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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顿民营系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24 02:30:17

① 民营经济竞争进入国家哪些垄断行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登记限制,促进平等有序发展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民营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二、充分运用财税支持政策,提高全民创业和结构优化能力建立民营企业创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化结合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和产品公用检测以及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业化发展及为沿海经济带和大项目建设配套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各类展销洽谈活动,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洽会,鼓励民营企业境外资源类投资,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不足,带动机电产品、消费品、技术及劳务出口; 三、建立金融服务机制,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与政府或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建立融资和担保平台,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积极吸纳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兴和参股组建公司化的担保机构,不断扩大担保体系规模,提高融资担保支持能力。实行民营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措施。拓宽民营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制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四、完善政府与社会化结合的服务体系,创造宽松和谐的企业生态环境构建综合配套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融资担保、投诉维权、信息网络、政策咨询、创业辅导和法律援助等六项服务平台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加快民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中国民营企业营口信息网站”的覆盖面和应用范围,健全市(县)、区网络体系,为企业信息化、网络化提供运营指导服务。五、加强领导和监管,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要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管理体制。规范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补充: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② ★国家现在整顿金融行业,维财金不合法,该去做什么投资产品

国内的黄金现货现在要彻底清理整顿了,现在最好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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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源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3)国家整顿民营系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④ 刘光溪:《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强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
加快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云南省金融办党组书记 主任 刘光溪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实体经济市场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为向经济大国转变奠定了坚实基础。金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效显著。中央在横向层面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的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经济货币化程度保持较高水平,金融资产成为居民个人重要的持有资产,金融业全面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金融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流动性和风险分散机制,满足了大规模长期性投资和大规模技术创新的需要,促进了市场专业化分工和交换。可以说,如果没有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积极进步,就不可能有实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业务运行机制,其市场化改革滞后于实体经济,形成了大经济小金融的发展现状。在非公经济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占据主导地位的发展思路,特别是严格限制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体制机制障碍,制约了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基础性配置,对经济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转换构成层层的制度性约束。为此,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是全国第四次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八报告后,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试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
一、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逼出来的结果
建国后,我国选择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金融国有化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从1952年开始,我国对国民时期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改造和整顿,各种金融机构由于官僚资本、私人资本等性质被接管、没收、终止或兼并,成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金融机构。1959年起,全国各地金融机构陆续并入当地人民银行,从而形成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1978年,我国实行民生改革开放的兴国战略,从上至下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基本上延续了人民银行分支式组织结构的特点,国有银行或者保险机构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式的金融机构,快速有效地弥补了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的问题。
此次金融体制改革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前提条件下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政策性、商业性以及合作式金融机构都毫无疑问坚持了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靠拢,成为所谓正规、正统的国字号或准国字号的金融机构。这种国有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各种内生性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则采取了卡压限制甚至禁止等反复无常的态度。特别是面对民间金融蓬勃发展所出现的部分金融风险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不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而是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缔、禁止各种民营金融活动。本世纪初,伴随着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一级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务的空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三农经济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这迫切地需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3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县域正规金融高度压抑以及民间金融高度脆弱的发展格局,导致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蓬勃兴起,这种大而不当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经济与金融服务不协调、不匹配和不适当等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一)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导致民生与三农金融资源供给缺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为主体,其它金融机构为补充的现代金融体系,并普遍采用分支式的组织结构。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为农业反哺工业,集中有限资源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导致金融资源高度集中,这在银行业方面特别突出。截至2012年末,我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84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63.07%。其中五大国有银行占全国银行资产比重为44.93%,占17家主要商业银行比重为71.47%。17家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县市一级金融资源供给的缺失。我国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集中了银行资源,不仅形成“大而不倒”的发展格局,更为重要的是,加剧了我国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具有合作性质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成立的初衷是立足当地,服务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然而,这些地方合作性金融机构不是农户自愿入股、具有合作性质的基层金融机构,主要是从上而下设立的,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向集体所有、国有靠拢的模式。地方政府成为实际的出资人,县级分支机构基本上成为准分支机构,出现脱农进城发展倾向,背离了其成立时宗旨,基层金融缺乏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二)区域正规金融分布严重不均需要大力培育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在大一统金融体制的演进过程中,国有金融机构主要经历了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两次大的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结果是国有金融机构凭借其分支式组织结构的便利,把金融资源从基层向省市集中,从中西部向东部地区集中,投向效率相对较高的省市和项目,寻求更多的利益空间和发展空间,却加剧了金融资源省市一级的分布不均。
在银行业,东部地区法人机构占全国比重仅为27%,却集中了60.2%的银行资产,其中广东、北京、上海、山东、浙江和江苏六省市的银行业资产总额占全国比重超过50%。同时,全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全都分布在东部地区。在保险业,东部地区法人保险数量占全国的比例高达86.4%。在证券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总部设立在东部地区的占比分别为67.6%、97%、69.5%。金融机构总部分布不均为金融资源向东部地区集中提供了便利,东部地区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 53.2%、76%、67.6%。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48.4%银行资产集中在东部10省市。
在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等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的背景下,金融资源的过度向东部地区集中,必然导致国家金融政策和调控主要适用于东部发达地区,这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金融发展权。在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条件下,这无疑加剧了金融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这不利于面积广大和人口众多的中西部和东北部地区资本的积累与经济增长,很容易导致我国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出现所谓的李嘉图陷阱。这迫切需要发展自主内生型的、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省市分布不均所留下的空白。
(三)省市地方金融调控权、发展权严重缺失限制了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我国现有分业垂直的金融管理体制是在大一统金融体制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基本上秉承了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不仅主导了全国金融立法权、监管权和调控权,还通过其分支式的组织机构对省市县三级金融实施监管。分支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金融监管链过长,不能及时反映基层的金融信息,金融监管滞后、监管弱化和监管真空在所难免。更为严重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完全剥夺了省市一级地方金融的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难以对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民生的民营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只是饮鸩止渴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策,只能加剧金融供需不平衡矛盾的积累与积攒。
面对众多分散的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坚持了风险控制优先审慎监管原则,限制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金融机构。在过去30年金融体制演进过程中,民营金融屡遭取缔、禁止和打压,只能走向地下、转入灰色,然而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整治而不倒,在夹缝中迅速成长和膨胀起来,成为所谓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同时也留下一定的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迫切需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赋予省市一级地主政府金融发展权和管理权,规范和引导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县域金融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
我国县域金融体系是强制性外生供给制度变迁的结果,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总部通过行政手段在县城一级成立分支机构,解决了大一统金融体制下县域金融机构严重缺失的状况。这种金融制度一方面为县域信用资金流出提供了便利化,导致县级银行机构的存贷比过于低下,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现象,利率机制也难以发挥价格机制作用,调节金融市场实现供求平衡。另外一方面,全国对金融机构采用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忽视了各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巨大差异,从某种程度剥夺了基层金融发展权、监管权、调控权等方面话语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部分保险机构是县域一级主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大多只能提供比较单一的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难以满足民营经济、三农经济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不利于经济薄弱领域的资本积累和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
县域金融制度演进必然导致县域金融出现高度压抑,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大量发展空间,催生了民间借贷、农村合作基金、轮转基金、民间天使基金、私人钱庄等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机构。它们以白色、灰色或黑色的身份自由开展各种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地区和经济薄弱领域资金不足的困难,但主要采用分散、隐蔽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和借贷形式极不规范,留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地方政府往往成为金融稳定最后处置的直接责任者。
(五)民间金融机构非公开化经营隐藏巨大潜在的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作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伴随着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重新焕发了蓬勃的生机。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诱导性制度安排,是一种自发的、内生的、贴近市场的金融行为,其活动完全遵循市场运行规则,通过利率机制自动地调节市场供求,真正地体现了金融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为彻底的领域。上世纪90年代,部分地区民间金融机构扩张过快,出现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对金融风险控制的考虑,通过强制性手段关闭、取缔了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由地上走向地下,由公开走向灰色、黑色领域,成为影子银行。
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影子银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快速扩张,融资总规模约为30万亿元左右,略高于五大国有银行贷款总规模。影子银行快速扩张隐藏了潜在的信用危机,2011年8月以来,浙江温州、河南郑州、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先后爆发民间金融危机,最后在地方政府强力介入下才暂时得以稳定。面对民间金融危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筑好与民间金融之间的防火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与民营金融机构的合作。这种重防范、轻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的监管理念并没有跳出传统压制、限制民营金融发展的思路。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继续以灰色或黑色身份存在,这无疑加大了民间金融运行成本和风险,导致正规金融越压抑,民间金融就越自由快速发展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和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所导致的体制机制障碍,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民营金融机构,新一轮民间金融危机还将会爆发,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造成新一轮冲击。
三、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主要优势与弱点
民营金融是相对于国有金融而言,但并不是国有金融机构中非国有持股部分,在这里,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并不能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和管理发挥决策和主导作用。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其资本在机构中占据主导或主要控股地位,经营管理行为自主决定,风险自我承担,优势与弱点同样明显的一种原生态金融。
(一)原生态型
民营金融机构主要诞生在正规金融普遍缺乏区域,这些区域的货币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实体经济经营规模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动相对滞后,需要大量小额、分散、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服务。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经济薄弱领域设立分支机构,很难与零星、分散的客户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获得相关信用信息需要支付大量的搜索、整理等方面的成本,不能充分发挥大型正规金融机构规模化经营的比较优势。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源于民间原始的、散发着自然浓厚乡土气息的信用融资需求,在其诞生的早期是一个过渡性、转轨性和阶段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对广大农村地区、农户和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薄弱地区提供服务,体现草根性、基层性和内生性的原生态型信用本质。
(二)机动灵活性
大型金融机构为大型企业大项目提供服务,小型金融机构为小型企业提供服务,这是世界各国金融机构演进过程中自然分工的结果,它是不同规模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和比较优势所决定的。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凭借自身较大的规模优势、较高的管理能力和较强的资金运作能力,能够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很容易获得规模报酬,主要对大型企业大型项目提供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现有民营金融机构是自发诞生的,所要求的市场准入的门槛相对较低,经营规模较小,所能承受的风险也较小,但具有经营机动灵活的特点,很容易与农户、小微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提供小额、期限相对较短且流动性较高的信用资金,满足其差异化的融资需求。
(三)无担保性
金融机构是以经营资金为主要对象的特殊企业,对贷款发放有严格限制的标准条件,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为贷款偿还提供保证。大型企业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优势,很容易满足借款条件,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相比较而言,农户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较低,能够提供的抵押能力有限。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普遍处于创业前期阶段,经营风险较大,所拥有的资产价值较低,没有规范经营的财务信息。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只给予农户和中小微企业较少的融资支持,这导致二者主要依赖于民营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资金支持,这是一种基于信誉、血缘、地缘、友缘的无担保关系型融资。民营金融经营比较灵活,很容易与农户、中小微企业建立相互信任的长期合作关系,提供无抵押担保信用融资,有效解决借贷市场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信贷配给,弥补大型金融机构所留下金融服务的空白。
(四)市场性
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民间金融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国经济薄弱领域金融服务普遍缺乏。面对广大小额、分散、流动较高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存在严重的供给不足,难以满足薄弱领域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这种状况主要是我国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所造成的,正规金融机构数量有限,提供金融产品单一,存在严重利率管制,导致信贷市场存在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较而言,民营金融机构是由民间资本自由发起成立的,是一种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金融机构,特别是灰色与黑色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市场准入限制,它们的信用资金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由使用,以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利率成为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主要价格机制,基本上体现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原则。民营金融因此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最直接、最彻底的领域。
(五)脆弱性
金融发展与金融风险是同一问题的两面,发展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出现。民营金融机构源自于民间自发性内生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其快速发展同样滋长了脆弱性,特别是在国家监管部门任其自生自灭的条件下,民营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更加突出明显,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方面,大多数民营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风险较高的群体,高利贷成为普遍现象,这无疑加大农村地区的生活、生产成本和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贷款收回的风险。伴随着经济周期变化导致经济繁荣与衰退的交替,当经济面临不确定性加大时,容易滋生贷款对象的投机性、庞氏性的融资需求,这导致贷款回收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另外一方面,民营金融机构小微型、经营风险较高等特点,在筹资市场上很难与大型金融机构竞争,当面临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加大时,导致信用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周期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如果人民银行和大型金融机构不对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民营金融机构是难以利用筹资市场解决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这容易导致民营金融机构因流动性不足而出现倒闭,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显然,我国民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脆弱性,是我国金融领域体制机制障碍所造成的,这加大了民间金融正常运行的风险,对经济金融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四、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践障碍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经历了鼓励、禁止取缔、再鼓励的伏起宕跌演进历程,这既有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碍,也有我国金融实践方面的困境,这导致我国民营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在夹缝中寻求生存,难以通过阳光化、规范化的经营,逐步成长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理论障碍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在公有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高度集中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种金融体制把民营金融当作异类,完全剥夺了民营金融的基本生存权。改革开放后,伴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我国对大一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但这是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进行渐近式的改革,对民间资本成立金融机构始终持有不确定、不明明朗的态度。每当部分地区出现金融风险的发展态势时,民营金融机构往往成为最后的受害者。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温州地区的民营金融机构获得了蓬勃发展,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对正规金融机构经营构成了竞争威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维护、保护国有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打压限制,最后被迫关闭、被合并与兼并,逐步走向灰色区域。
在非公经济蓬勃发展并对GDP贡献占据主导地位的状况下,金融领域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存在更为严重的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思想束缚和理论束缚,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只有走向地下、进入灰色区域继续生存,从而构成了我国独特、奇特的民间金融现象,这在世界各国的金融发展史也实属罕见。
(二)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实践障碍
我国金融机构分布主要与五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匹配,自然形成层层分支式组织结构,这导致上下级之间存在层层委托代理,金融管理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造成金融管理信息滞后,这无疑加大金融运行的成本。特别是县城以及乡镇一级金融发展普遍存在管理不足的现象,这不仅加大了基层金融服务的缺失,也导致基层金融风险加大,难以形成正常的金融危机风险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面对基层金融风险出现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基于风险、监管成本、监管信息等方面的考虑,首先禁止和取缔基层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上世纪80-90年代,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就是采用这种方式限制各种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2006以来,伴随四大国有银行商业化经营和股份制改造,在县域和落后地区留下大量金融服务空白,民营经济、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只能求助于民间金融,由此形成的倒逼机制,要求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解决民生领域金融服务缺失的困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重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小微型民营金融机构,表面上看民间资本受鼓励进入金融业,但实际上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民间金融发展。其中,村镇银行要求大型银行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小贷公司只贷不存,防止其规模扩张。截至2013年3月31日,全国成立村镇银行共有903家,小贷公司6555家,并且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对于全国37334个乡镇金融需求无疑于杯水车薪。其中,小微型金融机构贷款规模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仅江苏和浙江两省小贷公司的贷款占全国比重高达31.13%。
2012年,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实施细则,但相关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国姓民的体制性障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并没有从实质上得以解决。结果,现有民营金融机构只是局限在小贷、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典当以及私募股权等几类,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租赁等主要金融领域基本上是国有金融机构一统天下,民营资本只能参与入股,而不是由其主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这导致金融市场化改革普遍存在困难。
五、加快推动我国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几点建议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我国要推动实体经济的转型、转轨,就必须以党的十八大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为指导,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形式多样的民营金融机构,弥补正规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务空白,满足不同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对实体经济的配置和引导作用,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的统筹发展。
(一)要从观念上改变金融机构须有国营、国有的经营观念
金融风险的出现与所有制无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国有与民营的分别界限,消除所有制认识误区在金融领域的负面影响,统一为金融机构。要打破国有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垄断的现实状况,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主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推动地方金融特别是基层金融、县域金融市场化改革,消除其金融高度压抑状态。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体制机制隐性障碍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动放权让利的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特别是要消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完善金融发展的差异化政策,加快金融管理制度建设,为民营资本主发起设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调整与整合
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的职能,履行好法律赋予职能与职权,实施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职能,改变依赖信用资金计划控制进行宏观调控的计划手段,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留下合法的空间。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职能,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金融监管部门,代替目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部门联系会议,改变目前分业垂直的监管模式,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为民营金融机构发展提供务实有效的政策支持,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
(四)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调控权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调控权、监管权和发展权,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门,填补地方金融监管缺失,有效地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和管理,与国家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分层有序的金融管理体系,共同推动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强化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五)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支持民营机构的发展
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整合金融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运行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对民间融资动态跟踪,确保民营金融机构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民营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负担。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制订支持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拓宽薄弱领域、薄弱地区的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

⑤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一般由哪些金融机构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回成的关系。各答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1)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目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性机构,主要构成有四类:一是负责监管存款货币银行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二是按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2)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如各种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3)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建立旨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⑥ 国家对民营企业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为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缓解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月14日,国务院网站全文刊发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对民企、小微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对于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见》提出以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多措并举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在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并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若干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要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还要求商业银行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方面,《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等。 《若干意见》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聚焦难点、压实责任、标本兼治”要求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⑦ 中国金融体系现状

(一)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

我国间接融资比重高,金融发展格局还不合理等问题仍未解决。金融体系仍然由银行主导,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的90%以上,全社会的融资风险仍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资本市场仍具有新兴加转轨的基本阶段性特征,证券业业务结构雷同且业务种类单一,资本扩张和市场融资能力有限;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密度和深度较低,保险产品不丰富保障功能发挥不够。

(二) 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服务需要加强与完善

从组织体系看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银行业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开放仍有空间。从服务领域看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强化,截至2009年末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还有2792个。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同时,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金融体系对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制定《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13年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些举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三)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经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于机构的增减和人员变动,对金融制度和组织结构创新不够重视。银行业战略规划比较薄弱、竞争同质化考核机制和经营模式不科学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改观。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较为突出,证券公司业务模式比较传统,创新能力较弱。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和基础管理较为薄弱,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市场竞争行为仍不规范。

(四) 金融机构潜在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突出,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巨量信贷增长存在风险隐患,贷款集中度风险日趋突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所加剧。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补充压力,证券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机制和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加强。普遍存在的顺周期行为和监管、会计等制度因素不利于防止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存在缝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融资主体和部分金融产品存在风险隐患。

⑧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一般由哪些金融机构构成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版系。各权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 1)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目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性机构,主要构成有四类:一是负责监管存款货币银行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二是按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2)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如各种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3)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建立旨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⑨ 新中国时期整顿和改造民族资本的金融机构,为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信用与保险的支持

新中国成立后,取缔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没收官僚资本为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大大加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还实行了集中统一的财政金融政策。�1952年完成土地改革,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剥削制度。通过几次物价斗争和“五反”运动,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对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全国人民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怀着对新中国的美好憧憬和对人民自己的政府热爱掀起了建设的热潮,国民经济顺利地得到恢复和发展。

新中国建立初,毛泽东在对待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国民党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等重大问题上,运筹帷幄,有退有进,有理有节,展现了一代伟人的大气慨大智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1,接管城市

接管城市,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城市为新民主主义的城市,是中国革命的直接目的,但接管工作并非一帆风顺的。这一方面是具体领导工作的人员对新情况不熟悉,另一方面也与当时有些人的头脑中打江山坐江山、共产共有的思想有关。接管开始,一些地方的工商业受到一定的破坏,特别是民族工商业在个别地方基本处于瘫痪的境况。如在最初接管的井陉、阳泉等工业区,就曾发生过乱抓物资,乱抢机器的情况,使工业受到很大破坏,攻占张家口后,不少干部随便往城里跑,乱抓乱买东西,有的甚至贪污腐化。领导机关也放松了乡村工作,引起部队战士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不满。

对于在接管城市中出现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在城市或乡镇破坏工商业,是一种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其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必须坚决反对,并且他进一步提出对民族工商业要好好保护,“原封原样,原封不动”。

为做好城市接管工作,毛泽东分析了形势,决定以沈阳经验为范例,在全国制定了接管大城市的方针,这就是“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快速完整接收城市的方针,并指出,为了做到迅速恢复秩序,稳当而不出现大的波动,要解决五个关键问题。首先恢复电力供应,没有电的城市是死城,秩序无法控制,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当数量的技工和干部;迅速解决金融物价问题,保持市场稳定,办法有收兑旧币,介绍解放区物价表;利用报纸宣传政策,稳定人心;妥善解决工资问题,采取发生活维持费,按原定底薪等级发工资等。

沈阳经验为完整接收城市,尽快恢复生产提供了比较系统、可行的成功经验,而平津接管工作是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整个接管工作细致周密,为经济的恢复发展打下了有利的基础。

再如说,对原有的经济组织和企业机构,如铁路、邮政、电信、银行、工厂、矿山等,就不是打乱的办法了,而是原封原样接收下来,以后逐步进行改造,派去接收企业的负责人,也尽可能选择准备留下来负责经营该企业的人员,承担起在接收与将来管理的双重责任,不使有“五日京兆”之心,以减少损失和浪费。

对旧人员实行留下来政策,“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匀着吃,房子挤着住。”毛泽东风趣地说:“我们把南京国民党政府的人碗打破了,如果不给人家饭吃,人家就要另起炉灶。”对于官员的管理机构的裁减,毛泽东认为还是暂缓实行,与其遣散而闹事,不如养起来管饭吃好。因为人总是要吃饭的,包下来,举办训练班进行教育,再投入生产的办法,实践证明是较稳定的。

毛泽东最后指出,对旧人员包下来是一种特殊社会政策,既不是原职原薪,也不是原封不动;既有利于社会安全,也利于迅速发展经济。毛泽东还特别指出我们要自力更生克服困难,接管一定要以严格的纪律来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党组织和军队,上下都要注意节衣缩食,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大经济纲领。毛泽东对此一方面指出官僚资本同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地主阶级和旧式富农密切结合,成为买办的封建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他们压迫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损害中等阶级,因而我们必须加以没收,另一方面,毛泽东又指出:对于官僚资本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要将国民党人经营的工商业都叫官僚资本而加以没收,对于那些查明确实是由国民党中央政府、省政府、市县政府经营的,即完全官办的工商业,应该确定归民主政府接管营业的原则,但如民主政府一时来不及接管或一时尚无能力接管,则应该暂时委托原管理人负责管理,照常开业,直到民主政府派人接管时为止。对于小官僚和地主所办的工商业,则不在没收之列,一切民族资产阶级经营的企业,严禁侵犯。当时中财委在毛泽东的指导下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官僚资本的理论和实践,区分了没收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标准和规定,因此工作进行较顺利,没出什么偏差。

对待帝国主义在华资本,也是毛泽东十分关注的问题。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就指出:“在国民党军队被消灭、国民党政府被打倒的每一个城市和每个地方,帝国主义者在政治上的控制权即随之被打倒,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控制权也被打倒。但帝国主义者直接经营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依然存在,被国民党承认的外交人员和新闻记者依然存在。对于这些,我们必须分别先后缓急,给以正当的解决,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的时候所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在做了这些以后,中国人民就在帝国主义面前站立起来了,剩下的帝国主义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

可见,党中央的政策还是允许外商在遵守中国法令的前提下继续经营的。早在1949年2月7日,毛泽东就指出:“国外人在华投资并主持的私营工厂、矿山或其它企业,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并允许其在服从民主政府法令和一定的劳动条件下继续营业。”

当时,毛泽东也并不是排斥非社会主义的外国资本的。如1950年3月中央就指出:“为了利用外国资本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某些事业的和外资合营及成立这种股份公司甚为必要,不独和苏联、和各新民主国家,甚至和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可能在适当条件下订立这种合营合同甚至租让合同,苏联在1921年以后新经济政策时亦曾提出,并曾出现一些租让企业。”1950年4月1日《人民日报》还发表社论,指出了吸收外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但是,1950年12月16日,美国政府却宣布对中国在美国辖区内的公营财产进行管制。中国政府作出了强烈反映,决定对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在华财产进行管制,对美国在华的一切公私存款进行冻结。同时也开始处理其它国经营的外资企业。1951年4月30日,中国政府征收了英国亚细亚石油公司的财产,并征购其全部存油,总的来说,主要有“征用”,“代管”“转让”等。“代管”的对象主要是外籍经理出走后,无人负责的企业。大部分还是采用“转让”的方式,即外商将他们在中国的财产转让给中国公司,以抵偿他们在中国的负债。比如英国的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怡和公司、太古公司等大的企业都转让给了中国公司。

同时,新中国也不承认外国在中国的土地所有权,解放后,帝国主义占领的农田、矿区、跑马场一概收回,而外资开办的文化教育机构也转交新中国政府自办,到1952年底,处理外资在华企业的工作基本完成了。

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海关总署,由政务院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新中国海关裁减了外籍职员,对旧海关员工、除极少数劣迹昭彰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外,其余都量才留用;对旧海关的业务制度、规章、条例,凡属维护帝国主义利益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东西,一律予以废止,对验估、检查、编译等仍然有用的管理技术,吸收进来加以改造。1951年5月,周恩来在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外交报告时庄严宣告:中央人民政府已经完全收回了海关的主权。

就此,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为领袖的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肃清了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新局面,结束了中国人民受帝国主义压迫的苦难历史。

2,保护民族工商业

如何正确对待民族工业,这直接关系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纲领的实施。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占现代工业的第二位,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就固定资本来说,官僚资本占80%,民族资本占20%左右。如何对待中国的民族资本,毛泽东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作了许多精辟的论断,不断指出我们应对待民族资本的正确方针政策,表现了一代领袖的清醒与深刻。

新中国建立后,许多民族资本家不了解党对工商业的政策,怀有很深的疑虑。

对当时民族工商业界的这些疑虑与困惑,毛泽东提出了“四面八方”的思想,即公、私、劳、资、城、乡、内、外哪一方面都要照顾到,就叫全面,如有哪一方面没有照顾到,就是犯了路线的错误。同时,毛泽东还与资本家广泛接触。�

新中国建立前夕,毛泽东同上海工商业界代表就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谈话:�

上海商人问:“共产党的经济方针是什么?”�

毛泽东说:“我们的方针是‘唯利是图’。”�

商人们听了觉得很合胃口,又问:“共产党也唯利是图?”�

毛泽东说:“是的,不过有点区别,我们是唯人民的利益是图,而不是唯个人的利益是图。”�

上海资本家自称“产业界”,不愿听到资本家这个词。尽管毛泽东明确讲了“唯利是图”,他们仍不放心,上海商人说:“你们一讲资本家剥削者,我们就浑身发抖。”毛泽东说,你们产业界在中国是四个朋友之一,我们是联合你们的,上海商人仍将信将疑,问道:“那么产业界的地位摆在哪里呢?”“报纸只说工人如何好,一点坏处也没有;资本家如何坏,一点好处也没有,” “我们在报纸上的地位太不清楚了,而且是危险的。”�

毛泽东坚定地回答:“讲革命当然是无产阶级第一,他们无所顾虑,坚决斗争,农民也不错,但在城市里讲生产,还是你们第一。”毛泽东的一番话,给资本家吃了一颗定心丸。

毛泽东与资本家广泛接触,不断提出这个问题,阐明中共新政权对民族资本的政策。这时期在毛泽东眼里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自由资产阶级都是朋友,并且他还生动地指出:“这个队伍的指挥官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在这个队伍中当班长,当连长……当司令官,把这个队伍组织起来,领导起来,打仗就可以打胜利了。”毛泽东还特地派刘少奇去做资本家的工作,并且一再告诫全党拳头不能落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民族资本家身上。

毛泽东在修改刘少奇起草的《中央关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问题给东北局电》,并将此电发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各局及一些市委,各野战军前委时,指出:请你们转发市委省委区党委,据以检查自己的工作,认真克服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机会主义错误。如果不克服此种错误,就是犯了路线错误。在电报中写到“在报纸上只说资本家坏,不说资本家还有任何好处,在党内思想上只强调私人资本主义的投机性捣乱性”的地方,毛泽东加写了这样一句话:具有这种性质的是无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例如投机商业等,不是一切私人资本都兼有投机性捣乱性。

毛泽东还将电报中写到的“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在目前时期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需性”一句,改写为:“强调限制资本主义,而不强调一切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在目前及今后一个长时期内的进步性、建设性与必需性”,从而强调了要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保持资本主义的发展。

荣毅仁在回顾毛泽东对工商业者的几次讲话中感叹道,毛泽东洞察幽微,准确地把握着民族工商业的忐忑心理,谈话风趣又不失深刻,平易近人。比如一次毛泽东叫大家把心安下来,不要十五个吊桶七上八下,要减少吊桶,增加抽水机,如果能全部改用抽水机就更好,这样才好睡觉。

毛泽东对待民族资本主义的政策和态度都极大地鼓舞了民族资本家,让他们深深地感觉到新中国新政权,中国共产党永远不同于过去的旧政权,共产党不是压迫挤榨他们,而是以国家经济,民族振兴,人民利益为重,要求他们在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下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为中华民族做出自己的贡献。

1950年4月,毛泽东在全国统战会议工商组讨论会的一份发言记录上写了八段批语,比较全面清晰地概括了他在这时期对民族资本的态度和基本看法:

一、今天的斗争对象主要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其走狗国民党反动派残余,而不是民族资产阶级。对于民族资产阶级是有斗争的,但必须团结它,是采用既团结又斗争的政策以达团结它共同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二、应限制和排挤的是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即投机商业,奢侈品和迷信品工商业,而不是正当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对这些工商业当它们困难时应给以扶助使之发展。三、应当(与私营工商业)划分阵地,即划分经营范围。四、在目前阶段国营经济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必须同时利用私人资本。五、有人说,我们的政策,是要“与民争利”,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六、除盐外,应当划定范围,不要垄断一切;只能控制几种主要商品(粮布油煤)的一定数量,例如粮食的三分之一等。七、建立百货公司,并不是代替全部商业。八、(大资本家要停工,我们就让他停工。我们有钱,就接收过来)这是不对的。整个批语阐明了要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并要发挥他们的作用的政策。

3,要让工人兄弟当家作主

新中国新政权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政权,工人阶级成了国家的主人就要推翻压榨他们的旧的国家机器,在经济上消灭压迫人的经济制度,并且要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制度,同时人民政府也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工人的权利。

毛泽东十分关注工人的生产和生活状况,他多次致电失业问题严重的上海市市长陈毅,希望税收问题和失业问题能照正确原则解决,取得各方同意妥慎进行。在转变的紧张时期,力争使此种转变进行得好一些,不应当破坏的事物,力争不要破坏,或破坏得少一些。�

在毛泽东的这些战略方针的指导下,工人阶级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就毛泽东十分关注的工人失业问题来说,当时严重的失业问题主要是因为旧社会原来就存在大量的失业工人,同时社会经济改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失业半失业工人。�

1948年,平津的工厂70%倒闭,青岛民营工厂共700家,全部歇业,上海未倒闭的工厂,开工率也仅平时的20%,四川参加产联的1200家企业,歇业的达80%以上,到新中国成立时,城市失业人员已达400万人左右,还有不少是半失业的。�

同时新经济改组和市场萧条以加重了失业问题,正如毛泽东指出的:“革命胜利引起了社会经济改组。这种改组是必要的,但暂时给我们带来很重的负担!”�

毛泽东对此十分重视,不断采取措施进行失业救济、帮助工人恢复工作,渡过难关。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合理地调整工商业,使工厂开工,解决失业问题,并且拿二十亿斤粮食解决失业工人的吃饭问题,使失业工人拥护我们。”�

在一份上海市委关于上海失业工人救济工作情况给中央及华东局的报告的请示中,毛泽东提出:“请考虑发一通知,叫各地调查解放前失业工人究竟有多少,以便考虑包括这批失业工人的救济问题,我意只要有可能,他们是应当救济的。如果不太多,比如说只有几十万人,是可以考虑救济的。”�

响应毛泽东的号召,全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紧急救济募捐运动。该活动由上海总工会发起,呼吁全国工人阶级本着阶级友爱,给予上海失业工人积极的援助。当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立即响应了这一呼吁,在毛泽东的关怀下,成立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委员会号召各界人士自愿捐助一天所得,救助上海等地工人渡过难关,接着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发出号召:“在四月底五月初作一天义务工,把这天所得的工资捐作救济失业工人基金,在无法开工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中的工人、教员、职员们,则各尽所有自动捐款,作为救济上海及各地失业工人之用。”这次救济失业工人的运动,缓解了失业工人的生活压力,同时给予了他们精神上的鼓舞,使他们感受到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温暖和党中央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能以更坚定的毅力,设法渡过暂时的困难。

同时,除了社会救济以外,毛泽东还号召工人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等。他曾致电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长陈郁,请他转告石家庄电业局及天津电业局第三发电厂全体职工,希望他们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为完成国家的任务和改善自己的生活而奋斗。

当时,根据中央的精神,各地进行失业登记,宣传教育,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等,失业问题得到逐步缓解,1950年是工人失业情况最为严重的一年,截止1950年9月为止,根据各地不完整的统计,全国失业工人共有1220231人,而经过社会救济的妥善安置,半数以上的失业工人已经得到救济,其中以工代赈78955人,生产自救74798人,还乡生产者62922人,发动救济金405775人,转业训练23157人,介绍就业81458人,共计727065人。

这样,在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和新政府的关心下,工人的生活好转,部分工人原有的一些不满情绪也淡化了,以前对工会不信任,对政府不满,现在都相信政府,真心拥护政府。

同时,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的人民政府还领导工人阶级恢复了合理和平等的生产制度,进行生产改革,人民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新的规章条例。1950年2月12日,全国纺织工会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废除“搜身”制度的决议》,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时处理办法》,同时也有许多新规章的出台,如1950年2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1950年9月14日,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加强女工工作的决定》和《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1951年9月3日至15日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在旧中国工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为了养家糊口,因而不得不在安全设施十分落后的矿山、工厂工作,不小心就有飞来横祸,新中国建立后,一些旧设施没有得到及时的改善引发了一些工伤事故,就此党中央和毛泽东给予了高度重视。如1950年6月21日,国家监委就发出处理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2月27日发生井下沼气爆炸造成伤及200人事件的通报,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法律或纪律处分,给河南省政府主席吴芝圃、副主席朱佩琼以警告处分,同时,政务院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规定了缴纳劳动保险金等具体细则。

总之,新中国建立后,在1949至1952年这几年里随着生产改革的不断推进,工人阶级的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不断体现,压迫制度被废除了,工人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带动整个社会的生产面貌,精神面貌为之一新,这些都是在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下,对存在的问题直接过问、亲自处理才取得的成绩,它巩固了新生共和国的社会基础,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二、整顿旧经济秩序

进城以后,共产党人面对的是国民党政府留下的烂摊子,工厂停工、工人失业、经济崩溃、投机商人乘机兴风作浪,囤积居奇,为此,中共中央重拳出击,组建了中财委,统一处理全国经济问题。1949年4月到1950年3月,全国各地区先后发生四次大规模的物价上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此进行了历时一年的稳定物价的斗争,这是新中国成立前后经济战线上的一次重大战役。这场战役的胜利,结束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延续10余年的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暴涨的混乱状态,建立起物价稳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为迅速恢复发展国民经济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1,陈云受命组建中财委

1949年是中国人民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的一年,同时又是解放区财政经济困难的一年。由于帝国主义长期侵略和掠夺,国民党政府的腐败统治,加上长期战争的破坏,到了1949年,财政枯竭,投机倒把猖獗,城乡交通阻隔,原材料匮乏,产品滞销,工人失业,正常经济活动受到严重破坏,并出现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1949年,全国已解放的地区出现四次大的物价波动。

当时,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已充分意识到了这个问题。1949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通知中指出:目前解放区的经济状况和财政状况,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虽然我们的困难要小得多,但是确实有困难,这主要是物资和兵员不足供应战争的需要,通货膨胀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

而当时财政工作主要是由华北财委来负责的,华北财委是在统一了华北、华东、西北、中原几地的财经工作基础上建立的,它在协调和组织几个区的财经工作中仍存在着实际的困难。许多中央领导人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毛泽东了解到这些情况,党中央因而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建立中财委来统一领导全国的财经工作。

1949年5月31日,中央发出了《关于建立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大纲(草案)》的文件,由刘少奇起草,毛泽东审定,这个大纲指出了中财委的目的是“为了供给目前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及改善人民生活之目的”,“并使各地方的财政经济机构和中央财政经济机构建立正确的关系”。《大纲》还要求:

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立即建立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并陆续建立若干中央财政经济部门,作好目前中央的财政经济机构,这些机构,在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前的几个月内,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建立之,并受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委托,计划并领导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中央各财政经济部门在财政经济计划方面应服从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委员;

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应陆续设立中央计划局、中央财经人事局、中央技术管理局、私营企业中央事务局、合作事业中央管理局、外资企业中央事务局等工作机构,此外,以现在华北人民政府各财经部门为基础,应即陆续建立中央财政处、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商业处、交通处、燃料处、金属处、纺织处、工业处、农业处、林业处、水利处和中央铁道部等各中央财政经济部门;

在东北、西北、华中、华东等区域及各省各大中城市,均应建立财政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若干财政经济部门,并在中央与上级财政经济机关的领导之下进行工作。这就确定了中财委作为党在经济战线的统一领导机构的地位。新中国建立后,它成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财经工作。

当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谁来领导中财委。毛泽东等中央领导首先把目光投向了陈云。陈云曾主持过陕甘宁晋绥五省联防财经办事处,后来领导东北财经委员会,工作十分出色,稳定了东北经济形势。因此在新中国建立初急需懂经济的人才的时候,自然陈云就被任命为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主持新中国的财经工作。在毛泽东和其它领导人确定大政方针的情况下,中财委作为党中央的财经参谋部和具体作战的指挥机构,在陈云的领导下,工作是做得出色的。

中财委成立后抓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召开上海会议,研究部署以稳定金融物价为中心的经济工作。�

2,打一场经济的胜仗

新中国建立伊始,百事待举,需要解决的财经问题很多,遇到的困难很大,如何迅速治理好国民党政府留下的满目疮痍的烂摊子,尽快实现财经统一,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恢复工农业生产,是新生的人民共和国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

1949年8月到10月,由于经济发展需要,货币发行额曾一度比7月底增加了6倍多,而此时物资又明显不足,再次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危险,而当时一些投机资本家敌视新生的人民政权,认为新政权是土包子,只会打仗,不懂经济,即所谓“共产党军事一百分,政治八十分,经济是零分”,因而正借此兴风作浪,妄图打击新中国的经济基础。

奸商们的投机活动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惩治奸商,稳定市场,稳定人民的情绪,已成为一件十分急迫的事情。

在毛泽东和陈云等中财委的人看来,遇到问题和困难是不可能照搬过去的经验或引用外国的经验的。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办事,碰到了问题,才能拿出新的观点和办法,一件一件事来做。在农村和城市遇到的问题不一样,解决办法不一样。东北中等城市的财经工作和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大城市的财经工作又不一样,苏联十月革命后的经验与中国的经验也不一样,这些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深刻的洞察力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而这些都是毛泽东一贯提倡的,开国前后与私营工商业在市场物价方面的斗争,几经反复,斗争激烈,才稳定下来。

这场斗争,是关系人民币的信用,关系城市上亿人民的生活,关系社会主义市场与资本主义市场谁胜谁负的斗争,经过四波三稳四次较大的斗争,稳定物价才打下了基础。最初,毛泽东和陈云等中财委的人都意识到必须同先稳住上海,才能进一步稳住全中国的经济和政治。

在上海的五次经济决战中,有1949年5月北京市场上的银元斗争,这次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打退的。政府公布黄金、美钞、银元不许自由买卖,不许流通。第二次是1949年7至10月的物价风潮,当时毛泽东和陈云等中财委的人意识到上海的涨价风潮不能抑制主要是粮食和纱布,一个是吃,一个是穿,“人心乱不乱,在城市中心是粮食,在农村主要靠纱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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