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进行债券投资
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限额扩展阅读:
债券投资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3、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合格投资者必须是金融机构吗
5月2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宣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营业试点办法中小企版业私募债均采取立案制发行交权易地点接收立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立案后可在6个月内择期发行。1交易平台不合:债券发行后上交所发行债券可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让渡。深交所则在其综合协定交易平台为私募债券供给让渡办事。2在投资者范围方面两所规矩略有不合深交所不接收小我投资者。 上交所许可的投资者范围则在此基本上增长了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平易近币的小我投资者并请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懂得并接收私募债券风险。 深交所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人应为银行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和信任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家当品和注册本钱不低于人平易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合股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平易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平易近币1000万元的合股企业。
3. 专项债券投资的基本准入条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但是不代表,你放着它就能保值,相反,随着每年通胀的提升,你的钱也将越来越不值钱,也就有了加快贬值的风险了。所以,我们这里应该指的是是相对性风险。
比如银行存款,我们就会说它的风险系数很低,相对其它理财产品来说,属于较高级别的安全性。那么债券,其实也属于这一类 。这一点可以从债券的定义上: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为筹借资金,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且到期还本付息。举个例子:我们是债权人,国家,地方政府,上市企业为债务人,你把钱借给他们,他们打了个欠条,欠条上有公章,证明它的合法,合规性,约好指定时间点还利息,本金.而其实就是那么回事,所以不用过于担忧.如果,你要求它的安全系数再高一点,那就选择国债,地方债类型的基金,纯债基,基本是可以保证99%的安全性,而收益也不会太低,年化大概在4%-6%区间。
只要是基金都是有一定的风险。最保险的投资只有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这两个都有保底收益,银行的利率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各家银行都一样,但是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保底收益率各不相同,有最低 2.5 的, 有3.0 的,还有 3.5 的。选择时注意选择保底收益比较高的保险理财产品。
个人不喜欢基金产品,因为监管力度的问题,基金有很多老鼠仓。小规模基金用极端的操作方式做出一个完美的成绩以后,开始招募大量的资金,大规模的基金不计代价的操纵一些股票,用自己的老鼠仓赚钱。
4. 银行的理财产品运用资金有哪些投资限制
银行理财产品能够直接由银行投资的主要在债券、货币、外汇市场,其余领域均不可直接投资,但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5. 关于商业银行债券投资
商业银行发行的抄债权不袭是财政融资
首先商业银行虽然由政府背景,但是从经营上是自负盈亏的。会计账目和公司法都不允许国家财政参与,不能牺牲股东权益。
只有像国开行,进出口银行这种政策银行才能由政府控制做财政融资。
不过有一种解决办法让商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参与参政融资。
首先,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给机构和投资自然人,其实也就是一种公司债。
然后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融资,商业银行可以用其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其债券。
事实上,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融资都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的
所以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算财政融资,而是民间融资,是一种公司债
请采纳。
6.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合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银行投资债券的授信和贷款的授信都在银行的信贷规模内。细分的话,这两个科目在不同的表内,但要从银行的信贷规模来说,是合并计算的
7. 债券投资比例到多少才叫债券型基金
以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称为债回券型基金,因为其投资的产答品收益比较稳定,又被称为“固定受益基金”。根据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同,债券型基金又可分为纯债券型基金与偏债劵型基金。两者的区别在于,纯债型基金不投资股票,而偏债型基金可以投资少量的股票。偏债型基金的优点在于可以根据股票市场走势灵活地进行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分享股票市场带来的机会。 一般来说,债券型基金不收取认购或申购的费用,赎回费率也较低。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
证监会令第21号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8.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如何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债券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已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债券投资业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尽明确,导致目前各地区之间,各金融企业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因此,在对债券投资业务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计算缴纳营业税已越来越引人关注。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债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购买债券后,按照债券发行时确定利息率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资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金融企业将在较低价格购买的债券在市场上出售,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增值收入。金融企业持有某一债券的收益为其持有期间内分红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时的增值收入。
对于利息收入营业税,要关注两项政策。一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该政策第三款规定,金融保险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业务,“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下称9号文件),该政策第三章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根据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均属于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业务,购进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应缴纳营业税。其中,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债券买卖价差营业税,要关注的政策很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