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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

发布时间:2021-07-21 21:35:20

Ⅰ 请简要说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弊端

互联网金融优势:

一是通过社交网络或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挖掘各类与金融相关版的信权息,获取部分个人或机构没有完全披露的信息。
二是智能满足用户金融需求。三是交易方式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弊端:
一是网民信息泄露经济受损。二是网络支付隐含风险增大。三是个人信息泄露追责难。
芝麻宝金服具有第三方资金管理、身份认证体系、信息披露详尽的特点,专业保障用户们的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Ⅱ 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可以直接用疯狂来形容,疯狂的程度又可以用“炒”来形容。对于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中国特色现象是否健康呢?风投、创业者又如何在这种疯狂的现象中买到好公司,创业者又如何才能胜出呢?

互联网金融为何而生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是因为经济发展过快,而百姓素质、社会制度跟不上,所造成的。可以说在中国现在都在被赶着前进,而这种被“赶”,却又是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所造成的。而这些被赶着的行业中就会出现包含着“炒”的现象出现。而其本质是不会有太多变化,只是一种补缺市场缺口。补完之后,自然形成一个自己的成长通道,直到有新的、更方便、更好的渠道出现才会被替代,而这个过程,就是创新自然演变的过程。而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就是因市场需求而自然形成的创新产物。所以说这个创新产物是服务市场而来,自然能存于市场,他是因市场需求而自然产生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前景
经济的本质,就是让物有价,方便流通,而这些流通的强度就是经济强弱的本质。而让流通如何变成更加方便和强大,就得靠发达的金融体系建设。要致富先修路,而金融就是决定经济强弱血液。而这个血液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在于它的再造血功能的大小来决定。而再造血功能的强弱,其实就是看你如何把的本来没有血,或者血比较少的物通过一些方法,去激活让它变成血,或者增加血液。而互联网金融,就是市场中一台新出现的造血机器。他让更多的物品变成更有价值,流通更方便。能给市场带来更多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就是让更多的物品能更简单的体现出他们价值,进而让人们更加容易的判断其价值,进而成交流通,加大市场流通量后自然助推经济增长,所以前景广阔。
认清什么是真正的“服务”才能胜出,才能成为市场的黑马。
客户是上帝,所以很多公司都知道服务重要,但却有很多公司分不清什么才是真正的服务,所以失败。那什么是真正的服务呢?就是服务于市场,追求服务于社会需求。这叫大服务,而只服务好自己的客户这叫小服务。而成功与失败的服务之间就恰恰反应在于此。
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急急忙忙的进入这个行业。而却没有分清什么是服务,什么样的服务才能战胜对手。大部分 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创立初期,都是在用高收益来吸引用户。但却不知,这种根本是就没有生命的服务是无法长久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不是给用户高收益他们就来,看不懂你人家是不会来,你没有服务社会人家也不会来,你给他这么高的收益,这钱投向哪,服务了什么?没有,都是在自融、玩庞氏骗局。
看看现在发展的好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吧,他们胜出并不是靠高收益,而是找到了社会需求的缺口,再去为填补这些缺口而做出发展方向。如某某贷,为了服务信用卡用户,而放开了信用卡充值渠道,所以它的成交量非常大。有的平台为了解决用户买房难而推出各种帮助投资者的贷款,有的为了服务三农,有的为了服务网店,等等,这些成功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成功原因都是他们发现了社会的缺口,再找出填补这些缺口的方法来服务社会。说得通俗点就是你要会讲故事,但这个故事最好是人人都能听懂,最好是用户还是身在故事中,然后服务他,你就能成功,用户的投资也会成功。如果这个故事只是虚幻的高收益,那么结果只会是两败俱伤,平台和投资者都没好处。说得再大点,你会发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其实也是为了服务中国当下市场流通不足而生的。它服务的是以市场为中心,并不是它的投资者。很多平台出现跑路都是一味的只看到投资者的需求,而没有看到社会的需求,盲目开出高收益,结果出现资金断链进而跑路。
所以,要想在混战中胜出,要想在大市中找到一只真正的黑马,你就要学会如何看懂市场的故事,看懂什么是真正的服务,什么是小服务,你才能胜出。认清什么是大服务、什么是小服务,什么是真故事,什么是假故事,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成功最基础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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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第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Ⅳ 谈谈你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认识

大市场,前景行业,无非是能源、通信、金融行业。 小市场,比较有前景的,是大众所需,消费忠识度比较高的行业,比如饮食,零售、生产。 无论是工作,还是创业!你需要选择自己兴趣,找准自己的优势,发现你的特长. 1:考虑你的兴趣,做你最喜欢做的,只有让工作成为乐趣。你才能更好的在这个行业发展。 2:分析你拥有经验,做你最擅长的。内行的身份,会让你在很多事情上得心应手。 3:这里强调一下关系渠道,这个靠社会生活中的积累。多一个渠道等于多一个机会。往往发财靠关系。这话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我的看法和我的做法是: 1、复利挣钱。也就是本生利,利滚利。相当于把钱放高利,拿到了利就去当本。 2、复式挣钱。一个人有三头六臂,也挣不多,要做到许多人为你工作,许多条路为你挣钱,许多地方为你生钱。 3、利用别人为你挣钱,解放自己,自己人才有时间去学习如何快速挣钱。 4、会运用资本的力量。 5、会运用人脉的力量。 6、会运用杆杠的力量:比如借用他人的力量,借用资本的力量……合作伙伴,共同创业…… 7、开源节流! 8、寄生法,也就是借用大企业,也可以是合股! 9、付出比别人更多的努力! 和规范化让他也很投入很多和风格和风格好的反弹也认同是的高度和风格和风格化工股份还好价格和机会感觉

Ⅳ 金融学。国际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侧重点不同嘛,像我们学校,金融学是放在经济学的,国际金融是放在国贸的。金版融学比较权笼统宽泛,国际金融顾名思义你自己都应该能理解。你把两本书拿来随便翻翻就清楚了。还是得多学习一些财经知识,下个APP,我用的是云掌财经!!

Ⅵ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是怎样的发展态势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态势是:
1.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
2.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
3.网络银行的多元转型;
4.大数据的广泛应用;
5.社交元素的深度融合。
手机正颠覆性地改变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这将助推移动金融服务模式的发展壮大,并将逐步占据金融服务的重要甚至是主导地位,美国手机金融的渗透率预计2015年将超过50%。金融危机后,欧美大型商业银行加强了对小企业融资的控制,小企业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日益加大。在此背景下,以专注草根服务的网络融资快速兴起,凭借其以下四个独特的经营特点,迅速占领了欧美部分信贷市场,并逐渐对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形成替代。纯网络银行 (internet only bank) 虽然在降低运营成本、便捷客户服务、细分领域拓展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由于线下渠道缺失,无法提供现金类基础金融服务和大额资金融通等复杂金融服务等原因,近几年,纯网络银行发展遇到瓶颈,纷纷开始转型谋求新出路。大数据的国际应用广泛,金融业更是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华尔街早就开始利用大数据来进行市场预判,欧美发达国家各大金融机构大量运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和风险防控。大数据已经并将继续在精准营销、市场预判、风险防控、降低成本等方面大放异彩。随着 Facebook 和 Twitter 等社交平台的兴起,分享、交流等社交元素开始与更多金融服务相互融合,由此产生的商业价值也随之凸显。

Ⅶ 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是什么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Ⅷ 目前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咋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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