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职能行使
(一)核准在银行、投资事业和保险三部门内运营的公司。
(二)审批在上述部门以不同方式运营的个人。
(三)制定政策和规则(目前仅对投资事业和保险有此权限)。
(四)信息收集和调查权力。
(五)干预权(如要求公司停止涉及新业务)。
(六)金融处罚权(Powers To Impose Financial Penalties)。
(七)消费者教育以及行业性培训。
(八)加强国际交流。 (一)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机会。
(二)促进公司维持运营标准并不断改善,提高行业整体水准。
(三)制定合理和预防性的规则,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促进效率最大化,一是促进市场活动合法,员工素质高;二是充分利用技术优势提高效率。 执法及调查权限
(一)强制取缔未经许可的事业,并予以起诉。
(二)管理交易所及自律组织,监视市场重大不法行为。
(三)协调配合重大调查案件。同时,有充分权力,采取民事诉讼行为。
(四)涉嫌犯罪行为,交由检察官或商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 Instry)执行起诉。前者负责财务报告虚伪不实及市场操纵等犯罪行为的起诉;后者则负责内幕交易的起诉。
(五)依法律规定有权对投资事业进行审问及强制制作文件等。
(六)商工部有调查内幕交易行为的权限,并对一般公司行号进行调查。
(七)自律组织在契约的规范下,对其会员亦有类似的权能。 合并后员工约2000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首席执行官埃克托尔·桑特表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过去充满艰辛,该机构在组织运行模式上做出了很大改变,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这种变革还将持续下去。”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金融改革任重道远,即使在看到经济复苏的苗头下也不能松懈。”
㈡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介绍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该局于1997年10月由1985年成立的证券投资委员会(回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组织)改答组而成,作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英国财政部负责。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是一家有限担保和融资的金融服务行业,具有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只能行使手段以及查询和监督办法、执法调查等工作系统。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2012年1月19日,FSA被拆分为两个机构,一个为FCA(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另一个为PRA(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自此,FSA不复存在。
㈢ 市场监管局属于什么机关,宗旨是什么
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是国家市场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作用于管理客体的客观功能。
规范职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指导、约束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既是市场管理主体实施管理的依据,也是实施管理的手段,又是市场主体实施市场行为的准则,其预见、指引、评价功能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监督职能,即管理者以法律准则、指标体系等为依据,检查、监测经营者行为,对有偏离准则倾向或已开始发生偏离的行为人,给予提醒、指导,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时纠正偏差,使违法行为在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时就得到避免或制止。
查处职能,是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职能。对于规范职能、监督职能未能避免和阻止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者将对此进行调查,给予严肃认真的处理,以便强制纠正越轨行为,并对越轨行为产生的后果加以补救,同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
㈣ 友融金融的服务宗旨
公司法人陈青先生参股实体企业,有多年的金融类投融资经验,依托深圳市金融改内革创新的政策支持,跨容领域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成立“友融金融”这样一家面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的互联网创新型投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融资服务,为民众拓宽投资渠道,推动政府金融创新政策的实施,切实解决目前广东省经济环境中存在的“两多两难”问题的同时,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推进步伐。。
㈤ 金融监管机构的意义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㈥ 金融监管的目的及意义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进行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
意义: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
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
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监会、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