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2.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什么要求
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开业验收
第二十二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 部门设置中,设为分支机构,对流程有哪些影响
中资银行“走出去”应以设立分支机构为主
交通银行行长李军日前在一次论坛上表示,中资商业银行要成功进行跨国经营,首先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在当前,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方式应以设立分支机构为主,参股和并购为辅。
李军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并带来了国际地位的明显提升,为中资银行跨国经营提供了不断改善的国际环境。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则有助于降低中资银行的海外经营成本,提高其经营能力。去年以来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在给国际金融市场和一批国际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为中资银行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 综观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环境和政策监管环境差异很大,本地金融机构通常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竞争优势,中资银行跨国经营必然会遇到比境内大得多的挑战与竞争。”李军表示,因此,中资银行只有通过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资源配置能力、集约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继续增强资本实力,培育高水准的经营管理队伍,才能具备在国际市场成功展开经营的坚实基础。
李军认为,作为一项战略举措,中资银行应从实际出发,理性选择跨国经营方式。 “我认为,在目前阶段,开设分支机构仍应成为中资商业银行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而参股和并购则可以作为一种辅助形式。”至于采用这种方式在原因,李军表示一是因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是较为传统的经营方式,中资银行在这方面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中资银行近年来跨国经营的主要方式是开设分支机构,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监管框架和审批程序已有一定了解;三是目前很多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跨国并购和参股采取了非常审慎的策略,通常会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有的甚至要通过议会的批准,因而并购的成本高,难度大;四是收购兼并最难的地方在于并购之后的整合,目前中资银行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人才都相对不足。
“ 当然,以上几种形式可以考虑在整体海外战略布局下同时搭配采用,互为补充。”李军表示,他认为在参股和并购对象的选择上要考虑与现有业务的互补性,努力使战略并购成为改善业务结构的重要手段。在参股方式下,中资银行初期可以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等条件逐渐成熟时再争取掌握控制权。
此外,他还指出,面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的国际市场,中资银行应谨慎选择走出去的目标区域,实行差别化地域扩展策略。(唐真龙
4. 银行需成立分支机构是什么意思
《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对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规定如下;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成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银行;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支行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我国为了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境外金融机构,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受国务院委托,制定并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990年4月13日起施行。
5.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版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权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轩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奖励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6. 金融营销的分支机构有哪些作用
金融营销来的分支机构自或营业网点: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最为传统和经典的直接分销渠道,金融机构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作为其产品的直接分销网络。例如,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各省市均设立有分行,分行在各区县设立有支行,而支行在各街区、乡村设立有网点,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强大的分销网络。保险公司在国内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分公司,在各区县设立营业网点构成其分销网络。
金融分支机构、营业网点规模的大小、分布的合理与否均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因此金融机构必须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
7.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经济区设置在哪里
1995年3月1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处在全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地位,它具有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一般特征: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经济区在沈阳、天津、上海、南京、济南、武汉、成都、西安、广州设置分行行并在北京、重庆设置两家直属总行的营业管理部;在地区和一些城市设置中心支行;在市辖区设置办事处;在县设支行。
这些分支机构在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