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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0 17:03:47

『壹』 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有哪些特殊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由于市场变化以及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别,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有可能通过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从此陷入破产,最后走向清算注销。

在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内,由于金融机构主要是由国家投资设立,而且是作为事业单位运行,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不论因何种原因出现的经营困境,均由国家出面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对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问题要逐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即要通过重整或和解使其缓解纠纷走出困境,或者通过破产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纳入《企业破产法》,使金融机构的重整破产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也有人主张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直接针对金融机构破产制定专门法律。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作出了将其纳入该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及国外立法概况

金融机构,即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企业机构。由于国家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分别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机构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机构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其市场经营中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方面的原因,也会发生一般企业一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需要依法终止经营,解散机构,清理清偿债权债务并消灭法人资格,即需要依法进行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所从事经营的资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或者固有财产,包括企业设立时由股东投入的出资与经营所形成的资产,为公司资本与权益;二是由金融机构管理的客户财产,包括吸收客户的存款,接受委托的投资,吸收的保费,管理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的投资经营活动要以两部分财产来进行,他们既不能只管理客户财产而放弃管理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将客户的财产弃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将其自有资产与管理的客户财产严格分离,甚至进行物理分离,严禁将两种财产进行混淆经营,特别禁止侵占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破产时,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只限于其自有财产,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第二,由于上述特点,一旦市场变化或出现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就不仅是金融机构自己的损失,也势必同时造成客户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金融机构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往往会导致不能“完璧归赵”地归还客户财产。第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关闭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启动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机关批准。

对于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国外通常采取参加保险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关金融机构开业时,就要参加保险或者参与相关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费用,一旦这类金融机构破产,就可将破产事务移交保险公司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世界各国破产法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规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适用破产法,也有的由专门法或特别法加以规定。德国是在破产方面针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金融机构破产的预警机制,设立了专门的联邦银行贷款监督管理局,各类银行每年须向监督管理局上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监督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风险较大的银行实行以下措施:进行放贷限额管制;必要时冻结银行资金;重新选择银行主管;禁止银行向其股东分红;派员进驻银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对危机严重的银行从严处理,措施包括:全面冻结银行资产(即停业);积极寻求新股东注入资金以挽救危机(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申请银行破产(只有监督管理局才有此权力)。三是注重预警机制,实行银行再保险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银行在开业时按业务额自动交纳一定会费形成基金,一旦银行破产,以此基金支付储户。美国的破产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该法规定国内保险公司、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贷款协会、信贷协会或工业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商品经纪人、投保银行等类似机构都属于该法规定的破产主体。俄罗斯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和特殊主体破产规定得比较详细,除在该法第九章对金融机构,包括信贷组织、保险组织、证券公司等的破产作出规定外,又制定了单行法,如适用于俄罗斯银行业的《关于“信用机构破产”的联邦法》,作为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的支持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贰』 关于中国几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的问题,高手进

我就是原海南发展银行的,据我的了解,每次出现金融机构关闭的情况时,股市基本没有相应的波动,因为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规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为止,被关闭的金融机构还没有一家被正式宣布为破产的,仅仅是行政关闭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问题;一是按正常的会计核算来说,被关闭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资不抵债,只是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还有就是一旦宣布破产,很多相关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说明的问题:
1、中央银行(现在是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包括无法监管、无力监管、手段落后、纵容违规等。
2、金融机构的某些特权(比如有经济纠纷时法院对其存款只能查询不能扣划),促使其在经营活动中,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险,比如随意对外提供担保。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不能随日益变化的市场而变化、提升。
4、法制建设不规范,表现在:具体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见的一种就是很多债权债务纠纷到法院后,要么是得不到公正判决,要么是胜诉后难以执行。大家都认为不吃银行吃谁啊?
5、资金流动渠道不活,资金调动效率低。有了问题后,要么是难以筹集资金,要么是资金周转调拨太慢。比如金融机构都实行准备金制度,在海南发展刚出现兑付危机时,人民银行居然不允许动用准备金,真不知道准备金是用来干什么的。等到事情闹大时,准备金已不能解决问题了。

以上仅供参考,望行家指正。

『叁』 中国已经破产的金融机构 :银行有多少家(包括商业银行 信用社 城市银行等) 保险公司有多少家

银行明确破产的就一家:海南发展银行 1998年6月21日倒闭
保险公司现今为止还没回有,但是说保答险公司不允许破产的都是一知半解的!《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允许破产,只能采取分立、合并。”财产险等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

『肆』 王欣新的代表性成果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
《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
《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
《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
《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
《“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
《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
《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
《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
《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
《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
《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
《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
《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
《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
《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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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
《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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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
《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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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市场经济的标志——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载国际贸易1999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1999年第7期转载)
《国企转让不应侵犯外方利益》,载民主与法制1998年第22期
《试论破产案件中的保证责任问题》,载法学家1998年第22期
《评“刘秋海事件” 》,载南方周末1998年3月13日
《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统一与改革》,载金融时报1998年2月24日
《别除权论》,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
《打击破产逃债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载贵州法学1996年第1期
《破产法系列讲座》(共12篇),载金融时报1995年8月2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7日,9月21日,10月14日,10月20日,10月26日,11月3日,11月9日,11月16日
《外资股份公司的税收问题》,载金融时报1995年7月25日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金融时报1995年7月1日
《浅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金融时报1995年5月20日,5月27日。
《企业改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载金融时报1995年4月21日,5月12日
《试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载金融时报1995年2月22日,2月25日,3月1日
《谈当前破产欺诈行为的防范与制裁》,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20日
《国有企业改建上市公司时资产重组中债务处理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9日
《谈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土地资产的处置》,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1日
《股票发行上市中的合同审查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11月29日,12月6日
《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关连交易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8月30日,9月6日,9月13日
《也谈银行贷款债权变股权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9月7日
《境外上市企业的竞业禁止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7月6日
《未经规范化的公司分立合并时怎样处理这些公司的债务》,载经济参考报1994年6月26日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6月11日
《股份制改组中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金融时报1994年4月22日
《法人股应尽快上市流通》,载经济参考报1994年4月3日
《被撤销企业法人的债务应否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载法学杂志1994年1期
《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评公司法有关规定》,载金融时报1994年2月16日
《股改时国家减免税等形成资产的产权确认》,载金融时报1994年1月12日
《论破产法中的债权确认程序》,载福建法学1993年第4期
《有股者当有其权——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存在的股权不平等问题应予重视》,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11月14日
《试论判决书之缺陷与改进》,载贵州法学1993年第5期
《让外资股宽活起来》,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10月3日
《也谈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载金融时报1993年9月26日
《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载法学家1993年第3期
《市场经济与破产法的功能》,载法学家1993年第3期
《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中股权设置的法律规定应予修改》,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7月25日
《股份制方面法律规定亟待完善》,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6月27日
《收容审查制度应予废除》,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载福建法学1992年第3期
《因上级机关过错造成合同违约此责任究竟该怎么追究》,载经济参考报1992年8月9日
《为有利被告论正名》,载贵州法学1992年第3期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实施破产法是彻底解决三角债的关键》,载经济参考报1991年10月6日
《未到期的无利息破产债权应当扣息吗》,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1年第2期
《律师刑事代理剖析》,载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
《试论公司撤并中的债务责任问题》,载债事纵横1991年第1期
《论破产财产》,载福建法学1990年第4期。
《中苏辩护制度比较评述》,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4期
《保障被告人审查、提出证据的权利》,载青海法学1990年第4期。
《谈破产案件受理后民事执行程序中止问题》,载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6期
《略论企业破产法中的终结整顿问题》,载江西法学1990年第4期
《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地面上的不动产应该归谁》,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8月12日
《企业经整顿后破产的债务清偿问题》,载当代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
《破产与兼并相结合——处理亏损企业的一条法律途经》,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6月3日
《谈未到期债权破产清偿的扣息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
《再谈公司清理中的债务责任问题》,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3月18日
《苏联辩护制度漫谈》,载海外法学1989年第(3、4)合期
《对承租人负亏能力的剖析》,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6期
《公司清理中的债务清算问题》,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11月5日
《破产界限比较漫谈》,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9月3日
《完善公证管辖规定之我见》,载福建法学1989年第2期
《对健全申诉制度的一点意见》,载法学学刊1988年第(2、3)合期
《各国破产和解制度评述》,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7月18日
《谈谈破产界限中的缺陷与解决方法》,载经济法制1989年第6期
《企业兼并不能代替破产制度》,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5月21日
《了解案情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条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3期
《谈司法机关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载贵州法学1989年第2期
《律师职业道德浅谈》,载北京律师1989年第1期
《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组成部分》,载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1月9日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载工人日报1988年11月5日
《横向经济联合企业的破产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
《论破产宣告及其效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4期
《也谈“高薪养廉”说》,载工人日报1988年9月23日
《谈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期限》,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4期
《对迅速审判程序的商榷》,载法学研究动态1988年第10期
《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4期
《不要再感恩戴德了》,载工人日报1988年6月18日
《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析——对刑诉法一项规定的商榷》,载未定稿1988年12月
《不重视公民权利便没有法制》,载工人日报1988年3月11日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6期
《试论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载山东律师1987年第4期
《政治改革与法制建设》,载工人日报1987年12月25日
《论破产犯罪》,载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
《党政分开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7年11月13日
《析我国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载法学1987年第8期
《宣告缓刑后应立即释放被告人》,载北京律师1987年第4期
《要正确的理解破产的概念》,载经济参考报1987年5月23日
《律师应接办刑事申诉案件》,载北京律师1987年第2期
《对一审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应交待上诉权利》,载湖南法学1987年第2期
《谈辩护中被告人隐瞒罪行的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2期
《毁坏“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载法学学刊1987年第1期
《刑事诉讼理论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综述》,载江西法学1987年第1期
《人民法院应保证二审案件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载新疆法制报1987年4月4日
《也谈法的概念——兼与郭宇昭同志商榷》(笔名 辛平),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1期
《企业破产法与公民劳动权利》,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1月5日
《略谈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载北京律师1986年第6期
《迎接破产法的挑战》,载工人日报1986年11月8日
《理论上要有一个新的突破》,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8日
《民主集中制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7日
《“极端民主化”剖析》,载工人日报1986年9月12日(人民日报1986年10月3日摘登)
《立法思想也要更新》,载工人日报1986年8月29日(人民日报1986年9月5日摘登)
《黄旺连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载法学学刊1986年第2期
《论制约与配合——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3期
《谈谈我国辩护制度》,载学员之家1986年第3期
《“人来人往”还是“文来文往”》, 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月13日
《南斯拉夫的错案赔偿制度》,载法制园林1985年第4期

『伍』 王卫国的科研成果

01.1995年至1998年,主持翻译美国法学名著《科宾论合同》。
02.1996年,主持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项目《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
03.1996年至1999年,主持中澳机构合作项目《中国经济法改革:比较研究》。
04.1999年,主持与香港城市大学合作研究项目《法务会计》。
05.2002年,主持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
06.2004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财产法的理论重构》。
07.2005年,与Peter Ho教授共同主持与荷兰格罗尼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的合作研究项目《中国农村土地登记和空间规划》。
08.2005年,受国务院商务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委托,主持《中国的反商业欺诈》系列科研项目。
09.2005年,受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委托,主持科研项目《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立法模式研究》。
10.2005年,主持与荷兰莱顿大学合作的《荷兰民法典》翻译和研究项目。
11.2006年,主持教育部“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大问题研究》。
12.2006年,主持荷兰外交部资助项目《荷兰民法典翻译与研究》。
13.2007年,主持国资委委托项目《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持股规范研究》。
14.2007年,主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项目《开行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法律问题研究》。
15.2008年,主持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金融机构破产研究》。
16.2008年,主持国务院法制办委托项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专家建议稿》。
17.2009年,主持北京市平谷区委托项目《平谷区农村综合改革方案研究》。
18.2010年,主持中国保监会委托项目《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19.2010年,主持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项目《开发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20.2011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破产风险处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21.2012年,主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强制性标准和法规关系研究》。 01.《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专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再版,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02.《中国民法》(合著,佟柔主编)
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03.《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王家福主编)
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年-1991年优秀科研成果奖
04.《商法案例评析》(合著,江平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05.《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专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06.《科宾论合同》(上、下册)(译著,合译)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1998年版
07.《商事法学·经济法学》(副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1999年版
0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上、下卷)(合著)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09.《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王卫国、Roman Tomasic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商法学》(副主编)
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2年修订版
11.《破产法》(专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2.《商法概论》(主编)
新编成人高等法学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经济法》(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商法、经济法》(主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商法》(主编)
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中国土地权利指南》(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王卫国、王广华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8.《法务会计基础教程》(王卫国、赵荣信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9.《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文集)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
西南政法大学学了学术文库 3,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5)》(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2.《破产法——原理·规则·案例》(王卫国,朱晓娟等编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荷兰民法典》(第3、5、6编)(主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4.《破产法精义》(专著》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5.《民法》(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6.《商法》(主编)
高等教育法学应用教材,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版
27.《荷兰经验与民法再法典化》(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8.《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主编)
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9.《商法》(第二版)(主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民商法新观察》(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1.《21世纪中国民法之展望——海峡两岸民法研讨会论文集》(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合同法》(主编)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3.《银行法学》(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4.《企业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王卫国、李东方主编)
全国“六五”普法推荐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王卫国,李化常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6.《金融法学家》(第一辑至第三辑)(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至2012年连续出版
37.《法大民商经济法评论》(第一卷至第八卷)(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至2012年连续出版 01.《试论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法学研究》1982年第5期
02.《论合同的强制实际履行》,《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
03.《损害赔偿社会化与西方侵权法危机》,《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第3-4期合刊,获西南政法学院科研成果奖
04.《现代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
05.《论民法与商品经济》,《法学研究》1987年第3期
06.《民事责任竞合之比较研究》,《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
07.《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法律问题》,《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
08.《规范协同论》,《法律社会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09.《产权明晰化与企业非国有化》,《法学》1988年第10期
10.《所有权转换探析》,《现代法学》1989年第1期
11.《不可抗力概念的立法与学说考察》,《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2.《瑞典新〈货物买卖法〉的主要特点》,《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
13.《企业重整制度之立法范例比较》,《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1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
15.《公司资本论》,《特区法制》1993年第3期
16.《民法学者的哲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6期
17.《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结构——功能特性》,《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18.《论合同无效制度》,《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获《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奖
19.《超越概念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收入《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改革成果通报》和《21世纪中国发展论坛》
20.《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宪梓优秀科研成果奖
21.《法国治理企业困境的立法和实践》,《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22.《商业保障与新破产法》,香港《中国透视》1996年8月号
23.《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法学》1998年第3期
24.《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获中国政法大学校庆论文奖
25.《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产权》,《对外经贸企业管理》1998年第2期
26.《论法学家的人格》,《民主与科学》1998年第1期
27.《中国电信业立法建议研究报告》(与盛洪、余晖合著),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28.《企业拯救制度在中国的采用:比较概观》,王卫国、Roma,n Tomasic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9.《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陈光中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0.《产权的法律分析》,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经贸导刊》2000年第2期
32.《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求是》2000年第4期
33.《中国入世与法制建设》,佟志广等主编《中国与WTO:权威专家话入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34.《消费者群体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21期
35.《债务重组与企业脱困》,邵宁、周放生、熊志军主编《中国企业脱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6.《略论新破产法起草的几个目标》,《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7.《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周放生主编《国企债务重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8.《论经济法之当代命运》,王卫国著《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9.《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以《商法》为聚焦点》,《法人》2004年Z2期
41.《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与王坤合著),《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2.《探索造福农民的城市化模式》,《中国改革报》2004年12月14日
43.《新破产法草案与公司法人治理》,《法学家》,2005年02期
44.《论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防范》(与胡利玲合著),《人民司法》,2005年08期
4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劳动保护》,2006年02期
46.《关于土地调控的三点意见》,《中国土地》,2006年10期
47.《新破产法:一部与时俱进的立法》,《中国人大》,2006年17期
4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与潘修平合著),《现代法学》2009年04期
49.《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研究路径》,《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01期
50.《<物权法>激发企业生存新生态》,《中外管理》,2008年01期
5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展望》,《中国法律》,2009年01期
52.《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中国法律》,2009年03期
53.《挂钩型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54.《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制度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法学杂志》,2009年10期
55.《累计认购期权(Accumulator)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与潘修平合著)河北法学,2009年12期
56.《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中国法律》,2011年第5期
57.《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 2012年01期
58.《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的经验》,《中国法律》,2012年第4期
59.《政法委要转变职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 1.Some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China
Juridik Tidskrift (Stockholm), Vol. 1989-1990, No.5
2.TheLeg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A Cultural Survey
Juridik Tidskrift, Vol. 1990-1991, No.4
3.TheLegal Character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Law Review (Vancouver),Vol.26 (1992), No.2
4.BusinessProtection and the New Bankruptcy Law
China Monitor (Hong Kong), August 1996;
5.FraulentConct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China
CanberraLaw Review, Vol.4, Nos 1&2 (1997);
6.Adopting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A Comparative Surve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9, No.3, 1998.
7.Corporate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17, No. 1, October 2004, P. 111-119
8. “Land Use Right -- LegalPerspectives and Pitfalls for Land Reform”, “Developmental Dilemmas: Land reform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 edited by Peter Ho, published byRoutledge (US and Canada),1st ed. 2005.
9. “The Changchun Approach: A NewScheme for Debt Restructuring in China”, “Law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edited by Pitman B.Potter, Institute of Asian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6,ISBN 0-88865-764-1, page 87-99.
10.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6 of “Commencement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xford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solvencyLaw Series, Edited by Dennis Faber, Niels Vermunt, Jason Kilborn, and TomasRichter, published by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164-193.
11.“Restructuring Modern Property Lawon a Theoretical Basis”, “Towards aChinese Civil Code --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edited byLei Chen & C.H. (Remco) Van Rhee, published b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Leiden. Boston, 2012, pp.109-151.

『陆』 中国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破产了,试问老百姓的钱该怎么办

没了呗,别总老百姓来百姓的,中国金融产业破产了我告诉你老百姓撑死就没了几年内或者十几年的继续,生容活还是可以继续的,你想想那些基金经理,投行,管理,从董事长到风控全都要上六楼天台,十辈子都翻不了身,老百姓玩的只是积蓄,我们玩的是命!!就我的朋友而言,给你们讲实例,欧瑞危机跳楼了四个,上次股市大崩盘跳楼了三个,期货上死了五个,虽然我也是个开工作室的小散,但是要换位思考,主力亏的钱也是钱,他遇到一场危机亏了跳楼的是他全家,我们撑死就是少赚一点,生活还是能继续的。这个世界没有谁的钱是大风刮来的

『柒』 中国已经破产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兄弟 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不会倒闭的。。。国家法律有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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