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好!请问哪个公司收购债权的
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例如,一个客户在某证券公司存入了5万元保证金,但这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面临破产、倒闭等情况,无法支付客户5的万元保证金,这样,这位客户就拥有对该证券公司5万元的债权。
这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运作下,该证券公司答应全额收购客户的这5万元债权,这样,该客户就和证券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让证券公司用5万元的现金,收购了自己对该证券公司拥有的5万元债权。证券公司就通过这种形式,把欠客户的5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了客户。因此,个人债权收购实际是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国家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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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谁有能力到韶关追债,个人债务。提成可协商
私聊,需要给出欠款人信息才能评估。
③ 个人债权收购有什么样的骗局
股权只有盈利才能分红,身为股东要负连带责任。首先最亏本的就是股权股权,只有公司盈利才可以分红,不少资金出现问题的公司根本没有盈利的可能。但却喜欢吹嘘自家前景一片繁荣,然后授予股东的名义给你。想方设法套取你的债权金额。
第二种就是房产债权置换猫腻多,置换公司把债权人集中来搞团购价。现在房价高涨,一些房产公司就喜欢拿房产资源来自换你的债权。债权人千万不要以为我有30万的债务,欠条是不是可以充单?一套一百万房子的1/3价格,以后只要还70万元。其实房产公司都是为了赚暴利的机构,他们绝对不会那么傻。他们搞的这些房子大多处于偏远地区,大多销路不畅,开发商资金紧紧张。一平米的房子根本就不值这么多钱。有一些工程后期还会产生烂尾。
第三种就是用20万的欠条置换20万的车子。吃饭车子的话,别人会说你的20万的欠条只能抵8万,剩下的12万要自己出。债权人心想反正这个债务很难要回,如果把车提出来卖,也许还能赚8万现金,让其实这辆车的价值只值12万。你用12万的现金去买,还搭进去一张20万的欠条,等于花了32万买车。
第四种你认为的欠条无用,到了专业追追债公司就是全额货款。如果想要手中的欠条能成为有用的钱,最好是请专业的追债公司。或者请一些法律顾问,我询问他们有关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后,再追回欠款。
④ 拍卖公司接受金融债权拍卖委托有资质条件吗
没有。
只是一般委托拍卖金融债权的委托方会自己建立拍卖公司库,入库的拍卖公司才有资格拍卖委托人的金融债权资产。
⑤ 被执行人即有现金又有债权,该如何执行
以下是被执行人执行的法律规定:
一、 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从这里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可以执行的。
从上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
(1) 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2) 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3) 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其实,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不仅包括上述三个条件,还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都规定了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时,必须要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启动,否则,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在未通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直接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到期债权的实质是冻结抽象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直接冻结第三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只能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对第三人的财产没有产生实质的损害。此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协助执行人,只要其未支付财产,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因为在此阶段第三人只需履行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其财产并不会被处分,故第三人可能会提出复议,但其不提出复议并不意味着其认可到期债权的真实存在,更不表明其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认可执行法院据此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院不能因第三人在诉讼阶段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未提起复议,就推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真实成立。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法律还规定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据此,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享有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定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关于执行法院能否在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的情况下即迳行裁定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并不能确定该债权真实存在,也不能确定该债权已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所谓异议,包括第三人认为债务不存在的异议或对债务数额的异议,即认为债务自始不存在或实际数额与通知履行的数额不相符。故人民法院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对于未经实体审判并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即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不得在履行期限内就对第三人采取措施。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文跃与唐一贵、沈四妹买卖合同纠纷 复议执行裁定书【(2017)粤02执复36号】中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送达第三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二、 法院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两则判例:
(一)未到期债权因不符合强制执行立案条件,法院可裁定驳回申请。若执行法院已经立案且就此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则异议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并由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要求第三人不得向债务人作出清偿行为,不涉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也不会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等造成限制,因此,即使债权未到期,或者第三人对债权数额存有争议,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债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执复字第36号】中载明:“(一)关于能否对案涉应付购房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问题。关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通过保全使他人停止向债务人支付款项,从而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保障。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效果仅是要求他人不得向债务人作出清偿行为,并不涉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也不会对他人财产权利等造成限制。因此,即便债权未到期,或者他人对债权数额存有争议,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债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二)关于对债权保全的程序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高院(2015)闽民初字第80-1民事裁定作出后,福建高院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可以在该裁定确定的保全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享有债权的,福建高院可以要求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但在保全该债权时,应当另行作出裁定。但本案中,福建高院在对案涉债权实施保全措施时,未依法作出裁定,而是向国开行福建分行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其应支付给蓝海公司的购房款,程序上确有不当。福建高院以异议程序裁定撤销(2015)闽执保字第3-1号协助执行通知,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但在债权到期前,法院不得进行强制执行。
⑥ 中国有哪些公司是做不良资产和债权收购的
一、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5、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包括实业企业等)。
其中,来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为来自银行的不良贷款和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不良资产,而来自实业企业的不良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在政策性业务阶段和商业化转型阶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6)韶关金融公司收债权扩展阅读: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
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
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
⑦ 金融公司有收还款保证金这一说呀
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若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预收贷款保证金正是一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 目前,在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着预收贷款保证金行为。该做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保证资金安全、督促借款人还款的作用,但它具有很大的危害,如:违反了利率政策,提高了利率;变相以贷引存,形成派生存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影响了银行声誉;预收贷款保证金比例不一且不逐笔办理,易滋生违法腐败行为;滋生了信贷员依赖心理,滋长了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的风气
⑧ 韶关市怡成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韶关市怡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等。
法定代表人:黄友芳
成立时间:2012-10-31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20000005104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393号城市花园-金城小区B栋702房(限作办公室使用))
⑨ 我在金融公司贷款30万收我砍头期37000合法吗
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这个规定是2015年6月颁布的,差不多五年了,金融公司应该遵守的,为什么还这样搞呢!因此,作为贷款方,不能因为急着用钱就粗心马虎:1、收据上只能写实收数据263000元;2、如果对方要求写30万,那么这37000元作为利息,金融公司要写收到利息37000元的收据。3、如果索取其它费用,如管理费、保险费、服务费......,都要获取收据。
2019年7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就是说,这些费用都是作为利息交给他们的,算他的利率的
⑩ 通过金融公司做的车贷,现在逾期一个月了,金融公司的人会上门催收或者起诉我吗
逾期归还约定贷款即为违约,相关的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然会采取催收措施,包含且不限于上门催收、司法诉讼、申请保全、上报失信行为并要求对失信行为进行公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