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定义主力资金线
主力资金是指在股票市场中能够影响股市、甚至控制股市中短期走势的资金。
分类:
一、证券投资基金:在80年代末出现了投资基金形式,90年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仍呈现继续高速增长的趋势。 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券商:这部分资金属于企业性质,经过十几年的整合发展,个体规模较大,影响力深远,与市场各方面建立广泛的关系。个体操作手法老到,调研充分,运作业绩与自身息息相关。属半国家队性质。券商的资金实力在火热的增资扩股中得到迅速发展。
三、保险资金:今年上半年保险机构投资股票(含股权)的数据为3317.9亿元,股票投资接近保监会规定的10%上限。
四、社保基金:标准的嫡系部队,对政策把握准确,往往在关键的历史时刻现身。7月16日,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传来消息,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额超过6600亿元。
五、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我国私募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成的机构投资者。据估计,我国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人民币,规模较大的单一基金数额估计约2-3亿元人民币。因此,私募基金的实力及影响都不容轻视。
六、QFII:国家外汇管理局称目前已经批准QFII机构70多家,获批额度在150亿美元左右。单家QFII投资额度上限拟增至10亿美元。
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金公司,注册资金3724.65亿元人民币,性质为国有独资,是中国目前最大的金融投资公司。在中国股市,汇金公司的影响力独一无二。
2. 什么是公司金融
其实就是公司财务,研究公司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包括企业的融资,资本使用,分红等等一系列问题。
3. 标准法将商业银行业务划分为几个业务条线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商业银行业务被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等 8 条生产线。
4. 个人金融条线是什么
由于很多银行采用的是总分行制,所谓的个人金融条线就是指总行个人金融部——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二级分行个人金融部——县支行个人金融,这是一个条线。
5. 银行企业金融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内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容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银行在线。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6. 什么是金融学基本原理
金融学(Finance)是从经济学中分化出来的应用经济学科,是以融通货币和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个人、机构、政府如何获取、支出以及管理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学科。金融金融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掌握金融保险业务技术,能够运用经济学一般方法分析金融保险活动、处理金融保险业务,有一定综合判断和创新能力,能够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验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投资基金公司及金融教育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金融学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方向有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央银行、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证券投资、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银行业务、公司金融等。
历史起源
金融学在古代不是独立的学科。如在中国,一些金融理论观点散见在论述“财货”问题的各种典籍中。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早形成于西方,叫“货币银行学”。近代中国的金融学,是从西方介绍来的,有从古典经济学直到现代经济学的各派货币银行学说。
20世纪50年代末期以后,“货币信用学”的名称逐渐被广泛采用。这时,开始注意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下的金融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一些理论问题加以探讨,如:人民币的性质问题,货币流通规律问题,社会主义银行的作用问题,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和物资供求平衡问题,等等。不过,总的说,在这期间,金融学没有受到重视。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金融学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一方面结合实际重新研究和阐明马克思主义的金融学说,另一方面则扭转了完全排斥西方当代金融学的倾向,并展开了对它们的研究和评价;同时,随着经济生活中金融活动作用的日益增强,金融学科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这就为以中国实际为背景的金融学创造了迅速发展的有利条件。
金融学研究的内容极其丰富。它不仅限于金融理论方面的研究,还包括金融史、金融学说史、当代东西方各派金融学说,以及对各国金融体制、金融政策的分别研究和比较研究,信托、保险等理论也在金融学的研究范围内。
在金融理论方面主要研究课题有:货币的本质、职能及其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信用的形式、银行的职能以及它们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利息的性质和作用;在现代银行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特点和规律;通过货币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控制的理论,等等。
学科分支 金融学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研究资金融通的学科。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
其主要研究分支包括: 金融市场学(en:Financial market) 公司金融学(en:Corporate Finance)
金融工程学(en:Financial Engineering) 金融经济学(en:Financial Economics)
投资学(en:Investment Investment) 货币银行学(en:Money, Banking and Economics)
国际金融学(en:International Finance) 财政学(en:Public Finance) 保险学(en:Insurance
Insurance) 数理金融学(en:Mathematical Finance) 金融计量经济学(en:Financial Econometrics)
[编辑本段]学科分类
金融学(Finance)的定义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且用来定义学科的术语对该学科的发展方向会有极其重要的影响。Webster字典将“To
Finance”定义为“筹集或提供资本(To Raise Or Provide Funds Or Capital
For)”。华尔街日报在其新开的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的固定版面中将(公司)金融定义为“为业务提供融资的业务(Business Of
Financing Businesses)”,这一定义基本上代表了金融实业界的看法。代表学界对金融学较有权威的解释可参照《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 And Finance) 的“Finance”相关词条。由斯蒂芬•A•罗斯(Stephen
A.
Ross)撰写的“Finance”词条称“金融以其不同的中心点和方法论而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中心点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其方法论是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给金融契约和工具定价。”罗斯概括了“Finance”的四大课题:“有效率的市场”、“收益和风险”、“期权定价理论”和“公司金融”。罗斯的观点,集中体现了西方学者界定“Finance”倚重微观内涵及资本市场的特质。
在国内学界,对“Finance”一词的翻译及内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总览50多年来国内出版的各类财经专业辞典,“Finance”一词的汉语对译主要有“金融”、“财政”、“财务”、“融资”四种。相对而言,后三种译法用途相对特定,唯有“金融”颇值商榷。“金融”就其理论内涵来说,在国内具有转轨经济背景下的典型特征。基于货币、信用、银行、货币供求、货币政策、国际收支、汇率等专题的传统式金融研究,对于“金融”一词的代表性定义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刘鸿儒,1995),并不突出反映资本市场的地位。一般而言,国内学界理解“金融学(Finance)”,主要以“货币银行学(Money
And Banking)”和“国际金融(International
Finance)”两大代表性科目为主线。其原因大致有二:在视资本、证券为异类的历史环境下,由政府主导的银行业间接融资是金融实践的中心内容。与此相适应,针对银行体系的货币金融研究成为金融学绝对主导。二是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国策导致将对外贸易加强,国内高校相应大面积开设以国际收支和贸易为核心的“国际金融”
(International Finance)专业。
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基于以上两大学科界定的(国内)“金融学”,今天看来却恰恰不是Finance的核心内容。西方学界对Finance的理解,集中反映在两门课程:一是以公司财务、公司融资、公司治理为核心内容的Corporate
Finance,即公司金融。二是以资产定价(Asset
Pricing)为核心内容的Investments,即投资学。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很多学者将Corporate
Finance译作“公司财务”或“公司理财”,很容易使人误解其研究对象为会计事项,今后应予修正。总体观之,国内所理解的“金融学”,大抵属于西方学界宏观经济学、货币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内容。而西方学界所指的Finance,就其核心研究对象而言更侧重微观金融领域。
鉴于以上分析,我将金融学(Finance)分为三大学科支系:微观金融学,宏观金融学,以及由金融与数学、法学等学科互渗形成的交叉学科。这种界定对于澄清目前中国学术界的金融学定义之争应有所帮助。
1、微观金融学(Finance) 也即国际学术界通常理解的Finance,主要含公司金融、投资学和证券市场微观结构(Securities Market
Microstructure)三个大的方向。微观金融学科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内。微观金融学是目前我国金融学界和国际学界差距最大的领域,急需改进。
2、宏观金融学(Macro Finance) 国际学术界通常把与微观金融学相关的宏观问题研究称为宏观金融学(Macro
Finance)。我个人认为,Macro Finance
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微观金融学的自然延伸,包括以国际资产定价理论为基础的国际证券投资和公司金融(International Asset Pricing And
Corporate Finance)、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Market And Intermediations
)等等。这类研究通常设在商学院的金融系和经济系内。第二类是国内学界以前理解的“金融学”,包括“货币银行学”和“国际金融”等专业,
涵盖有关货币、银行、国际收支、金融体系稳定性、金融危机的研究。这类专业通常设在经济系内。
宏观金融学的研究在中国有特别的意义。这是因为微观金融学的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理论,而这样的市场在中国尚未建立,所以公司和投资者都受到更大范围的宏观因素影响。金融学模型总会在开始说“让我们假设……”,例如,以金融的范式——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为例,詹森(1972)归纳出CAPM建立在下述七个假设上:所有投资者追求单周期的财富期望效用最大化;根据期望收益的均值和方差选择资产组合;可以无限量地拆借资金;对所有资产的收益回报有相同的估计;他们是价格的接受者,资本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资产总量是固定的,没有新发行的证券,并且证券可以完全分离,交易无成本;最后,资本市场无税收。这些假设显然过于苛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不成熟市场更难成立。
诸如此类的假设,侧面反映了宏观经济体制、金融中介和市场安排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我这里所定“宏观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我们必须重视对这些假设本身的研究。
3、金融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
伴随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学科交叉成为突出现象,金融学概莫能外。实践中,与金融相关性最强的交叉学科有两个:一是由金融和数学、统计、工程学等交叉而形成的“金融工程学(Financial
Engineering)”;二是由金融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法和金融学(Law and
finance)”。金融工程学使金融学走向象牙塔,而法和金融学将金融学带回现实。
数学、物理和工程学方法在金融学中被广泛应用,阐述金融思想的工具从日常语言发展到数理语言,具有了理论的精神与抽象,是金融学科的一个进步。当我开始涉足金融学理论时,正是将物理和应用数学应用于金融模型的高峰期,比如使用差分、偏微分方程和随机积分等数学工具描述股票走势、收益率曲线等。我读金融学博士时的一个同窗是意大利人,他本科学的是物理,之所以选择金融,是因为期望金融能成为20世纪后期的物理学。11年后的今天,事情并没有像他当初预期的那样,物理和数学并未能统治金融学,完美的金融模型并没有出现,金融学经历了对物理和数学的狂热期后,回归到了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那为什么高深的数学和物理方法在金融研究中作用有限呢?金融是艺术(Art)而非科学(Science)。物理学理论模型使用确定性的参数,而金融学研究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所以不存在完美的金融模型来指导实践。科学利用理论模型引导人们的认识由未知走向已知,而金融利用理论模型从一种期望变成另一种期望——如股票定价、期权定价模型的参数分别是期望红利和期望收益变动率,永远是一个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原因,加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的缺乏,估计金融工程学在中国近期不会有太大的现实意义。金融学人应该学会“走过数学”(Go Beyond
Mathematics)。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改革实践的发展却亟需法和金融学的理论指导,可以预见法和金融学在我国将会有相当发展。
我国目前金融改革的结构性难题大多都同时涉及法律和金融两方面问题:如在转型期的法律体系下,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最能有效配置资源?怎样为解决银行坏帐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支持?怎样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激励金融创新?等等。类似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近年来已成风潮,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门新兴学科,谓之“法和金融学(Law
And Finance)”。 “法和金融学”是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延伸,Rowley(1989)把法和经济学定义为“应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考察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程序和影响”,法和经济学强调法学的“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法和金融学有两大研究方向: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这一制度性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的影响,这也是本丛书的核心任务。二是利用金融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本丛书同时覆盖这方面的重要问题,例如金融立法和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法和金融学对中国的金融创新和司法改革意义尤为深远。目前,这门学科在我国尚属空白,吴敬琏教授和江平教授最近已开始倡导经济和法的融合研究,不过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还停留在概念引进阶段,其对实际工作和教学科研的意义尚未显露。换言之,要实现法和金融学由概念诠释到实务操作、教学普及直至学科发展的跃升,学界仍需付出巨大努力,从头作起。
[编辑本段]金融学专业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金融学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证券、投资、保险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相关业务的基本训练,具有金融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专业能力 1.掌握金融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具有处理银行、证券、投资与保险等方面业务的基本能力; 3.熟悉国家有关金融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经济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等。
金融学国家重点学科院校: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
金融学领域极其重视毕业院校,以上5所大学的毕业生是金融学领域的翘楚! 跨专业报考金融学的优势
虽然现在金融人才需求旺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正在水涨船高。金融招聘会上,学历的要求仍然很高,比较好的金融机构,几乎都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名校毕业,甚至要海归。
除了学历要求之外,银行也需要越来越多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的情况是银行中有一半人,甚至更多是非金融、经济、财务专业的人员。他们本科专业各异,有计算机、通信、法律甚至机械和物理。现在备考和在读的金融研究生也有很多是跨专业的,导师们非常欢迎这些跨专业学生。有些金融分析机构指明要有工科背景的毕业生,他们要的就是工科那种严谨理性的思维和分析。
就业前景 从近几年就业情况来看,金融学专业毕业生通常有这些流向:
1、商业性质的银行,其中包括中国工商、建设、农业银行等四大行和招商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保险等; 3、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金融控股集团、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5、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
6、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大型企业财务公司; 7、国家公务员系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如财政、审计、海关部门等;
8、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9、一些政策性银行,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 10、上市(或欲上市)股份公司证券部、财务部等;
11、高等院校金融财政专业教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出版传播机构等。 报考建议 1、职业导向:
从上面的就业流向可以看出,职业方向和报考专业有很大的联系。因此如果你准备从事基金类工作,报金融工程方向比较好;如果你想到保险公司工作当然要选择保险方向。
2、学校导向:
首先,报考时尽量选择名校。现在金融行业都有“名校情结”,企业在选择学生时,比较看重学生就读的院校,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比较知名的,如上海财经大学、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的学生,因为这些学校已经在企业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口碑。
其次从人际关系方面考虑你所报考的院校。最好是选择传统上具有优良的金融学教育积淀的学校,比如一些著名财经类专业院校,如中财、上财,或是金融经济类传统较好的综合类大学,比如复旦、南开。这样的院校通常在金融经济界有一定的校友资源,对于未来就业好处颇多。
第三,学校的地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你所要报考的院校,应该在你未来准备发展的地区或附近。因为学校在该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这样在你毕业之后会方便你到该地区择业。比如考上海的学校就把目标定在上海发展。2020年,上海将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从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金融中心的情况看,其金融人才都在30万人以上,而目前上海市的金融从业人员在10万人左右,上海与其他金融中心相比,人才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尤其是高级金融人才更是短缺。
3、专业导向:
既然你准备在这个行业发展,那么选择什么专业方向更符合你的发展目标呢?从当前的金融学科专业分布来看,比较有发展前景的专业方向有: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金融工程、金融市场、保险精算、证券投资等。
目前基金市场最为活跃,而熟练的基金经理人只有3000人左右,人才缺口过万;目前中级基金经理人的年收入已经达到40万元.而担任高级职位的经理人年薪已经突破百万元,可见金融行业是一座未开采的金矿。
7. 金融类企业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财金[2001]209号)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企业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企业。
2、按照金融企业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企业与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存款性金融企业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企业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企业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企业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和合资金融企业;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企业、外国金融企业和国际金融企业。
8. 银行风险管理条线指的是什么
在标准法下,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风险资本计量的结果体现为银行9大核心业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将其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