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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冒名借款

发布时间:2021-07-20 12:09:10

① 冒名顶替贷款29700元是属于诈骗罪吗

你好,我在网络上看的是: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http://ke..com/view/471544.htm这个发给你,你点开看就知道了

② 被人在银行冒名贷款了该怎么办

我也和你一样,去贷款才发现被冒名贷款10万元,5年之久,本息近20万元,现回在迟迟未给解决答,听说是本息还清还要5年才能消除不良记录,你可以去银监局投诉,或者去省里投诉,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新发了“反洗钱”的文件,8.30号结束,一定会有人处理的

③ 银行工作人员发放冒名贷款怎么定罪

该案件属于实际借款人骗贷,银行和名义借款人都应该报案,归当地经侦支队负责侦办,同时按照银行风险控制及负责机制追究经办人、主管领导责任,银行未尽到审验核实贷款人身份义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及银行内部处罚。
冒名贷款人在银行有签字和手印等就是证据,提供的贷款材料属于是提供虚假资料诈骗银行贷款。

④ 冒名贷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进行贷款的行为,在数额达到刑法规定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四条:

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金融机构冒名借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借名冒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的名义在信用社获取非法贷款。

(借名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就是假借他人名义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贷款的性质更为严重)借名冒名贷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社部分客户经理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当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时,往往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自批自贷贷款(主要采取骗取或伪造贷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贷户签名以贷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

2、信用社客户经理的近亲属需要贷款而又不符合贷款条件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关系人贷款。

3、当前,信用社为加强信贷管理都严格控制贷款跨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因为跨区贷款较为明显,客户经理为逃避跨区贷款,将会采取假借辖区内他人名义的借名冒名贷款方式发放跨区贷款。

4、虽然借款人符合条件,但是以前已经办理了贷款,按照规定不能再向其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经理如果还想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就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事实上的垒大户贷款(有的用企业法人或股东的名义贷款给企业使用)。

5、当前,信用社都实行了严格的贷款授权制度,客户经理只能在权限内发放贷款,当超过自己权限时,客户经理要上报有权人审批。

当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审批而客户经理想发放贷款时,客户经理将可能采取借名冒名贷款的方式发放超权限贷款,使贷款授权书成为一纸空文。

6、客户经理为逃避监督,在同一时期用两个人以上的名义冒名或借名办理多笔贷款,由一人使用。

⑤ 被金融公司查过征信有被冒名贷款的风险吗

没有被冒名贷款的风险。根据规定,到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核对借款专人的身份属证明,需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贷款发放时会打电话核实,因此没有风险,即使被冒领也不会由你承担还款责任,完全是银行金融机构的责任,你最多遇到一些麻烦,为要求配合银行和公安说明一下具体情况。

⑥ 被冒名贷款怎么办

被冒名贷款怎么办?据小编了解,被人在银行冒名贷款了,先向银行反应,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因为冒名贷款实际用款人一般均未打算还款,会产生各种不良记录,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报案,将风险控制都最小化。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被冒名贷款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被别人冒用信息贷款,建议报警维权,不排除个人信息被盗用的可能。
2、联系银行或金融机构方面,告知银行或金融机构;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⑦ 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找人冒名老婆接电话办理.还不起后.请问冒名人负什么责任

据你所说,不可能是在银行的贷款,以为银行的审核过程几乎不可能出现你说的冒名顶替的情况。
如果是小贷公司或者投资公司这类金融机构。
一般情况下,还不起贷款的话会采取两种收账方式:社会类或者法律途径。

社会途径的话,就不好说了。我不说你都懂,他们不会管太多,反正想尽一切办法让你还钱。

如果是通过法律途径,那就要看你当时冒名顶替的人有没有在类似担保合同、承诺书、连带责任合同等等上面签过字。
如果签了字,那肯定是要负共同偿还的责任的。如果在类似承诺你们两人确实是夫妻关系这类合同上面签过字,那就还要承担参与欺诈的罪名。
不过如果只是接个电话,或者在没有录音的情况下见个面的话。他们也是没办法告冒名那人的。

⑧ 冒名贷款的主要特征

(一)名义借款人和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贷款。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理农户贷款时,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借名义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取得贷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的身份证及名章在农村信用社办理冒名贷款5万元。二是借名贷款。借款人在征得名义借款人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情况下,以多个借款人名义取得多笔贷款,获得较大贷款额度。此类问题比较突出,如某市13个县(市、区)27家农村信用社中该类贷款占该辖区冒名贷款总笔数和总金额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贷款。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混乱,为完成收息任务,虚构借款人名义和个人资信等信息资料,违规放贷。如某社为了完成贷款利息收入任务,信贷员虚构5人姓名,伪造个人信息资料以贷收息5笔共计9.35万元,贷款后直接转入利息收入科目,虚增贷款利息收入9.35万元。
(二)贷款种类规定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
一是个人贷款企业使用。由于部分企业因贷款所需手续不全,无法以企业名义取得贷款,采取法人代表或他人名义从信用社取得贷款。如某联社营业部以担保贷款形式,发放给邵某贷款300万元,发放给张某贷款1000万元,全部用于企业煤矿技术改造。二是个人贷款村委会使用。以村委会主任(村支书)名义申请贷款,村委会实际用款。三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利益驱动,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人使用。如某营业所向8个联保体37户发放贷款74万元,合同用途为购农用车,实际其中一人用于小煤矿投资。四是以贷还贷、以贷结息,利润指标失实。例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等三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笔共计28.4万元,用于归还该村委贷款,其中以贷还贷195.36元,以贷还息28.4万元,占该信用社当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严重不实。五是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投向违规。以冒名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投向于产能过剩行业,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乔某等其他17人身份证,以小额信用贷款名义取得支农再贷款18笔共计42.7万元,被全部挪用,购买大型载重汽车。
(三)抵押贷款少,贷款质量差
由于农村农户的土地房屋无相应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而农村地区办理抵押的手续相对较为繁琐,造成顶冒名贷款基本以保证人担保的形式发放。某市顶冒名贷款中,保证方式51276万元,占比84.7%,而以有资产抵押的为4206万元,仅占6.9%。在已暴露但未清理规范的项冒名贷款中,按五级分类划分,顶冒名贷款中不良贷款12721笔、金额55630万元,占全部顶冒名贷款笔数、金额的96.2%、91.9%,其中:次级类4831笔、金额23698万元;可疑类7324笔、金额30783万元;损失类556笔、金额1149万元。而正常类贷款508笔、金额4908万元,仅占全部顶冒名贷款笔数、金额的3.8%、8.1%。

⑨ 发放冒名贷款45万元左右,构成罪刑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最日常的业务。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规办理,轻则会形成违规、违章贷款,受到行政处分,重则会构成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章贷款(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二违”贷款)大家比较熟悉,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发放贷款后,致使该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它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

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仍故意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造成的后果即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确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具体讲,滥用职权发放贷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发放贷款一般是过失,但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是故意的,不论行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还是不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还是行为人滥用职权,发放人情贷款或者以贷谋私,都可以构成本罪。在实际工作中,信贷人员往往玩忽职守,该调查的不调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而只是闭门放贷,凭主观任意发放贷款。例如:信贷人员只是经朋友介绍而未经调查,凭哥们义气就将贷款发放给某一贷户,贷款到手后,贷户将贷款又挪做它用,信贷人员也没有履行贷后检查的职责,致使贷款形成风险。这种行为从主观来说就是一种故意。

——对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和损失的认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订案(六)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量刑标准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具体来说,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只要是违规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构成本罪。但具体多少就构成数额巨大,目前尚无具体的司法界定标准。但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应认定在300—500万元以上;(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实际损失的认定,主要是通过对因违法发放贷款而造成的逾期贷款数额来确定,只要是逾期的贷款,并且这些贷款逾期是由于违法发放造成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至移送起诉前仍没有归还就可认定为损失,而无论用款人是否承诺归还。在此期间,如果贷款被归还,则归还的部分只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界定为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中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其次,根据《刑法》规定,单位(金融机构)亦可以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通常表现。

(一)贷款数额巨大;(二)超越权限和规模发放贷款;(三)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四)不按规定核保即发放贷款;(五)不进行贷后跟踪和检查。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使自己经办的贷款业务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在对经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是对贷款业务有序开展和良好运行的充分保障。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信贷活动应有的规范,而且是对国家信贷管理制度的严重侵害,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要加强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来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信贷人员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其依法办贷的水准,做到合法、合规办贷。从事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忘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遵规守纪,规范行为,保护自己。

应该清楚了吧!

⑩ 对金融机构高管借冒名贷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所谓冒名贷款行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并且没他人的授权情内况下,办理了有关贷款手续,这容是个违法违规的行为,重者构成贷款诈骗,楼主所说的情况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来作证,那贷款没有受到损失的活,第三方无权去告他,除非贷款收不回来了,造成贷款损失了,可以向金融机构高管的上级部门纪律检查室或当地公安经侦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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