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专指引属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1)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录用条款扩展阅读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2.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3. 银监会34项免费令具体内容,有知晓的麻烦告知一下
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1、本行个专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属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2、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3、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4、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5、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6、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7、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8、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9、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10、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11、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4. 求银监会【2017】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坚持即查即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重点工作,与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合规文化建设等相结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整治乱象转化为内控管理自觉行为,边排查边整改,边问责边教育,边规范边提升,真正敬畏规则、合规经营。
(二)开展现场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把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找准重点机构、重点风险和重点业务;
统筹确定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要注重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采取“双随机”方式,切实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和各银监局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本条线、本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督促指导,原则上全年不少于2次。
对督导发现存在不重视、行动慢、落实差、甚至搞形式主义等情况,要严肃通报、追责问责。银监会将于2018年下半年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解决方案不细、情况不清、乱象较多、案件多发频发、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
(4)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录用条款扩展阅读
报告路径和时间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评估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各地方法人机构报送至属地银监局。
各银监局要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自我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辖内汇总评估报告报送至现场检查局,同时抄送审慎局和法规部,并按机构类别汇总相关报告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各机构监管部要按机构类别汇总本条线评估情况,于2018年3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分管会领导,同时抄送现场检查局、审慎局和法规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
5. 银监会对于员工行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具体是出自哪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5)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录用条款扩展阅读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6. 关于合同内的同业禁止条款问题
竞业限制的生效,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为前提。
7. 谁有银发[2008]302及银监发2008[71]号 急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8]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低款比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一)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
(二)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三)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的利率水平,金融机构应根据第一款的原则,在合理评估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条款自主确定;首付款比例按原贷款合同执行。
(四)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50%的政策保持不变。
二、金融机构应在实施日之前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要切实完善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制度,及时评估贷款风险并调整定价和抵押策略。加强与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居民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准确区分借款人是否属首次购房,并将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征信系统。
三、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四、汶川地震灾区居民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优惠1个百分点的政策保持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按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银监发〔2008〕7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对个人住房有效需求的金融服务,科学控制银行住房信贷业务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外,其余情形仍继续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的规定。
二、各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做好尽职调查,根据有效证明严格加以甄别,并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首付比例。
三、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严格的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管控责任,严肃查处通过假权证、假按揭、假首付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8.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回理公司,国答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