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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管资格被否

发布时间:2021-07-22 09:56:25

『壹』 银行高管应具备什么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从业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企业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数据、零售等相关类型企业工作经验,且担任过资产规模居前、业务规模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此类机构重要岗位领导职务满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独立主持多个省部级及以上大型重点项目经历,为推动学科前沿领域发展或高端技术领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或高端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

5、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满3年,或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6、内部应聘人员,一般应在总、分、子公司担任相当于总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满3年。

(1)金融机构高管资格被否扩展阅读

有关要求和声明

(一)资格条件中对年龄和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于2019年4月12日。

(二)对应聘人员资料严格保密,仅用于此次选聘工作,所有资料恕不退还,银联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

(四)银联将对拟聘任的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候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选聘职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数不足的,该职位可视情况不进入后续选聘流程。应聘人员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选聘职位可空缺。

『贰』 银行是风险性行业,为什么对高管要求那么多

据媒体披露,银监会共有109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被“否决”,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原因,超过半数是“拟任职人员未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而且,由于工作量太大,记者统计出被否决任职资格只占同一时间段的很小一部分,实际被否决高管任职资格的人数会更多。

事实上,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被否决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银监会对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由银行机构先确定拟担任高管人员的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当地银监部门(总行一级高管报银监会),当地银监部门收到银行机构报来的拟担任高管任职人员文件之后,即走行政受理程序对银行机构报送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负债现状、信用记录、工作经历等若干内容进行审核,在没有任意异议之后,就算行政受理通过;

走完这一步之后,第二步就是对受理通过的拟担任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织考试,考题一般由各地银监局出,主要考察监管政策、金融知识、业务操作等领域的知识,难度并不大;考试通过之后,再由当地银监局组织任前谈话,这样算是走完了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前的全部流程,任职资格也就具备了。否则,就视为通不过任职资格的审核和考试,担任高管暂时无望。

而且从未来看,发挥银监会在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中的守口把关作用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十分重要;用人才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服务优质高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就更需要银监会加大银行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核把关力度,对银行机构申报的每一个高管任职资格都不能有丝毫马虎,确保每一个银行高管都是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的行家里手。

『叁』 近600万年薪没了,中金公司合规总监离职,他犯了什么错

昔日吴三桂冲冠一怒,今天又多了一个。官方原因说的是因为身体不舒服,所以才离职,这种在现在职场比较常见。有些大公司的高级的管理层人士,因为每天承受着很大工作压力,会因为此事而生病。不过陈刚这次代价有些太大了,6,00万年薪就这样没了。可能在行业内,算是名声扫地。短时间之内,很难获得如此高的职位。

现在整个金融圈都在看中金公司这个“大瓜”,主要是因为陈刚犯的问题,不是因为基金操作失误,而是因为男女问题。对于中金公司管理层,本身算是一个难题。聊天录音还被人家,发到客户群当中,造成影响相当恶劣。


外界猜测除了陈钢离职之外,还担心那个女同事是否也会离开中金,同样让广大网友很好奇。

『肆』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的条件:

1、要有一个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学历、学位证(全日制)。在银行一般至少要研究生才有资格成为管理培训生,即日后的领导。本科毕业很难升职,有客户资源的除外。

2、在理财部门,要有CFP证书。

3、要有风险意识,主要体现在职级和薪酬上,但到最后要看资源。

4、在银行至少工资五年或五年以上,有专业的业务知识。

银行里升职靠年限一般的都是3到5年一级,薪酬几近翻倍,然后运气好的过3年后又翻一倍,基本就到顶了,后面的发展就看自己的资源或者领导的赏识。

(4)金融机构高管资格被否扩展阅读:

财务管理的任务

1、真正把财务管理当成企业的管理手段

2、通过财务数字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绩效

3、构建全面的成本管理思路,找到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控制方法

4、学会通过预算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5、通过内部控制,管理企业风险

6、从全局的角度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涉税风险

『伍』 公司被认定非吸最高管会被怎么判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员工一般不会有事的,
还是个打工的而已,
有不参与公司决策。
不过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说了,
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决策,
属于帮凶,弄不好就会坐牢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但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构成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对象也满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属金融业务活动,而对象又为特定少数人,则可以依刑法的“但书”出罪。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指各类非法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成员单位的本、外币存款,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定罪标准,就构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由此可见,认定非法吸储罪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关键是看实施犯罪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还有就是看这个所谓的公司是否经过了正规注册手续,具有法人资格

『陆』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有期限管理吗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没有期限的管理规定,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即可。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6)金融机构高管资格被否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柒』 银监会对财务公司负责人任职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

《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此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制度及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任职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具体人员范围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管理,是指监管机构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和终止任职资格,监督金融机构加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任职资格条件,是指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财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应当达到的监管要求。
第八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前项规定不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拟任、现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现)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机构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视为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各类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前,应当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向监管机构提出任职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报送任职资格申请的材料和程序按银监会行政许可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外,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并据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
(一)在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调阅监管档案查询拟任人或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或其他管理部门意见;
(四)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征信机构、拟任人曾任职机构等渠道查证拟任人的相关信息;
(五)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报告一般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六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平行调动的,应当于该人员离任后的三十日内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四)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主任)及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主任)缺位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履职,并在指定之后三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代为履职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发现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章规定期限。金融机构应当在期限内选聘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书面决定后,应当立即告知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结果。
第四章 任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撤销已做出的任职资格核准决定:
(一)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准其任职资格的;
(二)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时存在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监管机构在审核时未发现,但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后发现该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任职资格核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捌』 新任银行高管在银监局未批复前是否有签字权

人民银行的监管管辖范围: 一预防性监管 1对银行准入的监管 2对银行资本充足度的监管 3对银行清偿力的监管 4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 5对贷款集中程度的监管 6对银行有关人员贷款的监管 7对外汇交易的监管 8对国家风险的监管 二最后贷款人责任及中央银行救助 三存款保险制度 银监会管辖和适用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当事人违法屡教不改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伪造证据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阻碍监管人员检查或调查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简称银监会,是2003年4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的。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只负责货币政策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即人民银行将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和跨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具体包括利率的调整、银行之间的现金结算支付和一些新业务等。而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运行监督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中外资银行成立的审批、业务经营中的反洗钱等具体业务。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监管的3个并列系统最终完成,而中国人民银行建国50多年以来集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的“大而全”的时期正式结束。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玖』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由中层提拔照是否需要责任认定

你好,
银行高管任职资格的条件:
1、要有zd一个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学历、学位证(全日制)。在银行一般至少要研究生才有资格成为管理培训生,即日后的领导。本科毕业很难升职,有客户资源的除外。
2、在理财部门,要有CFP证书。
3、要有风险意识,主要体现在职级和薪酬上,但到最后要看资版源。
4、在银行至少工资五年或五年以上,有专业的业务知识。
银行里升职靠年限一般的都是3到5年一级,薪酬几近翻倍,然后运气好的过3年后又翻一倍,基本就到顶了,后面的发展就看自己的资源或者领导的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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