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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源公司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12-26 01:19:58

A. 一带一路峰会签署哪些合作协议

一带一路峰会共签署了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

一、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

(一)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包括蒙古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克罗地亚、黑山、波黑、阿尔巴尼亚、东帝汶、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

(二)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三)中国政府与匈牙利政府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中匈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与老挝、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

(四)中国政府部门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经济论坛、国际道路运输联盟、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文明联盟、国际发展法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五)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希腊经济发展部签署《中希重点领域2017-2019年合作计划》。

(六)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共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合作规划及项目实施的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财政部与相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文件。

(九)“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定期举办,并成立论坛咨询委员会、论坛联络办公室等。

(十)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正式开通“一带一路”官方网站,发布海上丝路贸易指数。

二、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

(一)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白俄罗斯政府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

(二)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署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

(三)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水资源领域谅解备忘录。

(四)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规划发展和改革部签署关于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开展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新建哈维连陆港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铁路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铁道部签署关于实施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哈维连陆港项目建设的框架协议。

(五)中国商务部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富汗通信和信息技术部签署《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交通运输部与柬埔寨、巴基斯坦、缅甸等国有关部门签署“一带一路”交通运输领域合作文件。

(八)中国水利部与波兰环境部签署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瑞士环境、交通、能源和电信部瑞士联邦能源办公室签署能源合作路线图,与巴基斯坦水电部签署关于巴沙项目及巴基斯坦北部水电规划研究路线图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清单调整的协议。

(十)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柬埔寨环境部签署关于建立中柬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议定书。

(十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有关国家铁路公司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国、波兰、俄罗斯铁路关于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

(十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中国高铁有限公司签署雅万高铁项目融资协议,与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老挝、埃及等国有关机构签署港口、电力、工业园区等领域基础设施融资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塞尔维亚财政部签署匈塞铁路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段贷款协议,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哈萨克斯坦国家公路公司签署公路项目贷款协议,与越南财政部签署轻轨项目贷款协议,与塞尔维亚电信公司签署电信项目贷款协议,与蒙古国财政部签署桥梁项目贷款协议,与缅甸仰光机场公司签署机场扩改建项目贷款协议,与肯尼亚财政部签署内陆集装箱港堆场项目贷款协议。

(十四)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互联电网管理局签署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

三、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

(一)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蒙古国、肯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缅甸、马尔代夫、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黎巴嫩、波黑、黑山、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尼泊尔、塞尔维亚等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

(二)中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签署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文件。

(三)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四)中国政府与阿富汗政府签署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五)中国商务部与60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布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

(六)中国商务部与摩尔多瓦经济部签署关于结束中国-摩尔多瓦自贸协定联合可研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启动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

(七)中国商务部与尼泊尔工业部签署关于建设中尼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与缅甸商务部签署关于建设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

(八)中国商务部与斯里兰卡发展战略与国际贸易部签署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作规划,与捷克工贸部、匈牙利外交与对外经济部签署关于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越南工业贸易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九)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十)中国农业部与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制定农业经贸投资行动计划的备忘录,与阿根廷农业产业部签署农业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与智利农业部签署关于提升农业合作水平的五年规划(2017年-2021年),与埃及农业和土地改良部签署农业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十一)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荷兰、波兰等国海关部门签署海关合作文件,深化沿线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

(十二)中国海关总署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签署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及实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挪威、爱尔兰、塞尔维亚、荷兰、阿根廷、智利、坦桑尼亚等国相关部门签署检验检疫合作协议,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乌克兰和阿塞拜疆相关部门签署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合作协议,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蒙古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希腊、瑞士、土耳其等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白俄罗斯、柬埔寨、埃塞俄比亚、老挝、肯尼亚、蒙古国、巴基斯坦财政部门签署工业园、输变电、风电、水坝、卫星、液压器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埃及、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沙特有关企业签署电网升级改造、燃煤电站、煤矿改造、轮胎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签署融资授信额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十五)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印尼、马来西亚等国有关机构签署化工、冶金、石化等领域产能合作融资合作协议。

(十六)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四、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一)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

(三)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首期100亿元人民币,推动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

(四)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五)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六)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克斯坦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七)丝路基金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丝路基金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八)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

(十)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共同投资中国-法国中小企业基金(二期),并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与意大利存贷款公司签署《设立中意联合投资基金谅解备忘录》;与伊朗商业银行、埃及银行、匈牙利开发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土耳其农业银行、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柬埔寨加华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开展融资、债券承销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十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寨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十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持续工业发展有关合作的联合声明。

(十五)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十六)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五、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一)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未来3年总体援助规模不少于600亿元人民币。

(二)中国政府将向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20亿元人民币紧急粮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资10亿美元,用于发起中国-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合作倡议,支持在沿线国家实施100个“幸福家园”、100个“爱心助困”、100个“康复助医”等项目。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10亿美元,共同推动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向沿线国家提供100个食品、帐篷、活动板房等难民援助项目,设立难民奖学金,为500名青少年难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资助100名难民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区域赛事活动。

(三)中国政府与黎巴嫩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7-2020年执行计划》,与突尼斯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与土耳其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四)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2020年)》。

(五)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签署政府间旅游合作协议。

(六)中国政府倡议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实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四项行动。

(七)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援助协议。

(八)中国教育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黑、爱沙尼亚、老挝等国教育部门签署教育领域合作文件,与塞浦路斯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协议,与沿线国家建立音乐教育联盟。

(九)中国科技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共同实施中蒙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在蒙古国建立科技园区和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匈牙利国家研发与创新署签署关于联合资助中匈科研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十)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倡议。

(十一)中国财政部将设立“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

(十二)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捷克、挪威等国卫生部签署卫生领域合作文件。

(十三)中国国家旅游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旅游发展委员会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与智利经济、发展与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与柬埔寨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

(十四)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土耳其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沙特阿拉伯视听管理总局签署合作文件。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有关国家主流媒体成立“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

(十五)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新闻部、文莱首相府新闻局、阿联酋国家媒体委员会、巴勒斯坦新闻部、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传媒和公民关系局签署媒体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十六)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政策与战略研究所、以色列外交部、巴勒斯坦外交部、阿尔巴尼亚外交部签署智库合作促进计划谅解备忘录。

(十七)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举办“一带一路”专项双多边交流培训,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

(十八)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80多家中国民间组织启动《中国社会组织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计划(2017-2020)》,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和150多家中外民间组织共同成立“丝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启动“增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国际智库合作项目”。

(十九)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丝路国际智库网络50多家国际成员和伙伴与中方共同发布《丝路国际智库网络北京共同行动宣言》。

(二十)中国国际城市发展联盟与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组织亚太区签署合作意向书。

B. 基金.信托.证券跟期货是怎么合作的合同范本在哪里可以找到呢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呢风险又是在哪

证券跟期货合作,一般是证券给期货介绍客户,即所谓IB业务。合同范本有一个《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搜索这个法规就有合同范本。
基金、信托与期货的合作方式我不清楚,请咨询其他网友吧。

C. 怎么写证券投资基金方案

以下文字为摘录,仅供参考不做法律依据,具体参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上面有明确要求。成立方案
***********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有限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北京海淀区学清路21号楼*****室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证券品种,包括股票、债券、权证和基金等。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30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个,有限合伙人13个。
普通合伙人:姓名:无所谓,住址 天空

刘丽,住址
宋雪萍,住址
找为例,住址
胡来,住址
其他 ,住址
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必须用货币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经评估和协商,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刘丽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5万元,张学平同意投入基金现金10万元,找为例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胡来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其他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菜万春同意投入基金现金5万元

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缴付期限 :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结清管理人费用、激励费之后,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时才允许收取管理费。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6 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一个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表决。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普通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伙人有(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普通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普通合伙人签字:**********************************有限合伙人签字:**************

2010年 1 月 1 日
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界定
本基金投资项目包括:
1.股票——投资于那些高增长和高收益的公司股票以保障基金收益稳中有升。
2.其他证券——投资于具有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的其他证券。
二.组织机构
1.由基金普通人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协商成立决策部,负责对私募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
2.委员会职能机构设立调研部和执行部二个部门,由普通合伙人产生。调研主要考察项目对象公司股票或期货对象的全面一手资料,完全提供给决策部。决策部负责项目投资决策。实施部负责实施项目。
三.投资体制
基金形成投资证券调查,论证评估,投资决策,监督实施,运作管理的五位一体的投资管理体制。
1. 投资证券调查
由调研部对收集各类投资证券遴选后,成立专门小组负责证券调查。
2. 论证评估
由调研部项目小组进行证券可行性论证,设计优化证券投资方案。
邀请企业内部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3. 投资决策
由基金投资决策部对备选证券进行决策,决定对投资证券的审查批准意见。
4.监督实施
执行部对证券实施操作。
5.运作管理。
在证券投资开始实施后,由决策部对项目运作进行必要的管理。
四.投资管理要点
1.投资股票与其他证券比例管理。
投资股票与其他证券的没有固定比例。但遵从“资金最大化利用”原则,即资金原则上应该是大部分利用在投资项目上(当然要保证基金的正常管理费用和其他所需费用)。
2..确定合理的投资结构。
(1)投资对象公司的选择
一般投资应选择高收益,有利润保证,负债低的等企业的股票
(2)投资证券分布
5%放在银行存款
15%放在其他证券
70%放在股票
(3)投资效益评估
传统的投资项目评估侧重在财务指标上:
●投资收益率=年平均盈利/投资额
●投资回收期=投资额/年平均盈利
●净现值法
●折现系数法

D. 一旦和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是不是会被泄漏出去啊

这个复人问题问得好,谁都制怕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某些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往往以出卖客户的个人信息获得暴利,或者是信息保护系统不给力,导致信息泄漏,这种现象经常发生,但是大型金融机构信息泄漏的风险很低,而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等等都会进行保密。例如链家金融可以,信息保护很周全。

E.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签订了哪些协议

1、台湾申报出口的复时候记得制提醒对方做ECFA产地证信息录入,因为进口申报的时候电脑需要对碰电子数据。2、随附单据填Y,随附单证号填写格式为:+证书号码,回车后录入对应的序号、项号。3、可能还需要在备注栏备注ECFA原产地证书号码,如果口岸海关有要求的话。

F. 如何与银行理财经理洽谈与期货公司合作有没有类似方案及PPT文档借鉴的,谢谢!

全国银期转账业务 产品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业务是指农行作为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帐户的开户行,通过与期货公司的系统对接,建立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公司资金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后,投资者通过我行或期货公司提供的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资金在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实时划转的一种金融服务

产品优势与特点
1.网点优势,覆盖全国。

全国近2.4万个物理网点均可开通银期转账业务,县域地区优势更加突出。

2.功能齐全,设置灵活。

银期转账系统各业务功能全部采用参数化设置,操作灵活。

3.异地划转,无需费用。

客户通过我行全国银期转账系统发生的异地资金划转无需缴纳手续费。

4.银行期货,双向开通。

客户可以在银行或期货公司任何一方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而且即开即通,方便快捷。

5.一卡开通,全国通用。

① 客户使用一张金穗借记卡,可在全国任何网点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② 客户使用一张金穗借记卡可以同时使用全国银期转账业务、银商通业务、证券第三方存管业务、B股银证转账业务等多种金融服务。

6.多种渠道,方便快捷。

客户可根据自己需要通过农行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和期货端渠道发起交易指令。

如何办理
1.银行柜台签约

个人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金穗借记卡等资料,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即可申请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

机构投资者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金穗借记卡等资料,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即可申请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

投资者签约成功后,即可通过指定渠道发起出金、入金交易。

机构投资者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金穗借记卡等资料,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客户服务协议》,即可申请开通全国银期转账业务。投资者签约成功后,即可通过指定渠道发起出金、入金交易。

2.银行柜台更换签约借记卡

若个人或机构客户不慎将银期转账业务所对应的农行借记卡遗失,个人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的农行借记卡;机构客户授权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新的与法人同名农行借记卡到农行指定网点,填写银期转账业务申请表办理。

3.银行柜台解约

个人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签约借记卡,在经办行填写《申请表》,交银行柜台办理解约手续。

机构投资者凭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约单位借记卡,在原签约网点填写《申请表》,办理解约手续。

4.出金、入金交易

客户可以通过农行或期货公司渠道发起出、入金交易。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定义
农业银行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的特别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结算佣金,并承担结算风险。

在股指期货业务正式推出之前,农业银行根据中金所要求正在开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业务。

服务对象
中金所交易会员。

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阶段,具有中金所正式交易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以及经中金所审核同意以交易会员身份参与仿真交易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均为我行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业务的服务对象。

业务内容介绍
1.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通过特别结算会员系统等为交易会员提供期货结算服务和合约到期时的合约交割服务;

2.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交易会员的交易和结算风险,及时通知交易会员采取措施降低交易风险;

3.在交易会员未能履行合约义务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业务风险;

4.按照监管部门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及时为交易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5.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有关交易结算情况。

系统优势
1.我行特别结算会员系统通过了中金所的系统压力测试及全景测试,满足投产要求。

2.与中金所接口一致,完美兼容,支持交易会员金仕达、恒生等多种版本的交易系统;支持直接和间接两种下单方式。具有高性能、高可靠性、可审计性等特点,且间接下单无丢包率,保证客户交易稳定运行。

3.系统可同时容纳50个交易会员50万个客户10万手持仓,同时采用实时通讯机制和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系统安全性。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业务开办流程
1.交易会员与我行签订《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代理结算合作意向书》。

2.向中金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3.双方协商系统设置、链路搭建、交易测试等事宜。

4.对于需要移仓的交易会员,根据中金所时间安排进行“冒烟测试”。

5.下一个交易日正式开展仿真交易。

银商通业务 产品介绍
银商通业务是指我行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系统对接,建立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与其市场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后,交易商可选择通过我行或市场提供的多个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资金在银行结算账户和市场资金账户之间实时划转等功能的一种金融服务。

我行是国内同业首家推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客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产品功能
1.签约——双向发起,快捷简便,充分发挥网点优势

2.解约——市场端发起

3.入金(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市场资金账户)

4.出金(市场资金账户资金转银行结算账户)

5.查询(客户信息,客户资金等)

6.变更签约银行结算账户

7.日终对账——及时对账,清算快捷,充分保证资金安全

产品优势
1.网点优势,覆盖全国。

全国近2.4万个物理网点均可开通银商通业务,县域地区优势更加突出。

2.功能齐全,设置灵活。

银商通系统各项交易功能全部采用参数化设置,操作灵活,适应市场个性化需求。

3.异地划转,无需费用。

目前客户通过我行银商通系统划转资金,不收取异地转账手续费。

4.银行市场,双向开通。

交易商可以在银行或市场任何一方签约银商通业务,即开即通,方便快捷。

5.一卡开通,全国通用。

交易商可使用一张金穗借记卡,在全国任何农行网点开通银商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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