高于西方国家。在所得税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左右,乍看起来,与我国33%的税率相差无几。但实际上,在面临的市场环境、资本结构及融资渠道与西方国家有根本区别的现实环境下,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西方国家企业,由此我国企业税后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明显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与国际规则和外国税制存有冲突。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朝着税收国际化目标所迈出的实质性一步,其基本前提是我国的有关制度必须符合WTO有关协定的要求。乌拉圭回合最后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定)对传统的国际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的投资法。该协议首次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际贸易规范引入到国际投资领域,把“国民待遇”运用到投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投资约束规则的TRIMS的核心之一就是取消一切与“国民待遇”不一致的投资措施,保证外来投资与本国投资的平等竞争。我国目前的对外商企业所实施的种种优惠政策,与该协议不相符合,这也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正常经济运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三,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按照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按区域或企业性质不同分别享受15%、4%和10%的低税率。再根据数额的大小、贷款利息率的高低、时间长短、行业的不同、利润汇出与再投资的差别,提供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等诸方面,从税收减免期限、税率的比例、退税、所得额或销售的计算、加速折旧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内资企业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外,均按33%的税率征税。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使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待遇优于内资企业,形成所谓“超国民待遇”,妨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第四,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矛盾,造成了新的经济结构失衡。自80年代以来,我国税法逐步形成了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分别实行不同的倾斜政策的格局。这种分地区、分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平竞争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相互协调和发展。此外,对各经济特区不分行业,不分生产或非生产性企业都实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及科技导向作用,最大限度地引导外资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产业和高科技生产企业倾斜,造成各经济特区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税制改革的取向
首先,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制,构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税制体系。构建新税制体系的总体要求是,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使之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并同国际惯例接轨。从我国税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来看,要达到这个总要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
对现行税制结构逐步进行合理调整。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逐步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按照国际规范改革流转税。一是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内、外资企业在流转税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二是尽快完善增值税。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与增值税联系密切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增值税转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范增值税扣除,消除重复征税。三是扩大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税范围。
完善所得税制度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应尽快合二为一。要制定统一的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统一税基口径。适当降低所得税率,其两档优惠税率政策应重点向高新技术企业、农业投资企业、基础产业、社会环境保护企业倾斜。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申报方式和税目之间的税负都要加以改革和调整。
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配合企业、劳动、人事、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开征环境税,加强运用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企业资产交易行为进行调节。
其次,以国际市场和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税收运行机制。一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思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国民待遇”将更加普及。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规范税收行为,大幅度削减名目繁多的减免税。要改以往“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思路为“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尽快按照国际市场的规则,在改善政府服务、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按国际标准和国际惯例制订政策法规、增强政策透明度等方面花工夫,为外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以产业及科技导向为目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培育和壮大高科技产业及企业集团,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实力过于分散,难以与国外垄断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培育和扶持高科技企业集团,鼓励他们进行联合、兼并,组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具有支配市场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协力同外国大公司竞争,取得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应有份额。
第三,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现代化管理,确立纳税自觉、服务优质、程序简化、手段先进、执法透明、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多元、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总体而言,征管质量、税收服务水平仍然不高,参与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活动的能力仍然不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加入WTO必将促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量大增,同时贸易方式日趋多样化,经济成分日趋多元化,这对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深化征管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在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下工夫。二是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使税收执法方式、手段、程序同国际接轨,为投资者提供更明确的信息和更优质的服务,形成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高效、文明的税收环境,给外国投资者以信心。三是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使税收管理跟上经济国际化、现代化步伐。加强研制开发网上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征管业务的网络化操作,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非现金结算等方式,提高征管效率。四是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如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和设立税务专门法庭等。
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化的经济活动将使我国的税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大财团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备和税收管理水平不高进行避税和转让定价的现象将更为普遍,网上国际贸易、金融国际化等也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这些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未来税收管理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税收差别
多种迹象表明,税收竞争作为经济全球化对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大调整的产物,已经对传统税制提出了挑战,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的差别效应,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以刺激投资,从而增加供给,并加强了通过税收对跨国经济利益的竞争。实践也证明,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资本流动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国内产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发展。可以肯定,由经济全球化引发的各国税收竞争政策的启用,加速了各国税制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促进了本国与他国税制的融合,使得世界经济利益在各国合理流动中保持相对平衡。
2. 西方经济学中的税收效应
效应介绍
税收效应是指政府课税所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政府课税除为满足财政所需外,总是要对经济施加某种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愿,纳税人对政府课税所作出的反应可能和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与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比如课税太重或课税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纳税人不敢去尽心尽力地运用他的生产能力。又如政府课征某一种税,是想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但执行的结果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种种,都可归于税收的效应。
分类
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在实际分析中,根据需要,税收的效应还可进一步分为储蓄效应、投资效应、产出效应、社会效应、心理效应等等。
正负效应
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如果课税实际产生的经济效果与政府课税目的相违背,税收的这种效应则谓之负效应。例如,我国曾开征的烧油特别税,课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的原油和重油征税,以达到限制和压缩烧油,实现以煤代油。如果有充分的数据说明,通过一年或若干年的课税之后,政府课征该税所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则说明工业锅炉和窑炉烧用应税油品的现象在逐渐减少,该税发挥的效应是正效应。税收负效应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747年英国课征的窗户税,征税的目的是想取得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是纳税人为了逃避该税纷纷将窗户堵塞。显然政府通过该税的课征不仅未能使财政收入逐渐增大,反而使纳税人将窗户封塞而减少了舒适。
政府课征某税究竟是在产生正效应还是在产生负效应,可用课征该税取得收入的环比增长率来测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收入环比增长率=(本期收入-上期收入)/上期收入×100%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正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是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负,则说明该税没有产生正效应甚或产生了负效应。
如果政府课征该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限制经济活动向原有方向发展或促进其向新的方向发展,那么上式中收入环比增长率为负时,则该税产生的效应为正效应,如果比率为零或为下,则说明该税无效应或产生了负效应。
在这里,政府的职责在于应经常对税收的正负效应进行分析,要根据产生负效应的原因,及时修正税则,使课税产生的效果和政府的初衷保持一致。
收入与替代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所谓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因收入效应而引起纳税人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等所作出的进一步反应则会改变经济的效率与状况。
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税收的替代效应一般会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
中性与非中性
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不打乱市场经济运行,即不改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改变人们在支出与储蓄之间的抉择,不改变人们在努力工作还是休闲自在之间的抉择。能起中性效应的税我们称之为中性税。中性税只能是对每个人一次征收的总额税─人头税,因为人头税不随经济活动的形式变化而变化,所以它对经济活动不会发生什么影响。但人头税由于课及所有的人,它可能会影响到纳税人家庭对人口多少的规划。所以,即使是人头税,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是完全中性的。可以肯定地说,在现代社会,完全意义上的中性税是根本不存在的。
与中性效应相反,非中性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影响了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了个人对消费品、劳动、储蓄和投资等的抉择,进而影响到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公共抉择等。几乎所有的税收都会产生非中性效应,因而现代社会的税收均属非中性税收。
激励与阻碍
税收激励效应是指政府课税(包括增税或减税)使得人们更热衷于某项活动,而阻碍效应则是指政府课税使得人们更不愿从事某项活动。但政府的课税竟是产生激励效应还是产生阻碍效应,取决于纳税人对某项活动的需求弹性。弹性很少,则政府课税会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赚取更多的收入,以保证其所得不因课税而有所减少;如果纳税人对税后所得的需求弹性大,则政府课税会妨碍人们去努力工作,因为与其努力工作,赚取收入付税还不如少赚收入不付税。
税收效应
宏观税应
从宏观上讲,经济全球化的税收效应主要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侵蚀。众所周知,税收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对国际经济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经济逐步走向协调的同时,也必然要放弃一部分本国税收上的利益,以实现税收国际化的目标。
1.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不一、程度不同的经济贸易一体化区域组织相继成立,这些组织都是由成员国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签署文件并经法定机构批准而组成的。这种一体化组织,设有共同机构,肩负调节或管理一体化范围内有关事项的重任,而各成员国则负有服从或遵守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组建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与共同机构之间,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权力的转让与受让。无论一体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形式如何,程度高低怎样,都会产生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主体,而成员国则以承认这一主体并按规定向其让渡一部分权力(包括一部分税收主权)为条件,取得参与的资格。
税收理论认为,国内税收政策会对国内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政策也同样会对全球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效应,并会对经济产生净损失。这种扭曲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会在不同国家的商品之间做选择,厂商会在不同国家的生产要素之间做选择,劳动者会在不同国家工作与闲暇之间做选择,居民会在国内与国外的储蓄与消费之间做选择等等。
此外,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金融资本的全球化流动使投资者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了由税收扭曲所带来的福利成本。从历史上看,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对于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在欧盟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2.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贸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直占主导地位。二战后,资本逐渐脱去了民族主义的外衣,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以及货币实际需求量与名义需求量的脱节,使一国政府难以有效地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其合理地课税。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挑战。此外,巨额货币交易引起的需求剧烈波动,严重地影响着汇率的短期变化,这种短期变化再加上投机产生的心理预期,往往演变成某种带有长期性的走势。汇率的动荡不定,尤其是突发性的和大幅度的升降,会对一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形成巨大的伤害,并进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3.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的变化。据估计,目前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实际上是发生在跨国公司或多国公司的子公司之间。这种由母公司统筹管理的“公司内部贸易”和转让定价行为,是国际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国际税收协调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发生在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上层建筑领域,因而更加直接地涉及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与参加区域化组织一样,成员国无不以承认并服从国际税收协调的权威性为前提。在协调的范围内,一国的经济活动和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协调组织的决议和规则。实际上,国际税收协调就是参与协调的国家以让渡一部分税收主权为前提,从而达到一种整体的状态优化。毋庸置疑,国际税收协调的强化对国家税收主权将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
微观效应
经济全球化还会对微观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纳税人的消费范围不再局限于其居住的国家。一国有可能将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吸引到自己国家中来,并对这种消费征税,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相反,如果一国的居民从其他低税国家购买商品,并且在将这些商品带回本国时不需再缴纳额外的税收的话,那么这对该纳税人的居住国而言,则是税收的流失。其次,如果一国政府对生产要素课税较重,但却不能相应地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那么将对这些生产要素(如资本和劳力)产生“挤出”效应,使它们流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再次,一国居民若将储蓄存在国外,可能会少缴利息税,或者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少报收入。此外,市场的全球化对不同类型税基的弹性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其中,对金融资本的效应最强,对高技能的劳动力等因素的效应次之,对土地、已投资资本和低技能的劳动力的影响最小。另外,随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至少必须在相关领域采取措施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税负趋于均衡。否则,税负的差异将进一步促使资本的国际流动,并带来更大的扭曲效应,从而降低资源全球配置的效率。
比较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税收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所谓国际化、标准化税制就是在税制结构及税收管理等方面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强调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原则,确保较高的税收效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包括增值税)
3. 税收政策的效应分析可以用哪些模型
这个问题,太笼统了,是论文用的吧。
税收政策,基本是分行业分性质给与优惠的,要分析政策的效应,首先要分析本行业供销存,然后依据相应政策去预计其效应。
4.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共调整了几次,每一次都有什么不同的要求和影响
近年来,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已经采取积极对策帮助小微企业顺利发展,各项利好政策纷纷出台,例如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涉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允许税前扣除、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等。本文在此仅以三个较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直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1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了,不仅体现在时间上,也体现在税基上。由原来规定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11年年底的基础上,又延长了4年。由原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到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效应
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效果是非常直观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以减少纳税,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5个百分点,若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将继续下降10个百分点。这是税率式减免,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若设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6万的小微企业(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小于等于30万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和非小微企业(税率为25%)的应纳税额分别为0.6万、6万和60万,使它们成10倍增长,由于税率的不同倒推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万、30万、240万,分别扩大了5倍和8倍,就是说,假设没有亏损弥补,利润增加引起应纳税额更大倍数的增加,同理相反,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成倍减少。其减税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二、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中的小微企业应当遵照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包括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进项,所以增值额就是销售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只要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就是小微企业,所以小微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效应
从各试点地区来看,营改增政策贯彻实施效果反映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上海营改增共13.9万户试点企业中,其中有65.7%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共计7.07亿元,少缴税款5.03亿元,降幅为42%。小微企业在这次营改增中受益很大,缓解了小微企业恶劣的生存环境,为小微企业减轻税负、增加利润,增强了小微企业的生命力。
1、营改增使小微企业税负降低
(1)实际税率降低使得小微企业税负降低
小微企业营改增后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的是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来说,原来缴纳营业税时,使用的税率是3%,名义税率没变,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剔税后实际税率必然下降,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实际税率为1÷(1+3%)×3%=2.91%,相比原来税率下降了0.09%。对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说,原来缴纳营业税时,使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光是名义税率就下降2个百分点,在剔税之后,税率一共可以下降2.09%,下降幅度为41.8%。税率的下降成为小微企业税负下降的主要原因。 (2)增值税延续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使得小微企业税负降低。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原来通过税收优惠来消除重复征税的这部分税收优惠予以取消,但是营改增尚在试点并且未扩展到全部服务业,有些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还是需要延续的,原营业税免税的部分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三部分组成:免征增值税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和增值税零税率。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有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零税率主要用于出口业务上,例如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等。
2、营改增使小微企业利润增加
小微企业由于其规模、资金的限制,使得其相对的利润率也较低,所以增值税税负的较小变动就会引来利润的较大变动。我们假设小微企业营改增前后营业收入都是10万,只考虑税金对利润的影响。对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000元,利润总额为95000元,营改增后营业收入剔除所包含的的增值税还剩97000元,营业税金为0元,利润总额为97000元,使企业利润增加了2000元。小微企业利润增加后可以开拓市场、科技创新,从而降低成本费用,可以预见,第二年、第三年以后成本费用不断降低,利润进一步增加,有利于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 小微企业享受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所享受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这是一项最新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
通常采用PMI指数估计小微企业的景气度:
PMI=订单×30%+生产×25%+雇员×20%+配送×15%+存货×10%
PMI是用百分数来表示的,50%是划分经济强弱的分界点。PMI大于50%时,经济处于扩张状态;PMI小于50%时,尤其是PMI下降接近40%时,会被认为是产业疲软,中小企业不景气,是经济萧条的先兆。除了考察PMI的整体走向外,PMI中的支付物价指数及收取物价指数也被视为物价指标的一种,就业指数更常被用来预测失业率及非农业人口就业的表现。根据汇丰银行中国制造业PMI数据统计,今年5月份PMI数值为49.2,6月PMI份数值为48.2,7月份PMI预览值已经降至47.3,显示中小企业制造业产出首次下降,新出口订单收缩,用工减少,这些下降都创下了近一两年的历史新高,中小企业不景气状态加剧,政府的扶持已经刻不容缓。
(二)小微企业享受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1、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小微企业销售盈利能力
我国从今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些小微企业有营业税纳税人,也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或3%,增值税征收率为3%。我们以最少的3%的营业税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例,先对单个的企业一个月的税负和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假设某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为20000元,毛利率为20%,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外的营业税金不变且为A,其他成本费用损失不变且为B,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调整项,除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外,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
从表中可以看出,对一个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营业税或增值税600元(最多可以减少营业税20000×5%=1000元),利润总额增加600元,这600元全部都由暂免征税带来,扣除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分别增加了540元和6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增值税),销售净利率分别增加了2.7%和3%,增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
通常认为工业企业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相比大部分小微企业,只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在财力范围内当然是应该先帮助最微小的企业,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2、激励创业,稳定就业
汇丰中国制造业PMI的就业指数通常被用来预测就业情况,通过对PMI指数分析显示最近几个月内中小企业用工数量不断下降,是2009年初金融危机高峰期以来的最大降幅之一。
减税短期可以看做是用来弥补在经济不景气下减少的营业收入,免税政策的及时出台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加小微企业发展信心,从而有利于减少失业,稳定就业。并且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中所占比例重大,就业吸收能力强,预计有600万户小微企业从该项免税政策中直接受益,这项措施将至少牵动6000万人的就业情况,从这个方面来说该项免税措施的覆盖范围还是很广的。
此外,对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两大流转税,对创业具有十分积极的刺激作用。我国本就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许多小微企业每年税费就要缴纳很多,并且流转税是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来征收的,不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都要缴纳。这样的税制下,对微利企业减税无疑会刺激创业,带动更多人就业。(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5. 怎么衡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经济杠杆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各部门产生的增量来衡量。
6. 国债的免税效应
企业债券收益高于国债,但风险较大..存在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一些系统及非系统性风险..
7. 结构性减税的经济效应分析可以用什么模型来分析
当前世界经济不振,按凯恩斯来讲,这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了非自愿失业,使经济陷入萧条。对此,市场本身没有能力摆脱这场危机,只能通过政府干预了。按凯恩斯本人的观点,由于流动性偏好的原因,货币政策无效,只能由政府通过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也就是赤字财政,来刺激有效需求。按IS-LM模型,可以通过在增加财政支出,向右移动IS曲线的同时,增加货币供给量,向右移动LM曲线,来消除挤出效应,使增加的财政支出,在保持利率稳定不升的情况下,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增加国民收入,促进充分就业的效应。按AD-AS模型,目前经济形势可认为是处于AS曲线水平区段,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和增加货币量的办法,来向右移动总需求曲线,以达到物价保持稳定的同时,增加国民收入的目标。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凯恩斯主义理论与政策,均为短期的、静态的观点和做法,并且是一种偏重于总量,忽视结构的做法。这种根据上个世纪的经验来看,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经济滞胀。事实上,经济过热或经济萧条都是经济结构失衡的表现,其真正的病桶在于总供给结构不适应总需求结构。从长远的、系统结构观点来看,要想摆脱经济萧条,根本的出路在于调整总供给结构,而不是刺激总需求。 主要问题:面临失业率飙升、财政赤字剧增和消费不振等诸多挑战,经济刺激计划也将收缩或陆续退出,经济全面复苏将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1、国内消费市场拓展空间广阔,但难度增大2、国内投资增长具备潜力,但民间投资意愿不强3、稳定出口政策成效明显,但外贸形势不容乐观4、工业增长条件充足,但结构调整难度很大5、财政和金融环境良好,但通胀预期逐渐显现1、内需不求,消费增长缓慢。2、经济发展过份依赖出口、房地产行业。3、投资渠道少,制度不健全缺少监管机制。4、产业结构不合理,且转变升级进度缓慢。5、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主要措施:1平稳调整财政货币政策 随着经济持续回升和增长动力结构的转变,今年年初以来危机应对型政策已开始向常规型政策转变。财政政策由扩大支出和结构性减税并重,开始向稳定支出和增加税收方向调整;货币政策则由着重于“宽松”转向着重于“适度”。随着经济运行特点的变化,预计这些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推进。2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1、户藉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改革。生活和医疗有保障才会有愿意去消费。2、出口市场多元化,开发新兴市场,鼓励中小企业走出去,进行产业升级。出口市场由欧美、日向拉美、非洲、中东等新兴市场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带动就业同时进行产业升级转变成大型企业。3、多元化投资市场,资金多股市、地产等投资领域分流,降低操纵风险。4、调整房价,让房价趋于合理。地产行业的产业链非常长,因此对社会的原材料需求非常大会导致钢材、水泥、资料等原材料的降格上涨。从而提高工业生产的成本。房价趋于合理投机的资本会流出,市场的原材料供应充足裕,价格自然下降。5、财政与货币政策可倾向国家中部、西部投资的企业。减少人口流动,缓解东部城市压力。国家地区的产业结构更合理。减少东西部的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