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工商银行发展历史
一、中国工商银行的正式成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随着各类金融机构的恢复建立和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为解决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既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职能,又从事具体业务经营的矛盾,1983年9月国务院正式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组建中国工商银行,承接原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紧张筹备,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商银行)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我国国家专业银行体系的最终确立。
二、国家专业银行时期的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成立后的第一个10年间处在国家专业银行时期,企业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了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择优扶植”信贷原则,以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积极开拓,存、贷、汇等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成长为中国第一大银行;信用卡、国际业务等新兴业务从无到有,电子化建设初见成效,经营效益不断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国家赋予的宏观调控任务和政策性贷款任务,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
三、国有商业银行时期的工商银行
1994-2004年间,工商银行处于国有商业银行时期。在渡过由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调整发展期之后,自2000年起,工商银行加快向商业银行目标的改革步伐,提出并坚持“效益、质量、发展、管理、创新”的“十字方针”,狠抓质量效益,全面加强管理,从严治行,经营管理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全行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质量和效益两大类指标为中心的新型经营管理体系,促进了全行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的根本性好转,在资金实力、业务创新、跨国经营、信息化建设、机构改革、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较好成绩,为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历史性转变
为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金融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自2002年起,工商银行为实施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5年4月,国家正式批准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工商银行财务重组随之启动。10月,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10月,工商银行股票开始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售,并实现了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上市,由此完成了工商银行发展史上的一次“脱胎换骨”的彻底转变。
五、股改上市以后的十年“黄金发展期”
2005-2014年是工商银行改制上市后第一个十年转型期。通过转型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工商银行实现了经营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管理体系的改革创新,创造了自成立以来发展最快的“黄金十年”,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工商银行特色的转型发展之路。
㈡ 急:中国银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起源:
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
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
发展历程: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税后利润逐年大幅增长,2011年中国银行业所实现利润占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近三分之一。我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场化加快、内外竞争加剧、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结构、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上均做出相应战略性调整。
而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发展环境与市场需求的跟踪研究,特别是对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银行机构迅速崛起,逐渐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并成为行业的翘楚或新秀。
(2)金融机构重组银团贷款扩展阅读:
银行分类
1、中央银行:如,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联储、英格兰银行。
2.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简称银监会。
3.自律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5家(工、农、建、中、交)、全国性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12家(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平安、光大、华夏、广发、浙商、渤海、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
㈢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㈣ 如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银保监会指出,要增加对实体经济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版务实体经济水平。此前权,银保监会发布“信9条”,进一步打通货币传导机制,要求银行适当提高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同时规范银行贷款行为,要求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等,此外还提出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发展消费信贷等共9条主要内容,被业内称为“信9条”。
银保监会称,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制造业贷款自上年以来持续正增长,基础设施行业贷款同比增长9.9%,涉农贷款同比增长7.2%,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597亿元,支持建档立卡户639万户,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9万亿元。保险业中,与经济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货运险、责任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4%、35%、18%。
㈤ 琴岛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
本所公司法律业务涵盖了公司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的各个方面,内容全面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特色。公司业务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在公司并购重组与公司治理业务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了独特的项目成果,包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治理结构规划与调整方案》、《公司并购重组项目计划书》、《尽职调查指引及报告》、《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资产及债务重组方案》、《公司并购重组税务筹划书》、《法律意见书》等。
(一)公司治理
1、公司股权设置及股权激励制度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
3、独立董事制度
4、经理层治理机制
5、公司章程设计与制作
6、公司集团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
7、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二)并购重组
1、参与有关并购事项商务谈判,设计优化交易结构
2、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目标企业实施尽职调查
4、出具完备的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
5、审核相关方面正式授权和谈判效力问题
6、制作或审核有关的并购保密及承诺事项或者协议文件
7、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安排
8、监督施行并购重组方案
9、由各级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资本退出、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项目
10、具有独特法律规制的外资并购项目
(三)公司破产与清算
1、实施公司破产可行性法律论证,包括拟定破产预案、起草、准备破产申请材料等
2、受法院指定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协调并主持公司破产清算各项工作
3、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提出质询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4、受金融监管机构委托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清算
5、接受委托参与公司清算工作,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四)公司合同管理
1、拟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审批、签署、监督履行、违约救济等项程序
2、区分公司合同种类,规范合同标准文本
3、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查与修改
4、核查重大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资质
5、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并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6、参与处理合同纠纷的解决工作,提供法律建议
7、构建合同风险管理体系
(五)公司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管理
1、拟录员工资料审核
2、起草审核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协议
3、协助拟定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
4、公司重组、并购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方案拟定及执行指导
5、劳动人事合同解除、终止事务处理及之后的手续办理指导
6、劳动保护、工伤事故、社会保险事务处理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代理
(六)公司税务
1、涉税法律咨询:就企业及个人税务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及指引
2、涉税合法审查:对企业各类合同涉税条款进行涉税合法性审查,帮助企业控制涉税风险
3、税收筹划:为客户的并购、重组、不动产交易等各类目标交易进行税收筹划,设计最优化的税务结构
4、涉税谈判:代表客户与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沟通
5、税务纠纷处理:协助及代理客户处理各类税务纠纷
专业律师:王亚平高勇华周海燕潘守礼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本事务所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业务团队,系专业化程度高、团队分工协作、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及经验丰富的业务团队,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客户包括开发商、投资商、基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供应商及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机关等。业务涉及商品房开发、工业园开发、旅游地产、旧城(旧村)改造、奥运工程、项目收购、与房地产有关的公司并购重组、机场、桥涵、酒店等众多领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法律服务、诉讼、仲裁代理等非诉及诉讼法律服务。
(一)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
1、设计项目法律结构,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2、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融资谈判、融资法律文件起草审查
3、招投标文件审查、政府特许协议起草审查,谈判签约
4、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合同起草审查
5、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关系
(二)旧城(旧村)改造及拆迁
1、提供拆迁顾问服务,协助进行拆迁策划、谈判、文件制作,提供与拆迁有关的法律咨询,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项目策划、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制作、参与谈判、法律咨询等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1、起草与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文件
起草与审查房地产销售、租赁、抵押、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2、策划、审查售楼广告、售楼书及售楼须知
3、代为起草各种通知、催告函,接受委托发送律师函
4、房地产开发贷款及融资
5、参与合同谈判、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
6、提供法律见证
7、协助客户建立风险控制及合同审批制度
8、就房地产项目开发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四)项目收购、合作、转让
1、法律尽职调查
2、交易框架设计
3、交易流程控制
4、法律文件制作
5、参与谈判
6、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7、协助办理项目交割
8、提供相关法律问题咨询
(五)建筑工程承包与招投标
1、招投标文件审查,资格预审
2、工程总承包、分包、采购、工程保险等合同起草审查,谈判签约
3、协助处理质量争议、工期和费用索赔、工程结算争议等
(六)酒店经营
1、酒店土地获取、开发建设、翻新改造全过程法律服务
2、酒店特许经营、商标许可等合同起草和审查,谈判签约
3、酒店管理合同起草、谈判
4、酒店融资方案设计、合同起草及谈判
5、酒店日常经营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采购、销售、物业租赁、经营风险控制、劳动事务等
(七)其它不动产法律服务
1、不动产(含商品房、二手房、工业厂房、不良资产等)购买、租赁、投资、处置的前期法律尽职调查及法律风险分析
2、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协议等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
3、贷款文件审查及手续办理
4、不动产登记手续(转让、抵押、异议、公告等)办理
5、提供不动产投资、处置有关法律和税务咨询
6、房地产有关纠纷争议处理
专业律师:周海燕 本所是经中国司法部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山东省最早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与国内外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建立和保持着广泛的联系与交流,曾代表发行人及保荐人、承销商参与过数十家各类境内外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及再融资、收购兼并业务,在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衍生产品等各种类型证券业务中均有着卓越的业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同时,参与了大量的银行业务和国际融资项目,为国际、国内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运作,存贷款、融资、票据、债券、信托、租赁等 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类金融纠纷,协助客户进入新兴的金融服务领域。
(一)证券业务
1、企业股票境外发行上市、退市各项法律事务
2、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等再融资业务
3、企业各类债券发行与交易
4、企业境内外私募融资
5、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的调整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见证等日常资本运作法律事务
7、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
(二)项目和基础设施融资
1、大型港口码头设施建设项目、大型房地产项目、高速公路和大桥隧道开发项目、电厂和水处理厂融资项目等
2、双边贷款、俱乐部贷款、银团贷款
3、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转贷款
(三)银行业务
1、银行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查与诉讼
2、票据、存单、信用证纠纷处理
3、信用卡、消费信贷、抵押业务处理
4、帐户托管和保函业务等
(四)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1、金融资产管理尽职调查、打包出售
2、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重组
3、金融业务创新法律服务
4、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
5、融资租赁
(五)信托与担保业务
1、基金信托法律业务
2、财产信托法律业务
3、受托经营、投资基金信托法律业务
4、公司理财、项目融资信托法律业务
5、代保管信托法律业务
6、信托其他法律业务
7、提供各类担保与反担保业务的合规性策划与审查
8、担保合同的草拟与审查
9、担保登记手续办理
10、担保物处置
11、涉外担保、联保、分保业务设计、咨询
(六)保险
1、保险的合规性审查、保险诉讼、股份转让、监管咨询等。
2、重大保险业务项目谈判
3、起草、修改各类保险法律文书
4、保险法律培训项目
5、保险理赔纠纷处理
6、保险追偿事务处理
专业律师:王亚平 本所汇集了一批熟练掌握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惯例,通晓国际贸易与投资知识的资深律师,为海内外客户提供多层次、多个行业的涉外法律服务。帮助客户了解中国及国际上的现行法律制度,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组织形式和市场进入策略,并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案。
我们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新加坡、香港及台湾等地的律师同行建立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为各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外贸企业及走向海外市场的中国大型生产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根据地域特点和优势,本所设有对日、对韩业务部门,专职从事日、韩业务。
(一)涉外投资
1、在中国投资的投资架构策划和进行审慎调查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实体的设立、注册、备案和年检
3、外国公司代表机构的设立
4、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法律事务
5、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包括外汇、税收、劳工、购销、进出口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合规性审查与监督;
6、企业重组、退出策略的策划
7、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各项法律事务处理
8、为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9、代表境内企业参与海外股票上市、股权转让及吸收风险投资等涉外权益性融资项目
10、为境内企业的境外贸易、投资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及协调
11、离岸公司设立和国际税务咨询等
(二)国际贸易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设计与咨询
2、信用证及托收等国际支付风险防范提供咨询,协助企业进行海外账款的追收
3、国际运输法律风险防范咨询与纠纷处理
4、国际贸易中保险设计、安排与纠纷处理
5、涉外谈判、法律审查等
(三)反倾销、反补贴
1、提供有关WTO规则及反倾销、反补贴业务方面的法律咨洵及意见
2、代理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
3、翻译调查问卷和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客户填写调查问卷,协助客户实地核查和谈判等
(四)涉外诉讼与仲裁
1、合同中商业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和提供解决商业争议的意见、建议或方案
2、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
3、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商业决定或决策提供建议
4、背景情况调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参与解决涉外商业纠纷的谈判并提供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案
6、代理中外客户在中国境内仲裁院、各级法院参与上诉、应诉、答辩、反诉、和解谈判与仲裁、调解,进行判决、裁决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7、直接或与海外律师行合作策划、参与、代理中国公司的国际诉讼及国际商务仲裁;
8、代理中外客户就其在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程序中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报告
专业律师:杨伟程 海事海商法律业务是本事务所的重要服务领域之一,团队中的律师均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精通英语,服务的客户包括航运企业、港口、船厂、货代公司、保险公司等,先后处理代理一批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赢得航运界的广泛好评。
(一)海事法律业务
1、船舶碰撞、触碰案件
2、船舶油污污染案件
3、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和拖航案件
4、共同海损
5、海运欺诈(信用证)案件
(二)海商法律业务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2、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案件
3、船舶抵押、融资租赁合同案件
4、船舶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案件
5、港口作业合同案件
6、海洋开发利用案件
(三)其他法律业务
1、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委托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委托方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3、为委托方草拟与租约、船舶修造、船舶转让和船舶融资等相关的各类合同文本
4、为上述委托方的公司收购、重组、对外投资或者担保等重大非诉讼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根据委托方的需要,申请海事强制令 知识产权业务团队的律师均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接受过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熟谙知识产权法律,经过多年的执业实践,已经具有优良的专业素质、高超的执业技能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IT和高新技术投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一)专利法律服务
1、担任大型集团公司、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订全面的专利保护策略,保护企业核心专利技术
2、代理专利侵权调查,拟定专利维权方案
3、代理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专利审批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4、代理专利侵权案件和权属争议案件的仲裁或者诉讼
(二)商标法律服务
1、担任大型集团公司、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订全面的商标保护策略,保护企业的商标和知名品牌
2、代理商标侵权调查,拟定商标维权方案,制止仿冒商标行为
3、代理驰名商标的申请、评审和认定
4、代理申请注册商标,以及商标异议、商标复审
5、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仲裁或者诉讼
(三)著作权法律服务
1、担任大型集团公司、高科技企业、计算机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制订全面的著作权保护策略,保护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等核心产品
2、代理文学、美术、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备案;
3、代理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侵权调查,打击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
4、代理美术、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四)高新技术与IT法律服务
1、为高新技术的创业投资、融资、以及公司并购提供法律服务;
2、为知识产权的转让、技术许可使用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为IT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
(五)反不正当竞争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1、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
2、代理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制止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3、代理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民事诉讼
4、代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参与和协助海关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处理
专业律师:高勇华 本事务所在政府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广泛的资源、务实的精神,担任省、市、县三级多家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经常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我们能为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及行政授权单位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帮助。
1、参与政府规章、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活动
2、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出具可行性法律意见
3、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出具法律意见
4、参与政府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活动
5、参与政府就定价、拆迁、行政处罚等重要行政行为举行的听证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
6、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参与行政或民事等诉讼活动
7、参与政府组织的招标、拍卖等活动,制作各类招标文件、拍卖文件等法律文件,对招标、拍卖等活动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出具意见
8、参与招商引资、国际融资、国家重点工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的基础工程等重大项目的谈判,出具法律建议
9、起草、审查和修改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10、为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11、根据行政机关的需要对公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专业律师:杨伟程 本所为青岛市成立最早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在医疗、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刑事等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曾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医疗法律事务
1、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法律顾问
2、医疗机构法律顾问,包括以下具体事务:医疗机构管理培训(风险防范)、医疗纠纷调处、医疗责任险处置
3、医疗纠纷争议解决,包括:代理参加医学会及各级医疗技术鉴定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重大伤残及后续护理、后续器具费用评估
(二)民事法律事务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雇佣侵权损害等赔偿事务
2、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未成年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事务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商誉)权、隐私权等保护
4、宅基地、相邻关系、承包权等物权纠纷
5、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6、公示催告、选民资格案件等特别程序事务
(三)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1、接受聘请进行刑事犯罪讲解、公司高管刑事犯罪风险培训
2、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3、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4、在审判阶段担任一二审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5、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6、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7、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8、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专业律师:潘守礼
㈥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筹资渠道以及方式
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NO.2
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NO.3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NO.6
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㈦ 中国工商银行,工作职责,谁有给发一下
序号 部室 部室职能
1 办公室 协助行领导组织日常办公,负责综合协调分行行长会议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公文处理、新闻宣传、企业形象策划、督办查办、保密档案管理、来信来访处理以及总行本部行政、财务、物业管理。
2 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管理和发布工作,包括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客户基本信息和外部宏观经济金融信息。承担全行综合统计任务,统一管理全行综合统计数据和报表,规范全行统计制度;对全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全行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负责全行性数据信息的披露和统一管理;组织“网讯”信息的编辑和发布;负责数据仓库建设的需求编制和运行管理,负责全行信息应用平台的规划、建设工作。 i
3 计划财务部 负责编制全行综合经营计划,负责全行财务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利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非信贷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管理,负责分行、部门和产品绩效考评,负责全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e
4 资金营运部 负责管理全行人民币资金头寸,平衡、调度、融通资金;包括承担全行人民币资金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科学编制资金营运计划,通过内部资金往来价格、存款准备金、系统内借款、内部资金交易等手段,统一配置全行资金,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目标;通过参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运作,集约化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行经营效益的提高。^
5 个人金融业务部 负责根据全行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分析客户需求,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设计开发相应个人金融产品(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个人理财业务等方面)并在全行推广;指导全行开展客户服务和客户关系管理。下设消费信贷业务部(二级部),承担全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产品设计与开发、制度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营销推广、客户关系管理等职责。
6 公司业务部 负责全行公司金融业务市场营销、客户管理和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公司客户银团贷款、委托代理、委托贷款等业务,负责协调行内相关资源,为公司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和一揽子解决方案。
7 信贷管理部 负责全行信贷政策管理、制度管理和信贷业务监控,包括组织信贷政策研究、产品研发,制定行业信贷指导意见,负责客户授信管理,信贷审批,并承担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8 消费信贷管理部 负责制定消费信贷风险政策,整合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消费类贷款的业务流程,完善贷款授权授信管理、贷款审批管理和贷后管理,加强贷款组合监测,强化贷款催收管理,建立健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风险控制体系。
9 资产风险管理部 研究制订全行资产风险管理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年度各项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行信贷资产、投资及其它资产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对资产质量进行分类监测,组织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负责全行债权管理和呆账核销
10 会计结算部 负责全行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体制改革、会计信息监测、会计信息披露,组织结算业务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推进会计电算化进程,组织综合业务系统的参数管理工作;负责全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资金清算、外汇资金清算、帐务管理以及对资金交易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基金销售登记与注册
11 国际业务部 负责全行国际业务系统管理;负责国际结算和对外融资业务管理;建立和发展国外代理行关系;建立和管理我行境外机构及合资机构;负责外汇资金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管理全行的外事工作。
12 营业部 负责总行公司客户本外币资产、负债、结算及其它中间业务的直接经营,包括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及其他跨区域大型集团企业和中央级机构客户的相关业务;根据国家或我行管理规定必须由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及适合总行经营特点的业务;作为全行专业融资产品经营中心,集中经营全行出口买方信贷、船舶融资、飞机融资、境外贷款等专业产品。
13 法律事务部 管理、考核和指导全行法律事务工作,为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牵头制定业务格式合同,参与重要业务事项的方案制定、谈判、法律文件起草和签约等有关工作;对全行各类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组织全行授权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和推动全行反洗钱工作。
14 信贷评估部 负责全行项目贷款评估、企业和事业机构法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定额制定、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行业信息支持以及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的跟踪、研发、协调和组织实施。
15 信息科技部 负责全行电子化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全行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制度办法,组织全行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工程建设和安全运行,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建设、应用产品设计开发、计算机设备配置和技术培训。
16 内控合规部 负责全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制定内控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推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持续改进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管理;牵头操作风险的识别、计量、分析与报告等相关工作。
17 人事部 负责全行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机构管理,制定人事组织管理规划及规章制度,负责干部任免、考核、调配、领导班子建设、工资福利、保险统筹、人员总量控制、机构发展规划、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发展规划。
18 教育部 负责全行员工培训及教育宣传工作;制定员工培训及教育宣传的战略规划、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层级、各岗位的员工培训、智力引进、院校建设、网络远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教材建设、党校培训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
19 监察室 负责对全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具体组织实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信访举报等。HiAll团队致力于求职培训,就业培训,商务礼仪培训及相关领域内的咨询业务。HiAll团队提供诸如简历修改,面试笔试培训等诸多信息服务,在帮助广大中国学生选择合适的大学专业、成功地找到好的工作和职业设计、职业咨询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是中国最优秀的大学生求职交流社区。
20 城市金融研究所 负责编制全行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行发展战略,提供全国经营背景分析和经营策略分析,组织全行开展经济、金融理论和改革发展重点课题研究;负责编辑发行《中国城市金融》和《金融论坛》;负责中国城市金融学会日常工作和全行城市金融学会的组织工作;负责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组织和日常工作;负责中国工商银行行史的编修工作。I
21 电子银行部 负责全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规划、产品开发应用推广、管理协调、宣传营销和电子银行中心的业务运作与客户服务。
22 资产托管部 主管全行资产托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类资产托管和QFII资产托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我行资产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的开发研究和资产托管业务市场开拓,安全保管受托资产,负责基金托管工作的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
23 机构业务部 统一负责全行机构业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主要客户:包括财政、税务、工商、海关、社保以及公检法在内的各类政府机构;军队武警系统客户;银行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包括基金、财务、租赁、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各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非企业法人性质的机构等。
24 投资银行部 负责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规划协调和经营管理,承办或牵头承办财务顾问、企业并购与重组、银团贷款、结构化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策划和实施我行股份制改造与资本运作方案,负责中间业务的牵头管理工作。
25 企业年金中心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行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账户管理服务,组织、指导和推动分支行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26 内部审计局 在董事会领导下,统一领导全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全行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管理各内审分局的审计工作,协调外部监管事务等。
27 股份制改革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开发行上市和战略引资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落实,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工作小组的工作质量、进度、效果等进行实时监督和验收,负责与股改相关的对外联络等工作。承担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28 业务营运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总行业务营运中心工程的工程技术、设计建筑招标、财务预决算及联络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
㈧ 企业可以向银监局投诉银行抽贷吗
银监会宋占英局长银监会叫停随意停贷抽贷 单方面抽贷将被严惩
企业资金一时吃紧,银行就争相抽贷、缩贷的情况已经困扰了不少政府和企业多年。银监会日前正式对外下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债权银行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事实上,8月初市场就曾传出消息,银监会给“跑得快”的银行上了紧箍咒。更早些时候,“一行三会”也曾联合发文,鼓励金融机构对钢煤企业采取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的地方政府还出台政策,规定单方面抽贷、断贷金融机构要被“严肃查处”。
但从银行角度来看,隔离风险是最重要的。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今年债券违约事件频发,一些涉事企业已成为银行眼中最危险的群体,银行业本身不良贷款率就在上升,所以在信贷投放方面更为谨慎,对于发生负面事件的企业信任度较低。此前,云峰集团、亚邦集团等就是在违约前遭遇了银行的抽贷、缩贷行为,最终公司资金链中断。
出于银行不良率管理的需求,银监会允许债权银行可以“抱团”成立债委会。根据通知要求,债委会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如果企业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新资金需求,债委会可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可以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也不是所有企业,通知明确,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如果企业确实不行了,会垮下去,正常的银行信贷是可以退出的,不然最终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利益。
㈨ 为什么进行金融业并购
在国内产业整合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产能严重过剩成为并购市场火爆的原因。
在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内金融体系下,传统的商业银行往往以存贷款为主,2005年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先后成立了投资银行部,主要经营包括债务融资工具、银团贷款、兼并收购、财务顾问和股权融资等非传统银行业务。进入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经势不可挡,除了传统的并购贷款业务以外,各个商业银行都在拓展自身的并购业务产品线,包括并购顾问、并购贷款、并购银团、并购债券、并购基金以及和第三方机构合作的并购夹层融资,以在并购重组大潮中把握先机,实现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转型。商业银行开展并购金融业务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优势。
全产业链优势。商业银行汇集了收购兼并专项财务顾问,融资顾问和融资安排各个方面,同时由于客户优势和网点优势带来的撮合业务的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占据了并购重组业务的整个完整的价值链。和国内众多证券公司和咨询公司相比,商业银行能够对于客户提供从方案设计、融资安排、后续支持等全方位、迅速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无可比拟。
并购融资优势。商业银行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进行并购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并购融资市场商业银行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速度快、资金实力强、资金成本较低、灵活性较大、融资信誉好等方面。商业银行和一般的投资银行不同,更加注意和企业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行不仅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整个过程,而且作为企业持续发展顾问,参与公司结构调整,资本充实和重新核定、资本结构优化设计等。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目前,银行贷款成为我国并购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
客户与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客户众多,和客户的合作不局限在单笔业务上,对客户的需求、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更加了解。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客户优势,通过自身的网络协助客户寻找买方和卖方,体现强大的撮合能力;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挥自身的渠道优势,和证券公司、咨询公司、股权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紧密合作,交换信息,从而有效地实现并购业务的配对和撮合,提升并购交易的成功率。
整合优势。并购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协同效应,并购方是否能够有效的实现并购整合。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多种金融手段,包括融资结构优化、贸易融资等多种手段,帮助被并购企业提升绩效,实现协同效应。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有效地重整被并购企业的债务结构,调整银行关系,并帮助并购方更好的管控被并购方的现金流,有效地降低并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