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一般是指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场所的总称,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结合共同构成金融市场整体。
②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③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特征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
我国现阶段所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总体情况如表所示。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新型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十八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场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表一)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包括:1、发表、履行与其制作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心机构是理事会,李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1998年以后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九个跨行政区的分行,各分行下设若干支行。各分支行在总行领导下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两个直属于总行的营业管理部。
(二)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图专门充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建立,其基本职责是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投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项目、能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营业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之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以公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粮、棉、油、糖、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一方面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同时又以效益为中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一方面利用固有的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发展;同时还在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转移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以及作为对外筹资的主渠道等的业务优势。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专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等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大企业、大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战略,其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四) 其他商业银行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就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来看,新建时明确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判别。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域界已超出了原来定位的地区,也向其他城市或地区扩展。
1995年春,我国开始在规范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基本方式是将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极核算经营的体制,所有入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变为尘世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城市合作银行后来又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这些以城市名称命名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
(五)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等。
1、 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集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保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投资活动,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类型:国家银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及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
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有: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了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那里人们非常方便地买卖各种上市证券。
4、 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多为企业集团内部集资而成,其宗旨和任务是,为分企业集团内部集资或融通资金,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行监督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
5、 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原则,对租赁业务也要求独立经营,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欲望;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6、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邮政金融机构。其主要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个人汇兑和结算业务为主,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这类业务。邮政储金汇业机构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
7、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外资财务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随着金融机构地对外开放和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银行将陆续金融我国,这既有利于引进外国银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也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既对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机遇,但也提出了挑战。国内金融机构只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接受挑战。
④ 2016金融机构车改后司勤人员安置办法
反正来司勤人员工资不会少源一分,但是平常的出差补贴就没有了,因为公车改革后司勤人员出差机会就几乎没有了,因为司勤人员属于工勤岗位,不能套科员工资,没有近期会出台的针对乡镇科级干部及科员的出差补贴,那只有几百元,但科员要出差,这点补贴得省着点用。规范各项违规津贴后,对司勤人员是相对公平了。而且以后司勤人员的工作都会相当轻松,不用天天等这个人用车那个人用车。当然司勤人员是没有向上通道的,是不可以做领导职务的,这与改革不改革没太多关系。我知道的就这么多,希望能帮助到您。大家多多交流,多多学习。
⑤ 2016年调整金融机构各个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
这个问题的话,复本金*利率制*时间 就可以算出来了 总的存款利率的话一般都是有央行规定的,怕出现什么乱子,你会看到今年的存款利率三个月的1.35,六个月的1.55,年利率略高是1.75,这样的话个人觉得存入很不合适呢,要是想通过此存钱的话是不太可能实现的,这样的话还不如网络上的理财平台呢,理财通都是不错的选择呢,还有就是理财通网页版的还支持最高1000万的充值呢
⑥ 结合2016中国经济的运行情况简述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一、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出的五大挑战去产能造成产能过剩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个是30年形成的经济增长方式:世界经济的周期调整,让中国一直处于外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突然之间失去了外部的需求以后,造成产能释放的困难,不仅是钢铁产能,我们很多行业,随着出口的迅速下滑,都处于一个产能过剩的状态。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采取的4万亿的财政政策来缓解今天外向型增长方式受到挑战的问题,但是带来的后遗症却是造成了更严重的产能过剩。因为那时全国各地不管能力有没有,比较优势在何处,都跟随政府做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方向的投资,而且项目规模非常大,耗用资源非常多,投资方向非常集中,最后造成重复建设,过度投资,恶性竞争,价格破坏,引起了现在银行回款能力弱的严峻问题。第三个是我们成长的烦恼,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的消费能力还没达到发达国家消费能力的这种硬伤,导致我们现在产能释放要比发达国家产能释放更加困难。我们有40%的人口还没进入城镇化,没有完成农业现代化,国家也是希望在2020年让大家人均收入倍增,可以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在没有到达小康社会目标之前,中国老百姓靠自己国内的市场消费能力化解我们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确实是非常有限的。去库存去库存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直接影响我们银行回款能力低,造成钱荒的问题,进而不断催生货币政策解决钱荒。但是投放的货币只是用于解决钱荒所造成的债务问题,也就说银行有了钱即使借给企业,企业也直接用来还债(展期),所以,这种投放的钱,根本没有盘活存量,服务实体经济,这种放钱虽然稳定了金融体系,但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钱。因此,去库存直接涉及到银行是否能够有效地将资产盘活来解决坏账的问题。同时,房地产的属性,需要从一个投资性的标的转变为消费型的标的,需要真正解决住房的刚性需求问题。需要通过税收机制、市场交易机制的改革,降低交易成本,盘活存量,让投资客觉得房地产的投资未来已经不再是一种投资标的的市场,而是要回归它的消费属性的市场。否则,房子卖不动,开发商汇款能力低,银行资金及时不能回款,银行想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能力就没有了。所以现在去库存的问题,就是要盘活存量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我想2016年都在供求两个问题上,一个是怎么把今天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释放出来,一个是怎么把房子的供给能力通过税收机制的改革等等,把它盘活出来。去杠杆降成本去杠杆的问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去地方政府的杠杆,在赌注盲目向银行融资的同时,加快地方债市场建设,这有利于调动社会闲置的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提供利率市场化后监管部门所需要的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打下基础。二是去僵尸企业的杠杆,通过重组、收购、退出和必要的破产程序,把浪费的资源盘活出来。三是去金融投机的杠杆。实际上就是要解决今天中国开始出现了场外配资,互联网P2P过度加大金融的杠杆,甚至出现庞氏骗局的赚钱方式。现在的监管已经发现了很多这样的靠钱养钱的模式,甚至我们中国有很多的企业家,也放弃了主营业务,开始拿产业的资本进入到金融投资的平台上,造成产业空心化的问题。在2016年一定要加强金融的监管,要在金融的市场去杠杆,真正地让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能够降低下来。我们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由于金融的杠杆加得过高,最后金融的投资收益被过度的资金释放,带来了追涨收益高的现象。而金融市场的收益恰恰是今天我们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为金融市场的收益高了以后,银行的存款就出现了流失,最后银行就无法通过吸收存款提供贷款的模式。只能通过理财产品这样一个服务,通过高成本的回流资金的方式,再来对实体经济服务,这时候他贷款的利息已经不是吸收以前资金的存款渠道,而是通过理财的高成本的渠道回笼资金,所以给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就是说借给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期限很短,利率很高,这样降成本就降不下来。国家货币政策已经如此的宽松,已经让银行互相的借贷成本得非常的低,但是一旦银行去跟客户打交道,借给那些没有抵押能力,但是未来赚钱能力又是不确定的中小企业,今天他借出去的条件就非常的苛刻,期限短、资本成本高。这样的话企业拿到了钱,也不可能再为实体经济服务,只能去冲到金融市场去博一把,最后投资失败的话,就出现了跑路的企业家,这样的一种现象不容忽视。一定要把金融的杠杆去掉,然后才能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我们才能够做结构调整的补短板的问题。补短板中国的短板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最主要的就是我们的增长方式就是最大的短板。我们以前的增长方式是靠招商引资,搭着跨国企业的便车去做出口,民营企业的出口也是看跨国企业做什么市场,他们也学做什么市场,但是他们缺乏的是像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们需要进口大量的海外技术部件或者是贴海外的品牌才能在海外市场赢得更大的份额,这个商业模式花去他们高昂的代价。但是在过去因为有劳动力便宜的成本,地方政府给他们土地资源的成本也非常的便宜,再加上税收的监管又比较弱,偷税漏税这种现象非常严重。所以讲白了,中国过去的企业最大的短板,就是靠成本的优势去争夺市场的份额,以此对冲技术高昂进口成本。再加上政府通过资源价格管制,给企业的便宜外汇和便宜的利率,便宜的油等。但如今都跟市场接轨了,这种成本优势已经没有了,这样的商业模式也走不下去了。所以现在能够让中国的制造业生存的短板问题必须要解决,能不能有自己国产化的技术,去替代用高昂的成本进口海外的技术。能不能用国产的品牌,自己的民族品牌,去替代贴海外的品牌所付出的高昂代价。这部分的成本如果能够降下来,我们自己的企业就可以有核心竞争力。中国企业的短板真正的能够解决了,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中国的经济盘活了。由于中国的企业赚得到钱了,中国银行也敢给企业借钱,现在中国银行业不想贷给中小企业,不是他们钱荒的问题,而是企业经营赚不到钱的风险太大,所以他们有钱也不敢贷。当中国企业把这个赚钱能力的短板补掉,中国银行业对企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就会大大提高。银行不会再把对公业务的钱,拿到今天对家庭理财的业务,然后通过通道业务又把钱送到金融市场理财,这样的模式就会改变,所以现在的短板就是实体经济的赚钱能力,就是我们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我们这个短板靠搭便车补掉了,这个短板就是我们靠跨国企业,他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过去采取了招商引资的发展模式,所以我们的短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非常糟糕的制约被掩盖了,因为我们是用海外招商引资的钱去服务实体经济了,所以金融短板都没问题。现在这个短板,由于招商引资的模式走不下去了,跨国企业的投资规模减少了,资本流入的结构也在在从长期变为短期,所以接下来的短板就是中国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就是我们自己要有找到好项目的能力。以前我们的钱放在银行没关系,找不到好项目都没关系,只要跨国企业的钱能够找到好项目,我们搭他们的便车就行了。现在要我们自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有我们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自己的品牌,这个短板一定要补上,不补上中国经济就没有希望,不补上就会出现金融体系大量的资金不得不空转,从而滋生了股票市场场外高杠杆配资,P2P运营中采取旁氏骗局的“商业模式”。二、2016年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艰巨性我觉得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五个改革方向定得非常及时,中国应该尽早地开始去做这样的努力。但是这个努力不是明年就立刻能见成效的,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三大方面:第一,中国30年形成的这种出口带动投资的外向型增长模式,立刻要转变为中国自己国内的内需来带动经济增长,这个难度很大。或者哪怕我们还是坚持一部分靠出口,但是今天全球的经济,包括美国经济的复苏都非常的脆弱。2016年世界经济是不是重新回到2008年之前的繁荣状况,让我们有非常良好的出口的市场,我不乐观。所以这也是我讲的,增长方式,明年能不能靠出口的提升,再给我们时间,现在看这个时间都没有。明年要靠我们自己的能力,确实一年就要把增长方式转变过来,不太可能。第二,我们2009年所做的4万亿的刺激经济的做法所带来的经济发展过度依赖政策红利的后遗症。到今天这种后遗症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要把这个包袱解掉不是一朝一夕的任务。因为它在以下五个方面造成了我们资源配置效率严重损失的存量问题:1、产能过剩。政府在2009年带着我们围绕整个大的产业振兴计划,后来是六大新兴战略产业,包括光伏产业,这样投资引导,结果形成了全国各地,不管自己有没有能力,是不是具有比较优势,都做了同样的投资,结果重复建设,投资过度,不得不恶性竞争,即使是光伏产业也因为价格恶性竞争,处在这个行业中的低端水平。现在这些行业都处在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状态中。2、全民理财。因为4万亿的做法是货币政策拿钱,财政政策投项目,银行的信贷跟上。这种投放资金过度,造成老百姓对今天票子发的过多以后,未来这个钱不值钱,放在银行你的钱一定会形成负利率,也就是说银行的利息赶不过未来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所以大家都不愿意今天把钱放在银行,都到银行之外的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去理财,最后全民理财的结果是造成银行的资金流失,银行为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下降,银行再把流失的资金拿回来,只能通过理财的通道,而理财的成本已经给实体经济增加了严重的成本上升的压力。这是第二个后遗症,4万亿的包袱到今天,你要想把今天老百姓理财的行为转变为消费的行为,困难,短时间不可能。3、国进民退。很多民营企业家4万亿的过程当中,他们没有机会拿到政府的采购行为,最后他们把30年,2008年之前30年所创造的产业资本拿过来炒房,炒股票,出现了国进民退,民营资本退步了,去玩金融资本,而玩过金融的企业家,再让他做实业难度也很大。所以我们希望推动供给端的改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式,将改革的重任交给没有沉迷金融投资的企业家和富有理想的年轻人,但是年轻人的创业才刚刚开始起步,要获得丰硕的成果,还起码需要3年到5年的时间,所以短期就想看到我们市场活力的再现有相当的难度。4、贪污腐败。今天我们看到在那个政府权力过度集中的时代,以权换钱、以权谋私的现象非常普遍,居然成为了一条商业运行的潜规则。最后使得一些党性不强的地方政府官员,今天成为反腐倡廉的反面角色——为他们的贪婪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今天又出现了另外一个相反的特征,那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的现象。从昔日过度作为到现在的“不作为”,都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明年地方政府还是像现在这样不作为的话,也就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要实现今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5、环境的破坏。政府过去的治理模式,导致企业过度投资,重资产,高能耗的情况非常严重。再加上本来应该把财政的钱用在环境治理等民生问题上,但却为了追求GDP增长给自己创下良好的政绩,大兴土木,这些都造成了现在的环境污染。这个问题就像人的身体一样,是一种慢性病,立刻要解决环境的问题,明年就到不可能。所以环境的污染会造成我们有能力的消费群体移师海外,甚至未来生活都选择在海外。他们认为在中国投资的标准低,赚钱在中国好赚,但是现在中国的赚钱机会没有了,要生活的话,还是没有环境污染的海外更好,买商品更有安全感,这样的话,环境的污染造成了中国消费的流失,于是中国产能过剩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加严重,产能释放变得更加困难。第三,成长的烦恼。如果调结构的任务放在美国去到相对容易一些,原因是他们的发展阶段已经到了成熟的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是在世界的前10位。今天中国的人均收入排在世界70位左右,这样一种消费能力不足的市场,要解决今天的库存,解决今天的产能释放是困难的。一方面,中国40%的农村人口,今天还没有进入到城镇化,他们的消费水平跟发达国家比较相差甚远,消费还处在一个是解决温饱的水平,而达国家的追求幸福的消费范围各种各样,高质量的服务水平和高支出的消费能力,是我们目前达不到的。另一方面,有钱不敢消费的问题在我国也很突出,尤其是一二线城市居住的居民,中高收入的人群较多,购买力的相对旺盛和公共资源(养老、教育、医疗、就业、商圈等非常珍贵,所以,大家必须要有足够的财富积淀才能确保未来安心的生活,如果我们的货币不能保证币值的稳定,我们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不能及时加以解决,那么消费能力的提高也是困难的。再者,国内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仇富心态的扭转,环境的优化,都是解决有钱不在中国消费问题的努力方向。三、用好市场两种资源是化解中国经济各类矛盾的关键今天中国政府非常务实地认为中国未来的增长方式转变,关键就是人均收入要倍增,要把我们的老百姓带到小康社会。但是,现在就有一个悖论问题来了,收入没有到小康社会,收入的倍增靠谁来买单,企业发力但是缺乏市场消化能力的问题,就是中国今天的发展阶段给我们带来的成长的烦恼。所以解决成长的烦恼,我们应该用好政府指出的两种资源:在国内先解决以环境、消费者保护等等的问题和税收问题,以及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实施“互联网+”战略,把制造业的高成本通过服务环节的创新将成本降下来,从而确保中国劳动大军在碎片化的时间,在确保诚信的环境中,进行消费,积少成多,也能释放出国内足够多的产能;另外一点,中国政府推进的“一带一路”,上海自贸区,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的方式,鼓励中国资本走出去,到海外去获得财富增长的机会,全靠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能量来解决中国今天要实现的五个方向的转变,那是非常困难的。总之,成长的烦恼和过去积极的政府刺激政策所带来的今天负资产,以及30年所打造的增长方式的转变,这些东西都不是明年一年能够解决的简单问题。当然我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把五个方向的改革任务当作一项竞标赛,最后为了达标,又是政府出来解决。而政府解决的方式往往会过度依赖货币政策加以支持,因为政府手里面没有钱,你叫它减税,它减税的钱从哪里来,减税等于政府财政收入没有了。政府已经在经济下行的时候财政收入已经很薄了,还要完成减税的指标,只能通过货币的印发,来解决减税的政府让利所需要的资金。这样的话就会带来又是政府带着我们解决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把今天政府干预市场的后遗症留在了未来!所以,现在完成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五个方向的改革任务,一定要执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思路: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绝对不能够依靠政府去购买楼盘,政府拿钱去消化今天的产能,政府去通过印钞票降低资金的成本,如果一切的问题又回到政府来解决的话,未来的后遗症是更加得严重,现在的关键是要政府职能转变,真正落实上海自贸区的探索负面清单改革的方向,这才是重中之重。五项任务三大挑战两种资源
⑦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⑧ 2016前十金融标识都是些哪些金融机构
朋友你好,2016年最新的金融机构排名都有,见下图
觉得好,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