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管理团队及人员具备金融,投资经验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信用记录情况。 写一个关于这些的一个情况
略谈商业银行依合规经营
依合规经营《商业银行》我商业银行基本要求随着商业银行改革逐步深入发展业务经营与加强内部管理压力越越尤其些基层金融机构部员工依合规经营认识够位能摆加强内控防范、依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益关系本文试前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形势谈谈基层金融机构依合规经营认识
、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
近民银行金融监管力度断加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已经所化解基层银行经营环境所改善由于金融领域问题形原较复杂各种社经济素与金融体制素交织起使些问题短期内未能根本解决目前金融风险防范形势依严峻社经济利于金融安全稳定素定程度存依合规经营现状仍容忽视主要表现:
()外部针银行犯罪依猖狂社金融犯罪案件发危及金融机构资产员工身安全近虽公安部门加打击犯罪力度社治安形势定转金融机构仍犯罪作案重点目标抢劫、盗窃、诈骗银行资金犯罪案件断发且作案手段益凶残狡诈犯罪呈现智能化、团伙化趋向据统计全省共发抢劫、盗窃、诈骗三类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额吧00万美元、贰500万港币、依.9亿元民币除三类直接犯罪案件外非融资、金融机构职务类犯罪案件所抬些都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二)内管形势严峻风险处内控制度尽完善违规经营经济案件屡禁止总体说近商业银行内控防范制度建设取绩风险管理断加强基本能够做依合规经营具体内控措施仍嫌检查监督够信贷管理缺乏效性应该说近些各行信贷管理花功夫其管理效性没体现些问题虽能形风险行每检查都或或少存需要改进二财监管缺乏再监督否认计纳风险直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重要环节问题没问题断些都归结员工素质问题似乎能说通监管员缺乏效再监督机制才问题关键三执行制度够严格基层同志能严格执行民银行级行关规定存款实名制、额现金管理规定等往往意间给犯罪留乘机四查处够位客观说面由于检查督促工作缺乏责任制应查未查问题检查员没定约束使检查督促工作没压力另面查问题责任处理宽松、处罚位使查处工作违规违纪员起应震慑作用
二、充认识依合规经营重要性
依合规经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效防范风险重要前提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重要标志依合规经营仅商业银行赋予我责任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内要求目前具体实际言依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致业务发展必须坚持合规经营依合规经营促进业务发展重要保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四面:
依、合规经营适应社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商品特殊企业工、农、、建四商业银行自资金都非限业务经营超90%营运资金源于客户存款或银行其负债所事业务具高风险性依合规经营则要求各经营行所事负债业务、资产业务、际业务、间业务及内部管理与控制等必须合合规维护各行级整体利益银行整体形象江总书记曾经说 金融家经济核金融稳定家稳定角度言依合规经营仅维护社主义市场秩序需要实践江总书记 三代表 重要思想具体体现
贰、合规经营商业银行经营发展客观需要安全效益期商业银行受计划经济影响相部经营行受专业银行体制束缚思想解放习惯于粗放经营导致良资产比例断攀升财务状况佳经营效益低能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改革与发展需要依合规经营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强完善内控约束机制牢固树立商业化经营观念扭转顾经营顾风险局面依办事给银行带损失没合规经营没银行发展没存发展空间
三、合规经营应外资银行挑战需要市场竞争定规则入世外资银行期、批进入土外资银行实力雄厚金融产品科技进步内控制度健全尤其其具遵守际准则自觉性商业银行面则相逊色某种意义讲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争高低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力发展业务同依合规经营才能发挥银行特独优势抢占市场制高点
四、依合规经营基层行业务经营迫切需要近随着我业务经营呈现断向势客观少同志都存管理偏松、制度执行够严格思想部同志依合规经营重要性认识足更没摆规范经营、加强内管与业务发展、提高效益关系同志担加强依经营、严格执行制度影响业务发展甚至部认要负债绩业务发展经营安全事故行忽视或重视制教育注意习新律规关制度执行检查监督未能完全位导致内控机制没发挥应作用致信贷管理、财监管等条线检查仍些该发现象现甚至影响商业银行整体形象声誉迫切需要我增强依合规经营意识工作力度
三、依合规经营几点建议:
依合规经营既我基层行业务发展内需要我首先要自觉增强依合规经营意识断增强制观念努力做规范前提发展业务发展业务同加强规范管理其要强化自身制度建设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商业银行规定按权责发制原则规范业务经营搞恶性竞争第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纪教育加强业务培训限度降低道德风险能力风险
依、习入手强化思想道德教育依合规经营要求我特别注重要加强习防范能力风险同要十注重道德风险防范要认真习《民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违行处罚办》及民银行相关律规要通习让全员知道哪些能哪些能些基本律规、应知应知识金融机构广干部职工必须条件掌握并努力应用实际工作
贰、严管入手强化规章制度执行依合规经营关键制度执行要严历史教训告诉我凡超制度范围行要受制度惩罚凡违规违章办事要付代价要严格每道防线入口加强内控防范 三道防线(岗位制约、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监察审计再监督)监管尤其二道防线要制度管制度规范员工行
三、内控入手强化监管机制建设监管主要抓三层面要抓监管重点难点监管位要所说些尽、尽责要采取些警醒措施二要抓监管事凡已经监管暴露事情要查底决手软三要抓监管监管尽尽责监管要态度诚恳监管问题要敢于承担责任尤其要积极做整改工作
四、培训入手强化队伍整体素质依合规经营商业银行必须期坚持基本原则要坚持习期性事、监管部门要针性制订期培训计划目、步骤展些针性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队伍用自觉性
5、干部入手强化岗位责任观念依合规经营缺少保证要责任意识要求我基层行高级管理员(行、主任)要负起责任特别要基层营业中国点主任、内勤主任抓起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自应承担职责各行营业中国点、业务主管部门 手负责同志都要定期定期本单位、本部门、本条线工作进行 看 确保业务经营合规合
总内部控制项经性工作必须抓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检查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解决风险消除业务流程前端萌发阶段监察、规、保卫等监督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断提高监控效防范化解些能现矛盾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向发
⑵ 关于银行合规建设的建议
呵呵 建议如下:
(一) 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
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
目前,某些商业银行依然处于法律与合规部门分设状态。法律部人员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一般负责诉讼与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属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事后处理部分。合规部门的员工基本由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的金融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普遍具有业务专业知识强,而法律常识相对欠缺的特点。也有的银行虽然部门合设,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分工也依然过分清晰,与部门分设环境下的工作效果类似。在这种模式下,合规建设与管理人员,既要判断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则、自律规则和内部制度。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对金融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高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合理状态。
上述工作模式,将“合法”,这一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安置在合规建设的后期,导致银行实务工作中,合法性判断与合规性审查难以有效对接,不利于提高银行整体工作效率。
(三)商业银行应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作合规监管效果
要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执行效果,需要商业银行全行协作,各有侧重,建立合规管理的层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要达到上述效果,要求银行合规监管制度建设细化,实现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从合规制度建设角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业务负责人,普遍被赋予了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首要合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务主管人员只履行合规监管报告职责而弱化合规监管的初步识别任务。究其原因,从合规监管机制角度,合规部门是负责合规性审查的最终机构,业务主管人员并不是合规监管的主要负责者。业务主管经常因更重视商业机会而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合规责任的履行。
(四)商业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银行业务创新是银行业摆脱同质化竞争,进行市场拓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这也对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其对合规风险的判断难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风险而埋下风控隐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过分夸大风险而影响本行的发展。从这一实务角度,对银行合规人员提出比银行监管机构更高的要求,除具备法律、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应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内涵,分析其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合规人才的吸收、培养方面加大投入。
(五)利用合规管理电子化加强执行力
很多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执行难现象。例如,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机构必须采用竞标的方式,而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骤,最终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针对上述情况,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利用合规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降低人为干预等因素的负面影响。通过信息化途径,建立融合制度检索、合同审查、授权管理、合规互动问答、合规讲堂、监管动态、反洗钱监控等工作为一体的合规管理电子信息化系统,既促进了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之间的流程化配合、衔接,实现了银行内部实时互动与合规管理的可持续改进目标,又对加速银行的运营模式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⑶ 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尽职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此外,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 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⑷ 求高手做金融从业人员合规知识考试试题
quani
⑸ 对合规管理机构与合规人员配备的哪些基本要求应在《合规政策》中予以体现
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合规政策; 2、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 3、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4、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 5、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
⑹ 证券公司的 合规人员有什么要求是什么标准
合规就是好像一个全公司的督导,主要是督促和监督公司员工,在业务上有没有违规,包括对内的自己的自身和对外的客户的服务和营销是否违规,就好像你是一个单位的公检法部门,平时的任务就是找出大家有没有违反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及时改正和预警!合规岗是经常要学习和考试的,因为各项政策法规都是在变动的!
⑺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合规指标包括哪些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
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⑻ 银行从业人员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2、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6、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8)金融机构合规人员的比例要求扩展阅读
监管者
1、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3、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⑼ 如何构建金融业合规管理架构
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有两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 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 金融机构合规结构层级解析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 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保险公司则为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 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 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 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设置合规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运行负最终责任;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日常合规管理职责,如商业银行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及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合规总监,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控制协作部门,如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在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当中,同样承担着一定分量合规管理职能。 应提起注意的是,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为弥补合规人才的不足,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合规风险管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外包,并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作者为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