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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基层任职谈话

发布时间:2021-07-18 21:35:54

❶ 如何做好基层员工"一对一"谈话

采油作业区作为采油厂下属的原油生产基本组织管理单元,不仅肩负
着提高原油产量、完成业绩目标的重任,更担负着培育优秀员工队伍,创新、完善企业文化的重任.如何建立一支适应油田大发展的员工队伍,不断提高员工对企业
的忠诚度和工作责任心,是作业区、井区长期致力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基层作业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分析现状,从"一对一"谈话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做好基
层员工的"一对一"谈话的方式方法着手,实现员工队伍和谐稳定,来提高员工对企业忠诚度、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❷ 和金融业领导谈话应该怎么说

专业化 有金融知识 有应变能力

❸ 保险高管考察谈话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三)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三)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四)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五)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六)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二)职务变更情况;
(三)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四)离任审计报告;
(五)刑罚和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干部任前谈话表态发言

任职表态发言稿是常见的一种材料,由于是在重要场合表态,新任职领导往往很重视这种表态发言。

这种表态,讲得好,大家感觉领导水平高;讲得不好,大家会觉得领导没水平。领导任职表态对其今后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写好表态发言显得非常重要。

(4)金融机构基层任职谈话扩展阅读

范文:

尊敬的*部长,各位领导:

**是我市城市核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市的经济、科技、文化、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市委决定任命我为**委副书记,既是对我的信任,也是对我的重托,更是对我的考验,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首先,衷心感谢组织多年来对我的培养、教育和信任,我将把今天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勤勉尽职,扎实工作,努力做到以下五点。

一是要加强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深入系统地学习***讲话精神,学习*****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同时,虚心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学习,向基层群众学习,切实提高运用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群众智慧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要深入调查研究,尽快熟悉工作,实现角色转换,进入工作状态,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好地胜任工作。

二是要真抓实干。坚持勤政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紧紧围绕市**的统一部署,真正把心思用在实干上,把精力用在抓落实上,把时间花在解决问题上,勤勤恳恳工作,踏踏实实做事。

要定期深入街道社区、厂矿企业和基层一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企业困难,认真解决基层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认认真真做一些促进发展、化解矛盾、取信于民的实事,努力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要执政为民。我出身农民家庭,*的教育、组织的培养、人民的抚育是我成长进步的根基和源泉。我要切实摆正位置,坚持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

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利益上维护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尽心竭力为人民群众谋福祉、办实事。

❺ 任职前谈话记录怎么写

任职前谈话记录。你就按正常的谈话沟通要素来基本讲了,重要的你给他备注好。尽量写得简杰明了。

例如:新一届领导干部预聘讲廉政建设是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新岗位干部廉政公示前座谈会,警示和鼓励广大干部加强自我修养,遵守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一岗两责”,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新一届领导干部任用前廉政谈话同志们:根据区委统一部署,今天召开的新一届领导干部承诺会上,我将就任前廉政问题进行谈话。首先,我代表区纪委,对大家就任新的领导职务表示衷心的祝贺!

科学设置安全预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按照“一人一对策一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谈话安全应急预案。

对于非留置状态下的谈话,要求其亲属或者单位派专人送至指定谈话地点,谈话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被谈话人的心理疏导,“手递手”交接到位、交接后及时提醒管控到位,并与被谈话人家庭、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动态了解被谈话人思想和行为表现。

对于留置案件,要严格执行留置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保证谈话全程可控;要切实发挥专职安全员作用,对安全员做专业培训,做好留置室安全检查、全天候掌握留置对象的心理身体变化等工作;要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突发情况演练,及时找短板、补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❻ 任职前谈话记录怎样写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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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前谈话

一、自觉摆正位置,正确对待组织安排和个人进退留转

今年是市县乡村四级换届选举之年,

在这次换届中组织从全县工作

大局,并结合你个人实际,赋予你新的工作岗位,这是组织对你的信

任,更多是对你的期盼。岗位也许还达不到你的目标、要求,也许又

超过你的期盼,但都是组织全盘考虑作出的决定。总体上我认为你是

幸运的。特别是我们作为干部,现在又是领导干部要以党和人民事业

为重,加强党性修养,正确对待换届中个人进退留转,对升迁要有平

常心,坦然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选择。要更加感谢党和人民的信

任,更加谦虚地努力学习,更加负责地对待责任,更加严格地要求自

己;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失工作的动力,保持学习的上进心,坚守

清正廉洁的底线。

干部交流转岗,是优化干部资源配置、培养锻炼干部的需要。要正

确对待转岗交流,把转岗交流作为干事创业的新机遇,勇于接受新的

挑战,虚心向新单位的干部群众学习,扑下身子干实事,在新岗位上

创造新业绩。

二、要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和领导能力

学习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

是进步的基础。

干好工作、

实现理想、

成就事业都需要学习。我们要自觉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增强

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带头学,并带动干部学,尽力在机关中营造

良好的学习氛围,力求学习积累知识,增长才干,推进工作,干出业

绩。

一要

多看书本、报刊、杂志。

二要

多向领导及身边的同志学习。

领导之所以是领导,他绝对有他的独到之处,领导们说话的艺术与做

事的风格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

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身边的同志有的已经从事工作多年,他们

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我来说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即使是一起刚

来的大学生也是经过层层选拔的佼佼者,每个人身上都有自己的闪光

之处,都有值得我学习的地方。

三要

多向群众学习,在实践中学习。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前进的推动者。群

2

众永远都是我们学习的对象。从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

中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实

践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

三、加强沟通,增进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现在你走上新的岗位,

上有领导下有同志群众,

沟通显得十分重要。

沟通在管理中就如人的血管

,

如果沟通不畅,

就如血管梗塞,

其后果是

可想而知的。沟通有助于提高决策的质量,沟通有助于提高干部的士

气,沟通促进干部职工协调有效地工作。如果你没有良好沟通,良好

人系关系,领导不支持你,同事不服你,工作开展不顺畅。所以对同

事、上司、下属、群众都要进行良好的沟通。对你的领导,主动请示

汇报,对你分管的工作要善谋善断,对自己作不了主的,多请示汇报,

提出自己的建议,供领导者做出决策时参考,或经过沟通,取得上级

领导的认可,自行决策。对下属群众,一是尊重;二是关心,多些关

怀与关心,多些交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组织氛围,提高干部职

工的士气。要了解员工的需要,关心员工的疾苦,在决策中就会考虑

员工的要求,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对干部职工能力给予恰当的评

价。对干部职工的表扬、认可或者满意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传递。

增进彼此的了解,消除误解、隔阂和猜忌,营造和谐的组织氛围,使

“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促进我们的工作。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扎实工作。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宗旨。我们

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工人阶级政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一个政权,

一个政党,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我们开展任何工作都

需要群众支持。要保持同人民的鱼水关系、血肉联系。

一要

认真解决

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要懂得群众的事再小是大事,自己的事再大也是小事;要牢固树立科

学的世界观,革命的人生观和奉献的价值观,核心是要牢固树立执政

为民的权力观,自觉地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

3

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做到决策思人民,办事想人民,时刻不忘人民,

一心一意为人民。二要深入基层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基层干部群

众的意见,及时总结他们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倾听他们的呼声,

了解他们的疾苦,关心他们的生活,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更加贴近群众

工作生活实际,使我们制定的政策更加符合基层和群众的愿望。只有

这样,才能真正使权为民所用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做到情为民所系,

人民群众就会加倍地热爱党,

真心实意地拥护党,

坚定不移地跟党走。

三要

把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群众中去。党委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都

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这就

要求我们在制定和出台政策时,必须建立畅通的民意反映渠道,广泛

收集民情,了解民意,认真征求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他们的切身利

益。对于那些认为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政策,在出台后也要加强宣传

解释工作,帮助基层和群众尽快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促进工作的落

实。四要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和

矛盾,特别是对群众广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因

势利导地一一化解,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多

做解释,疏导工作,求得群众的谅解。

五、严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洁,勤政廉政。

领导干部要自始至终

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住自己,而且要从日常生

活中点滴做起,从那些最容易忽略的小事做起,常修为政之德,常怀

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把好金钱关、美色关、人情关,不义之财

莫取,不当之利莫沾,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守住小节、防住底线,

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一要

正确处理做人和做官的关系,以

正确的理想信念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都要认清衡量自己的价值,自

己所处的地位,保持清醒头脑,做有利于人民、社会的事。

二要

始终

想到,做人一世,为官一时。官当得再大也是一时的,终究要从领导

岗位上退下来,但做人是一生一世的事儿。明白这个道理,就能够淡

化做官的心理,强化对党、对人民无私奉献的意识。在有限的为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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