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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金融机构案件未执结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9 03:56:28

① 逾期三个月被发短信告知某天因涉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被诉讼上庭 这是一种催收方式还是是真的

骗你的

② 涉金融案件执行中如何保护银行抵押权益

八十年代,金融机构放贷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很少。主要是由于当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贷款经营、借鸡生蛋的意识淡薄,加之受计划指标的制约,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很少。银行将能贷出去款的多少作为考核信贷工作成绩好坏的标尺,因此,只要有形式上的担保,金融机构便可给予放贷,而主动要求借款人提供实物设定抵押的很少。近几年,由于涉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日趋完善和规范。银行所发放的贷款一般多有抵押,且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抵押担保成为了各商业银行首选的重要贷款方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约占贷款总类的80%左右。在实际操作中,相当部分银行都十分重视抵押合同的签订,认为签订了抵押合同,就可保证贷款的安全,但忽视了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清偿前即抵押期间,可能给银行抵押权益带来种种不利影响的依法保护和处理,不少抵押根本起不到担保作用。以至出现有的银行在贷款逾期后,通过诉讼并申请了执行,却仍不能全面实现抵押权益,不能及时按量收回贷款本息。笔者现就涉金融案件执行中银行抵押权益的有效保护方式作一初步探讨。
一、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擅自转让或出租,或虽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却不同意转让或出租的。对此,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第2款和第4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7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7项的相关规定,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抵押权银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享有抵押权,并及时通知受让人或承租人,防止无效转让、出租行为对银行抵押权益的实现造成可能的侵害。若与抵押人或第三人由此产生抵押权纠纷时,银行则可以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抵押人转让、出租行为无效,保护银行抵押权益的安全。另一种情况是,抵押人将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事项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银行,银行同意的。则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3款之规定,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上述款项如不作清偿债权数额的,由债务人另行清偿或重新提供经抵押权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否则,抵押权银行可以拒绝同意抵押物的转让或出租。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
二、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房产时,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根据《担保法》第55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4条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包括以房屋作为抵押,其所占用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该副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两中情况)。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据此就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不享有所有权,银行抵押权益的依法保护。
在抵押贷款中,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对其却享有用益物权,且该用益物权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可得利益。如果抵押人除此之外,已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这种抵押,因为《担保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也没有限制。法院在执行中,为保证银行债权的依法实现,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积极执行。并以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时清偿抵押权银行的合法债权。
四、抵债返租,实现银行抵押权益。
抵债返租是一种新的执行方式的探讨,即将抵押人原设定的不动产抵押物,因其价值较大,经依法评估后变卖或拍卖价直接折抵给抵押权人银行,抵押物所有权(土地一般为使用权)则归债权人银行所有,债权人银行再将其租赁给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原企业对租赁物享有优先租赁权。抵债返租可以务实地落实金融债权,进一步融洽银企关系,有利于改善融资环境。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中,以乡、镇企业厂房所有权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现象较多,而这些企业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的其他不动产也多属于政府,这就使政府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理直气壮。原抵押的不动产抵债返租后,企业作为承租人仅对债权人银行负责,可以不再受行政干预,在银行的支持下,大胆投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理顺了新老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规范和完善了企业的改制工作。这种对抵债资产的处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破产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说是金融部门对困难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实现抵押债权的最好方式。但在抵债返租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抵押物的性质必须查清。如是否属于抵押人所有、是否被其他法院查封、是否被租赁给其他第三人等等;2、如抵押人所设定抵押的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的,首先必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同意(主要针对乡镇企业)。3、抵债返租方式仅对还贷无望的企业适用,正常生产的企业不适宜用此方式执行。
综上,在金融案件执行中,为保证抵押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法院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必须加大公力救济的力度,在执行维权意识上应与其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情况下,该强制执行的就应当有所为。只有这样,金融债权案件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③ 如何执行涉金融类案件求解答

□王云鹏 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此类案件往往标的额较大,牵涉各类关系较为复杂,执行过程难度较大且执行期限较长。如何解决涉金融类案件的执行已经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 完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报制度。法院执行工作量大案件多,不可能对所有金融案件的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随时了解。为了及时摸清被执行人的清偿债务能力,给被执行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具体时间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法官可以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隐瞒财产真实情况的,或者发现有规避执行行为的,法院可以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由于一些借款人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的借款人,要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对债权人提出的诉前或诉中保全措施的申请,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查程序,尽快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恶意转移财产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的发生。对于可能逃匿的债务企业的股东和高管人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边控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因债务人逃匿而影响案件的执行和对债务企业财产的有效控制。 保证银行抵押权是实现。在借款人将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转让或出租后,抵押人转让或出租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有抵押权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为避免抵押物转让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银行应主动请求法院参与并及时追偿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防止抵押物转让或出租款项的无端流失。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原抵押范围内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银行对新增房产不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为便于对抵押物变现能力的有效实现,抵押权银行应当有权请求法院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原抵押的房地产作为一个整体一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银行对原抵押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益的及时实现。 银行房贷风险的应对。法院可根据银行房贷执行的规律制定相应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银行按揭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类性的特点,法院可以制定该类案件的执行流程,对执行的各个阶段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对送达方式、搬迁期限、不足案款的执行等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以统一的标准规范指导执行工作,减少执行的盲目性,提高执行效能。

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⑤ 我国金融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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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实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金融纠纷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原因:

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

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

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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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具备什么要素

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6)涉金融机构案件未执结原因分析扩展阅读:

需要注意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

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⑦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⑧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学习心得体会一篇,要求600字以上!

学习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心得体会
近阶段发生的不少违法违规金融案件,给银行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增强员工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识,促进员工掌握风险防控要点,扎实推进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开展了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集中学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案件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
银行案件风险遍布于所有银行机构,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案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居多,案件引发的原因,追究而言归结为:
1、思想认识不充分,对案防重视不够。
近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银行,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2、教育培训不重视,部分员工行为失范。
许多银行不能够正确认识员工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状况,忽视员工相关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应知应会的培训,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较差,许多金融机构的案件都是因为对员工的思想和不良行为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指导而产生的。
3、选人机制不科学,重要岗位用人失察。
在人员选用上,重关系轻品行,重“社会能力”轻专业水平,谁能拉来客户、业务,谁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以拿高薪酬。缺乏对高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日常考核和履职效果评价,对其思想、行为变化缺乏监督约束,特别是对异常行为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察,让有问题的人长居关键岗位,为将来埋下后患。
针对以上的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1、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的思想意识、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严守法律底线,增强遵纪、守法、合规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不仅要培训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还要培训日常业务操作风险的识别、防范技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风险文化、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2、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有章不循、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农商行队伍。
3、加强对案防工作的监管。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析,对辖内机构风险点进行提示或实施现场检查,建立常态化地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监督落实监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对管理松散、内控不力、风险突出、案件频发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要及时采取监管促使。监管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做一名优秀的员工。
我十分珍惜我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前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只要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过学习,我认为光这样做还不够,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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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急急急急急!!!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学习心得体会一篇600字以上

案防学习心得

内控风险是与金融信用相伴生的产物,“金融信用因为承担风险而生存和繁荣”。风险管理水平是评价一家银行稳健与否的重要尺度,实践表明,风险管理是现代银行最重要、最具决定意义的管理实践之一,也是衡量信用社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的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近年来,经营管理方面的教训说明,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基础,构建长效内控管理机制对于促进我行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工商银行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加快培育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并且建立教育机制。作为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要清楚的认识案防内控工作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全责”的经营管理理念,构筑预防案件的思想防线,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是预防案件的有效途径。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做到“四个加强”:一是加强形势教育,到逢会必讲防范、督办必查防范、测试必考防范,强化全员的自警意识,从而增强广大员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一种人人自觉合规、个个主动守法的文化氛围。二是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制度教育。让员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法纪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金融职业道德教育。使我行员工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树立珍爱各商业银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不断增强“我与银行共兴衰”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事业心。四要加强规章制度教育。通过学习,使我行员工熟悉制度,理解制度,形成学制度、用制度、严格执行制度的企业文化理念。并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加强案防内控文化建设,构建“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共同价值观。而且还要影响身边的人,要把这些经营理念快速传导到本人所管理的每一位员工,形成全行共同的价值观。注重内控制度的细化与可操作性。内控制度在内容上要全面,不仅涉及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还要细化到业务程序的每一环节角落;管理上要系统,要按岗定责定制,明确各自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上要科学,不仅要有操作程序上的严明、严密性,还要有操作过程上的简洁、合法合规性。制定业务部门风险点控制措施,对印、押、证、章、款等内部管理工作中重要部位,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并抓好落实工作,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制度网络。建立健全的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帮促制度。

二、强化执行机制是案件防范的重点环节。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一项制度制定的再好,如果落实不到位,其价值难以体现。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要严肃处理;违规操作未发生案件的,也要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自觉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坚持以制度为标准,事实为依据,甄别是非,确认对错,分清主次,界定责任。不搞双重或多重标准,不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不回避矛盾,混淆是非,不当“和事老”,报实情、说实话、办实案。严厉处置:就是要对一切破坏内部控制运行的违纪违规者,不管是谁,纵然有过“功高盖主”的业绩,也要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建立奖惩机制是案件防范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增强惩处的有效性,使惩处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总结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正是由于对有些问题纠正不力,处理不严,致使一些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其结果不仅毁掉了很多干部,而且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严重影响了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在案件查处方面,要切实克服执法执纪偏宽偏软现象。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让每一个腐败分子既失“前途”,又失“钱途”。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除涉案人员外,对主管行领导、管理岗位和经办岗位的有关责任人也必须严肃处理;对发案后查处工作不得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理,让违纪违法犯罪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使惩处真正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推动各商业银行系统案件防范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调动广大遵纪守法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培养人本机制是案件防范的必备条件。创造一个“拴心留人”的环境。从过去案件的教训来看,个别单位的员工之所以违背银行发展的初衷,除自身不能理性地对待改革外,往往是因为这些单位的亲和力、“拴心留人”的外部环境不够所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创造出以人为本的经营环境和营造大家庭似的亲和力就显得尤其重要。在抓好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法规、道德修养、案件防范等方面教育的同时,要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把员工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最大限度地解决基层员工的切身利益问题,让员工在温暖的环境中看到各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和希望。还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员工的凝聚力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受到冲击,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各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做好特困行和特困员工的解困工作,构筑和谐各商业银行。实行人性化管理,逐渐培养员工的自律精神。通过总结和倡导在坚持制度法规原则下的人性化管理,大力弘扬正气,注重用表彰激励的手段来推动案件防范工作.

综上所述,通过“党风廉政、案件防范”的学习,使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弘扬创新之风,履职责;弘扬学习之风,强素质;弘扬务实之风,讲效率;弘扬艰苦奋斗之风,树形象。

⑩ 金融机构手机银行未完成任务原因分析

一、同类产品较多,市场趋于饱和,营销难度较大。
二、某前储蓄类业务份额占比较大的中年人和老年人,对新型金融产品尤其是手机银行安全性信任度不足,支付习惯不适配。
三、很多老年人配备的是老年机,没有手机银行的操作载体,且学会操作存在难度。
四、归根结底,要让一款手机银行产品获得客户的认知并获取认可需要产品的本身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了解客户需要什么我们就设计什么,树立用户为中心的“用户思维”来进行产品研发,并就优势设计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设定科学的营销绩效考核以提高基层员工的营销积极性,这样才能把手机银行做好,而不是为了任务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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